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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补贴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02 12:30:12

1、报废车辆补贴规定

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
根据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
二是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三是不足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四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2、国家驾驶员出车补贴怎么规定的有文件吗

有的,有《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以青岛市为例,依据《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安全管理规定。凡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均应在驾驶员安全例会上作出检查,并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属我委公务用车主要责任的相应扣减当事驾驶员的出车补贴,对造成1000元(含1000元,我方承担金额,下同)以下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扣减当月出车补贴100元;

对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扣减当月出车补贴;造成5000元以上的,扣减2个月出车补贴。因私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自负。

(2)车辆补贴规定扩展资料:

驾驶员出车的相关要求规定: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准时出车,热情服务,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出车时,要在办公室坐班。下班后、公休日和节假日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遇到紧急情况时,做到及时出车。

2、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工作时间因个人原因离岗须向车辆管理人员请假。因私请假,须将公务用车停放到机关院内。办公室会同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驾驶员在位情况,无故迟到、未请假不在岗2次或单次超过半天以上者(含2次、半天),扣除当月出车补贴。

3、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和交通法规,加强车辆维护,及时检修、保养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确保车辆无隐患上路。行驶中,乘坐人员不得干预驾驶员正常行驶。车辆行驶因违章所产生的罚款和扣分,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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