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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车辆管理

发布时间:2021-01-17 06:26:50

1、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不包括()A财务管理B保洁管理C环境管理D车辆管理。

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不包括(C)A财务管理B保洁管理C环境管理D车辆管理。

2、车辆管理员的奖惩制度

为加强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班工作,保证行车安全,更好地为领导服务,为机关工作服务,根据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制度 1、坚持“统一调配,相对固定,保证工作”的原则,机关车辆使用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机关驾驶员(包括借用或者聘用)都应自觉服从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与管理。 2、车辆服务范围为: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工作用车;办公室及各工委室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参加统一组织活动用车和急诊用车;机关工作人员急事急诊用车。机关科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不派车。 3、派车程序为:常委会领导在市内工作用车,可与驾驶员本人直接联系,做到随叫随到;凡常委会领导离开市区的长途用车,驾驶员应先报告秘书三科,履行出车登记手续;特殊情况出长途,应先电话报告,返回后及时补办手续;驾驶员出差返回后,车辆应及时入库。 4、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调用各车辆,各工委、室符合派车规定的公务用车,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驾驶员报秘书三科履行出车登记手续。外单位借车须办公室主任同意。 二、车辆管理制度 1、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秘书三科具体负责。 2、出车必须经过统一安排,严禁私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 3、实行定点加油,建立领油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油耗登记和考核。 4、实行定点维修,建立维修登记制度。驾驶员提出维修申请后,按照维修金额逐级进行审定:500元以下的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秘书三科审定;超过500元的,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定;超千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审定;超过3000元的,由秘书长会议共同审定。未经请示自行维修的不予报销。 5、车辆日常维护和清洗保洁,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三、驾驶员工作制度 1、遵守机关考勤制度和其他工作制度,正常上下班,有事需请假。 2、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为机关服务的思想。 3、服从统一调度,加强团结协作。热情服务,准时守信,遵章守纪,保证安全。 4、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开车,不准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5、精心维护车辆,经常检查检修、保养清洗,保持车容车貌。 6、保管好随车工具,做到小故障自己动手,大故障及时报告。 7、保证车辆停放安全,车辆不用时要及时入库,不准在家或其他地方停放过夜。车辆不得出入与机关工作无关的地方。 8、节假日休假或请假,应主动将车辆交秘书三科统一管理。 四、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1、具体负责驾驶班的日常管理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派车,及时发放油料。 3、根据出车情况登记出车时间,用油数量,出车天数,按月计算出单车油耗。 4、根据驾驶员提出的车辆维修申请,及时检查车辆故障情况,提出维修意见,维修金额较大时,报有关领导批准。维修后要做到跟踪检查,确保维修质量。 5、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了解各种车辆的工作状态和各驾驶员的工作情况。 6、及时将驾驶班工作情况向办公室汇报,处理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补助及奖惩制度 1、驾驶员补助实行定补加出差补助的办法。长途实行派车制度,按照实际出差天数计算,标准为省内20元/天,省外30元/天,但报销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驾驶员定补标准为300元/月,具体包括:劳保用品30元/月,洗车费30元/月,安全奖30元/月,通信费40元/月,市内用车100元/月,交通费70元/月。驾驶员的出差补助的变动,应遵守财经制度的规定。定补数额的变化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具实变动。 2、严格按照规定核定定补及出差补助费用。旷工,按日扣发定补;请假超过一周,扣发同期补助。 3、驾驶员不服从统一调度,或服务态度恶劣;无故矿工和私自出车以及不入库等情况,发现1次,劝其做出书面说明,发现2次,扣发全部定补费用,发现3次,停车检查。 4、驾驶员酒后开车,或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引起事故的,扣发全年安全补助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5、发生交通事故,以交通管理部门出据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负全部责任、主要或对等责任,相应扣发全年安全奖以及当月定补中的安全奖,同时承担保险公司保险额度以外的实际损失,并视情给予停车等相应处理。 6、工作中安全和节约等成绩突出的,除当月发给安全奖金外,视情给予一定的补助。 7、管理人员自身违反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8、全年驾驶班工作安全无事故,管理人员可享受驾驶员全年个人安全奖的30%。 9、驾驶员供给关系不在本单位的,其报销由原单位负责。

3、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47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 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七条 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当良好。

第十条 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关资信证明;

(三)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三)人员组成情况;

(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取得“运营证”后,方可运营。“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运营。

第十五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前要标明名称。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第十六条 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由驾驶员决定。驾驶员可请清洗站代为清洗;也可以利用车辆清洗站设备、工具和水等条件,自己动手清洗。

第十七条 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的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十八条 城市车辆清洗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应当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

对城市车辆清洗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二十条 由清洗站代为清洗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损坏时,车辆清洗站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强制清洗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城市市区或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运营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其经营者应当按本办法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4、道路清扫车辆保洁作业时,被电子警察拍摄,如何处理

你想的也太多了,哪个地方的交警也不会按照一般的车辆管理办法来对付所在地的环卫车辆的。

5、我需要做个厂区保洁投标文件,里面有管理组织措施、管理质量保证措施、稳定队伍措施、技术承诺等内容不会

第一节 岗 位 职 责
一、物业处职责

一、根据所签物业管理合同,对所负责的物业项目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定期向公司汇报管理情况。
二、制定所属物业处的年度计划、经费预算上报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监督、管理和指导下属维修队、护管队、保洁队等队室开展工作。
四、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物业处具体情况,制定本物业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细则。
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物业处主任岗位职责

