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已处理的小龄驾照怎么会被锁,怎样解锁了
在两种情况下驾驶证可能被“锁死”:第一,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第二,驾驶证到换证年限,超过一年未换证。公安部今年1月1日对全国统一版“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升级后的管理系统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动实现系统注销,即“锁死”,并在网上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个别擅自更改体检日期进行“解锁”的地区,全国通报批评。
如何确认驾照被“锁”
有市民问,驾驶证被“锁死”的原因不明或本人认为不应该被“锁死”,该如何办理?
驾驶员可到驾驶证登记所在区交警大队出示有关证明(体检证明、驾驶证副本年检状况),在大队车宣窗口进行登记,然后呈报交警支队、交警总队审批,视具体情况给予解决。
从目前的情况看,全国各地被“锁死”的驾驶证数量很大,公安部正在为解决此类问题进行积极认真的调研论证,总的想法是,对已超期未年审被注销未超过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被注销一年以上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最近,吉林省公安厅也在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当事人可以到所在地交警大队车宣科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尽快请示上级“解锁”或安排通过考试重新取得驾驶资格。
驾照被“锁”咋办新证
有市民问,驾驶证被“锁死”,如何重新办理新的驾驶证?
有些被“锁死”的驾驶员急需驾驶证,可先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辆管理处办理原证的注销手续,之后到市公安局驾驶员体检中心进行身体检查,合格后持注销手续及体检单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驶员管理处交6张3.3厘米近照,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400元钱,就可以免培训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重新获得驾驶资格。
“使用性质”错误如何更正
有市民问,机动车使用性质一栏是“营运”,而实际是“非营运”车辆,该如何更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公安部对机动车辆管理处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了升级,车辆档案中增加了“使用性质”一栏,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种情况。如使用性质出现错误,更改权在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请当事人带着可以证明车辆不是营运车辆的资料,如年检收据、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辆管理处登记。工作人员将请示省公安厅和公安部进行批复,尽快变更。
恃真叹始驼急德蜗隅搞泪怠。
3、昆山汽车年检在哪里?
玉山镇城北富士康路1135号和蓬朗镇昆嘉路306号
网上预约
1.目前,新车和在用车辆均可预约年检。在预约年检前,须确保所有违法行为都已处理完毕。同时,车辆只能在检验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进行预约,预约时间从申请第二日开始一周之内有效。
2.如因故无法到场,应提前取消预约。连续两次“爽约”将被纳入预约系统黑名单,不再享受预约验车服务。
3.在进行预约时,车主须登录市交管局官方网站点击“网上车检”栏目,输入号牌和发动机号,选择检测场和预约时间,并输入手机号码,系统将向车主发送一条包含预约代码的短信。抵达检测场后,车主可将车辆开至预约通道,在窗口核实预约代码领取验车序号。
1.检查发动机、底盘、车身及其附属设备是否清洁、齐全、有效,漆面是否均匀美观,各主要总成是否更换,与初检记录是否相符;
2.检验车辆的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灯光、排气及其它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要求;
3.检验车辆是否经过改装、改型、改造、行驶证、号牌、车辆档案所有登记是否与车况相符,有无变化,是否办理了审批和异动、变更手续;
4.号牌、行驶证及车上喷印的号牌放大字样有无损坏、涂改字迹不清等情况,是否需要更换;
5.转籍、过户是否办理了规定的手续,在册汽车与实有汽车是否一致等。
6.大型汽车是否按照规定在车门两边用汉字仿宋体喷写单位名称或车辆所在地街道、乡、镇名称和驾驶室限坐人数;货车后栏板(包括挂车后栏板)外侧是否按规定喷写放大2~3倍的车号,个体或联营户的汽车,门的两侧是否喷写有“个体”字样;字迹要求清晰,不得喷写单位代号或其它图案(特殊情况需经车管所批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后,方予检验:
1.车辆状况与行驶证、档案记载不符者;
2.号牌、行驶证破损不全、字迹不清或自行仿制号牌者;
3.车辆改装、改型、技术改造未办理审批和变更手续者;
4.未按照规定喷写单位名称和号牌放大字样者;
5.不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者;
6.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和保险者。
4、新买的电动车挂了临时牌有效期三年,过了三年怎么办?
据我所知,电动车临时号牌有效期三年,三年过后不允许上路。
电动自行车的新国标从2019年4月15日开始实施。
6月24日,陕西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实施《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对新国标实施前已经超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登记后颁发临时牌照,3年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次行驶。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
据通知,从2019年4月15日开始在陕西省行政区域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符合新国标。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必须无证书生产,超出强制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以出口名义生产违章车辆,不得非法改造电动自行车。
违反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新国标实施后,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在我省销售。
该通知发布后,销售商必须向销售场所发布本通知,为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用户提供产品合格保证,履行用户的告知义务。
经销商不得非法改造、组装和篡改电动自行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环节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调查违反销售车辆的违法行为。
购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的国标,所以有权退货
从2019年4月15日开始,用户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请不要购买非法车辆和非法改造车辆。
购买时应检查产品的CCC认证证书、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信息,确保整车质量55kg,设计最高车速25公里/小时,车身宽度0.45米,具有脚踏功能。
购买后,用户必须保管购车证明书、车辆整车发货合格证明书、销售商提供的产品合格保证书等资料证明书,并根据当地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通知要求申请注册卡。 用户发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或经销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有权要求经销商退货或更换合格产品,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投诉,经销商无故更换退货或合格车辆,
新国标实施前已经使用过的超过标准的车正在实施过渡期政策。
新国标公布后,市民大众最关心的还是超标的电动自行车?
通知说,对于新国标实施前已经超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我省实行过渡期政策。 其中,2019年4月15日前登记卡的电动自行车继续使用牌照。
卡没有注册,但符合新标准的情况下,按照新标准注册卡。
没有登记卡、不符合新标准的,实施过渡期政策,登记后发放临时牌照。
根据通告,三年的过渡期是从2019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30日。
在过渡期,取得临时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允许在道路上行驶。
到了过渡期临时牌照就被废除了,这辆车不能再在路上行驶了。
集中登记期结束后,过渡期内,无牌超额电动自行车禁止道路行驶,违反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汽车有关管理规定,可以先保留车辆,依法处罚。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公告三个月不能接受处理的,依法处理车辆。
集中登记卡的启动、结束时间和具体方法另行通知。
不要加装遮阳伞、雨棚,行驶中不要打电话。
骑电动自行车行驶道路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相关交通规则,不得逆行、红灯无视、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载人驾驶、驾驶乘客、添加遮阳伞、雨棚、连接手机等违法行为
停车电动自行车时,必须遵守所在地非机动车停车的管理要求,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安全通行。
鼓励行驶和骑电动自行车时戴头盔,鼓励所有电动自行车的人购买保险产品。
通告规定,从事快递、发货等即时配送行业的企业必须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向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配送车辆及驾驶员,车辆及驾驶员有增减变更的,必须立即更新备案信息。
集中登记期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快递、外卖企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无牌或超过标准,依法调查企业,进行协商。
根据职能分工,各级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信、公安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驾驶证可以提前多久换证
驾驶证可以提前90天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5)车辆管理通报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八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B驾驶证扣分要学习吗
B驾驶证扣分要学习,如果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则需要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6)车辆管理通报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满分考试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三)受理岗审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清除记分分值,打印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到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人持有其他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6小时内将其满分考试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的考试成绩表原件,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清除记分分值。收存打印的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7、交通事故(逃逸)处理流程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