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 有什么文件规定交通执法车辆统一标志,更换颜色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2年 第6号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0月14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2、执法执勤用车是什么车
执法执勤用车属于执行公务的机动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2)执法车辆管理扩展资料: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3、交通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具体是做些什么?
一、交通行政执法局职能
1、实施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
2、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
3、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二、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职能
集中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水上安全监督等交通行政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权。
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服装和执法车辆管理
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按规定配备执法证件、执法服装及执法车辆。县运管所、县公路局执法人员配备行政许可执法证件。
四、执法工作要求
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具有占用、利用或挖掘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须缴纳公路补偿费用的,应配合县公路局依法征收。
(3)执法车辆管理扩展资料:
交通行政管理的常用措施有:
①行政的方法。通过发布命令、指令、决定对交通进行管理、干预和控制。
②法律的方法。通过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管理社会交通事务。
③经济的方法。依据经济规律,运用经济杠杆管理社会交通事务。交通行政管理追求的是社会效益。中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的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民用航空总局,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应机构 。
交通管理是国家对社会交通事务的各种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的总称。包括各个层次、各种形式的有关交通事务的管理。按管理类型分,有交通行政管理、交通环境管理、交通经济管理、客货运输管理、客货安全管理等;
按交通方式分,有铁路运输管理、公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民航运输管理、管道运输管理、邮电通信管理等;按管理内容分,有交通设施管理、交通资费与价格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
狭义的交通管理指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的管理,即运用行政、法规、宣传和工程技术、设施等手段,协调人、车、路在交通活动中的相互关系,使交通安全、畅通、低公害、低能耗。
4、车辆过户归哪个执法部门管理
当地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所。
5、急征执法局渣土车辆管理办法,抛洒滴漏扬尘预防方案?
在渣土车货箱顶部安装密闭盖和监控探头,在发动机上安装ECU控速器,在驾驶室内安装智能主机。监控探头监视密闭盖密闭情况,如果货箱不密闭,信息通过智能主机上传至监控平台,平台自动预警并自动下发限速指令至智能主机,由智能主机控制ECU,对未密闭的渣土车进行限速控制,直至渣土车货箱完全密闭。
6、行政执法机关如何做好车辆安全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的车辆管理人员也可以借鉴人家利用“人体三节律”原理成功的经验,合理安排驾驶人员,努力使驾驶员在良好的生理状态下从事公务用车服务工作,如果人员紧张,在其处于低潮的时候,提醒其注意安全,将会大大降低行车安全风险。 2.对车辆的合理调配管理。主要是要确保所安排的车辆在行驶中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剩余4324字)
7、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处理涉案车辆?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案车辆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车辆。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统一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对涉案车辆实行集中保管。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车辆登记、移交、调取和处置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严禁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拆卸、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车辆。
第七条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并认真查验车辆特征,清点车内物品,拍照或录像固定,注明车辆外观、受损、来源、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里程及车内物品等情况。
第八条办案人员依法扣留、扣押、追缴涉案车辆(或从外地扣留、扣押、追缴涉案车辆返回办案单位所在地)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车辆移交保管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由保管人员对涉案车辆粘贴封条予以封存。
保管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车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
第九条办案人员因鉴定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车辆。但应当严格履行手续,登记调取事由及归还时间,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涉案车辆归还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对于有毁损、拆卸、调换车辆零部件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办案人员不得以办案需要使用交通工具为由调取使用涉案车辆。
第十条涉案车辆的移送、返还、收缴、上缴国库等由办案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对应当依法返还的涉案车辆,办案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
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由办案部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发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由公安机关经手人、领取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同时,应当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法律文书和当事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十一条对在刑事案件中扣押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车辆,除依法返还合法持有人的外,办案单位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扣押车辆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办案单位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地市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要对涉案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无人主张权利半年以上的依法进行集中处理,避免出现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办案部门对涉案车辆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的,应在24小时内将采取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实施时间、涉案车辆基本情况、保管地点及办案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办案部门将涉案车辆依法移送、返还、收缴、上缴国库的,应当报本级法制部门审核,在实施后24小时内将涉案车辆处理情况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
(7)执法车辆管理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警务督察部门应当通过开展现场督察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的扣留、扣押、追缴及保管措施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制止、纠正。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车辆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法制部门在审核、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措施违反法律和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对涉案车辆违规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移交保管的,或者依法应当发还车辆而拒不发还,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违规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损毁或以其他方法侵占、擅自处理涉案车辆,或者因未按照规定履行保管职责,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除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当依照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赔偿当事人损失的,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执法过错的人民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8、如何加强渣土运输车辆交通执法管理
多年来,部分渣土运输车辆违法乱行现象比较突出,交通死伤事故频发,社会各界对此广泛关注。针对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肇事总量大、危害大、防范难、监管难的特点,本文结合上海虹口区渣土运输车辆执法管理实际,谈谈如何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交通执法管理工作。一、渣土运输车辆管理职责2010年,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0号令),对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任务作出明确规定,即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交警部门主要对渣土运输车辆安全行车情况加强执法管理。
9、交通管理法上是否规定执法人员不能追赶违法车辆的?
没有此类规定。相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违法车辆进行围堵、追缉、设卡等。但是在此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明显过失造成为追缉车辆毁损,人员伤亡的,可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10、哪些执法部门有扣车的权利?
在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上都写着,除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扣留。
1、一般的比如:交、巡警部门、公路局(公路稽查)、城管部门(行政执法)、还有特殊部门(比如军队法务部门、督察部门等等)有权利扣车;
2、还有一些由于地方不同,管理机构上有些不同,有可能当地立法并授权给当地某些部门有交通警察的权限,那该部门就有权利。这个意义就和重庆高速路政不仅有路政权限也有交通警察的权限,可以处理交通事故一样;
3、另外扣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原则上7天内应当做出是否没收的决定,过期没有做出决定的,应当放车。
4、交通部门是具备了行政执法权力的,也就是说自己如果违反了交通法的话,那么对方可以直接扣押违法的车辆,到时候自己需要带上有效的证件,到交通部门去申请提车。
(10)执法车辆管理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