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贬值鉴定如何进行
车辆贬值鉴定应该按照如下流程进行:
1、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适用范围。
一般情况下,车辆被撞后,即便经过修理,也不可能使车辆在操纵性、舒适性、安全性完全恢复到被撞以前的状态,所以,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价值较昂贵的车辆在被撞后的贬值损失可能会比其他车辆,更明显。而对于购买时间较长、使用强度较大的车辆,碰撞不太严重的车辆,可能也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该贬值损失相对较小,甚至有时微乎其微,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意义不大。
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2)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
(3)损坏严重的车辆
2、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院出具的价格鉴定委托书。
(2)车辆维修清单。
(3)车辆行驶证。
(4)车辆受损照片。
3、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时间。
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是在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车辆的修复情况来进行鉴定的。
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起诉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认,而要求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所以,最好在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4、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
法院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受损车辆修理清单复印件、车辆受损照片---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告知车辆减值损失的鉴定方法---同意鉴定的,进行车辆现场勘查---出具鉴定结论。
2、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品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贬值的解释是什么?
2012年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这部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统一规定,以规范裁判尺度、明确裁判依据。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财产损失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3、车辆贬值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
4、车辆贬值费法院支持吗
车辆经事故后发生贬值,确实是车主在交通事故中的一项重要损失。法院受理的。同时法院还可接受请求,委托专门机构对车辆贬值情况作一个量的鉴定(这项鉴定作为举证损失的定量依据,可以自行委托专门机构做)。
5、如何给事故车贬值定价?依据什么?
全国已经有好几起这样的索赔案例了,最终的结果都是判全责方赔偿贬值费;
我是版从事二手车评估工作的,权虽然我没亲身经手过这样的事情,但是以我的经验判断,你首先应该咨询律师,然后找当地的正规的二手车评估机构(不是二手车公司),就是能够出具具备法律效应的评估报告作为打官司的依据
6、浅谈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车辆贬值损失
[内容摘要]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已成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笔者认为,车辆的贬值损失在性质上应当属间接损失,有相关的法律可以引用,故可以得到法律支持,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可以参照现有的司法鉴定程序加以评定。承认和保护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大势所趋,亦是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进步的标志之一。[关键词]车辆贬值损失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从《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来看,并没有设立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那么,对因事故而造成汽车贬值的损失是否应该支持,司法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支持,这种意见认为:首先,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车门等更换后也可以完全恢复。其次,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很难确定,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还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各方当事人很难对此达成一致意见。第三,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最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是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即可,即只赔偿车辆的修理费,不赔偿所谓的“贬值损失”。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当予以支持,这种意见认为:首先,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其次,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不属于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不能以交易与否为标准。最后,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笔者对此问题有如下看法:首先,笔者更倾向于车辆贬值损失应该为间接损失。虽然有人认为,直接损失是权利主体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而间接损失是权利主体可得利益的落空。而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但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其估值偏低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车辆贬值损失应该为直接损失。但笔者认为该观点不妥,这是因为:第一、法律上并没有给出一个划分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的具体标准,故前述观点的理论基础并无较充足的说服力,也正是因为如此,某些损失到底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地司法实践也不尽统一。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即通常所说的交强险条款,下同)第十条第三项明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可见交强险条款已经明确将财产贬值损失归于间接损失,虽然交强险条款在形式上是格式条款,但该条款又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格式条款(交强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交强险条款都没有选择余地)。因为该条款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代表了国家立法机关的态度,故笔者认为参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将车辆贬值损失认定为间接损失更为妥当,更有被各地司法机关认同的理由。其次,虽然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没有权威机构就车辆的贬值损失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科学评估,但这并应该成为不支持贬值损失的理由。这是因为,首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客观上已经产生了贬值,数额大小难以确定并不能否认车辆贬值这一客观事实的发生,是否会进行二手车交易更不能成为否定车辆贬值的理由。其次,车辆贬值损失可以通过评估鉴定机构加以评定。在司法实践中,事故车辆的修理费往往也需要通过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因为实际修理费用中可能包括了不该修、不该换的费用,而作为第三方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结论更为公正合理,易被各方接受(包括被法院认定,如法院在判决书里可以表述为:“该汽车修理物价估价单是由中立机构江西省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大队直属X支队第X大队的委托所做出的,被告对此亦未能提出相关证据来证明上述估价金额的不合理性,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实践亦证明当事人对此表述一般都可以接受)。故笔者认为目前可以参照现有的司法鉴定程序,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当然,对于小事故造成车辆某些非重要部件的损坏,经过修复或零件更换是完全可以恢复的,法官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来认定不存在贬值损失。最后,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并非无法可依,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设立车辆贬值损这一赔偿项目。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可见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据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该批复属法理学上的三段论结构: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即:民法通则规定了侵权造成的间接损失要赔(大前提),因为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小前提),所以对停运损失要赔(结论)。该批复很明显体现了最高院对间接损失的赔偿是持支持态度的,并没有因为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失就区别对待。参考文章:1、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若干问题探讨----胡建勇2、车辆的减值损失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杨立新3、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赔偿问题探讨------王帅董明芳(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7、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要注意什么
1、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适用范围。
一般情况下,车辆被撞后,即便经过修理,也不可能使车辆在操纵性、舒适性、安全性完全恢复到被撞以前的状态,所以,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价值较昂贵的车辆在被撞后的贬值损失可能会比其他车辆,更明显。而对于购买时间较长、使用强度较大的车辆,碰撞不太严重的车辆,可能也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该贬值损失相对较小,甚至有时微乎其微,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意义不大。
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2)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
(3)损坏严重的车辆
2、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院出具的价格鉴定委托书。
(2)车辆维修清单。
(3)车辆行驶证。
(4)车辆受损照片。
3、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时间。
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是在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车辆的修复情况来进行鉴定的。
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起诉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认,而要求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所以,最好在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4、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
法院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受损车辆修理清单复印件、车辆受损照片---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告知车辆减值损失的鉴定方法---同意鉴定的,进行车辆现场勘查---出具鉴定结论。
8、车辆贬值损失怎么计算
事故车辆因发生事故而贬值的损失,不属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理由,但如果车辆因事故而受到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相关规定: 1、车辆贬值损失应该由肇事者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即通常所说的交强险条款,下同)第10条第3项明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也都属于赔偿范围。因此,肇事者应对您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2、具体数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确定
关于贬值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如各地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贬值损失数额与购车时间、车价、修理部位、修理费用有关。车越新、车价越高、修理费越大、大件更换越多车辆贬值率越高。
3、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程序
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车辆停运损失,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在肇事车主不能在支付赔偿金后,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成本是由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组成。不变成本包括税费、保险、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工商管理费等;可变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这就是说:每日纯收入=每日营业额-每日不变成本-每日可变成本。停运直接导致每日营业额和每日可变成本归零,但是原来每日营业额中支付的不变成本照常交纳,所以在计算停运损失时,不变成本是应该考虑在内的。式计算。
9、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品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贬值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这部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统一规定,以规范裁判尺度、明确裁判依据。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财产损失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