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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护管理

发布时间:2021-01-04 05:46:28

1、维修车辆物品管理办法

配件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2、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3、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4、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符合。
5、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6、保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7、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8、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
9、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10、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2、汽车维护救援管理制度是什么?

汽车维修救援工作制度: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机动车维修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运作方案。
2、适应市场经济,转换经营机制,实行24小时昼夜维修服务。
3、建立机动车维修救援责任制,配备救援设施,落实救援人员,服从调度指挥。做到有求必应,有应必救,不拒绝施救,不延误施救期限。
4、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建立救援车辆维修技术资料和台帐,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不高报低做,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5、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不弄虚作假、巧立项目、多收乱收维修费用。
6、热情服务,积极主动地为故障车辆驾乘人员排忧解难,帮助驾乘人员安排食宿和人员、物资的换乘、驳载。不刁难车主、不拖延工时。
7、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评议。

3、汽车维护救援管理制度

说来话长,这应该是一个服务体系,关系到很多,从人员结构组件、培训、业务拓展、业务受理、调度指挥,车辆管理、现场操作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客户满意度回访、救援统计分析、客户管理等 救援工作服务原则

4、单位车辆日常保养维修管理方法

车辆日常保养维修管理方法
1.目的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油料管理,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按照公司设备管理的要求,本着“安全、高效、节约、及时”的原则,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和使用安全,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维修和油耗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有工程车辆和行政车辆。
3.职责
3.1器材部是此规定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3.2器材部负责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对维修服务提供方进行评定和选择并签订维修协议;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有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3.3综合队机修车间维修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3.4相关人员(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将所需保养、维修项目报送器材部、填写《车辆报修单》,经维修主管同意后送修,车辆驾驶员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及时反馈。
4.程序
4.1保养、维修服务提供方的选择
4.1.1保养、维修服务提供方的选择,由器材部和综合部共同完成。
4.1.2维修服务方选择依据
——保养维修的技术(资质、技术力量、质量、时间);
——配件价格、工时价格;
——公司服务、信誉。
4.1.3器材部根据驾驶员所提供的维修质量反馈的记录、与其他的维修公司进行比较,对维修服务提供方进行连续评定,以保持车辆维保能得到更好的服务。
4.2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4.2.1实行定人、定车、定保养制度,各单位设备员监督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力争做到每天“三段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
4.2.2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平时视车辆情况自行清洗,行政车辆每周星期二为车辆保养日。工程车辆每月给两次车辆保养时间,定为每月第二、四周四下午作为司机的保养日。所有车辆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必须整车全面清洗,并进行例行保养。
4.2.3制定检车日制,定于每月第一周周三下午,检查后结合上月的平时保养情况,综合评比。如当天天气不好,则暂停检车,具体检查时间由器材部另行通知安排。车辆检查由器材部组织,安全部和各单位设备员协助,检查及整改完成情况报器材部存档。要求:
A、保养日:司机必须更换工作服,亲自注油,每月二次,向本单位设备员报告注油、充电、加水等情况,本单位设备员跟踪监督检查。
B、他人不得代司机注油,如发现对本车司机和注油人各罚款200元。
C、油嘴注不了油,应由司机自己更换处理,严重者可由机修车间修理人员解决。
D、对不按要求保养者,司机停开或调换,并进行处罚。
E、对大家公认的车辆保养好的司机可表扬和奖励。
F、不论什么原因、条件,都必须执行保养项目,否则按保养项目罚款。
4.2.4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4.2.5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4.2.6每月由驾驶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工作有效。
4.2.7每月由驾驶人员自行检查车辆消防设施,器材部、安全部、各单位设备员共同跟踪监督复查。
4.2.8各单位设备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检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安全事故而影响施工生产。
4.2.9定期保养内容
——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行政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工程车辆每运行500小时进行一次保养。检查调整制动片间隙,更换机油滤芯、燃油滤芯、机油,紧固各部件连接螺栓,检查、保养电路系统。
——每行驶/运行10000公里/1000小时,清理吹扫或更换空气滤芯。如需缩短保养间隔里程或时间,应视设备本身状况、使用状况及工作环境等来确定。
4.3维修保养具体实施
4.3.1建立健全车辆维修技术档案,记载车辆使用日期、基本装备、技术性能、行驶里程、作业台班台时数量、维修情况等内容。
4.3.2成立车辆维修鉴定小组,专门负责车辆维修鉴定、换件、保养等工作。
4.3.3各单位设备员根据本单位驾驶员提供的车辆运行里程/台时数填写运行记录并提交器材部,经器材部统计核实后,再根据统计情况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4.3.4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外委维修保养时必须填写《外委维修审批单》并经批准同意。车辆的一般维修,原则上要求在综合队机修车间进行,的确在机修车间无法维修而需外委维修或新增、更换零部件和保养的,必须经器材部、机修车间及车辆所属单位共同鉴字确认,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到定点修理厂维修或保养。外委维修原则上由器材部、综合队、使用单位参与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更换零配件原则上要以旧换新),并报主管经理同意后,才可委托修理厂维修,否则,不予结算修理费。车辆外出期间确需维修,修车前需请示器材部和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外维修,否则费用自理,修复后修理工时费、配件材料费必须有正式发票方可报账。平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轮胎等必须经器材部、综合队机修车间、车辆所属单位共同鉴定并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费用自理。强硬更换的配件及维修费自理。一次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须报请主管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维修。
4.3.5综合部行政用小轿车在4S(整车销售、零配件、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店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4.3.6凡外委维修保养的车辆,驾驶员应自始之终全程督促检查,认真负责,确保维修保养质量。
4.3.7外委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4.3.8车辆的装饰、装具和附件更新,办理程序与车辆维修相同。
4.3.9凡车辆更换下来的磨损件、坏件,应收缴仓库统一保存和统一处理,任何人不准私自处理。
4.3.10定点修理每月由器材部结算修理费,之前驾驶员应检查修理项目,确认修理合格。
4.3.11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器材部、车辆单位设备员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及作业。
4.3.12驾驶员要恪尽职责,加强车辆的维护,保持整洁,行车及作业时严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文明行车,厉行节约。
4.4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油耗档案
4.4.1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每辆车分别建立运行公里/台时记录和加油、维修台帐、管理档案将作为对驾驶员年终考核和领取出车补助的主要依据。设立车辆运行里程/台时、用油及维修费公示栏,每台车辆的运行里程/台时、油耗及维修费等每月公布一次。
4.4.2每次修车和保养车辆,在机修车间维修保养的由机修车间做好记录存档并抄送器材部,外委维修的由器材部做好记录归档,车辆所属单位设备员也要做记录并存档,最后所有车辆维修信息报送器材部在《车辆维修登记表》中记录存档并分析维修情况。经同意领用配件、材料要办理出入库手续,实行谁用料谁签领的管理规定。
4.4.3所有车辆的事故、故障和相应的保养维修必须进行记录,同时注明处理的时间和公里/台时数。更换轮胎必须记录轮胎编号。记录由器材部和车辆所属单位设备员存档。
4.5油料管理 
4.5.1综合部的车辆用油由综合部和器材部负责管理,其他车辆用油由器材部和综合队管理。
4.5.2车辆加油时,由驾驶员领取加油单在指地点加油,同时填报车辆里程表总数或运行台时数。综合队、综合部、器材部、各使用单位每月底进行油耗、运行里程/台时数量核对。因公外出加油,加油发票经派车人签字和登记后,逐级签字报销。
4.5.3外单位和他人用车,根据实际情况,耗油量按里程数/运行台时数着实处理。驾驶员不准将油料转让给外单位和私人,如发现类似情况将严肃处理。 
4.5.4柴油的补给由器材部安排加油车来工地指定地点加油,汽油的补给由器材部安排到外面指定加油点加油,如出差等特殊情况外出加油需请示部门经理及按相关程序规定执行。
4.5.5每次加油时要登记加油量,以及加油时的公里/台时数。加油必须有驾驶员和器材部的签名确认。
5.相关记录
5.1《车辆报修单》
5.2《外委维修审批单》
5.3《车辆维修登记表》
6.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5、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详细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 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 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 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 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维修企业及价格结算人员,应严格执行当地交通部门制定的工时定额,并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工时费率标准收取工时费。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专职的检测员,并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检测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车辆的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实行了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应实现车辆技术管理及信息传递的自动化。
第二十条 从事驻在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应在车站、货场和车辆所属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驻地进行。对达到二级维护里程或间隔时间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自觉按时维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按时维护。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年度审验时应出示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已审核备案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维修企业,主要检查其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经营行为、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返修率和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85%。
第二十四条 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主要检查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标准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6、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废除了吗

