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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出租

发布时间:2021-01-21 14:46:50

1、私家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是否就变为营运车辆

这要看情况而定,分析如下:

1、必须车辆性质变为租赁性质,这主要和营运险种有关,私家车任何形式跑租赁车辆,都是非法营运,而且保险上明确规定,非法营运,不给予任何理赔。

2、所谓营运车辆就是通过当地交通部门核准并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车辆方能成为营运车辆。如果没有道路运输证,则该车的营运行为为非法营运行为,是要受到法律法规限制和惩罚的。

3、其次,私家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后,如果单纯地从事自驾出租,则该车没有产生营运行为,车主和租客之间只有实物租赁的关系。

这种情况要分开讨论:

a、租赁车辆的客人采取营运并收取报酬的,属于非法营运,车主负有连带责任。b、汽车租赁公司利用该车实施营运行为,属于非法营运行为。

4、不会因为车辆挂靠了汽车租赁公司就会变成营运车辆。但是,如果车辆通过汽车租赁公司或者租客实施营运行为,则该车辆属于非法营运车辆,车主以及营运主体都会被相关营运部门处罚的。

(1)营运车辆出租扩展资料

危害

一、偷逃国家税费,损害国家利益。据不完全统计,单台“黑车”仅每年偷逃国家各种税费就达1.7976万元。

二、影响城市形象和发展。为降低营运成本,“黑车”多为报废车,或改装、拼装的残破车辆,影响我市改革开放的形象和城市的发展,是城市“视觉污染”。

三、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其运营成本低廉,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黑车”的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投诉无门,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五、影响行业稳定。非法营运现象扰乱了客运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抢夺市场份额,对合法经营者造成极大的冲击,合法从业人员对此反响极大,是行业不稳定的重大隐患。

六、引发社会问题。因为共同的利益关系,一些不法车主纠集在一起相互“照应”、“帮忙”,形成团伙、帮派,划分“势力范围”,甚至受恶势力操纵,以排挤其他客运车辆及逃避检查。产生了诸如:内讧、与其他客运车辆、乘客经常发生冲突,甚至暴力抗法等诸多社会问题。

2、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和出租车一样吗?性质是营运的,是一样的吗?

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和出租车一样的,性质都是营运车辆。

按照《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则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1、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必须是营运手续的车辆,这样才能合法获取因业务而产生的收益。如果不是拿营运手续的车辆开展业务所获取的收益即为非法收益;

2、目前国家在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还不是很全面,从而导致一些地区对汽车租赁行业的误解。其实租赁汽车和出租汽车的本质区别就是,在有同样营运许可的前提下,租赁汽车不允许带司机服务,而出租汽车不允许不带司机服务;

3、虽然道路交通部门对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查处力度还不够大,可是一旦抓住现行就是3万-5万的罚款。比交警的罚款要厉害的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2)营运车辆出租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租凭公司的车子属于营运车吗?

租赁公司对外租赁的汽车是属于营运车辆的。

4、汽车租赁公司的车是营运车还是非营运车

属于营运车。复
办理的话,制先要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批准了,你才有资格去工商局注册成立汽车租赁公司。然后相应的证照必须齐全。
你自己的车子,亲戚朋友的车子也必须过户到你公司名义之下。
总之,所有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必须是你注册的公司名称。
如果行驶证车主的名字,还是个人的话,运管部门逮到了就按所谓的黑的黑出租,私家车非法营运处罚。
我就在汽车租赁公司工作。

5、非营运车辆可以用来租赁吗?(出租给他人使用,别人自己开)

