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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19 07:09:21

1、开办报废车拆解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开办报废车拆解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报废汽车回收许可证。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1)报废车辆公司扩展资料: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2、办个车辆报废拆解厂需要哪些手续

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一、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注意:经营范围)

二、确定场地:选址、预算、土地(工业用地)、规化划(符合当地整体规划)

三、发改委:立项、做可行性报告、房产证(如有),场地租用合同(10年以上)

四、安排报废汽车拆解技术人员岗前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报废汽车拆解工),持证上岗。

五、环保局:拿到立项报告后,向当地环保局申请环评,批准后确定环评代理公司

六、环评代理公司:按环评流程制作环评报告书(注意拆解工艺流程),公示

七、环评专家评审环评报告:评审通过后报当地环保局,由环保局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八、环保局:下发,环评批复,网上申报项目

九、安装设备:各项工艺均按环评要求建设(注意一定按照工艺流程建设)

十、环评验收:专家验收通过

十一、省商务厅安排专家组前往现场进行验收,提出整改意见。

十二、省商务厅颁发经营许可证。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企业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专家复评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企业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企业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或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购置或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安全、规范处理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

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电子文档:

申报出现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

经营场地土地、房产证明或有效期1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5人以上),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可行性分析报告

各股东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证明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申请书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有效证明文件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申请书

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及同意项目建设初审意见

拆解设备、环保设施和消防设施清单及资料复印件

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环保部门同意项目建设初审意见

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书面请示

环保部门出具的回收拆解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报废汽车拆解车间

报废汽车拆解工艺

3、我要开一家汽车回收报废车辆的公司,请问这个申请怎么写

(一)符合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强制性条款。

(四)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包括拆解车间、存储场地、旧零件仓库等。

(五)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六)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七)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八)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九)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

(十)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罝,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

(十一)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设备;对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一)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二)申请报告。

(三)股东会决议,应载明拟设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等内容。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由档案所在单位或社区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包括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制度、报废汽车回收制度、报废汽车拆解制度、报废汽车拆解废金属销售制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可用零件销售及管理制度)等。

(八)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 面积不低于6000㎡;并提供经营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九)主要拆解设备清单(附购买或租赁证明)。

(十)消防设施清单,应由县级以上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

(十一)当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出具的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的证明原件。

(十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证明原件。

(十三)当地公安部门提供本地汽车拥有量,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能力不少于500辆的证明原件。

(十四)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应提供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岗前培训及专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管理现代化设备设施。用于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记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自动化办公、实时监控录像等设备设施。

(十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场地要求(具体详见审批表):

1、符合要求的经营场地。

2、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放)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止废液渗入地下,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透的材料建造,防渗层至少1米厚粘土层,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其它人工材料,要保证不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存储场地周边要设置导流渠。

3、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地面应防止渗漏。拆解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并远离居民区,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环境敏感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风、防雨设施。

4、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的总排水口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与其相接的排水沟,能对分离的废油进行回收,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水体的水质满足三级排放标准的要求。

5、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废液是突出的污染源,必须用不同容器分类回收,并达排空标准。

6、设置旧零件仓库。

(十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设施设备要求(具体详见审批表):

1、车辆称重设备。

2、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并配有专用的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最好是可升降的台架,便于工人在底部排泄燃油等废液,废液要存放在不相容的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各类容器有明确标识,容器能防漏、防洒溅。

3、拆除蓄电池、液化气罐所需的专用工具,即抽油机、抽液机。在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和收集车内的废液,应使用专用工具。

4、安全气囊引爆装置。安全气囊直接引爆装置或者拆除、存储、引爆装置,车内直接引爆装置;或拆除后存储、引爆装置,由汽车生产单位提供或企业购置,确保安全气囊引爆避免事故。

5、分类存放含聚氯联苯或聚氯三联苯的电容器、机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容器,这类物资有再利用的价值,但属于危险物,应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明具体物质名称,并设置危险废物警识标志。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6、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和压扁设备。

7、车辆起重运输设备。

8、“五大总成” 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

(十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消防设施、环保和存储要求(具体详见审批表):

