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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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有不承担责任的案例吗
在国外的学说和理论中,通常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来把握。一是运行支配者,即谁事实上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这种支配和控制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包括因车辆运行取得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已逐步运用到了司法实践中。 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便直接采用了此理论。在车辆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在经营方面对车辆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被挂靠人是名义车主,不得干涉挂靠人的合法经营权,一般情况下也无权支配车辆的运行,但被挂靠人并非对车辆完全失控,从管理、监督的角度看,被挂靠人对车辆仍有有限的运行管理支配权。同时被挂靠人一般按季度或年收取挂靠者管理费,虽然这种费用是其为挂靠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收取的费用,不是直接从营运利润中产生的运行利益,但这种费用毕竟是基于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经营而产生的,可以说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是一种间接的运行利益。被挂靠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其对所挂靠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的侵害赔偿,应以共同过错侵权论处,应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挂靠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行为,不论被挂靠人是否收取了“管理费用”,收取的费用数额多少,被挂靠人应当意识到机动车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险,那么就必须承担这种经营风险。由于该经营存在的风险可能对第三人造成很大的损害,在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01)319号文也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3、什么是车辆挂靠,挂靠车辆发生车祸谁来承担责任
车辆挂靠,是指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车辆挂靠发生交通事故后,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一起承担连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如果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
1、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车辆挂靠事故扩展资料
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经营,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多的弊端:
一是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
二是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被挂靠企业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疏于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较大的风险。
三是挂靠经营方式下,挂靠人的资力往往比较薄弱,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挂靠车辆交通事故 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
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经营,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多的弊端:
一是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
二是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被挂靠企业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疏于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较大的风险;
三是挂靠经营方式下,挂靠人的资力往往比较薄弱,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6、挂靠公司车辆出事怎么办
协商或者copy诉讼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于挂靠车辆,规避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购买交强险和足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旦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依法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当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数额较大时,可有效规避风险。
7、车辆挂靠公司出事交通事故
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挂靠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一定费用的,其应在获取全部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