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判责
1、在农村村来道主道里自行驶,在十字路口处与右方左拐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的位置是在没有信号灯,在这个情况下双方肯定是都有责任,交警队处理一般是主次责任或者双方一半的责任。
2、如果双方发生纠纷,最好是让交警队认定责任,最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这就是处理事故的法律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包括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哪些可以称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道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的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含义的解释属于狭义解释。
不供公众通行或者不作为公共交通使用的,不属于法律上的所称的道路。
该规定中所说的“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以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游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一般分为城市中心广场、站前广场、民用航空候机室前广场、交通广场。公共停车场是指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的一重要组成部分。大型公共场所如体育场、公园、大型商场、宾馆、影剧院等按规划在其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停车场,凡对外开放的,按公共停车场管理。某一单位用地内设置的不对外开放的停车场,不按公共停车场管理,属于非道路。厂矿道路,即工厂、矿区到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渡口衔接处的对外道路,凡是公众可以自由通行的,按道路管理。
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者楼房之间的甬道、机关、学校、单位大院的甬道以及渡口区的道路等不具有公共通行性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的道路。
对某一条道路具体范围的确定。道路的范围,城市道路以城市规划的“道路红线”为界,红线以内为道路用地,即指道路横断面上各组成部分用地宽度的总和。所谓红线,是指在道路规则设计图纸上用两条红色线条划出道路幅员,用以区分道路用地与其他用地的界限,而不是指在路面上划设的红线标志。道路交通管理,凡以按红线建成的道路,以红线为界;未按红线建成道路,以现状的街道、胡同两侧现在合法建筑边缘为界,但商店门前跨越人行道上空建筑的走廊范围内应按人行道对待。公路以边沟为界进行交通管理。
4、道路交通事故中什么是重大事故、什么是一般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中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是重大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是一般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如下:
1、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4)道路车辆事故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七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5、一般交通事故的定义是什么?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6、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抄事故责任:: 袭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7、交通事故包括哪些?
我国《道路交通安抄全法》第119条规定袭,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3)“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4)“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5)“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首先必须是车辆事故,其中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其次,应当发生在交通道路上,此道路是指允许机动车辆通行的所有地方;再次,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没有过错,但绝不可以是故意;最后,应当造成一定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