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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车辆中介

发布时间:2021-02-04 05:38:43

1、有处理车辆违章中介吗

你好
各个地方车管所都可以找到位置处理的
在车管所门口看到无所事事的人你可以打听一下
这类人差不多都是黄牛专门帮人处理违章

2、买车险送油卡的猫腻

买车险送油卡copy是真的吗?

相信不少车主听说买车险送油卡都会非常心动,常常听到车主询问“汽车保险送油卡靠谱吗?”“车险送油卡是真的吗?”这样的问题。不过在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以后,买车险送油卡已经被严厉禁止了。

在保监会发布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或采取积分折抵保费、积分兑换商品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这意味着今后买车险送油卡将被全面禁止,虽然汽车保险送油卡不再靠谱,但是在车商、电销、第三方平台等主流的车险销售渠道中,个人“暗补”仍不绝于市。根据调查,不少汽车保险业务员承诺返现,返的钱其实都是从业务员的佣金里扣。

一般来说,业务员的工资主要就来自于佣金,是从每笔签单成功的保费中抽取规定的比例发放给销售人员。所以如果一名业务员想要维护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和老客户联络感情,就会从自己的佣金里拿出一部分作为返现,返给客户。

3、要怎么整治各地中介

中介公司是房地产流通行业的服务商,如果是业主放盘中介公司去撕掉那是中内介公司不对,但容如果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中介费的合理的,而且国外的收费比国内还要高得多。这一点你上网再查一下就行了!
好比如租一年房子中介公司收取1/12中介费,贵不贵呢?如果一件商品从厂家最到消费者手里,中间产生的费应该不只1/12吧?这样想想,心里就过一点啦!

4、整治车险市场乱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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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为费率二次改革清障
车险市场乱象要整治了
本报北京6月6日电(记者曲哲涵)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财险机构不得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将重点打击车险市场套取费用、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车险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投保率和投保责任限额明显提升,但长期以来存在的恶性价格竞争等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各公司在车险定价上掌握了更多主动权,有些公司以超低保费拉单,不仅影响车险市场运行效率,看似实惠的价格背后是拖赔、惜赔等服务打折,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财险公司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开展不正当竞争。
费用管控也是此次监管的首要任务。财险公司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
保监会还将严打财险公司通过巧立名目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财险公司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通知》还要求财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得违规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之间的赔付率数据,导致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得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监会称,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限制保险机构业务范围、吊销保险机构业务许可证、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整治启动于商业车险费率二次改革开启之际,是为改革清障打出的组合拳。

5、车辆中介代办属于法定程序吗

中介只是帮人办理业务,他从中受益,

6、下一步要坚决整治"红顶中介" 具体是哪些

红顶中介,是一种腐败现象,指政府官员通过形形色色的手续、关卡、资质、认证,蚕食着行政审批权红利。以服务费、会费、协作费、咨询费的名义 “分红”,要么以高房租、超额水电费等享受向主管部门 “进贡”,有甚者直接将资金划转至主管部门或者所属事业单位,极大地伤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中介手法:
1、有些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与个别部门不脱钩,或者明脱暗不脱,有些中介机构的出资人就是行政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也有一些中介机构的出资人和法人代表虽在形式上与政府部门不相关,但是背后“操盘者”却是行政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这是典型的打着政府的旗号,建设的却是部门或者领导干部的“小金库”。
2、还有一种操作手法就是个别部门借着公权力的“鞭子”,搞起了“体外经济循环”。由于一些部门掌握着行政审批前期资格选拔权、审计、鉴定、评估、参评选拔、注册或公证等职权,便与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做起了“地下交易”。
3、有些中介机构或者社会团体依托行政职能,在年检或者其他审批事项中,搭车收费;有的直接将本属于行政部门的职能转化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个别部门挥舞着权力大棒,指挥企业或个人到指定或变相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有偿服务,为个别公司垄断市场撑腰助威,然后,再与中介机构进行暗箱分成。
4、分成方式更是花样百出:中介结构和社会团体要么以服务费、会费、协作费、咨询费的名义“分红”,要么以高房租、超额水电费等享受向主管部门“进贡”,要么以高息集资、投资分红的形式与主管部门结成利益共同体,更有甚者,直接将资金划转至主管部门或者所属事业单位。
5、个别部门把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当作单位“捞外快”的自留地,把自身应当承担的费用转由其管理的中介机构承担或者在中介机构报销费用;有些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领取加班费、补贴、福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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