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车被划物业如何解决
1业主不安规定,1 如果是因为车主乱停乱放 业主自己应该检讨
2业主没有违反规定,而且物业人员也没有脱岗,保安按规定巡防了
那么,物业也就没有赔偿责任,他们只有协助公安调查取证、作证和帮助业
主调取出入记录、监控记录帮业主寻找线索的责任。
3就是收取过停车服务费或车位费,物业也是没有赔偿责任的,这个费用并非
车辆管理费(保管费),这个费用是有关停车位及道路服务及维护费用,另外
您也没有委托物业进行车辆的看管。
4物业保安没有按规定巡逻,各值班岗亭存在脱岗,门岗没有相关的车辆、人员
的出入记录,存在严重的失职,造成您的物品损坏、丢失或被盗,物业负一
部分责任,不过,就目前关于物业纠纷案例,由物业失职引起的赔偿问题,
最多也就是赔偿20%的责任,这个我是因为看过很多其他相同问题而告诉您
的,只供参考!
望采纳!!1
2、车子经常在小区里被划怎么办?
一、无物业公司的小区:自己想办法捉到当事人,后面就不用我说了。
二、有物业公司的小区:
1、小区收取停车费:先报警,和警察一起查看小区录像,如果拍到当事人就OK了。可以让物业公司协助排查,找到当事人赔偿。如果没拍到,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出车险,进行赔偿。
2、小区车位无偿使用:物业会视你交物业费的积极程度帮你查找当事人。
3、小区内刮蹭如何处理
小区内发生剐蹭和在道路上发生剐蹭一样的,都需要报警处理,有交警给出事故处理报告,按照责任理赔。
一、报案
1、事故发生后,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车辆的投保公司报案 ;
2、如第三方损失为道路设施或者第三方损失为车辆,需向交警部门报案;
二、现场处理-
1、保险公司人员到达现场,并出具《查勘报告》
2、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并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提醒: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向保险公司报案时,保险公司要求向交警报案时,保险公司人员无需到现场处理!
三、第三者修理
1、如果第三者非机动车,则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第三者、保险公司、车主)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当场不能核定损失,则在进行第三者损失核定的时候或者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给出核损价格
提醒:如果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这种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则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2、如果第三者是机动车,则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第三者同意与车主一同前往车主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则当场不必支付第三者任何现金!
第二、如果第三者要求去自己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也就是说第三者将与车主去不同的修理厂进行车辆修理时,则第三者可能要求车主在事故现场先支付一部分修理费用,或称押金或定金,(因为担心事后找不到车主或者事后车主不认账),切记:一、现场掏钱,一定要立收据;二、支付一半的修理费用比较适当(因为也有可能发生事后第三者不认账的情况)
提醒1:第三者车辆修理完毕后,车主必须先将修理费交付给第三者或其选择的修理厂,然后拿到第三者的修理发票及维修明细才能进行保险索赔的,如果事后第三者不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找不到第三者时,第三者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是不能赔付的
提醒2:虽然上文提到在现场掏钱时,要第三者立收据,虽说这种收据是不能作为赔偿依据的,但是这种收据至少可以避免第三者事后不认账的情况。因为第三者修理完毕后,车主须将修理费交付给第三者或者第三者选择的修理厂,如果没有这个收据,第三者万一不认账的情况下,车主到底应该在第三者车辆修理完毕后,支付多少钱呢?
四、车辆定损修理
1、将受损车辆送抵定损中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
2、修理厂修车;
3、车主提车。
五、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理赔:收集索赔资料交给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六、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之后进行理算,以最后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七、赔付:
保险公司财务人员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得出的金额,向车主的指定帐户划拨赔款。
4、【求助】车在小区被划了,怎么处理?
调监控录像。
找划车的人和证明车是在小区被划得。
把监控视频拷贝下来,先保存固定好证据。
如果能找到划车人,找对方谈赔偿,先协商,协商解决不了可以起诉,如果损失超过五千,对方又是成年人的话,可以报警后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对方的行为已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找不到划车人但是能证明车是在小区被划的,就去找物业协商,协商解决不了可以起诉。
如果不能证明车是在小区被划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你就自认倒霉或者是好好想想车到底是在哪被划的吧。
5、车子停在自己住的小区内被划伤了怎么办
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车辆所承担法律责任。
1、公共服务性质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法定的一般注意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将这一注意义务表述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更明确地将该义务界定为“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由此可见,业主如果需要物业管理企业为其车辆提供保管服务,就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另行订立车辆保管合同。否则,物业管理企业只承担因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而引起的车辆损失的相应法律责任。“相应”是指过错在造成损失的原因力中所占的比例份额。
2、特约服务性质的车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约定的特殊注意义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人值守的停车场存放的车辆,应当属于车辆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的即是特殊注意义务,是特定关系中所产生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于一切因自己过失而给保管物造成的损害,保管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损害既包括车辆的被盗,也包括车辆的毁损,哪怕是划伤。
3、车位租赁法律关系:不负有注意义务
对于丢失车辆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最常见、最有力的抗辩理由就是所收取的停车费是车位租赁费而非车辆保管费。在车位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物业管理企业义务指向是车位而非业主车辆。其注意义务仅在于所提供的车位符合业主正常的使用要求,对于业主车辆不负有注意义务。 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人民法院对于如何甄别车辆保管合同和车位租赁合同性质有着各自不同的标准,以至于出现基本事实相同的案件,其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例如,深圳一家保险公司因车险代位追偿纠纷而起诉物业管理公司一案,罗湖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均认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车辆损失不负保管义务,对该车的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另外一宗性质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却正好相反。审理该案件的福田区法院认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存在的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界定陈某与物业公司之间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按照《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其必备要件就是交付。
所谓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其制度发端于罗马法,罗马法上称为寄托。我国将寄托称为保管,是受苏联民法典的影响所至。在英美法系中,寄托一词在英语中与委托占有相同。委托占有是指非财产所有者受财产所有人的委托对财产所实行的合法占有,而构成委托占有的一个必备要件就是寄托人必须将寄托的财物的排他占有和实际控制权交付与受寄托人即保管人。由此可见,对财物的排他占有和实际控制权就是衡量是否完成交付的重要标准。如果业主将车停泊在停车场,自己拿着钥匙并可以随时将车开走,那么在停车场停放汽车的实际控制权就并没有转移,交付没有完成,自然该车的保管合同关系就不成立,双方之间存在的就应当是一个停车位的场地租赁合同。
如果业主将车开到停车场存放,由停车场管理人员或自动监控设施给付凭证或者检验出入。这就表明所停放的汽车已在停车场的实际控制之下,随着实际控制权的转移,保管物交付完成,保管合同关系方能成立。 综上所述,陈某的主张能否实现,取决于交付这一法律要件是否成就。
当然,还有一条捷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五条还特别规定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必要程序和收益用途。车位既是来源于小区共用设施之一的场地,物业管理企业就应将收取的停车费依法归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他没有这样做,那么,物业管理企业所收取过的费用无疑就不是租赁费性质。由此可知,物业管理企业对于小区内的车辆所负有的义务只能是保管责任。因此,对于陈某,物业公司基于保管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