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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车辆管理

发布时间:2020-08-09 07:37:56

1、车管所是全国联网的吗

暂住人口系统不联网

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2、中国如何管理机动车?

机动车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 【颁布日期】 19600211 【实施日期】 1960021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保障行车安全,充
分发挥运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机动车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个人
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学校(训练班)、保养修理单位等,必须遵守本办
法。 军用车辆的检验、核发牌照、保养修理和驾驶员的考试、核发执照、
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均由军车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领取的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驾驶员执照,全
国有效。 第四条 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及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各项业
务手续时,应向车辆管理机关缴纳规定的手续费及有关牌照书表等工本费
。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贯彻执行。 【章名】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章名】 第一节 车辆的分类、检验与核发牌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分类如下: (一)大型汽车:载重量2吨与2吨以上的各种汽车; (二)小型汽车:载重量2吨以下的各种汽车; (三)二轮机动车(包括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二轮车)
; (四)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侧三轮机器脚踏车、后三轮机器
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三轮车); (五)拖拉机(包括轮式与履带式)。 第七条 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申请领用号牌和行车执照时,应填写
“机动车检验异动检验车辆”,送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审查。车辆管理机关
检验车辆(新车可酌免检验)认为合格后,发给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八条 车辆检验的主要项目: (一)车体丈量:包括全车长度、宽度、高度、驾驶座位长度、车厢
面积、栏板高度以及车辆轮距、轴距等; (二)机件检验: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及传动、转向、制动、电
系、车身、设备等部分。 第九条 车辆载重、拖挂标准与乘载人数,在统一标准制订前,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机关自行规定。 第十条 车辆管理机关对于领有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每年进行一
次总检验,合格后在行车执照上予以签证;也可委托车辆所属单位自行检
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并作签证。对于保养修理制度健全的车辆所
属单位,可以结合车辆保养修理出厂检验办理,不另办总检验。 总检验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可以就地办理。 车辆在使用期间,必须经常合乎规定的技术要求,车辆管理机关可以
酌情对车辆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一条 未领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而需临时行驶的车辆,以及悬挂
和持有外国号牌和行车执照经我国外交机关许可进入国境短期行驶(包括
经常性入境、出境)的车辆,均应领应“临时行驶证”。必要时车辆管理
机关可以对车辆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二条 车辆制造厂、修理厂或者因车辆买卖需要试车时,应领用
试车号牌。 第十三条 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如出国不再返回、转为
军用或报废时,应将原领号牌和行车执照向现籍或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缴销
。非现籍办理的,由经办机关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章名】 第二节 补发、换发牌照和异动登记 第十四条 机动车的号牌或行车执照如有遗失或损坏时,应向现籍车
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
号牌或新行车执照。在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临时行驶
证”或其他证明。 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管
理机关申请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再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
补发或换发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 第十五条 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发生下列异动时,应由
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一)转籍:车辆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至乙省(自治区、
直辖市)时; (二)变更: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时。以上登记,如非现
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车辆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车辆的全部存案
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另发号牌和行车执照
。 【章名】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章名】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员的分类、考试与核发执照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分类如下: (一)职业驾驶员: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 (二)非职业驾驶员:不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 (三)实习职业驾驶员:实习驾驶机动车的职业驾驶员; (四)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八条 年满18周岁,具备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懂得交通
规则,愿意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经驾驶员培训单位(驾驶学校、训练班等
)或有驾驶执照并有一定经验的教练人证明,可填写“机动车驾驶员考试
异动登记表”向车辆管理机关请领学习驾驶证。 第十九条 持有学习驾驶证,经培训单位或教练人同意;或者年满1
8周岁,具备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懂得交通规则,并且足以证明具
有驾驶机动车技能的,都可以向车辆管理机关请领驾驶执照。经初次考试
合格后,由车辆管理机关发给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
并在执照上签注准驾车类。 第二十条 实习职业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半年以上并有一定经验的,
