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废车辆适用税率是多少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单位处置旧机动车是否要交增值税及做账务处理?
单位处置旧机动车需要交增值税。
账务处理:
1、将待转让旧机动车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处置
(1)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未抵扣进项税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售价/(1+4%)*4%/2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办法)
(2)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一般纳税人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售价/1.17*17%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售价/1.02*2%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结转损益
(1)有盈余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2)有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处置车辆增值税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融资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借记本科目,
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属于筹建期间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处理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处置固定资产汽车缴增值税的相关问题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3年8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汽车对外出售,要按照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30万/1.17-6万
累计折旧 6万
贷:固定资产 30万/1.17
借:银行存款 36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30万/1.17-6万
营业外收入 36万-36/1.17*17%-(30万/1.17-6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万/1.17*17%
4、报废汽车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不能适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详细解释: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4)处置车辆增值税扩展资料:
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5、处理固定资产,比如处理车,怎样交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如果是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未超过原值的,不交税,如果超过原值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
6、处置车辆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处置车辆时,如果车辆买入的时候抵扣了进项税,就需要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客户需要抵扣进项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营改增后转让处置客车要交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有何规定
某物流公司近期处置了10辆箱式小货车,处置收入20万元,对5辆发生过车祸的箱式小货车作报废处理,同时购进30辆金杯商务车,有的用于货物配送,有的用于公司公务。“营改增”后,该物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购置商务车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营运车辆报废有哪些规定,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这些都是物流公司财务人员心中的疑惑。
差额征税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可以按照相关具体规定采取差额征税办法。上例,假设该公司为生产企业甲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运输收入2220万元,该公司将其中333万元运输业务分包给运输企业乙公司,进项税金153.4万元,该公司应缴纳增值税=(2220-333)÷(1+11%)×11%-153.4=33.6(万元)。这里要注意,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
用于货物运输的商务车可抵扣进项税
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明确,中轻型商用客车应征收消费税。如果物流企业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商务车是用于非生产经营,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如果是用于生产经营,可以抵扣进项税。为此,企业不仅要将生产用和非生产用的商务车分开核算、分开记账、分别申报,还要有证据证明车辆是用于货物运输,如行车日志、货物记录单、驾驶员工作单、运输合同等,以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上例,假设物流公司购进的30辆商务车中4辆用于公司公务活动,26辆用于货物配送服务,每辆车价格12万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26×12×17%=53.04(万元)。要注意的是,物流公司拥有的员工班车和高管使用的小汽车等非交通运输车辆的物耗、油耗等,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
报废车辆的进项税额处理
对于发生车祸而导致的车辆报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车祸导致的车辆报废不属于“被盗、丢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上例,假设该公司报废的5辆车购进价4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报废时,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
处置使用过的车辆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购置车辆所抵扣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视同为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固定资产(上海以外的试点地区以当地税改时间为准)处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上例,处置10辆箱式小货车应缴纳增值税=20÷(1+4%)×4%÷2=0.3846(万元)。假设箱式小货车是“营改增”后购进的,则应缴纳增值税=20×17%=3.4(万元)。
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变化
“营改增”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包含进项税额的那部分,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应纳税所得额上有所增加。
上例,假设企业成本费用200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2220×3%=66.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220-2000-66.6=153.4(万元):“营改增”后,应缴纳增值税=2220÷1.11×11%-153.4=66.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220-2000=220(万元),两者相差66.6(220-153.4)万元。
另外,计税基础也有变化。假设该公司购买的金杯商务车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则“营改增”之前,物流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金额=30×12×(1+17%)=421.2(万元),按5年折旧,月折旧额=421.2÷5÷12=7.02(万元)。“营改增”后,假设购买的商务车全部可以抵扣进项税,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不含税金额360万元,月折旧额= 360÷5÷12=6(万元),每年折旧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7.02-6)×12=12.24(万元)。也就是说,同样价格的车辆,在“营改增”前后确认的计税基础不同,“营改增”后的计税基础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计税基础,折旧金额也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折旧金额,应纳税所得额则相应增加。
8、车辆购进与处置的时候税率需要一致吗?
按照目前的增值税税率
车辆购进的增值税税率16%
除4S店购进与出售的税率相同以外
企业购入汽车再出售
按照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税率执行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9、处置旧的汽车要交什么税
处置旧的汽车要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等。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9)处置车辆增值税扩展资料:
报废车标准
汽车使用达到一定期限,各个系统的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 ,维护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车的安全行驶,应当及时报废更新。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10、关于处置固定资产车辆所需缴纳税的问题
1、先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267.45
累计折旧 137981.03
贷:固定资产 142248.48
2、收到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现金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3、计算发生的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10000÷1.04×4%×50%=192.31
借:固定资产清理 192.3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92.31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5540.24
贷:营业外收入 5540.24
5、税务:
销售固定资产现在是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从上可见应交增值税 192.31,由这笔增值税衍生应交的有城建税(192.31*相应税率)、教育费附加(192.31*相应税率)
清楚不 呵呵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