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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规范

发布时间:2021-01-17 06:23:04

1、小轿车的年检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1)车辆年检规范扩展资料

一、车辆年检(个人)所需资料:

1.行驶证原件

2.交强险副本

3.身份证复印件

4.车辆

二、车辆年检(单位)所需资料:

1.行驶证原件

2.交强险副本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车辆

三、年检的结果有:

①定期检验合格的车辆,分别在行驶证和《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加盖印章;

②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逾期仍然不合格的,车辆管理机关有权收缴不合格车辆的号牌和行驶证,这样的话将不能在道路上行驶,也不可以转籍。

因故不能参加定期审验的车辆,应事先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延期;驻外汽车可委托所在地车辆管理机关代检,检验后将结果通知原籍车辆管理机关;无故不参加定期检验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2、车辆年审一般有什么规定?需要带什么资料?

你好 一般需要如下资料:

1,提供行驶证正副页、交强险副本、年审当年的车船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年审之前确认违章记录,确认都缴纳罚款;

3,另外大家也不要忽略了三角警示灯,灭火器虽然不作为检查项目,但建议用户最好配备,并确保气压标识位于绿色正常范围内。如果车辆太脏会被要求去洗车,因为需要验外观拍照,所以验车前最好先洗车。请采纳!

3、车辆年审需要带什么资料???

新车的车辆年审是每两年审一次,需要车主本人带好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去车管所专门负责年检的窗口申领年审标识。申领前一定要先去把违章处理掉,不然不能通过的。

现在交管部门的APP也开设了网上年审的功能,车主自行上传相关材料照片,包括交强险保单,通过审核之后,年审标识会快递到车主手上,车主只要支付快递费用就可以了,方便了没有时间去窗口办理的人员。

不过,如果车辆在免检期内发生过人伤等重大交通事故的,会取消免检资格,恢复每年上检测审车的手续。

4、车辆年检的规定

2020年私家车年检新规定
【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
在实行6年内6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将6年以内的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对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全国将有1.7亿多私家车主享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车辆发生伤亡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保障车辆安全性能。

【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
为更好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取消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70周岁的年龄上限。对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保证身体条件符合安全驾驶要求。

【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驾驶证的年龄下限由26周岁、24周岁降低至22周岁,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年龄上限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同时,缩短增驾时间间隔,对无相应记分周期满分记录,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5年缩短至3年,申请牵引车和中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3年缩短至2年,进一步满足群众生产生活和客货运输企业需求。

【扩大体检医疗机构范围】
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体检医疗机构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扩大到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适应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新形势,提升农村、偏远地区服务覆盖面,方便县乡群众就近办理。

【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
对于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C2)以上的人员,可以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便利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共用车辆,更好保障残疾人权益。

【汽车年检时间规定】
汽车年检时间根据新车入户的时间而定,如机动车行驶证的登记初始日期是2015年6月,那么,汽车年检时间就是每年6月。同时,按照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如6月参加年审的车辆,可在4、5、6月前往检测线参加年检。
各类汽车年检时间:
车辆年检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可免检2次(需每两年申领一次年检标志);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想知道怎么车检的,请看:不花钱不看车新政策6年免检验车体验。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如果逾期年检,则机动车所有人将会被处以200元,记3分的扣罚。

5、小车年检要注意什么

1、在年审日前的3个月,都可接受检测申请年审。最好提前两个月或1个多月,别等到距离年检到期只剩不几天才想起受检。其次,每月10日前,检测站业务量相对偏少,是过线免排队的良机,中旬开始车子增多,下旬是扎堆期。

2、车辆单位或车主需填写“机动车年度检验表”,并按照当地车管所规定的日期,送指定地点进行年检。车辆检验合格后,车辆管理机关在行驶证和“机动车年度检验表”上加盖(**年**车管所检验合格)印章;

3、长期在外地执行任务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车辆,由车主提出申请,报经原籍车管所委托驻地车管所代为检验。检验后,将检验结果通知原籍车管所。

(5)车辆年检规范扩展资料:

年检的结果有:

1、定期检验合格的车辆,分别在行驶证和《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加盖印章;

2、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逾期仍然不合格的,车辆管理机关有权收缴不合格车辆的号牌和行驶证,这样的话将不能在道路上行驶,也不可以转籍。

