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自卖了质押车辆算非法占有罪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未经出质人同意处分质押财产的,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汽车合格证被质押给银行有法律依据吗?合理吗?是应还给车主?
呵呵,普遍情况吧,一般这么做的不是汽车制造商,而是一级汽车经销商版,也就是平常所说权的4S店,这也是国情、市场种种因素所致,一边是4S店资金紧缺,资金无法回笼,只能想法设法去银行筹集资金,一边是银行想要提高放贷金额赚取利息但是又要降低风险要求贷款人用相关资产来抵押,所以罗,4S店就用汽车合格证去银行抵押贷款,光就这件事来说,我们这些小P民没法说什么,全国的情况就放在这里。不能说合理不合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就对汽车销售出去了没有合格证这件事我们还是可以做些什么的。汽车销售出去了,合格证肯定要给车主,口头约定是没用的,现今的社会人心险恶,谁也说不好谁,购买汽车是如果合格证不能当场拿到一定要让对方写下书面资料,好事后有据可查,如果拿不到合格证,那我们要起诉也是去起诉汽车销售商,毕竟我们要去解决当前的问题。
3、民法中质权的问题
1、质押合同在3月1日生效,质权在3月4日设立。(《物权法》208条)
2、又不合法的地方,“约回定如甲无力归还借答款,则该汽车归乙所有”,典型流质,无效。(《物权法》211条)
3、乙的质权丧失。并且还要赔偿甲的损失。
4、车辆质押的法律规定是几个月
质押的期限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债权债务协商确定的,法律并未做限制
5、法律关系中,质押人使用质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还是质押人承担?
该车辆撞死行人,由债权人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债权人有保持质押物完好的义务,也就版是说,权以车做为质押物,债权人是无权来私自动用的。
债权人身亡,民事赔偿由其法定继承人来承担;质押权由其继承人来继承,直至债权灭失。
6、车辆挂牌抵押是什么意思
车辆挂牌抵押实际上就是贷款车。
抵押特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6)车辆质押法扩展资料: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7、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专质押主要以债属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关于股权质押登记,按照《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质押参照我国《物权法》第224条在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时指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8、物权法上是如何对质押规定的?
《物权法》规定: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法律中汽车抵押权和质押权
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如果汽车被拍卖,银行优先受偿,有剩余再偿还质押公司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10、在物权法中,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质权是债权copy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质权有以下区别:1.担保标的不同(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2.成立要件不同(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3.担保的机制不同(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