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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嫌疑车辆的一般查控程序有

发布时间:2021-01-24 17:48:51

1、公安民警初任培训有哪些内容

公安民警初任培训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56学时) 

(一)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我国政治体制与政府机构运作 

(三)公共经济与公共政策 

(四)电子政务 

(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六)国家公务员制度与公务员纪律及行为规范 

(七)机关公文写作与处理 

(八)保密与国家安全 

二、党的公安工作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21学时) 

(一)党的公安工作 

⒈公安工作的历史简介 

⒉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任务和宗旨 

⒊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⒋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⒌公安队伍建设和管理 

(二)人民警察基本素质与职业道德 

⒈基本素质 ⒉职业道德 ⒊职业纪律 

三、法律基础知识(140学时) 

(一)法学原理 

⒈法律的本质 

⒉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二)宪法 

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⒉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⒊宪法的实施保障 

(三)人民警察法 

⒈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职权 ⒉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⒊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 ⒋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四)刑事法

 ⒈刑法 

⑴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⑵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⑶犯罪形态 ⑷正当行为 

⑸刑罚的目的和种类 

⒉刑事诉讼法 

⑴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⑶立案、侦查与起诉 ⑷审判与执行程序 

(五)行政法 

⒈行政行为 

⑴行政行为的特征、内容与合法要件 ⑵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⑶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⒉行政处罚 

⑴行政处罚的特征 ⑵行政处罚的种类 ⑶行政处罚的程序 

⒊行政复议 

⑴行政复议的原则 ⑵行政复议的范围 ⑶行政复议的程序 

⒋行政诉讼 

⑴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⑵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⑶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⑷行政诉讼的程序 

⒌国家赔偿 

⑴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⑵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程序 ⑶刑事赔偿的范围和程序 ⑷赔偿方式 ⑸国家追偿 

(六)民事法 

⒈民法 

⑴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⑵民事法律关系 

⑶民事主体 ⑷物权与所有权 ⑸债与合同 ⑹知识产权 ⑺财产继承权 ⑻人身权 ⑼民事责任 

⒉民事诉讼法 

⑴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⑵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⑶主管和管辖 

⑷当事人与共同诉讼人 

⑸诉讼代表人、诉讼中的第三人与诉讼代理人 ⑹法院调解 

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四、公安业务(133学时) 

(一)公安业务基础

 1.公文写作 

2.科技知识、手段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 3.计算机基础 

4.警务英语(选择开设)

 (二)治安管理 

1.治安管理工作概述 2.治安案件查处  3.治安秩序管理 4.社区警务 5.户口管理 6.治安巡逻 

7.交通管理(选择开设) 8.安全防范技术(选择开设) 

(三)刑事侦查工作概述

 ⒈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和原则 ⒉刑事犯罪现场的保护 ⒊刑事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 

⒋国保工作的形势与任务 (选择开设) ⒌经济犯罪问题(选择开设) ⒍禁毒斗争(选择开设) ⒎反恐怖斗争(选择开设) 

四、队列与体能训练(84学时) 

(一)队列训练 ⒈单警队列动作 

⑴立正、稍息、跨立、停止间转法 

⑵行进、立定、齐步、正步、跑步、踏步 

⑶步法变换(齐步、正步、跑步互换) ⑷行进间转法 

⑸坐下、蹲下、起立 ⑹敬礼礼毕 

⑺脱帽、戴帽、夹帽 ⒉集体队列动作 ⑴集合、离散 ⑵整齐、报数 ⑶出列、入列 ⑷行进、停止 

(二)体能训练 

1.体能训练常识 

⑴基本素质训练法(柔韧、协调、速度、力量、耐力)  ⑵伤害事故的预防 2.体能测试 

⑴男子:100米跑、10米×4往返跑、1500米跑、引体向上、俯卧撑 ⑵女子:100米跑、10米×4往返跑、800米跑、仰卧起坐、俯卧撑 3.专项体能训练 

⑴男子:200米障碍跑(护栏、天梯、独木桥、凹凸路面、模拟人群、高墙、低矮空间、模拟门窗等8项) 

