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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三包车辆

发布时间:2021-01-26 23:24:09

1、汽车三包法是必须强制性法律法规吗

是的

2、公司买车不享受国家三包政策吗?

首先,汽车三包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中明确定义了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另外,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也就是说三包执行后有两种可能:
1、如果公司或单外在购新车时由于买方不是个人,经营者不提供该车的三包凭证,那么在该车转给个人后,个人无法出据该车三包凭证,不享受三包规定。
2、公司或单位购买新车后,依然可以拿到该车的三包凭证,但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的,所以在公司或单位名下时虽然在三包期也有三包凭证但不享受三包,当转移给个人后,由于可出剧该车三包凭证,所以个人名下的车在刨除公司使用的时间外依然在三包有效期内的时期,是可以享受三包的。
因此,关键是购车时是否拿到了该车的三包凭证。

3、汽车三包包括哪些内容

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专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属,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汽车三包政策 消费者应注意的规定有:

1、不能私自改动车辆。汽车三包政策规定中显示,“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2、必须在指定维修站做保养。汽车三包政策还规定,“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这意味着,消费者如想被汽车三包政策保护,就必须在汽车三包政策期限内去官方指定维修站进行定期保养。

3、汽车三包政策的第十七条中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4、汽车三包指哪儿三包?

你好,汽车三包是厂家对销售车辆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汽车三包是厂家对销售车辆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5、汽车的“三包政策”是什么意思?

1、换车
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2、退车
发动机换两回仍不正常可退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3、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
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6、汽车为什么不享受三包法?

早在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草案)。但历经6年之久,这份草案仍未能转正,仍处在“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尴尬境地。

如今,汽车三包已鲜有人提起,甚至在讨论氛围浓烈的两会上也不见有代表委员提及,轰轰烈烈的汽车三包草案似乎已被有意或无意地尘封起来。在2010年3·15即将到来之际,汽车三包草案为何不能出台、何时能够出台依然牵动着众多业内人士尤其是广大汽车消费者的心。

投诉倍增 现行法规短板明显

中国目前缺乏对汽车质量问题积极有效的监管法律法规已成为业界普遍共识。或许有人提出,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汽车召回制度不是可以解决问题吗?而且在已经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前提下,为什么还要实行汽车三包制度?这还要从三包和召回的区别说起。

首先,“召回”和“三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召回”要面对的,是由于非偶然性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三包”是针对个别消费者的个别问题;其次,“召回”和“三包”适用法律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实施“召回”是政府按照被授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属于行政法律责任,“三包”规定中既有行政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也有民法中违约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

而现实是,日常的汽车消费中,个体投诉会更多,寄望于汽车召回制度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个体遇到的问题,根本就不现实。

另外,在目前“三包”还未出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如发现车辆质量问题而要求退车或换车,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四法一办法”,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其中,对于产品质量有缺陷的汽车,都有相关的条文来作为消费者要求退车或换车的法律依据。

而早在2000年,浙江省就已经出台了《浙江“三包”商品目录》,这一目录把汽车纳入其范围内,并规定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然而,由于汽车是一件特殊商品,汽车厂商对浙江省“汽车三包”规定基本上都视而不见,而 “浙江汽车三包”本身的细则也还很不完善,比如什么样的情况符合退换车条件,都还没有具体约定。

正是由于目前此类相关条例尚不够具体,并没有明确表明在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提出退车或换车的要求。因此,目前仍需要通过协商、调解等手段才能得到解决。而厂家或经销商是否配合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所以国人才能有机会欣赏到世界上少见的荒诞剧:铁锤砸大奔、毛驴拉宝马、水牛拉车等“中国式维权”……这些极端的维权方式在让人好笑的同时,又感受到一种别样的心酸。

三重包袱 致使三包难产

业内人士认为,如今,汽车三包制度由呼声热烈到难产再到流产的过程,其实也是其所面临问题清晰化的过程,事实上,有三重包袱必须要卸下,汽车三包制度才有可能跨过障碍物。

首先,一旦消费者所购买车辆的产品质量有问题,谁来充当检验机构,谁来承担巨额的鉴定费用?目前,国内社会性的汽车质量鉴定机构并不多,而且其鉴定费用通常都不低,一辆车十几万元的鉴定费用实属正常,如此巨大的产品质量鉴定成本,无疑让一般的汽车消费者望而却步。

此外,根据我国的行业管理惯例,一般都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更增加了购车者的维权难度。进行车辆检测需要花费高额的鉴定费用,还要经过复杂的申报程序,这些都不是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所能承担得起的。

其次,哪些对象在“三包”范围之内?这也是汽车“三包”尚在草案阶段就引起广泛争议的话题,按照草案的相关规定,“三包”规定出台前销售的车型、非自然人购买的车型(如出租车、公务用车等)均不在“三包”范围之内,这意味着不少汽车均不在“三包”保护范围之内,其法规的完整性受到质疑。

第三,如何有效执行,这是众多专家都表示担忧的重要一点,相比于国内汽车厂商,汽车消费者显然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而他们对汽车产品质量的了解,和厂家相比,更是处于明显的不对等地位,在“三包”实施后,如何保障有效执行,仍然不容乐观。

各方利益博弈 责任难以落实

汽车三包制度是关乎消费者、厂家、经销商利益的“民生”政策,也正是因为其关乎民生、关乎各方利益的政策,早在2004年刚提出时就变得异常敏感。曾全程参与三包草案起草修改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王前虎就表示,在前几次三包征求意见时,厂家的意见就很大。如何平衡厂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一直是三包政策制定中的一个敏感话题。

与此同时,在三包权利归属问题上,厂商与经销商的利益博弈也并未解决。这一点可以从三包草案条文中看出端倪。三包草案第五条规定:“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这是整个草案的总原则,也是三包草案最受争议的焦点之一。因为这意味着经销商必须直接面对消费者请求。

有经销商就坦言:“经销商是负责销售的,但如车辆存在问题,往往受到直接经济损失的肯定是经销商,因为不管退车还是换车,厂家一般都要求经销商来执行,这样经销商会非常被动,所以如果在没有确定权责关系之前,我们希望千万不要推出‘三包’规定。”

2009年,中国汽车以1300多万辆的总销量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随着这一顶名副其实的桂冠被中国摘得,随之而来的汽车质量问题也将会以几何倍数递增。随之衍生的问题,今后或将严重地考验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的能力。

7、车辆的国家三包标准是

包修,包退,包换

8、哪些不属于汽车三包范围?

1、因不可抗力2、能抄提供有效发袭票和三包凭证;3、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4、消费者所购汽车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5、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6、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7、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8、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9、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9、国家车辆的三包是什么

1.包修。在“三包”期限内,凡系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经“技术服务中心”或“特约维修站”进行技术鉴定后,一律给与免费修理。
2.包换。在“三包”期限内,如发生无法修理的质量问题,经“中心”或“特约站”鉴定后,可以给予免费更换合格的零件或总成。
3.包退。在“三包”期限内,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经前两项处理后仍然达不到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用户提出书面退货要求,经“中心”鉴定确认,根据其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收取折旧费(货车折旧费1元/公里,厢式车折旧费1.5元/公里)后,可由销售商办理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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