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违法停车 被城管把车拖走了。我该怎么办
你玩“套路”,人家执法人员也会依法玩“套路”。有明显禁停标志而你牛哄哄就要停,处理时版还牛B放腚的权抗拒执法,继而走人……。你的此端行为只有黑社会或“太子党”敢为,你既不是黑社会也不是”太子党“,你抗拒不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
如果你真有本事就不会在此提问了,没有摆平的本事只能服从于处罚或处理,尽量配合执法机可以少罚点或从轻(减轻)处罚。
2、城管的车可以乱停乱放吗
城管执法车辆不可以乱停乱放,身为执法公务人员更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以身作则。
城管本身就是管理城市秩序的,他们的车乱停乱放可以向其主管机关投诉,
也可以通过媒体爆光其自我约束不严问题。
3、车子被城管贴条了,该怎么办?
昨天我的车子被贴条了,但我本人随后就赶到停车场(城管还没走),找执法人员理论可不可以当场取消掉,他说不行,已经当场传到网上去了。我朋友跟我说你把身份告诉他,他应该取消掉,我后来想想这种小事情没必要,算了。为了100块不至于。
晚上我回家把交通道路安全法翻出来了(大学学的是法律),把里面的各项条款都看了一遍,并把城管执法存在的漏洞都找了出来,得出了以下几点:
1、该执法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简称规定)第一款:未对申请人当场进行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请注意,"规定"明确的"告知"必须方式是"口头"和"当场";
2、该执法人员违反"规定"第二款:未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和对当事人的问题未作响应的解释。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是:"刚刚停下几分钟,能否以教育为主,收回处理通知书?"而该执法人员的答复是:"我开出去的单子是不能收回的!已经上网了",没有直接和明确回答申请人关于"停下几分钟和能否以教育为主?"两个明确请求,而以"开出去的单子是从来收回的"为非直接的作答,且其态度非常傲慢。
3、该执法人员违反"规定"第五款:未将《违章停车通知单》当场交付本当事人。该执法人员将《违章停车通知单》直接张贴在车辆上的做法,只能适用于驾驶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都不在违章现场之下的情形,而对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离开之前及时赶到的情况不应适用。假设被其他人员剥去《违章停车通知单》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得当事人无法收到《违章停车通知单》,岂不有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的及时知情权和法定期限内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所以,该执法人员上述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4、该执法人员所执法依据也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的规定。
该执法人员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违章停车通知单》,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今天上午我打电话给他们城管局(全程录音),首先是他们指挥中心接的电话,指挥中心说这是法律问题,让我打他们法制科,我打法制科把所有法条都拿出来说了一遍,把那个法制员说傻了,他说会跟领导反映,并给了我具体管辖中队的电话要求我打那个中队的电话,中队人员给我的答复是这个违章停车通知单不是他们开的,可能是市容管理科,我又打电话给市容管理科,市容管理科解释当时执勤人员确实是没有权力消除违章记录,那我说贴了就一定没有办法消掉吗,他说如果当事人在场,执法人员可以再拍一张回来上报指挥中心进行消除,我跟市容管理科说当时执法人员并没有告知我这些权利,只说上传到网上就消不了,没有提到补救措施。市容管理科没办法又帮我转到信访科,信访科人员说我这个情况确实是违章了,但应该属于人性化执法的范畴(现在广大公安机关正在推行人性化执法和说理执法)可以协调解决罚款单,但是他要具体问一下当时执法的人员情况是否属实,让我等他电话。
下午两点多的时候信访科打来电话说我的单子被撤销掉了。
我晚上我拿着一百块钱去交话费去了。不过心里很爽,从这件事情我总结出以后我在处警的时候一定要留一个心眼,做到规范执法,不留把柄。嘿嘿
4、车子被城管贴条了,该怎么办