由车辆所属单位提出意见,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后,可以换发职业驾驶员
执照。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身体条件: (一)身长:驾驶大型汽车的,须155厘米以上; (二)视力:两眼各为0.7以上或经矫正(如戴眼镜)后达到这个
标准的; (三)辨色力:没有赤绿色盲或全色盲; (四)听力:左、右耳距音仪50厘米都能辨清声音的方向; (五)无精神病及足以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他疾病或身体缺陷。 第二十二条 实习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初次考试项目: (一)学科:口试或笔试交通规则以及报考车类的机械常识; (二)术科:报考车类的驾驶操作。 初次考试不及格的,可准予补考。补考科目、次数与间隔期限,由车
辆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已向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驾驶员培训单位的学员,结业
考试及格,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或者经车辆管理机关会同考试及
格的,可发给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 第二十四条 已有驾驶执照的、受扣留驾驶执照处分的、被判处徒刑
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不得报考机动车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驾驶在执照上签注的准驾车类以外的车辆,必须遵守下
列规定: (一)汽车、二轮及三轮机器脚踏车、拖拉机3种类型车辆的驾驶员
不得互换驾驶车类。需要增加驾驶车类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与机械常识
合格; (二)有准驾大型汽车记录的,可驾驶小型汽车;有准驾小型汽车记
录的,需要增加驾驶大型汽车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合格; (三)有准驾二、三轮机器脚踏车记录的,可分别驾驶二、三轮轻便
机动车(包括由人力三轮车或二轮脚踏车改装的);有准驾轻便机动车记
录的,需要增加驾驶机器脚踏车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与机械常识合格; (四)有方向盘的三轮汽车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可以互换驾驶车类
;手把式转向的三轮汽车和三轮机器脚踏车的驾驶员,可以互换驾驶车类
。 第二十六条 已领有执照的驾驶员,每年应由车辆管理机关进行一次
审验,审验项目如下: (一)核对执照上的各项记录和照片是否与现况相符,有无漏办审验
及其他登记的情况; (二)审查驾驶员的身体有无妨碍驾驶工作的情况,持有职业驾驶员
执照的是否尚任驾驶员,持有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的
是否经常开车,以及驾驶技术情况; (三)考核安全与违章肇事情况,有无未处理的违章肇事事件。 审验合格的,由车辆管理机关在驾驶执照上签证;不合格的,予以复
试或注销执照。 审验工作也可委托车辆所属单位负责进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
,并作签证。 驾驶员不能如期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审验的,可在当地车辆管理
机关办理。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审验的,应事先向车辆管理机
关申请延期办理。未申请延期办理而不参加审验的,车辆管理机关除通知
其补办审验外,并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又未
申请延期办理,应注销执照。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部分或全部科目的复
试: (一)因行车责任事故受扣留驾驶执照处分的,期满后由当地车辆管
理机关酌情复试交通规则及驾驶操作; (二)审验驾驶执照或行车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有疑问或
脱离驾驶工作时间较长的,由车辆管理机关酌情复试学科及术科。 经复试合格后,准予继续驾驶;不合格的,缴存执照,等再次复试合
格后,才准恢复驾驶。 第二十九条 受复试的驾驶员,其驾驶执照有准驾数种车类记录的,
应按同类型中的最高车类复试。驾驶员也可任择一种车类复试,但合格后
应注意同类型中高于复试车类的准驾记录。 第三十条 领有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职业驾驶员执照的,可申请调
换非职业驾驶员执照。领有非职业驾驶员执照的,可申请调换实习职业驾
驶员执照;其连续安全驾驶车辆一年以上并有一定经验的,或者原系由职
业驾驶员执照换领的,可申请调换职业驾驶员执照。 【章名】 第二节 补发、换发驾驶执照和异动登记 第三十一条 驾驶执照如有遗失、损坏或记录填满时,应向现籍车辆
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字号相同的
新驾驶执照。在新驾驶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待理证。 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管
理机关申请发给待理证,再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新驾驶执
照。 第三十二条 领有执照的驾驶员,发生下列异动时,应及时向当地车
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一)转籍:驾驶员的户口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至乙省(自
治区、直辖市)时; (二)变更:驾驶员在现籍地区内变动住址、调换服务单位时,或者
出国、回国时。 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
管理机关。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驾驶员的全
部存案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在其原执照
上另行编号。 【章名】 第四章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学校或训练班成立时,须向车
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经车辆管理机关同意。培训
工作受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学校或训练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的教练车及教学用具; (二)有保养修理作业的实习场所、作业设备和学习驾驶的场地。 第三十六条 车辆所属单位或其他部门培训学习驾驶员及助手的工作
,临时组成的驾驶员短期培训班,以及其他有组织的培训,均应受车辆管
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章名】 第五章 对机动车保养、修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的保养、修理单位(包括厂、场、队及一切有保
养、修理任务的组织)有关保证车辆装载行驶安全的保养、修理工作,由
车辆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和检查。 保养、修理单位应将所制订的车辆保养制度报送车辆管理机关备查。 第三十八条 车辆改装前,应将设计方案与改装计划报送车辆管理机
关审查。 对大修出厂的车辆,必要时车辆管理机关可以进行检验。 【章名】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车辆管理机关可以按情节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重大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驾驶执照的处分
;涉及治安管理与刑事问题的,应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受处分的部门、个人,如对所受处分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申诉。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公安主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
制定实施细则,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并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交通部公布施行。

