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汽车管理细则
为了更好地做好全局各部门用车服务,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根据本局特点,制订如下规定:
一、工作制度
1、驾驶员应遵守作息时间,并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如本人有事需要离开,需向办公室请假,并告知所去地点和时间。
3、上班时间做到服从分配、听从调度、不得找借口推诿。休息时间或节假日,因公事必须用车的,应做到随叫随到。
4、积极参加局和科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5、团结友爱、互相关心、尊重领导,努力完成各项用车任务。
二、用车制度
1、按照先重后轻,先远后近,先领导后一般同志的原则用车,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一般不准交换车辆驾驶,特殊情况需要交换车辆驾驶的,需经办公室同意。不准擅自把车辆交给非本单位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
3、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应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地点,不得擅 自离开。
4、禁止公车私用。
5、上班时间车辆应做到停放有序。
三、车辆保养和汽配、油料管理
1、车辆维修保养:一般由驾驶员提出,经办公室负责人检 验,根据车型及故障程度,到定点修理厂修理(除外地执行任务外)。修理项目驾驶员应核对后签字。
2、汽配管理:需要换配件的车辆,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 方可购买。做到配件与清单相符。
3、油料管理:远途外地用车除外,加油须使用油票,领用人签字并登记行驶里程数,平时要节约用油。
四、安全行车制度
1、驾驶员应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车制度,提倡 开安全车、行文明车,严禁酒后开车,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
2、爱护车辆,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不带故障行车,以确保行车安全。
五、奖罚制度
1、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年终一次性发放安全奖。
2、私自出车一次者,办公室提出警告,二次者扣除半年安全奖,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用由本人自负,并扣除全年安全奖。
3、擅自把车辆交给非本单位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违者给予警告并扣除全年安全奖,造成交通事故,由本人负全部责任并扣除年度安全奖。
4、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不按指定地点停放,造成车辆损失和失窃,由本人自行负责,并扣除全年安全奖。
5、发生交通事故,按责任(以交警队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为准)作如下处理:
(1)对事故认定在2000元以下负全责的或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负次责的,扣除半年安全奖;
(2)对事故认定在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负主责的或20000元以上负次责的扣除全年安全奖。
6、发生下列情形者,解除劳动合同:
(1)私自出车三次者;
(2)私自出车造成严重后果者;
(3)擅自把车辆交给外人驾驶,情形恶劣者;
(4)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20000元以上负全责者。
2、请问有没有什么法律细则或管理条例规定不准在水库大坝周边经常跑重型车辆?
1、看看《水来库大坝安全管理条自例》
2、相关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3、如果坝顶是经批准兼做公路的,要看"经常跑重型车辆"是否危及大坝安全。
3、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4、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暂行规定与解读
自2010年12月23日我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以来,在广大市民和在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理解和支持下,我市小客车数量调控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了预期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为此,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委、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从2012年 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全年12期现场公开摇号工作实践表明,《实施细则》确定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政策实施中可操作性强;小客车指标申请简便,各审核部门并联同步审核,高效准确;摇号现场公开、透明,现场抽出6位申请人代表通过计算机摇出6位种子数,再由计算机随机产生指标分配结果;摇号结果可通过互联网、区(县)办公窗口、12580电话等多种渠道查询,便捷可靠;中签后指标书下载打印方便,第二日即可办理车辆相关手续。
2011年度,摇号工作得到了指标申请人的大力支持,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共随机抽取了216位申请人代表,还特邀了168位代表到现场观摩,参与摇号工作。每期摇号时都有市监察局的监察人员和公证处公证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整个摇号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到2011年12月26日圆满完成了2011年度个人和单位小客车指标配置工作,全年共无偿摇号配置小客车指标245610个(含过期未使用重新配置指标)。 (一)解决新注册企业申请摇号资格问题
随着北京市投资环境的改善,每年都有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等入驻北京。为支持新注册企业在京发展,使新注册企业与其他企业具有同等申请资格,《实施细则》修订后补充了以下规定:“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该条款明确了新注册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申请指标条件相同:税额标准相同、编码数的税收额度相同、每年最多编码数相同。
(二)对个人摇号编码有效期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个人申请编码有效期为3个月。“有效编码保留3个月”是指申请编码自审核通过之日(每月25日)起,可自动连续参加3次摇号。
优化和完善申请系统。操作便捷、简明,申请人在上网查询摇号结果时,未中签而需要继续参加摇号的,只要点击“确认延期”按钮,审核通过后的个人申请编码有效期将自动延长3个月。3个月后,也就是参加了3次摇号后未中签的,只要再次点击“确认延期”按钮,审核通过后也会自动延长3个月有效期,以此类推。
(三)修订完善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的小客车指标管理问题
为防止极个别人利用法院判决等骗取小客车指标,《实施细则》修订完善后的条款明确了:“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四)明确更新指标申请期限为6个月
《实施细则》修订后增加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当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出售、报废日期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手续的日期。
(五)进一步明确年度指标配置额度管理
为避免原《实施细则》第五条解读可能产生的歧义,将原第五条修订为:“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一)新注册企业,以企业成立日期为准,该条款解决了新注册企业当年不能申请配置指标的问题。
