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挂靠运输公司的车辆怎么缴税?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如果货物运输挂靠一般纳税人经营时,必须将挂靠户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企业的财务核算,这样被挂靠企业相应的进项税才能得到抵扣。
纳税主体的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车辆挂靠经营一般有如下几种形式:一是车辆不过户,仅收取管理费,为车主代办保险、代交各项税费;二是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公司收取管理费,代办保险、代交各种税费,但收入不纳入财务核算;三是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只将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入账,自行承揽的业务不入账等。上述政策只是明确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挂靠人为纳税人。但对于无车辆所有权、不对挂靠户财务进行核算、只收取管理费的被挂靠企业,能否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能否为纳税人,值得疑问。而且,以收取挂靠户的管理费计收入,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购车、汽(柴)油、修理修配等费用全部由挂靠人承担,挂靠人无法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此外,因运输车辆所有权不属于被挂靠人,被挂靠人无法计提车辆的折旧费用,无法取得经营过程中的其他成本、费用票据,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无法承受企业所得税支出。
税目税率的适用
一些纳税人既从事货物运输,也从事港口码头服务、场站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和装卸搬运等物流辅助业务。“营改增”政策对提供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规定了不同的税目税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确,货物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港口码头服务等物流业务属于物流辅助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判断货物运输还是货运代理则以是否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作为标准。实务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目、税率的适用上往往会产生分歧。比如,某物流公司承接某发电公司燃料运输业务,由于运输业务量不均衡,当货物大批量到达时,需委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提供运力。委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的业务不能视为运输业务,而应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又如,物流(配载)公司同时具有道路运输及货运代理的经营许可,其承接运输业务绝大部分实际转包给运输个体户或个人进行运输,该公司采取车辆挂靠、租赁等方式,以解决货运发票限额管理问题。上述情况,是按货运11%征税,还是按运输代理业6%征税,纳税人有空子可钻,易引发涉税风险。还有,如果被挂靠企业仅收取管理费,而不管挂靠户其他事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营改增”交通运输业或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范围,实务操作很难把握。
一般纳税人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明确,“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按照销售额依照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挂靠经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如何确定,是以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确定,还是以所有挂靠户的运输收入确定?政策未明示。比如,某运输公司接受个人拥有的营运车辆挂靠,被挂靠企业仅收取挂靠管理费,挂靠人的经营收入全部归车主自有,名义车主(被挂靠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实际车主(挂靠人)无关。被挂靠企业其每年收取的管理费收入约300万元,但其统计的挂靠车主开具货运发票的总收入每年约6000万元,是否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和使用发票?为此,可采用被挂靠企业回购挂靠户车辆,使个体运输户成为企业员工,所实现的运营收入纳入企业收入核算,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税款,发生的购车、油耗等费用由企业抵扣。这样,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相一致,纳税主体、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均主体明确,能较好地管控风险。
实务中的操作细节
一是发票开具。一般情况下,运输业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对挂靠方的管理通常是松散的,挂靠方实际是个体经营。“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除税务机关外,不允许其他单位代开专用发票。如果被挂靠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只挂靠不管理,也不对挂靠户进行财务核算,仅为挂靠户代开专用发票,成为“开票”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不一致,也与“票、货、款”一致的要求相悖,可能涉嫌虚开专用发票。二是销售额确定。实际上,被挂靠企业根本无法掌控挂靠户的经营收入,且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分散在挂靠户中无法入账,相应的进项税又无法抵扣,被挂靠一般纳税人企业按11%计算销项税,税负大幅增加。同时,是按收取的管理费确定应税收入,还是按所有挂靠户开具的发票收入确定应税收入,需要政策明确。三是进项抵扣。如果被挂靠人为一般纳税人,一方面,由于车辆、油料、修理等归挂靠户负责,其属于个体运输经营,无法也无需取得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无法抵扣;另一方面,即使挂靠户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也蕴含较大的税收风险。因此,如果货物运输挂靠一般纳税人经营时,必须将挂靠户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企业的财务核算,这样被挂靠企业相应的进项税才能得到抵扣。
2、私人货车挂靠物流公司,自己接的别的公司货物运输运费是要打到物流公司,然后物流公司再转给车主吗
做单结啊, 要是做月结的话 你可以直接自己去结算就好了 不需要经过公司啊 除非是要开票 就是开税票的那种 才要经过公司
3、运输公司车辆挂靠合同范本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挂靠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巩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加强互利合作关系的原则,通过双方自愿方式确定甲方的运输车辆挂靠人,并签订车辆挂靠协议如下:
一、挂靠车辆:车辆牌号为: 车型 : 吨位: 二、挂靠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足量的货源。
2、甲方及时为乙方解决货物运输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解决协议中未尽事宜,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
3、甲方及时统计乙方货物运输的数量、吨位等;
4、甲方统一管理供应车辆油料消耗、轮胎更换;定点车辆维修,统一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5、甲方统一管理运输车辆过桥过路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等车辆使用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6、甲方依据协议及时为乙方结算运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签订协议时,甲方需审核验证乙方身份证、驾驶证、运输资格从业证、上岗证,并将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2、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运输安排,不准私自用挂靠车辆干私活。 3、乙方应保证安全运输、杜绝野蛮装卸。因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车辆损毁,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乙方自行负责。
五、甲方对本合同享有最终解释权。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防格遵守以上条款,违约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甲方: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4、我个人货车挂靠运输公司,另与一家企业签订了货车租赁协议,帮企业运输货物。可以开租赁费发票给企业,
如果不挂靠公司,你的车不可能有营运资格,因为营运资格是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挂靠单位的,而不直接发给任何一台车辆的,再由车辆挂靠在其有营运资格的挂靠单位,你才能有《道路运输证》,这是要通过挂靠企业的,如果不挂靠,那你只有行驶证,而没有《道路运输证》,只有取得了《道路运输证》你才能驾驶货车从事货物运输工作!