⑵女子:200米障碍跑(护栏、独木桥、凹凸路面、模拟人群、低矮空间、模拟门窗等6项) 

五、警务实战基础知识(21学时)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⒈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⒉当前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问题不容忽视 ⒊端正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二)增强执法安全和警务规范意识 

⒈安全是警务活动的重要前提 ⒉严格按照警务执法程序办事 

(三)严格执行关于实施强制措施和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规定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限的规定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关于警械和武器使用的规定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关于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的规定 

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关于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公务用枪的使用、公务用枪的保管等规定 

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使用枪械的规定

 六、警务基本技能训练(共140学时) 

(一)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 

1.基本练习 

⑴基本姿势;⑵步法移动;⑶倒地自护 2.基本防卫技术 

⑴格挡;⑵躲闪;⑶搂抓;⑷掩肘;⑸提膝 3.基本攻击技术 

⑴依法处置、遵守程序;⑵防控为先、力保安全;⑶充分估势、随机处变 2.单警基本动作 

⑴观察;⑵运动方法;⑶利用地形和掩蔽物 

(二)对嫌疑人的盘查 

1.盘查的特点 2.盘查的基本程序 3.盘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4.对几种情况的处置 

⑴对语言不配合情况的处置;⑵对行为不配合情况的处置;⑶对发生袭警情况的处置 

(三)对嫌疑车辆的查控

 1.查控嫌疑车辆行动的特点 2.查控嫌疑车辆的基本程序 

3.查控暴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车辆 

(四)对建筑物的搜索 

1.建筑物搜索行动的特点 2.建筑物搜索行动的基本程序 3.对一般建筑物的搜索 

⑴对房间的搜索;⑵对楼梯、楼道的搜索 (五)抓捕犯罪嫌疑人 

1.抓捕犯罪嫌疑人行动的特点 2.抓捕犯罪嫌疑人行动的基本程序 3.特定环境下的抓捕 

⑴室内抓捕;⑵室外抓捕 

八、战例评析(21学时) 

具体战例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收集整理,下发使用。

坚持“训考分离”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公安业务的考试,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考核, 实行“优良、及格、不及格”等级制。 考核全部合格者,颁发《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和《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合格证书》,具有人民警察资格,授予警衔。考核中有两项(含)以下科目不及格的,准予补考;有三项(含)以上科目不及格的,确定为初任训练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训。经过补考或补训仍有两项科目不及格的,不予结业,不得授予警衔,不允许上岗。

2、公安机关传嫌疑人和嫌疑车辆规定

该问题可以参照以下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百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零二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第二百零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二百零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3、的社招新警会来警校培训吗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大纲
(适用于录用及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制定本大纲。

【说明】
一、训练对象
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训练目标
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通过教育和训练,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训练方式和时间
经考试录用以及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封闭训练。训练时间22周,110个训练日。每天训练7学时,总计770学时,其中,理论业务课350学时,队列、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训练350学时(均含复习和考核)。开学、结业、个人总结鉴定及有关活动70学时。日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的学时之内。
四、训练方法
初任训练强调基础性、实战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知识系统性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关系,突出养成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训练。在训练中,应实行精讲多练、练讲结合,启发式与互动研讨,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析与论辩式,反复练习、及时讲评等训练方法。
五、训练考核
坚持“训考分离”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公安业务的考试,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试考核的具体科目见附件1)。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考核,实行“优良、及格、不及格”等级制。
考核全部合格者,颁发《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合格证书》,具有人民警察资格,授予警衔。考核中有两项(含)以下科目不及格的,准予补考;有三项(含)以上科目不及格的,确定为初任训练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训。经过补考或补训仍有两项科目不及格的,不予结业,不得授予警衔,不允许上岗。
六、训练教材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读本》(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编)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法律法规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公安业务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实战基础训练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
七、训练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检查初任训练的实际效果,督导训练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评价标准》(见附件2)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3)执行。未达到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公安院校和训练学校(基地),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担训练任务。
八、大纲的使用
本大纲具有指令性和指导性双重功能。训练大纲规定为“选择开设”的科目可以调整,此外为必须开设的训练科目。
本大纲规定的训练科目具体学时分配上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主管部门进行适当调整,但警务技能战术训练的学时不得低于规定要求。体能训练时间原则上不包括在规定的学时之内。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训练大纲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训练计划和实施方案。省级以下公安机关和各级训练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级公安机关下达的训练计划和实施方案,如有调整,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主管部门批准。
九、大纲的解释与执行
本大纲由公安部人事训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