新注册企业当年申请配置指标,填报税额应为截止到申请日的上月底实际缴纳入库的税额。在下一年度申请配置指标时,按老企业对待,但须在填报纳税额时扣减上年度已中签指标数相应的纳税额。
系统操作说明:
1、企业申请小客车指标进入北京缓解拥堵网站首页“新购车辆填报”→“企业新购车辆填报”,进入企业申请填报页面,填报内容增加了“成立日期”。
2、“单位名称”“成立日期”“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注册号”按照市工商局网站→“企业信用”的相应内容填报。
3、新注册企业填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当年1月1日至申请日上月底”期间实际缴纳入库的税额。在下一年度申请配置指标时,按老企业对待,填报的纳税额为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税额,但计算可申请编码数时会扣减上年度已中签编码数。
(二)个人申请编码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保留3个月,在一个有效期之内(即3个月内)只能确认一次,每次确认后经审核通过有效期在原有效期基础上增加3个月。申请编码在审核通过的当月25日至第4个月8日期间可进行第一次确认,确认并审核通过后有效期截止到第7个月的8日,往后依此类推。
系统操作说明:
1、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8日期间申请的经审核通过的编码,有效期截止至2012年4月8日,即在此期间不需确认自动连续参加2012年1、2、3月份的摇号。在有效期内(即2012年4月8日前)任何时间进入北京缓解拥堵网站,凭“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后,页面上可见“确认延期”按钮为可点击状态,点击即可完成操作。在一个有效期之内(即3个月内)只能点击1次,点击后按钮变为不可点击状态,经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在原基础上再增加3个月。第一次点击确认并审核通过后,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7月8日(即再增加3次摇号),往后依此类推。
2、2012年1月9日以后的申请,有效期为审核通过的当月25日至第4个月的8日。在有效期内任何时间进入北京缓解拥堵网站,凭“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后,页面上可见“确认延期”按钮为可点击状态,点击即可完成操作。在一个有效期之内只能点击1次,点击后按钮变为不可点击状态,经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在原基础上再增加3个月。第一次点击确认并审核通过后,有效期截止到第7个月的8日(即再增加3次摇号),往后依此类推。
3、在有效期内未点击“确认延期”的,超过有效期后可进入北京缓解拥堵网站,凭“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后,页面上的申请状态变为“申请已取消”,同时显示提示信息:您的申请有效期截止到××××年××月8日,需要重新参加摇号,请点击“重新申请”。
(三)申请个人或单位在申请提交后信息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交申请,修改相关信息。
系统操作说明:
进入北京缓解拥堵网站,凭“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后,点击“取消申请”按钮,点击后即自动退出登录。再次凭“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后,点击“重新申请”按钮,即可调出原填报信息进行修改。 (一)对出售、报废车辆申请更新指标设置过渡期。对2010年12月23日(含)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已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但未提交更新指标申请的,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提交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二)名下有应当报废机动车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在申请参加摇号或申请更新指标前,先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名下应报废机动车的注销手续。 如需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可登录北京缓解拥堵网站“办事指南”栏目查看相关内容,并可在“政策咨询”栏目进行咨询。
5、适合小公司的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具体安排分管人员负责。总经理工作用车实行相对固定,各部门公务用车需由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并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派车。各部门的专车由本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2、车辆必须由专业驾驶员驾驶,原则上定人定车。严禁私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3、非公司人员用车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4、车辆主要用于公司货物运送和人员接待等重要公务活动,其它情况原则上不予派用。公司员工个人用车或兄弟单位和个人借车必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5、除领导有明确要求外,下班后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驾驶员自行停放的,务必确保车辆安全,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6、办公室必须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掌握好出车去向。办公室会同财务部要每季度对各车里程及油料核实统计上报一次。
二、车辆维修
7、所有车辆必须保持整洁,洗车实行定点。每辆车每周使用洗车卡清洗车辆一次。日常车辆清洁由司机负责。
8、维修车辆和购置车内设施必须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9、车辆修理一般在定点修理厂进行。
10、所有维修工作均应遵循采购程序。车辆出差前要搞好检修工作,出差中途车辆必须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在特约维修站(厂)实行简单维修,维修必须附有清单,换件的必须交旧件。报销时随车领导必须在票据上签字。
11、车辆维修原则上不得突破定额标准。维修金额过大的由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审批。
12、车辆不得超标准进行内部装饰。车辆设施购置应填写报告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车辆油耗
13、车辆油耗按以下标准执行: 年平均 L/100km
14、车辆用油统一购买,凭票(卡)加油。车辆加油必须是油票(卡)与车辆相对应,严禁给非本单位车辆加油,违者处以2倍经济损失赔偿。
15、驾驶员必须保证里程表正常运行,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报告。驾驶员每月1号将车辆上月行驶里程数填报给办公室备查,办公室分管人员必须每月定时对里程表进行检测,做到车、票(卡)、油、里程应基本相符。
四、奖惩
16、下列情况下发生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1)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
(2)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者;
(3)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4)违反交通规则或不按指定地点停车造成车内贵重物品和现金等被盗。
17、不经交警和有关部门裁决,但又有车辆或其他损失而私了的,费用自理并不得在单位报销。
18、驾驶员本人非违规驾驶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19、意外事故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受损有公司酌情研究处理
