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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合同生效条件

发布时间:2021-01-11 00:49:10

1、车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按上手印是不是就生效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车辆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车辆属于动产,但是因其价值不菲,不登记不足以确定抵押权的效力,所以,抵押合同自登记后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2、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不动产抵押复权,自登记制时生效。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须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标的确定与可能四项要件。
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什么是车辆抵押,抵押合同要注意什么

本人父母与另外一个人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公证处第二天出具了一份《强制执行公证书》。 这件事情发生在1993年。在查看公证书和公证处的档案时发现如下问题:1、《抵押借款协议书》的落款时间是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强制执行公证书》中证明该协议是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在公证员面前签订的。 但公证卷宗中公证书签发稿和审批表中都写的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现在公证处说是笔误,并认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人民法院也依据公证书正本内容进行了强制执行,并于1996年执行完毕。3、没有找到公证申请表,卷宗被与一个别人的卷合订在了一起。公证处说是整理卷宗时工作人员疏忽弄丢了。4、《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这条是出证得必要条件之一。可《抵押借款协议书》中并没有写我父母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但在谈话记录里有这样的意思表示。5、《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但从卷宗审批表审批人意见栏看,明显的能看出来是承办公证员书写的。但公证处说审批人承认是她填写的审批人意见。

4、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不动产抵押权抄,自登记时生效。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须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标的确定与可能四项要件。
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车辆抵押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1、抵押协议合法签订的,肯定有效的。
2、但是车辆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否则抵押不得对抗第三方。
3、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6、车辆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一般都要求是当地牌照,5年以内的车,实际操作2年以内好做一点,还要看你公里数,出过事故没。贷款额度是结合现在市价估值的5-7成,可以贷款3-12个月,如果到时时间不够的话可以申请延期抵押车很少有时间长的。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车的大本(绿本)购车发票、车辆保险单就可以的。利率如果押车押手续月息4个点左右,如果押手续不压车月息是6个点左右。这个点在北京相对来说已经是低的了,因为押车都是金融机构做的,大银行不做,再低的话就需要慎重了。

7、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怎么区别?

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的区别:

抵押合同并非是取得抵押权的必要条件,仅仅是在设定方式取得抵押权的时候我们才需要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与抵押合同存在着相当大的关系,可以得出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之间是有关联的,要用关联的眼光看待二者。

1、对于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在抵押权效力何时产生问题上, 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 即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需要件,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 采取了区分对待的方式,。

换言之, 即使抵押权最终未能设立, 抵押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 由此而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性法律关系也不因之而被视为不存在—事实上, 根据《物权法》,抵押合同之外的其他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也均按此原则处理。

2、对于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与不动产抵押相比, 在抵押权效设立上, 同时采取了纯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对于一般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以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进行的抵押, 还有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的浮动抵押, 则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者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 也采取了区分主义的模式—在这方面, 虽然不存在《物权法》第 15 条那样明确阐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登记无关的相关法条。

(7)车辆抵押合同生效条件扩展资料:

如何确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一共有五种分别是,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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