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纠正和预防习惯性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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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章超载被处罚后不加纠正,交警能否再次处罚?
这是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运输超载的行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第二个交警的处罚也是正确的,其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原因分析】
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准确地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关键是如何认定一事,这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所谓一事指的是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反复罚款,否则就违背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公平、公正精神,造成滥罚款、多头罚款的弊端。
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要把握以下几点:(1)一事指的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即从开始到结束的一个完整的违法行为。其中,违法行为的结束以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为标志。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于当场就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处罚后就宣告终结;对于当场加以改正有一定困难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改正期限结束时宣告终结。(2)一事指的是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一次违法事件。一次违法事件可能由一个违法行为组成,也可能由几个违法行为组成。对几个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处罚。这样做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为不同的处罚针对的是不同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3)一事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同样的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后又实施了同样的违法行为,虽然前后实施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行为主体均相同,但仍然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不是同一违法行为。因为前一个违法行为已经随着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宣告结束,当事人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应当接受新的处罚。(4)一事指的是同一违法行为的全部内容,而不是违法行为的一部分,否则就不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违法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仅针对违法行为的部分内容,当事人隐瞒了违法行为的其他内容而行政机关又没有发现,并且被隐瞒的内容对行政处罚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被隐瞒的内容被查实后,行政机关再次进行处罚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限制。
您在第二个交警对您处罚前的确已经接受了一次对您违章超载行为的处罚,但您并没有在接受处罚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而是认为在交了罚款之后违法行为就可以继续下去。事实上,第二个交警对您进行的处罚针对的是第一个交警处罚的前后两个阶段中的后一阶段的违法行为,第一阶段的违法行为随着第一个交警的处罚宣告结束。您在接受处罚后并没有对您超载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而是又实施了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与前一阶段的违法行为是同样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违法行为。因此,第二个交警对您的处罚不是一事处罚,内容也不都是罚款,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此第二个交警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您的再次违法与第一个交警执法不严有很大的关系。《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是行政处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原则的具体规定。也叫消除危险性原则。《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0条第5项规定: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第一个交警为达到当场多收罚款的目的,违反了上述规定,对您超额罚款,没有按法律规定对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是造成您继续违法的原因之一。
3、车辆违章几次后会扣车?
不限违章次数 ,要看违章性质。一般情况下,违章累计扣分超过12分不处理就会暂扣违章车辆,严重的被交警抓住一次就要扣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车辆违章纠正扩展资料:
车辆违章是指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车辆违章后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扣押车辆)、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注销驾驶证、行政扣留,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车主可通过手机app车轮查违章查询车辆的违章情况。
车辆违章
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车辆违章记分依据
2、记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参考资料:车辆违章-网络
4、交通违章处理错误无法纠正 该跟什么部门投诉?
1,可以向出具违章通知单的交管部门上级的公安机关,或者本级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也可不经过复议,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
3,《行政复议法》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查一起事故隐患和纠正一次违章行为
查询车辆违章信息,建议你可以到车辆注册地车管所或者交警队网站查询的,因为查询车辆违章信息,需要输入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的,在哪里查询最准确的。
6、公安车辆在纠正违章执法时能不能违停?
1\即使违停
也不影响纠正违停及对这车的处罚
2\执行公务车辆和普通车辆管理规则是不同的
7、公安车辆在纠正违章执法时能不能违停?
可以临时停靠,但必须确保安全。
执勤交警可以开警车、私家车或通过其他途径到达执法现场。如果是驾驶警车前往,可以开着警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执法;但驾驶私家车到场后,不能违法停放,必须依法停放。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 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通字[2008] 58号
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六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巡逻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三)保持信息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七十条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一条 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警车在公路上执行公务时临时停车和停放应当开启警灯,并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
8、交警只拍照违章不纠正违章,为什么?
以前还贴个罚单,现在就拍拍而已,也不提醒别人注意,只是到年审的时候才知道有违章多冤啊....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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