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手续。在车辆审验时,不再查验车辆二级维护凭证。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政策,根据交通部1990年第13号令设立,其核心在于强制性。从实施情况来看,“二维”政策检测维护费用高,占用时间长,检测项目存在重复,给企业和司机造成负担。早在2011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就联合发文在全国统一取消若干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营运车辆二级检测维护费。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二级维护检测是条文明确规定强制进行的项目,该项政策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
为此,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1月2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并于2016年2月2日,发布了贯彻实施的《通知》。据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有关专家粗略计算,此项政策的出台,不仅能够节约司机时间,有利于提高运营效率,而且可为全国公路运输行业节省相关费用200多亿元。此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经过深入调研,代表企业和司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和司机诉求。随着该项政策的出台,中物联将继续配合政府工作,跟踪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通知》指出,在取消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后,将车辆维护周期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改为由经营者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行组织实施,将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责任落实到经营者,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营者责任意识,发挥经营者作为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维护运输车辆。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经营者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的通知》(交办运〔2014〕227号)的要求,可以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7、汽车维护与保养单

您好!
维护和保养主要是为了延长器具的使用寿命。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如下:版
1、完善权车辆技术管理体系,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挡案和管理挡案,妥善保管,有关内容的记录应当及时、完整、准确,不得随意变更;
2、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一类维修企业进行维护和修理,必须与维修企业签订全年维修合同,监督维修企业认真落实好三项制度;
4、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有必要设立日常维护监督部门,由专职监督人员负责督促司机做好出车前、行车途中和回场后的日常维护。


与车辆维护管理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