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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车辆

发布时间:2020-08-10 07:21:35

1、关于汽车买卖问题,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法?

 事故车是否可以随意买卖,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该事故车辆已经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或扣押的,则按法律规定,不能进行买卖、过户、抵押、租赁等。 2、如果法院没有对该车辆进行保全的,则可以正常买卖

2、非法经营中涉案车辆会如何处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两个人私自买卖车辆,签的卖车协议有法律保护吗?

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且是真实有效的,不违背法律强制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则是有效合同。不过相对于机动车而言,除了交付机动车之外,还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当然登记不是必要条件,仅仅是对外公示公信的效力,不影响物权变动。

4、非法购买的车辆,对买主如何处罚

如果购买价格没有明显低于市场同类车辆的售价,可以认定为不知情。你只能退赃,保留对盗车人的追诉权,不会有刑事处罚;
反之,如果是明知是赃车或者价格远远低于市场同类车辆的售价,依然购买的话性质就不一样了,属销赃罪了,根据涉案金额量刑。
销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非法经营买卖二手汽车违法吗

1、刑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手车不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其经营二手车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构成犯罪;
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号码与登记号码有凿改迹象的车辆、各种非法拼装、组装车及不具有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证件手续不齐全)的车辆均属禁止经营车辆。有上述行为的,可能会涉嫌犯罪行为。

6、非法买卖车辆,价格2万6左右的,要判刑吗?

如果数量巨大,肯定判

7、买卖报废车辆是否违法

买卖报废车辆违法,已报废车辆不允许上市交易。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废车辆严禁买卖。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废车辆用油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部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

(一)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

(二)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

(三)未经安全检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旧机动车;

(四)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

(五)各种盗窃车、走私车;

(六)各种非法拼、组装车;

(七)国产、进口和进口件组装的各类新机动车;

(八)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各种机动车。

(7)非法买卖车辆扩展资料:

报废车就是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值50%、依照政府规定强制报废的车辆。

车使用达到一定期限 ,各个系统的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 ,维护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车的安全行驶,应当及时报废更新。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参考资料:

网络-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网络-关于发布《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8、什么叫非法倒卖车辆

通常指未经官方批准,通过投机手段以大大高于标价的价格出售。其扰乱市场秩序。

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走私行为:(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临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3)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5)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国家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第17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指出,对走私贩私行为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或者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的,区分情节,予以处罚:(1)对经销的,没收物品,没收销售款,可并处物品等值10-20%的罚款;对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的罚款。(2)对购买批量家电等物品自用的,处物品等值10-30%的罚款,对购买汽车、摩托车自用的,一律没收。
2.对为经销非法进口商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1-3倍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走私贩私行为,除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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