5、货车挂靠费什么意思
货车挂靠费就是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
一、实质挂靠经营
“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
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在实质挂靠经营中,较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
二、形式挂靠经营
“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5)货物运输公司挂靠的车辆怎么入账扩展资料: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止挂靠经营:
我国是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23万家,车辆37.3万辆,从业人员160万人,每天有近300万吨的危险物品运输在路上,危险品道路运输量占危险品运输总量的70%。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持续向好,但仍存在非法托运、违规运输、运输车辆违规挂靠等一些漏洞和问题。
出台《办法》,旨在有效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办法》着力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重点解决行业存在的八方面问题;
分别为:强化运输源头安全管理、强化装货环节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装备安全管理、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统一车辆通行管理政策、实施小件危险品豁免管理、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等。
《办法》针对生产、经营企业充装环节把关不严纵容违规运输问题,建立了装货查验制度,装货人要做到“五必查”(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
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对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明确规定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建立危险货物运单制度,明确运输企业在发车例检、安全告知及车辆动态监控等方面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车辆挂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止挂靠经营
6、关于营改增后货物运输问题
1、既然是国税局的要求,就没有合理与不合理一说,他们代表国家。一般税务的回要求都是答有依据的,国家层面的或地方层面的,无道理可讲。
2、代开增票也同样处理啊,既然能收到个人给公司开的专用发票,就可以作为进项税入账啊。也就是说,进项税这块儿,把原先你们的油料、轮胎等进项票换成个人给公司代开的运输票;成本这块儿把挂靠车辆开的票作为主营业务成本,而不是按原来的把油料、轮胎、工资等作为主营业务成本。
其实,这样你们不亏,原来挂靠司机的工资没有进项票,不能抵扣,到税务代开后,是以外包成本出现的,增值票中也包含工资了,可以抵扣。
3、车主的收入就按开票金额支付,等于是你们的另一项业务(外协费)。
收到客户运费
借:库存现金 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挂靠车辆发票,支付挂靠车辆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 等
车主不愿意到税务代开发票,主要是不愿交个人所得税(1.5%),可以由你们去代开并支付个税。
不知对你问题的理解是否正确?
7、汽车服务公司简介格式怎么写,公司规模不大,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挂靠。
你公司再哪里
8、如果与运输公司签订的是挂靠合同,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事故完成货物损失谁来承担责任?
运输公司和司机都责任,具体看责任事故认定书
9、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5、部分省、市的有关规定。
一是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是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中规定,由于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者租用、借用车辆等原因产生的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类责任(垫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连带承担。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挂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98)5号(已失效)文件规定,挂靠登记的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管理费用的,由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发(2004)64号文中规定,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用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2)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2004年8月20日山东省交通厅出台的《加强道路运输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发生运输生产事故,由所在运输企业负责处理事故,运输企业先行进行赔偿。
(9)货物运输公司挂靠的车辆怎么入账扩展资料:
根据《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精神,我们可以推断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挂靠运行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除登记车主为挂靠单位外,被挂靠单位并未实际掌控支配运行车辆,经营收益也不归被挂靠单位所有,实际车主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被挂靠单位并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规定精神,买卖车辆已经交付,在还没有过户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出卖人因不享有车辆支配权,因而免责,没有过户仅仅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债权。
借用或出租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因不掌控支配车辆,也可免责。而挂靠行为,被挂靠人也是仅享有车主名义,出资购车的车主实际享有车辆完全支配权。为什么被挂靠单位就不能免责呢?因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范挂靠行为属性,所以应适用类推,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过错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谁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有几分过错承担几分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中对交通事故贯穿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租赁关系中,体现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没有过错,出借人就不承担责任,借用人过错,借用人承担责任。
机动车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就是没有变更登记,出卖人依然不承担责任。依此类推在机动车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尽管是名义车主,但他不享有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人没有过错,被挂靠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硬性判令被挂靠人承担所谓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法理,扩大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
当然,如果被挂靠单位对造成事故存在过错,就应该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但这个过错责任完全不同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
3、挂靠经营模式是政府主导、提倡的一种运营模式,1995年交通部召开了《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会议》,会议认为:通过挂靠,能够达到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符合增长方式的转变,能够加大汽车运输覆盖面,使他们能够更好的为社会服务,采取限制排挤的措施都是错误的……从1995年运输部的全国会议可以看出,是政府主导了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模式。
而直到目前,国家法律对挂靠责任尚无明确规定,最高院先后两个司法解释仅从审判实务角度进行规范,但又过宽泛,而且相互不统一,因此才会有各省(市)区高级法院各不相同的规定,也才有各地法院同一事实的案件各不相同的判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被挂靠单位承担各不相同的责任似有不公之嫌,也不利于挂靠经营模式的健康和完善。
4、挂靠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的双务合同关系,挂靠方向被挂靠单位交一定量的管理费,被挂靠单位向挂靠方提供一些管理方面的服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未尽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予赔偿。
从这一合同角度讲,被挂靠单位也不应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也就是说,原则上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未尽到合同义务,则对挂靠人承担违约责任。
故此,建议最高院结合《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梳理以往的司法解释,对挂靠责任重新做出明确而清晰的界定,以规范全国法院的审判行为。
10、货物车辆挂靠运输公司具体步骤怎么做?交通局和运管需要什么手续?车主提供什么?
直接把行驶证和车辆一些必要的手续(完税证明等)给挂靠公司
他们会给你办理道路运输证
然后会带你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