一、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56学时)
(一)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我国政治体制与政府机构运作
(三)公共经济与公共政策
(四)电子政务
(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六)国家公务员制度与公务员纪律及行为规范
(七)机关公文写作与处理
(八)保密与国家安全
二、党的公安工作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21学时)
(一)党的公安工作
⒈公安工作的历史简介
⒉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任务和宗旨
⒊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⒋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⒌公安队伍建设和管理
(二)人民警察基本素质与职业道德
⒈基本素质
⒉职业道德
⒊职业纪律
三、法律基础知识(140学时)
(一)法学原理
⒈法律的本质
⒉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二)宪法
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⒉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⒊宪法的实施保障
(三)人民警察法
⒈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职权
⒉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⒊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
⒋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四)刑事法
⒈刑法
⑴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⑵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⑶犯罪形态
⑷正当行为
⑸刑罚的目的和种类
⒉刑事诉讼法
⑴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⑶立案、侦查与起诉
⑷审判与执行程序
(五)行政法
⒈行政行为
⑴行政行为的特征、内容与合法要件
⑵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⑶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⒉行政处罚
⑴行政处罚的特征
⑵行政处罚的种类
⑶行政处罚的程序
⒊行政复议
⑴行政复议的原则
⑵行政复议的范围
⑶行政复议的程序
⒋行政诉讼
⑴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⑵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⑶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⑷行政诉讼的程序
⒌国家赔偿
⑴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⑵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程序
⑶刑事赔偿的范围和程序
⑷赔偿方式
⑸国家追偿
(六)民事法
⒈民法
⑴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⑵民事法律关系
⑶民事主体
⑷物权与所有权
⑸债与合同
⑹知识产权
⑺财产继承权
⑻人身权
⑼民事责任
⒉民事诉讼法
⑴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⑵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⑶主管和管辖
⑷当事人与共同诉讼人
⑸诉讼代表人、诉讼中的第三人与诉讼代理人
⑹法院调解
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四、公安业务(133学时)
(一)公安业务基础
1.公文写作
2.科技知识、手段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
3.计算机基础
4.警务英语(选择开设)
(二)治安管理
1.治安管理工作概述
2.治安案件查处
3.治安秩序管理
4.社区警务
5.户口管理
6.治安巡逻
7.交通管理(选择开设)
8.安全防范技术(选择开设)
(三)刑事侦查工作概述
⒈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和原则
⒉刑事犯罪现场的保护
⒊刑事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
⒋国保工作的形势与任务(选择开设)
⒌经济犯罪问题(选择开设)
⒍禁毒斗争(选择开设)
⒎反恐怖斗争(选择开设)
四、队列与体能训练(84学时)
(一)队列训练