昨天我的车子被贴条了,但我本人随后就赶到停车场(城管还没走),找执法人员理论可不可以当场取消掉,他说不行,已经当场传到网上去了。我朋友跟我说你把身份告诉他,他应该取消掉,我后来想想这种小事情没必要,算了。为了100块不至于。晚上我回家把交通道路安全法翻出来了(大学学的是法律),把里面的各项条款都看了一遍,并把城管执法存在的漏洞都找了出来,得出了以下几点:1、该执法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简称规定)第一款:未对申请人当场进行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请注意,"规定"明确的"告知"必须方式是"口头"和"当场";2、该执法人员违反"规定"第二款:未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和对当事人的问题未作响应的解释。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是:"刚刚停下几分钟,能否以教育为主,收回处理通知书?"而该执法人员的答复是:"我开出去的单子是不能收回的!已经上网了",没有直接和明确回答申请人关于"停下几分钟和能否以教育为主?"两个明确请求,而以"开出去的单子是从来收回的"为非直接的作答,且其态度非常傲慢。3、该执法人员违反"规定"第五款:未将《违章停车通知单》当场交付本当事人。该执法人员将《违章停车通知单》直接张贴在车辆上的做法,只能适用于驾驶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都不在违章现场之下的情形,而对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离开之前及时赶到的情况不应适用。假设被其他人员剥去《违章停车通知单》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得当事人无法收到《违章停车通知单》,岂不有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的及时知情权和法定期限内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所以,该执法人员上述做法是违反规定的。4、该执法人员所执法依据也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的规定。该执法人员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违章停车通知单》,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今天上午我打电话给他们城管局(全程录音),首先是他们指挥中心接的电话,指挥中心说这是法律问题,让我打他们法制科,我打法制科把所有法条都拿出来说了一遍,把那个法制员说傻了,他说会跟领导反映,并给了我具体管辖中队的电话要求我打那个中队的电话,中队人员给我的答复是这个违章停车通知单不是他们开的,可能是市容管理科,我又打电话给市容管理科,市容管理科解释当时执勤人员确实是没有权力消除违章记录,那我说贴了就一定没有办法消掉吗,他说如果当事人在场,执法人员可以再拍一张回来上报指挥中心进行消除,我跟市容管理科说当时执法人员并没有告知我这些权利,只说上传到网上就消不了,没有提到补救措施。市容管理科没办法又帮我转到信访科,信访科人员说我这个情况确实是违章了,但应该属于人性化执法的范畴(现在广大公安机关正在推行人性化执法和说理执法)可以协调解决罚款单,但是他要具体问一下当时执法的人员情况是否属实,让我等他电话。下午两点多的时候信访科打来电话说我的单子被撤销掉了。我晚上我拿着一百块钱去交话费去了。不过心里很爽,从这件事情我总结出以后我在处警的时候一定要留一个心眼,做到规范执法,不留把柄。嘿嘿
5、城管有权扣留机动车吗
没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车辆城管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6、城管可以扣车吗
城管执法(正式)按照法规规定,在违法当事人拒不整改的情况下可以暂扣经营工具,但不能暂扣经营物品。利用车辆占道经营,城管可以将车辆视为经营工具予以暂扣。
城管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7、城管有权长期扣押车辆吗?
城管扣押车辆的时间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期间可以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所以城管也可以“扣”车,一般人可能认为这也是“扣”,其实性质是不同的,而且只能保存7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补充资料:
一、一般情况扣车不会超过十日。交警应当在勘查完交通现场后10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责任认定书作出后就可以要求提车,除非对方向法院起诉并要求保全车,否则,交警自此就无权扣留车了。
二、交警扣车的原因有2个:
1、事故车或违章车辆、故障车占道,影响道路顺畅通行,拖车为了疏导交通;
2、事故后为了进一步检查车辆是否存在刹车系统,甚至行路系统是否存在故障,以便对事故进行准确定性。
三、如果扣车超过期限,车主或管理人首先应保存好扣车凭证,超过法定扣车期限后,可以书面函告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放行。
8、汽车被城管拖走了,怎么处理?
只能去城市管理执法局处理了,但是一般是交警才会拖车,首先要搞清楚去哪版个单位。权
城管是指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承办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9、城管可以给汽车贴罚单吗?
在某些城市,城管是可以给汽车开罚单的,这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具体规定来确定的。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
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9)车辆城管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