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带领物业处全体人员对辖区的物业进行全面管理。
二、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当地有关物业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通晓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全处人员进行政策、时事、业务学习,搞好安全文明小区(大厦)建设。
四、根据统一管理与专业分工的原则,领导全处人员对辖区内物业的验收交接、环境卫生、庭园绿化、安全防范、公共设施、供水供电、治安保卫、交通管理、费用收支及行政事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面管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五、针对区内的物业分布、合理使用管理费用,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措施,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管理情况。
六、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三、物业处副主任岗位职责

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协助物业处主任对辖区的物业进行全面管理。
二、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当地有关物业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通晓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组织全处人员进行政策、时事、业务学习,搞好安全文明小区(大厦)建设。
四、根据统一管理与专业分工的原则,协助对辖区内物业的验收交接、环境卫生、庭园绿化、安全防范、公共设施、供水供电、治安保卫、交通管理、费用收支及行政事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面管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五、针对区内的物业分布、合理使用管理费用,参与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措施。
六、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制度规定
一、社区文化制度

一、各物业处主任全面负责所管物业项目社区活动工作,做好小区(大厦)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小区(大厦)社区活动的月工作计划和年工作计划,并上报公司审核。
三、策划社区活动,并填写“社区活动计划申报表”,根据审批要求,组织实施,并做好“社区活动记录”。
四、组织开展联谊活动和体育竞赛,丰富社区活动。
五、每季度进行一次业主座谈会或走访业主活动,广泛收集信息,做好有关记录。
六、对外联系和协调,对社区重大活动及小区的新事和新气象,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宣传报道,塑造良好的社区形象。
八、对文体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和员工岗位职责,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二、房屋管理制度

一、各物业处对所管物业项目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二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三 、每日巡查 1 次小区(大厦)房屋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四 、各物业处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所管物业项目的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 1 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五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三、公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为搞好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管理,更好地方便业主(住户)的工作与生活,特制订本制度:
一、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设备为全体住户共同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占用。
二、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分有偿和无偿两类,使用有偿设施时,应按价交费,并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三、要自觉维护公共配套设施内的各种设施,遵循各种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破坏,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四、公共场所内只能进行健康、合法的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在使用有关公共配套设施时,大家要互相尊重、文明使用、不得推拉、抢争,不得高声喧哗。
六、公共配套设施内要讲究卫生,不得乱丢、乱吐、乱涂、乱划,违者除负责清理、恢复原貌外,还处以一定的罚款。
七、由专人对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公用设施设备能正常的使用。

四、车辆管理制度

一、各物业处对所管物业项目区内车辆依法循章开展管理工作。
二、需要收取车辆保管费的,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三、各物业处应熟悉掌握小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四、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大厦)交通、停车秩序。
五、负责对小区(大厦)内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六、2.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七、机动车辆在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八、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九、对小区(大厦)车辆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汇报。

五、大厦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停车场护管员负责指挥车场内的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并在《停车库车辆进出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二、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三、大厦内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备案。
四、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并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车辆停放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停放。
五、每隔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
六、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发生。
七、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
八、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窗、后备箱有无撬痕。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 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二、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三、 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夜间应对停放在大厦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五、 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七、小区装修管理制度

一、各小区管理处负责本小区内具体装修管理事宜。
二、各管理处应履行职责,认真审核装修项目、范围和施工队伍,加强督促检查,同时将装修申请表、施工图等资料归楼保存。
三、各管理处应当经常巡视本小区内有无违规、自行装修现象,如有应立即制止。
四、在业主装修期间,各管理处应注意公用设施、设备不被装修损坏,如果发现有损坏部位,应立即责令恢复并按照《装修管理办法》处理。
五、各管理处应注意在业主装修期间,其装修行为应尽量不能影响其它业主的生活、工作活动。
六、各管理处应制定有效措施对装修施工队进行管理。

八、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的紧急处理

一、报警程序
1.报警:一旦发现打架斗殴、流氓滋扰、聚众闹事等治安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通知所有护管员集合并报警。
2.报案人要讲明发案地点、人数、闹事人员是否携带凶器,并报告自己的姓名。
二、处理程序
1.护管员接到命令后立即赶到出事现场,将斗殴双方或肇事者分开,把肇事者带到保安部办公室处理;
2.保安人员检查现场是否有遗留物,公共设施是否遭受损坏、损坏程度、数量;
3.如事态严重,有伤害事故发生,保安部应及时与当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联系;
4.在将斗殴人员带往保安部途中,要提高警惕,以免其逃跑;
5.夜间值班经理:接到报告后,立即到达出事现场,发出控制事态发展的指令,负责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居住地点,并进行必要的处理;

九、电梯困人的处理程序

一、接到电梯应急电话或巡查时发现电梯困人,立即报告当值领班和组长,组织保安员、维修员到现场协助控制电梯和解救被困人员,同时将被困电梯的具体方位、电梯编号、停留的楼层通知工程部。
二、当发生停电时要首先检查电梯内是否困人,若困人按照第一条处理。
三、解救时应先使用电梯应急电话与被困者联系,做好解释安慰工作。
四、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消除故障或被困人员中有身体严重不适时,应立即报消防部门或求助有关部门解决。
五、组长填写重大事故报告表,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及处理经过。

十、大厦停电事故的处理程序

(1)接到大厦将要停电的通知,应在停电前通知业户和顾客。工程组安排电梯工,提前将电梯停在大厦首层;管理处应派管理员提前10分钟到达电梯厅维持秩序,阻止客人使用电梯,以免停电期间有客人困梯。
(2)未预知的情况下大厦突然发生停电,立即联系工程组,检查停电原因并通知相应部门。
(3)使用紧急照明,保证公共地方及主要通道的照明。
(4)派保安员到各主要电梯厅及大厦出入口维护秩序。
(5)应加强巡逻密切注视大厦各楼层,以防有人趁机制造治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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