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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车辆迁入

发布时间:2020-08-09 12:37:43

1、东莞汽车入户需要什么手续

东莞汽车入户需要,去车管所之前准备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及复印件(正反都要复印)、居住证及复印件(正反都要复印)、购车发票第一联、合格证复印件、A4白纸各一张
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950元)+商业险(其中交强险也可以到车管所13号窗购买是人保的)
三、汽车检测《机动车安全检测报告》:
1、如果是免检车就不用去检测站检测
2、如果不是免检车那就要把车开去机动车检测站检测完之后才有

2、东莞车辆刚迁入深圳

一般是7个工作日,深圳的效率还是非常高的。

3、车辆迁入东莞的流程?

既然在深圳已经办理完迁出,在东莞就和新车上牌一样的流程!具体税是怎么算的,就不知道了,建议,自己去车管所问下,门口有很多可以帮办的,价格也还可以还价比较!而且好了后才给钱!

4、外地车牌怎么转入东莞,

外地车牌照车转入东莞牌照的具体流程:

车管所办理流程:

1、预约查验:通过电话或者网络联系车管所进行预约查验车辆。

2、机动车进场及相关表格:根据预约时间及地点,驾车到机动车查验场按顺序停放好,到机动车查验业务厅窗口打印表格。

3、车辆查验:准备相关资料后排队等候验车。

4、车辆查验结论:查验员初审资料齐全,车辆确认后,车主驾车离开查验场等待信息通知。

5、接收信息通知:车管所受理完成后,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受理成功,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凭证;受理不成功,通知申请人领取告知书。

6、领取业务受理凭证:申请人按信息通知指示窗口领取受理凭证。

7、确定号牌号码、缴交牌证费:机动车所有人凭受理凭证自行确定号牌号码(选号)并缴交牌证费。选号并缴费后,属于群众自办业务的请将选号凭证交回机动车业务厅发证窗口。

8、领取牌证。

(4)东莞车辆迁入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5、车辆迁入问题,车是东莞牌,目前在南宁市,怎么样将车迁入南宁市,需要什么流程?谢谢

首先将在南宁车管所咨询该车型信息及排量是否达到南宁对于接受车辆排量水平是否内达到要求,如果车容辆排量是南宁接受以内的排量,可以将车子东莞车管所车牌注销然后再东莞补办临时牌照将车子开到南宁,然后在南宁车管所提交车辆证件和个人证件资料办理南宁牌照即可,东莞发放的临时车牌一般有效期为几天过期自动作废,所以您只管上南宁牌即可

6、东莞车牌可以迁回吉安吗

可以,东莞的车牌可以迁回吉安。
根据2012年9月12日修改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7、外地牌国五的车可以迁入东莞牌吗?

根据查询,外地牌国五的车可以迁入东莞牌。


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参考资料:

8、东莞车辆迁入深圳 的问题

你是做的提档车是吗,如果是对公户的话有人给你办,一个礼拜到两个礼拜就可以提档转户完成,你也可以去查看进度,问问车管所的人。

9、东莞市车辆过户迁挡要多久才能收到资料?

规定是三天以内办理完毕手续。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9)东莞车辆迁入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1、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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