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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收购

发布时间:2021-01-19 07:21:44

1、车辆报废以后违章处理完了,这个车可以自己卖个收购站吗?

你好!
不能的,违章处理完了,你要把车报废掉需要把车开去或者拉去报废厂,把这部车的手续一起交给报废厂的工作人员,这样就可以了,不能私自把车辆卖给收购站,不然你的车子一直挂在你的名下,以后你想买车都不能买的!

2、怎样开一家报废汽车回收公司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的方法如下:

1、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3、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4、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2)报废车辆收购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而制定的。于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施行。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3、废品收购站会收购报废车吗?是按重量的吗?

废品收购站没有资质回收报废车辆,有资质专门的汽车回收公司。

4、我想收购报废车,需要办残值证,请问怎样办理

一、交车。报废汽车单位或个人应将报废车交到指定回收公1司进行登记、验收入库。所交车辆零部件必须齐全,同时填写机动车注销申请表。
二、结算领取回收证明。交车单位或个人根据车辆验收结算单及车辆牌证收到证明,于七个工作日到徐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1司驻车管所16号窗户办理结算、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管所《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三、注销养路费等相关规费。交车单位或个人持《报废车回收证明》及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到市、县交通、公路等征收部门办理养路费等相关规费注销手续。
四、享受政策优惠。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报废汽车更新单位,可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管所注销证明书、交车单位介绍信等于交车次年到市经贸委领取相应的优惠补贴。

5、如何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审批手续?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申请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企业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 6000平方米,企业经营场地应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要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施设备,设施设备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要求。

4.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应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含危险物质收集存储、运输)等相应要求。国家相关法规有持证上岗规定的,相关岗位的操作人员应遵守规定持证上岗。

5.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5)报废车辆收购扩展资料: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6、怎么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执照

方法如下:

1、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2、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6)报废车辆收购扩展资料:

1、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7、报废车辆卖给收购站如何注销车户口?

1、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2、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3、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号牌、行驶证应同时办理补发手续。对其他原因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由车辆管理所公告作废。

(7)报废车辆收购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依据《机动车强迫报废规范》规则:在查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查验周期内未获得机动车查验及格标记的机动车该当强迫报废。车辆被强制报废再驾驶上路的,对于驾驶人将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资格的严厉处罚。

连续3个年审周期并不一定是3年,这个主要根据车辆的实际检验周期来算的,像那些超过15年的,半年一次查验周期,要是车主连续3次(即1年半时间内)没有去年检,那么也将强制报废。

8、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申请的问题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可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或书面向拆解经营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回收拆解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购置或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安全、规范处理处置方案。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和评分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和评分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企业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专家复评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企业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企业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9、报废汽车回收价格

截至2020年,报废汽车的价格在400元-600元之间,报废汽车的价格主要受到车型以及重量的影响而有所不同。

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即: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收购报废汽车的定价,需依据汽车本身钢铁含量,参照当地废钢铁市场收购价格,加上合理的拆解、托运费用计价。

因而正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由于获利相对较少,同时也由于正规拆解企业的回收价格低廉,按照国家的报废车回收规定,正规企业回收报废车价格按重量计算,小轿车收购价一般在600-800元之间。

(9)报废车辆收购扩展资料:

1、对于汽车如果经过维修或者是调整仍然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经调整和维修仍不符合机动车上路安全的;在检验有效期满后的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中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达到一定年限的则会强制进行报废。

2、如果年检没有通过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车辆就会被强制报废。现在对私家车的规定是1-6年每两年检测一次,第7年到15年是每年检测一次,15年之后是每半年检测一次。如果在3个检测周期内车辆没有通过或者未按时进行年检,车辆就会自动被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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