3、中国的机动车辆采取什么管理方式

1、缺少对机动车辆系统化管理的法律。2、机动车辆管理的法律依据分散。3、机动车辆全生命周期管理存在法律缺位,大部分不是针对机动车辆有关规定的,比较片面。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所有什么区别啊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所在其级别和具体责任划分是有区别的,他们的区别为:

1、行政级别不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车辆管理所的上级管理部门;而车辆管理所是公安交管部门的下属部门。

2、管理权限不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车辆管理所是不能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

3、管理内容不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内容包括指挥疏导路面交通,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管理和规范交通秩序,纠正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参与规划、设计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办理各种机动车通行证件。而车辆管理所只能对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管控。

5、全国各省市级车辆管理所和管辖地区

在我们国内,各省市的车辆管理所所管辖的地区都是以实际行政区划为标准的,至于详细的管辖地区,网上是不可能公布的,所以你只能依据中国行政地区图来查找你所需要的地区车管所管辖信息.现在全国行政区划地图有电子版的,你可以直接输入城市和省份名称,就能知道辖区范围有多大,也就是该一级别车管所能管辖的范围.

6、车辆管理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什么区别

两者所属部门不同,管辖区域不同,职责不同。

一·部门不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各级公安机关主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能部门。

车辆管理所是一个公安系统的直属机构。

二·管辖区域不同:车辆管理所一般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才有。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一个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国家机关。


三·职责不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拟订道路交通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实施对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审批。

(四)指导、监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五)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指导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工作。

(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组织城市道路交通。

(八)主管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中国道路交通管理干部培训中心)、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车辆管理所的主要职责:

负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驾驶员档案管理,

负责办理机动车入户、过户、异动、检验与机动车号牌的发放以及机动车档案管理等工作。

资料链接:网络-车辆管理所

资料链接:网络-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7、中国有多少个车辆管理所

1308个。

8、中国的车辆管理所的制度一样吗?

中国的车辆管理所的制度应该基本一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

准驾车型代号 表示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
A 大型客车 B、C、G、H、J、M、Q
B 大型货车 C、G、H、J、M、Q
C 小型汽车 C、H、J、Q
D 三轮摩托车 E、F、L
E 二轮摩托车 F
F 轻便摩托车
G 大型拖拉机 H
H 小型拖拉机
K 手扶拖拉机
L 三轮农用运输车
J 四轮农用运输车 G、H
M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
N 无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Q 电瓶车

第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申请、考试、发证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无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三)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四)己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 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 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

(三)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

第十二条 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一年以上),外国(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居留期为一年以上);

(三)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由省级车辆管理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三条 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增驾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

(三)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增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增驾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第十四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伍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三)现役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

(四)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五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三)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六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三)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别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 关于考试科目的规定。

(一)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

(二)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的科目进行考试。

(三)持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 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的内容、方法、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审验、换证、注销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 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 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验合格的, 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二)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

第二十条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

第二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 应换发驾驶证。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 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 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 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 持证人在换证期间, 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该后,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二)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对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的,实行记分管理,并在驾驶证或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记载。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 30天后, 由车辆管理所审核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 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 按协议办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入境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的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组织有关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驾驶证。

第三十条 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的,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印章、证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订。

第三十二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要到2022年才正式实施。目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继续有效,尚未有任何修改。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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