因故不能参加定期审验的车辆,应事先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延期;驻外汽车可委托所在地车辆管理机关代检,检验后将结果通知原籍车辆管理机关;无故不参加定期检验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6、汽车年检时间规定

1、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2年检测一次,超过6年每年检一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进口车辆跟其它车型一样,在任意检测场都可以定期检验。



(6)车辆年检规范扩展资料:

相关政策

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质检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

2、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条件。检验机构要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

3、禁止政府部门开办检验机构。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4、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省级质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严格许可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7、车辆年检标准

一、机动车应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期限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两年检验1次,超过6年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内每两年检验1次,超过4年每年检验1次;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二、机动车所有人可在机动车所属行政区域自主选择机动车检测站检验,超过20年非营运乘用车,到特种检测站检测机动车安全性能和底盘输出功率。经查验和检验合格车辆凭行驶证、机动车管理卡、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单、交强险,到辖区交警支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三、车主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交管部门将核对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有交通违法记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四、特型车辆由市车管所统一安排到具备特型车检测条件检测站检验,不能上线检测,由市车管所派员人工检验。五、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应按有关规定治理。六、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不予办理年度检验,由车主到国联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机动车解体和注销登记等手续。七、机动车外廓尺寸与登记信息不符的,车主应到车管所重新核定外廓尺寸,按国家有关规定更正后方可办理车辆检验手续。八、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燃气汽车、教练车检验,由市车管所统一安排。九、车辆号牌破损、褪色,须到辖区车管所换领号牌,更换号牌后方可参加检验。十、因赴外省市作业不能返津参加年度检验车辆,应由车主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到市车管所办理异地委托检验。外省市在本市作业不能返回登记地参加年度检验车辆,车主应持登记地车管所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委托书,就近在本市检测站检验,并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委托书、行驶证、交强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到市车管所办理手续。十一、车身粘贴、悬挂、喷涂广告车辆,须撤销广告后方可办理检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准 GB 7258-2004

代替GB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 power 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2004-07-12 发布  200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GB 7258-2004

目 次

前 言………………………II

引 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整车……………………… 5

5 发动机……………………… 8

6 转向系……………………… 9

7 制动系……………………… 9

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气设备……………………… 15

9 行驶系……………………… 17

10 传动系……………………… 18

11 车身……………………… 19

12 安全防护装置………………………20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23

14 机动车环保要求………………………2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 24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24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24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25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26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26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7

参考文献……………………… 31

GB 7258-2004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 -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 -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 、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 GB7258 -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 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 );⑶ 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 );⑷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 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

3 、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 、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 、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 、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 、在“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8 、在“8.4.6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

9 、在“8.5 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

10 、在“9 行驶系”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 )及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9.4 )和悬架特性(9.8 )要求,允许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同(9.1.8 )。

11 、增加了“10.5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12 、在“11.6 车门和车窗”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类型安全玻璃的适用范围(11.6.3 ),允许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根据需要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11.6.5 )。

13 、在“12 安全防护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 )、“12.8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 )。

14 、在“14 机动车环保要求”中增加了机动车车外噪声控制的要求。

15 、在“附录”中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适宜采用的检验方法和设备,规定对满载/空载两种状态下后轴轴荷之比大于 2.0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满载)检验制动性能。

GB 7258-2004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 、4.8.3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7.2.11 有关部分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7.12.2 有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8.2.5 挂车及车长大于 6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的要求对于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单轴挂车及车长大于 6 m 且不大于 10m 的机动车;8.2.7 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8.5.5 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9.1.8 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的要求;10.5 对于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1.2 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示文字的要求;12.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7 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2 、7.12.4 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不大于 5 的乘用车;12.1.1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同向或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前方一定距离内无防护物时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3 、4.1.2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4 、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 5 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5 、7.1.2 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对于低速货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6 、4.1.2 和 4.1.3 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 )和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4.1.3 )。7 、8.5.5 的要求对于其它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张咸胜、王玉林、秦煜麟、何勇、吴卫、魏嘉文、王凡、尚项绳、刘欣、赵家琳、鲍晓峰、李爱民、占建云。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7258 -87 、GB7258 -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全文点此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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