⒈单警队列动作
⑴立正、稍息、跨立、停止间转法
⑵行进、立定、齐步、正步、跑步、踏步
⑶步法变换(齐步、正步、跑步互换)
⑷行进间转法
⑸坐下、蹲下、起立
⑹敬礼礼毕
⑺脱帽、戴帽、夹帽
⒉集体队列动作
⑴集合、离散
⑵整齐、报数
⑶出列、入列
⑷行进、停止
(二)体能训练
1.体能训练常识
⑴基本素质训练法(柔韧、协调、速度、力量、耐力)
⑵伤害事故的预防
2.体能测试
⑴男子:100米跑、10米×4往返跑、1500米跑、引体向上、俯卧撑
⑵女子:100米跑、10米×4往返跑、800米跑、仰卧起坐、俯卧撑
3.专项体能训练
⑴男子:200米障碍跑(护栏、天梯、独木桥、凹凸路面、模拟人群、高墙、低矮空间、模拟门窗等8项)
⑵女子:200米障碍跑(护栏、独木桥、凹凸路面、模拟人群、低矮空间、模拟门窗等6项)
五、警务实战基础知识(21学时)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⒈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⒉当前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问题不容忽视
⒊端正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二)增强执法安全和警务规范意识
⒈安全是警务活动的重要前提
⒉严格按照警务执法程序办事
(三)严格执行关于实施强制措施和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规定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限的规定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关于警械和武器使用的规定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关于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的规定
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关于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公务用枪的使用、公务用枪的保管等规定
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使用枪械的规定
六、警务基本技能训练(共140学时)
(一)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
1.基本练习
⑴基本姿势;⑵步法移动;⑶倒地自护
2.基本防卫技术
⑴格挡;⑵躲闪;⑶搂抓;⑷掩肘;⑸提膝
3.基本攻击技术
⑴直拳;⑵勾拳;⑶推掌;⑷劈掌;⑸击肘;⑹顶膝;⑺横踢;⑻前踢
4.徒手控制技术
⑴一对一控制;⑵二对一控制;⑶三对一控制
5、解脱技术
⑴抓臂解脱;⑵抓胸解脱;⑶抱腰解脱;⑷锁喉解脱
(二)警械使用
1.人民警察使用的警械与防护装具
⑴警械;⑵防护装具
2.手铐的使用
⑴背手上铐;⑵举手上铐;⑶倒地上铐
3.警绳的使用
⑴手腕捆绑;⑵手臂捆绑
4.警棍的使用
⑴基本姿势;⑵挡;⑶劈;⑷戳;⑸别
(三)搜身带离
1.搜身的动作要领
2.徒手带离技术
⑴抓臂带离;⑵折腕带离;⑶别臂带离
3.带离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武器使用
1.人民警察使用的武器
⑴警用杀伤性武器:手枪;微型冲锋枪;狙击步枪
⑵警用非杀伤性武器:18.4mm防暴枪;38mm防暴枪
2.手枪常识
⑴手枪各大部件名称及用途;⑵验枪;⑶分解与结合;⑷装退子弹;⑸故障排除;⑹手枪的携带;⑺常见的违规操作;⑻枪支使用规则
3.手枪基础射击
⑴持握手枪;⑵射击姿势;⑶据枪、瞄准、击发;⑷易犯错误及纠正方法
4.手枪初级实用射击
⑴快速掏枪技术;⑵快速射击技术;⑶易犯错误及纠正方法
(五)通信联络
1.警用无线通信勤务操作规范
⑴正确使用对讲机;⑵警用无线通信的安全保密;⑶警用无线通信勤务规范
2.现场手势联络方法
⑴数字表示;⑵告知表示;⑶人物表示;⑷地形物品表示
(六)现场急救
1.徒手心肺复苏
2.止血
3.固定
4.包扎
5.搬运
七、警务基本战术训练(共84学时)
(一)警务战术原则和基本动作
1.警务战术原则
⑴依法处置、遵守程序;⑵防控为先、力保安全;⑶充分估势、随机处变
2.单警基本动作
⑴观察;⑵运动方法;⑶利用地形和掩蔽物
(二)对嫌疑人的盘查
1.盘查的特点
2.盘查的基本程序
3.盘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4.对几种情况的处置
⑴对语言不配合情况的处置;⑵对行为不配合情况的处置;⑶对发生袭警情况的处置
(三)对嫌疑车辆的查控
1.查控嫌疑车辆行动的特点
2.查控嫌疑车辆的基本程序
3.查控暴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车辆
(四)对建筑物的搜索
1.建筑物搜索行动的特点
2.建筑物搜索行动的基本程序
3.对一般建筑物的搜索
⑴对房间的搜索;⑵对楼梯、楼道的搜索
(五)抓捕犯罪嫌疑人
1.抓捕犯罪嫌疑人行动的特点
2.抓捕犯罪嫌疑人行动的基本程序
3.特定环境下的抓捕
⑴室内抓捕;⑵室外抓捕
八、战例评析(21学时)
具体战例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收集整理,下发使用。