1.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水池、沙池等及消防通道。

2、各类废弃物的存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GB18599和GB1859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地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执行。

3 、不同分类回收容器。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废液是突出的污染源,并达排空标准。

4、汽车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置。主要是CFC-12和HFC13a两类制冷剂、应分别回收,储存设备(国家环保总局申请提供)。

5、各种专用密闭容器存储废液容器。防止废液挥发,并交给合法的废液回收处理企业,盛装废液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材质和衬里与盛液相容,不相互反应。

6、标识明确的各种存储零部件、材料、废弃物的容器。为避免混合、混放,避免因容器元件的混淆导致的混合、混放,污染容器和可再利用零部件。

7、标识明确的拆解后所有零部件、材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库房,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应标明有害物质的种类。

(十九)填报《湖南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

(二十)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提供一份原件。

PS 我父母也是开回收公司的 利润的确不错 但是手续很麻烦 必须省商务厅批准 原则上是一个地级二级城市不能多于两家 但是你如果省商务厅有关系的话可以申请办立两家 另外 你可以去你们当地的回收公司找1把手 看他愿不愿意承包给你 但是得保密 给他点RMB就OK了

祝你成功!

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随着今年6月1日国家715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颁布,国内报废汽车迎来新的机遇,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涌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那么如何才能开办一家报废汽车拆解公司呢?具体办理步骤如下:一、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注意:经营范围)二、确定场地:选址、预算、土地(工业用地)、规化划(符合当地整体规划)三、发改委:立项、做可行性报告、房产证(如有)四、环保局:拿到立项报告后,向当地环保局申请环评,批准后确定环评代理公司五、环评代理公司:按环评流程制作环评报告书,公示六、环评专家评审环评报告:评审通过后报当地环保局,由环保局公示(15个工作日)七、环保局:下发,环评批复,网上申报项目八、安装设备:各项工艺均按环评要求建设九、环评验收:专家验收通过十、省商务厅安排专家组前往现场进行验收,提出整改意见。十一、省商务厅颁发经营许可证。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可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或书面向拆解经营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回收拆解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五)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六)购置或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八)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九)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安全、规范处理处置方案。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和评分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验收评审意见负责。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和评分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企业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专家复评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企业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企业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电子文档:(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第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第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据本细则申请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5、如何办理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公司?

第二章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
第十条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四)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设立回收拆解企业,还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6、国有企业车辆报废流程

车辆报废流程

1、车管所大厅26号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报废单》,同时提交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需保留原号牌需先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2、车管所档案室查档审核《机动车报废单》,审核合格后电话通知领取《机动车报废单》。

3、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将机动车送交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同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不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单》。

4、民警查验机动车,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全,合格的由民警出具《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车辆销毁要求,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报废解体监销,其他车辆由报废回收企业自行销毁。

6、车辆销毁后,报废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报废回收企业工作人员将以下资料送交车管所14号窗口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不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单》。

拓展资料:

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车辆报废需要哪些证件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

3、车辆牌照;

4、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个人车辆车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

6、事故车辆证明材料;

7、单位车辆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_废汽车证明”上加盖公章(与行驶证户名一致),个人车辆车主人签字。

7、公司汽车到期报废,如何开票给回收公司

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不能适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详细解释: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7)报废车辆公司扩展资料:

处置报废车辆应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然而,报废汽车实际上并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因为,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应先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也就是说,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角度看,收购报废汽车是收购废旧物资。

8、公司的车辆有报废年限吗?

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12、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拓展资料:

1、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

2、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3、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4、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5、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7、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参考链接:车辆报废年限_网络

9、车辆报废如何做账

公司车辆属于固定资产,车辆报废,处理报废车辆本身残值所取得的收入,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清理项目下。国家对于报废排放不达标的车辆,除了车辆本身的残值外,还另外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这个补贴是列在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下的加补贴收入中。

如果两笔收入数额较大,合并计入利润表补贴收入中,对增加账面营业利润有好处。如果数额较大,合并计入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清理中,则能减小固定资产合计数。

(9)报废车辆公司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凡领有正式牌证的机动车,达到最高使用年限的或车辆因事故等原因无法修理的,应办理报废手续。

2、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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