对于租车,全国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主管部门对此也是各不相同。如果在你的所在地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可以向他们咨询一下,是否有规范的租赁合同,但如果是主动去的话,可能就需要办理一定的证件才能从事汽车租赁业,但这样也算是合法经营了,不是么?按照道理来说,汽车租赁业应该归属于交通部门管理,但有些地方的交通部门对此也没有完全适用的规章条款,或者说是有规章条款也没怎么执行。相当地区的汽车租赁行业主要还是工商部门管理的多些。 在法律意义上从规避车主的风险来说,拟定一份租赁合同是很有必要的,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明确指出租赁期间的承租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承租期间对于违章处罚(主要还是通过缴纳押金的方式,交还车辆后在一定的周期内,通过在交警部门的违章记录来确定是否有违章)。对于车辆提供方也要明确责任包括各项保险规费的缴纳,保障车辆状况等。遇到纠纷怎么解决等等事项尽可能都写到合同里去。 还有一点就是,你讲的光车租赁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是涉及到带驾驶员租赁,那就复杂多了,就类似是从事出租车营运了,这要是被稽查查到,会罚很多银子的。 个人拙见,希望能帮到你。

6、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租赁公司还会收取月租吗?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人们将家庭自用车有偿交给租车行,用于出租营运,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赔偿纠纷日益增多。由于投保时是以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因而保险公会以投保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手续,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为由,主张免赔商业险。对此,是否支持保险公司的免赔主张,各地法院判法不一,有的不予免赔,有的予以免赔。我的意见是应予免赔。


一、部分法院:对保险公司,不予免赔

(一)法条依据。《保险法》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裁判理由。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单载明“非营运车辆如从事运输或租赁活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此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免责条款向对方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对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二、部分法院:对保险公司,应予免赔

(一)法条依据。《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裁判理由。认为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此义务为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因此,被保险未履行该法定义务,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三、意见及理由

同意前述第二种处理意见,即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予免除。

但是,认为第二种意见的理由,在逻辑上不够完备。理由是:从《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不能直接得出“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为法定义务,因为这里规定的是“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其中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此又回到了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上。 对此,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又会得出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对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对保险公司应不予免责。如此,陷入一种死循环。

因而,处理这类纠纷,必须寻找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里可将“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理解为《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附随义务,即法定的附随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可以被保险人未履行该法定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如此,对保险公司应予免责

7、营运车可以借给家人开吗

对于租车,全国copy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主管部门对此也是各不相同。如果在你的所在地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可以向他们咨询一下,是否有规范的租赁合同,但如果是主动去的话,可能就需要办理一定的证件才能从事汽车租赁业,但这样也算是合法经营了,不是么?按照道理来说,汽车租赁业应该归属于交通部门管理,但有些地方的交通部门对此也没有完全适用的规章条款,或者说是有规章条款也没怎么执行。相当地区的汽车租赁行业主要还是工商部门管理的多些。 在法律意义上从规避车主的风险来说,拟定一份租赁合同是很有必要的,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明确指出租赁期间的承租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承租期间对于违章处罚(主要还是通过缴纳押金的方式,交还车辆后在一定的周期内,通过在交警部门的违章记录来确定是否有违章)。对于车辆提供方也要明确责任包括各项保险规费的缴纳,保障车辆状况等。遇到纠纷怎么解决等等事项尽可能都写到合同里去。 还有一点就是,你讲的光车租赁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是涉及到带驾驶员租赁,那就复杂多了,就类似是从事出租车营运了,这要是被稽查查到,会罚很多银子的。 个人拙见,希望能帮到你。

8、营运的出租车!公司和个人的手续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参与对象不同,公司的手续是公司和个人,个人的手续是个人和个人。

2、规范性不同,公司的手续更规范一些,而个人的手续相比规范性差一点。

3、出租的车辆归属不同,与公司签订手续,出租车是公司的,与个人签订手续,出租车是个人的。

4、出租车的营运证不同,与公司签订手续,出租车的营运证是公司的,与个人签订手续,出租车的营运证是个人的。

5、出租车的营业收入不同,与公司签订手续,手续中对出租车的营业收入划分比较正规和官方,与个人签订合同,手续中对出租车的营业收入划分是双方沟通决定的,比较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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