4、被车管所认定为行驶证嫌疑的会查封车辆吗?

被车管所认定为行驶证嫌疑的,会查封车辆

5、警务实战控制语言都有什么?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肩负的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十分艰巨,全面提升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提高基层和一线民警执法水平和警务实战能力并有效遏止公安民警伤亡问题迫在眉睫。笔者认为,要搞好警务实战训练必须树立先进的训练理念,只有搞好了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务实战训练,才能全面提高广大民警的素质,才能为钦州推进“两个主战场”建设、实现“三大目标”、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钦州作出应有的贡献。警务实战训练是针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社会治安形势及其基层和一线公安机关警务实战行动的特点,以提高公安民警保护人民、惩治和制止犯罪、维护稳定的能力为主要目的,以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突发性紧急情况时的基本处理手段、程序和方法为重点内容的训练。警务实战训练是公安机关初任民警上岗培训、晋职晋衔培训、基层和一线实战部门民警培训等“三个必训”和“深化大练兵、苦练基本功”的重要内容。全警大练兵活动以来开展的警务实战基础训练,是针对广大民警的打基础的训练,是紧紧围绕基层和一线警务工作需要,把“一要、二增强、六会、五掌握”作为基本内容的训练。其主要特点是强调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民警思想,统领警务实战训练;强调“训练为实战服务、训战一体化”的指导思想;强调不断强化基本功训练,促进民警基本素质的养成;强调构筑训练平台,促进训练资源有效的优势整合。能不能按照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思维方式,营造了一个“兼顾众异、包容多样而得其平衡”的民主、动态、和谐的训练环境,已经成为影响训练效能和质量的关键问题之一。针对不同的训练对象、训练内容和训练目的,各级公安机关应该不断突破原有的训练模式和传统的灌输式训练方法,积极实践并探索新的训练方法,如问答法、讨论法、辩论法、座谈法、评议法、想定法、演练法、对比法、讲评法、考核法、竞赛法,使训练效能不断得以提高。我们对警务实战训练理念有一个逐步深化认识的过程,对它的概括也有一个不断思考和逐步提炼的过程。五年多来从事警务实战教学训练的实践体会,我认为警务实战训练应当树立这样的先进理念:为实战,讲实际,求实用,重实效。所谓“为实战”,就是我们一贯强调的训战结合,训战一体,战训合一,训练和实战不能搞成“两张皮”。通俗地讲,就是“仗怎么打,兵怎么练;兵怎么练,仗怎么打”,训为战所导,战为训所依。训练的目的,就是使民警牢固树立法制观念,遵照我国的立法原则和法律规定,掌握依靠人民群众、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有效制止违法犯罪的实战本领。为此,就要真训真练,重点训练“一要(要严格树立依法执行警务的观念)、两增强(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警务规范意识)、六会(会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会使用警械、会搜身带离、会使用武器、会通信联络、会现场急救)、五掌握(掌握警务战术基础动作、掌握盘查嫌疑人的方法、掌握查控嫌疑车辆的方法、掌握搜索建筑物的方法、掌握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方法)”,练真功夫,不为应付检查考核,不为表演,不作秀,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切实实现训练所预期的目标,切实有效地为实战服务。所谓“讲实际”,就是训练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国家很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治安特点殊异,队伍的素质和层次有差别,警种岗位有区分。训练工作必须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又不拘泥训练条件,如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以建设高度仿真的警务战术训练场馆、室内射击馆、多功能技能训练馆;经济条件差的地方,也可以在简陋的场地、场所、场馆进行训练;训练器械、器材不足,可以用简易的模型、器具代替,还可以自己动手制作一些器材;因人制宜,因人施教,不要搞“齐步走”、“一刀切”、“大锅饭”,如对交巡警训练,重点进行对嫌疑人的盘查、对嫌疑车辆的查控训练;对派出所民警训练,重点进行攻防技术、警械使用和搜身带离、对嫌疑人的盘查、对嫌疑车辆的查控、抓捕犯罪嫌疑人等训练,不断增强训练的针对性,提高训练效能。所谓“求实用”,就是突出一个“用”字,训练是手段,运用才是训练的目的。训练的内容要方便好使,简明快捷,注重细节,不仅会做,而且善用,能够从实际出发,依法解决问题。例如,香港警方的《安全防御方法》实际上就是警察正确使用枪支的要点,它图文并茂,直观形象,一目了然,十分实用。又如公安部政治部编写的《警务实战基础训练教程》,内容易懂易学,对广大民警又非常实用。所谓“重实效”,就是要通过训练,培养深刻懂法、认真执法、善于用法履行职责的聪明民警,使民警获得真本事。为此,在警务实战训练中,既强化忠诚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教育和宗旨教育,弘扬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优良品质和果敢顽强的战斗精神,又要强调讲究战术智慧和方法策略,强化民警的安全防范意识、执法程序意识以及随机处变能力的训练,适应实战需要,不做无谓牺牲,又能出色完成任务。实效是否取得,不能凭感觉,而要在实践中接受检验。