20、不经审批的维修、购置、整容装饰和换胎、补胎以及超审批范围的各类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21、在任职期间认真工作,无违纪违规行为,能积极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表现出色,安全行车一年者,由公司在年终考核中予以奖励。
(5)车辆管理制度细则扩展资料:
车辆管理制度是为了使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最真实的反应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
第十四条 使用人意图虚伪欺瞒而产生与因公遗失(或无修理价值时)相同的结果,或擅自当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损失)一次偿还。
第十五条 机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但业务用货车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总务部门联络,总务主管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6、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993年10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次修正 2002年6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含养路费附加费,下同)征稽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促进我省公路交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按照国家“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
各市、县(市)养路费征收工作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按照“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组建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手扶拖拉机和畜力车养路费,由各市、县(市)公路主管部门按手扶拖拉机征收标准征收。并按照“收支两条线、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县(市)以下支线公路、市郊公路和公路汽车渡口的养护、改建、大中修工程。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本实施细则及时向车籍所在地的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和办理免征手续。各级征稽机构及其征稽人员行使征费稽查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领导,支持征稽机构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行政规章和措施,协调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要健全征稽机构,按征稽工作业务和岗位设置需要,配备征稽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应征不漏。
第二章 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养路费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省有关征费政策、法规、规章,认真贯彻“应征不漏”的原则,确保各项征费任务的完成;
(二)按章征费,加强费源(车辆)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报停)车辆及其牌证管理、征稽票证管理、费款存储和上解制度管理等;
(三)依法上路上户对有车单位、个人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靠在停车场、车站、码头、作业场地、车辆通行费收费站、风景游览区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检查,对有车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使用情况、报停车辆存放地点、车辆营运帐目和有关缴纳养路费的财务帐册进行稽查;
(四)根据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需要,加强源头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上路巡回检查。
(五)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车单位、个人和车辆驾驶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
(六)与公安、农机、石油和军队等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了解和掌握车辆新增、报废、异动、供油等情况,组织人员通过车辆年审年检,核验养路费票证及缴费情况;
(七)加强养路费征稽队伍建设、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征稽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七条 各级公安、农机、石油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稽机构做好养路费征稽工作,提供车辆和驾驶员等有关档案和统计资料,在办理新车入户、补换牌证、异动 、转籍、过户、改型、报废、车辆年审年检以及供油时,应同时检验养路费缴、免凭证或征稽机构签发的免费不发证车辆的证明, 以及新增车辆养路费注册入户证明,凡没有养路费缴、免凭证或证明的应令其到征稽机构办理补交养路费后,方可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和指挥牌(灯)。养路费征稽专用车辆,应装有白底蓝字的“中国公路征费”标牌、公路路徽标志、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征稽机构可根据费款解送及征费稽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当配备必要的保安防范器械,逐步完善车辆、通讯、勘察取证装备等设施。
第三章 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征免征范围
第九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下列车辆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一)凡领有行车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学习牌证和专用牌证等)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含炮台车)、拖带的平板车、胶轮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二轮、侧三轮、轻骑),以及领有牌证、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为地方培训驾驶员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港、澳、台地区在内地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车辆;
(五)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六)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七)临时入境的各种外国籍机动车辆。
第十条 对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自用,并由国家预算内行政经费和教育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及以下的小轿车、小吉普车、小客车。
(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三)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出租车)。
(四)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明显专用标志的下列特种车、专用车。
1.城市环卫部门的专用装运垃圾车、粪便车、洒水车和城建部门的路灯修理专用工程车;