6、公务员警察上岗培训都培训什么?

体能copy、防卫控制、棍盾组合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

培训内容:理论课:警察法、公务员法、公安基础知识、相关行政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枪支、警械管理有关规定、警衔管理有关规定等。

7、对嫌疑车辆查控后,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 A.立即对嫌疑人进行控制 B.向指?

朋友,这个一定要注意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将人员带离车子,人车必须第一时间分离,然后分别进行盘查!

8、对嫌疑车辆,交通警察扣车后,无论车主是否提供合法来历证明,交通警察都应当在扣车时限到期时

当然是错的啦!抄
车辆的合法来历证明都不能说犯罪分子不会用这辆车来犯罪,对吧?
合法来历的证明只是证明这辆车子在中国的土地上行驶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承认有这辆汽车存在的仅此而已。
如果这辆车来历合法,但是犯罪分子用它来犯罪,公安机关管你这辆车合法不合法,一概扣留。直到查出这辆车不涉及犯罪案件,这样就给回你了!
合法来历证明和嫌疑车辆是不同的两件事情

9、公安局扣留犯罪嫌疑车辆一般扣留多长时间

公安局扣留罪犯嫌疑车辆一般为3天,如果与案件无关,三天之内返还。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2、《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扣押车辆的情况规定:

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关的,比如说作案工具类似的情况,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是有权扣押的,因为作案工具是要作为一个证据随案走的。

车辆处理的情况:

随案移交,比如这个案子作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随案到检察院、法院,最后对车辆做一个明确的规定,是拍卖还是发还,还是怎么处理,由法院作出规定。

如案情不是特别严重,公安机关在查扣以后发现与案件的关系不大,当时查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判明不是很准确,后来认为车辆和案件无关就要及时发还,不能寻找各种理由强行扣押、长时间扣押,更不允许对涉案车辆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民警未经同意私自使用车辆,都不允许。

(9)对嫌疑车辆的一般查控程序有扩展资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可以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2.扣押的物证、书证范围仅限于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随意扣押。如果发现是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凡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绝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强行扣押。

3.根据刑事诉讼法115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扣押清单上注明。对于应当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并由专人负责保存。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其中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5.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6.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侦查机关只要查明该款项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不管是以何人名义,何种方式存入、汇出、汇入的款项,都可以依法予以查询和冻结。另外,根据六机关《规定》的有关规定,侦查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7.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的过程中进行的,在勘验、搜查过程中发现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都应当扣押,同时,扣押物证书证又是一种独立的侦查行为,可以单独进行。


与对嫌疑车辆的一般查控程序有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