2.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卫生部门所属的专业医院、中心医院、救护站、防疫站的专用救护车、采血车、防疫车;
3.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
4.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定编内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设有专用固定消防装置的消防车和森林专用消防车;
5.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
6.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7.港航监理车。
(五)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城市市政养护管理部门从事城市道路养护的专用车辆,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公路工程指挥车,路政管理车,养路费稽查车。
(七)经县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
(八)经征稽机构核定在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林场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积材车。
本条所列第(二)、(三)、(五)、(七)、(八)项规定暂定免费车辆的单位应到当地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免征注册登记,其余各项规定免费车辆的单位均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免征手续。领取免缴证;省级机关直接到省级征稽机构办理免征手续。免费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性运输的,均应交纳全额养路费。
第十一条 对下列车辆暂定减征养路费,但在改变减征条件、超出减征范围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一)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免征单位自用的各类货车、客货两用车和五座以上(不含五座)的各型客车减半征收养路费(不含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二)乡镇医疗卫生院和企事业单位自办医院的既用于救护又用于本院医务的救护车减半征收养路费。
(三)农场、林场、矿山、油田等单位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其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不包括20公里)30公里以下的,根据其单位车辆跨行公路的情况减征20%的养路费;30公里以上(不含30公里)40公里以下的,减征30%;40公里以上(不含40公里)50公里以下的,减征40%;50公里以上(不含50公里)的减征50%。
(四)跨行公路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旅游车)其跨行公路里程在十公里以内的(含十公里)按全费额的三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十公里以上、二十公里以下(含二十公里)的按全费额的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二十公里以上的按全费额计征。
以上各条计算养路费结果“元”以下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第四章 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省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7、谁能给个实用的小区门卫实施细则或管理方法?
一、保卫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二、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做好人员、车辆进出检查、验证和登记工作,不准闲杂人员随便进入。公司内部人员进出要登记指纹;内部职工家属和外来施工人员进出时需持临时出入证;外来人员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三、对外来访人员要问明来意,查验其证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包括入内时间、姓名、单位、事由以及携带物品),进行登记后与所访部门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放行。若无有效证件、不履行登记手续或经确认其无进入必要的,有权拒绝放行。若未经允许擅自放行的,给予10元/次/人的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对进出车辆要做好登记(包括车牌号、事由、装运物品)检查、核对,装运货物车辆出门时凭出门条放行。若未按规定检查、核对的,给予20元/次/人的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五、做好出入公司大门的人员和车辆疏导工作,保持人员、车辆进出井然有序,使大门口畅通无阻。
六、协助、配合公司内保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巡逻和消防工作。
七、要爱护公司公共财物,对损害公司财物的行为要予以阻止,若对该行为没有阻止的,给予50元/人/次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退回保安公司处理。
八、班前班中不得饮酒,不得看书看报、闲聊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若有类似现象发生按20元/次/人处以罚款。
九、在上班期间,必须着装整齐、精神饱满。处理问题时,要态度和蔼、有耐心、以理服人、不得打架骂人。
十、若发现安全等方面隐患和管理漏洞,要积极向公司领导反映或提出整改建议,公司采纳建议的,视情况而定给予奖励。
8、危险品运输车辆及司乘人员管理条理或细则
【关闭窗口】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品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发稿人: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来文单位: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更新日期:2005-10-19 阅读次数: 一、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六项安全管理制度。 2005年度评价中,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修订完善了出车前安检派车单制度、单车行车日志制度、定期人车见面制度、运输安全卡制度、从业人员变动申报备案制度、车辆定点维修制度,属地运管所要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与省局文件附件内容不符的,要督促企业更改一致,随车携带。应急预案未进行演练的企业必须在9月30日前组织实施一次演练,属地运管所负责监督落实,对演练结果实施评价,并将演练照片、评价表上报市处。 二、严格落实9号部令,加强隐患整改。 国家交通部2005第9号部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1、取消移动罐体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我市目前有5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存在移动罐体车辆,分别是:神州运业集团安迅运输公司、老河口顺通运输公司、宜城新建运输分公司、南漳华宇运输公司、锦通物流公司。这些移动罐体车以运输酸、碱、甲醛等化学危险品为主,这些企业必须将移动罐体拆除,属地运管所负责监督落实并收回原有危险品《道路运输证》上交市处。企业确需运输该类危险物资,可以更新为符合规定的专用罐车后,重新申办危险品《道路运输证》。 2、枣阳金达运输公司容积超过10立方米的运输剧毒品专用罐车,必须更换成10立方米以下的专用罐车,凭公安部门更正颁发的行车证,重新办理危险品道路运输证,枣阳运管所负责监督落实并收回原有危险品《道路运输证》上交市处。 3、宜城万昌运输公司运输爆炸品的专用厢式车必须保证每车次运输量不超过10吨,核定载质量超过10吨的要逐步更新为10吨以下的专用厢式货车,宜城运管所负责监管,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