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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检视标准

发布时间:2021-02-13 11:21:06

1、车辆年检新规定

根据2012年9月12日修改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机动车安全检验检测标准及方法有哪些

机动车检测总共分为三种,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和尾气检验,还有综合性能检验。

3、机动车检验主要依据的标准是?

以前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标准:国标7258-2004、GB21861及其修改单规定的。起草单位为公专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属究所,发布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现在从2012.9.1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5月11日联合发布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并且于2012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规。

4、汽车年检通常检查哪些项目?各个项目的标准值是多少?

一、检查项目

1、检查发动机、底盘、车身及其附属设备是否清洁、齐全、有效,漆面是否均匀美观,各主要总成是否更换,与初检记录是否相符;

2、检验车辆的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灯光、排气及其它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要求;

3、检验车辆是否经过改装、改型、改造、行驶证、号牌、车辆档案所有登记是否与车况相符,有无变化,是否办理了审批和异动、变更手续;

4、号牌、行驶证及车上喷印的号牌放大字样有无损坏、涂改字迹不清等情况,是否需要更换;

5、大型汽车是否按照规定在车门两边用汉字仿宋体喷写单位名称或车辆所在地街道、乡、镇名称和驾驶室限坐人数;货车后栏板(包括挂车后栏板)外侧是否按规定喷写放大2~3倍的车号。

个体或联营户的汽车,门的两侧是否喷写有“个体”字样;字迹要求清晰,不得喷写单位代号或其它图案(特殊情况需经车管所批准)。

二、项目的标准值主要依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1、发动机

发动机应能起动,怠速稳定,机油压力和温度正常。发动机功率应大于等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75%。

2、制动性

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且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和有驻车制动装置;机动车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其中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

3、灯光

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纵。

机动车不应安装或粘贴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护网、防护罩等装置(设计和制造上带有护网、防护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灯具除外)。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GB4785的规定。

机动车装备的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功能;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应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4、轮胎

机动车所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大设计车速的要求,但装用雪地轮胎时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等于总质量的1.4倍。

5、悬架系统

悬架系统各球关节的密封件不应有切口或裂纹,稳定杆应连接可靠,结构件不应有残损或变形。

6、特殊要求

客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发动机排气不会进入客厢。客车的灭火装备配置应符合GB34655的规定。

7、安全防护装置

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

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主后视镜;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还应设置一面内视镜。

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人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4)车辆检视标准扩展资料

车辆年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应遵循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性标准和企业内部标准。

6、车辆年检标准

一、机动车应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期限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两年检验1次,超过6年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内每两年检验1次,超过4年每年检验1次;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二、机动车所有人可在机动车所属行政区域自主选择机动车检测站检验,超过20年非营运乘用车,到特种检测站检测机动车安全性能和底盘输出功率。经查验和检验合格车辆凭行驶证、机动车管理卡、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单、交强险,到辖区交警支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三、车主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交管部门将核对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有交通违法记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四、特型车辆由市车管所统一安排到具备特型车检测条件检测站检验,不能上线检测,由市车管所派员人工检验。五、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应按有关规定治理。六、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不予办理年度检验,由车主到国联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机动车解体和注销登记等手续。七、机动车外廓尺寸与登记信息不符的,车主应到车管所重新核定外廓尺寸,按国家有关规定更正后方可办理车辆检验手续。八、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燃气汽车、教练车检验,由市车管所统一安排。九、车辆号牌破损、褪色,须到辖区车管所换领号牌,更换号牌后方可参加检验。十、因赴外省市作业不能返津参加年度检验车辆,应由车主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到市车管所办理异地委托检验。外省市在本市作业不能返回登记地参加年度检验车辆,车主应持登记地车管所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委托书,就近在本市检测站检验,并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委托书、行驶证、交强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到市车管所办理手续。十一、车身粘贴、悬挂、喷涂广告车辆,须撤销广告后方可办理检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准 GB 7258-2004

代替GB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 power 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2004-07-12 发布  200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GB 7258-2004

目 次

前 言………………………II

引 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整车……………………… 5

5 发动机……………………… 8

6 转向系……………………… 9

7 制动系……………………… 9

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气设备……………………… 15

9 行驶系……………………… 17

10 传动系……………………… 18

11 车身……………………… 19

12 安全防护装置………………………20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23

14 机动车环保要求………………………2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 24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24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24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25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26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26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7

参考文献……………………… 31

GB 7258-2004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 -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 -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 、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 GB7258 -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 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 );⑶ 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 );⑷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 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

3 、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 、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 、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 、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 、在“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8 、在“8.4.6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

9 、在“8.5 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

10 、在“9 行驶系”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 )及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9.4 )和悬架特性(9.8 )要求,允许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同(9.1.8 )。

11 、增加了“10.5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12 、在“11.6 车门和车窗”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类型安全玻璃的适用范围(11.6.3 ),允许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根据需要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11.6.5 )。

13 、在“12 安全防护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 )、“12.8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 )。

14 、在“14 机动车环保要求”中增加了机动车车外噪声控制的要求。

15 、在“附录”中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适宜采用的检验方法和设备,规定对满载/空载两种状态下后轴轴荷之比大于 2.0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满载)检验制动性能。

GB 7258-2004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 、4.8.3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7.2.11 有关部分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7.12.2 有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8.2.5 挂车及车长大于 6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的要求对于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单轴挂车及车长大于 6 m 且不大于 10m 的机动车;8.2.7 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8.5.5 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9.1.8 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的要求;10.5 对于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1.2 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示文字的要求;12.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7 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2 、7.12.4 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不大于 5 的乘用车;12.1.1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同向或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前方一定距离内无防护物时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3 、4.1.2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4 、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 5 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5 、7.1.2 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对于低速货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6 、4.1.2 和 4.1.3 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 )和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4.1.3 )。7 、8.5.5 的要求对于其它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张咸胜、王玉林、秦煜麟、何勇、吴卫、魏嘉文、王凡、尚项绳、刘欣、赵家琳、鲍晓峰、李爱民、占建云。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7258 -87 、GB7258 -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全文点此进入

7、安全检视汽车起动机的标准是什么?

看起动机起动是不是正常,看起动机线是否松动。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执行的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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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前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标准:国标7258-2004、GB21861及其修改单规定的。起草单位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发布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2、现在从2012.9.1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5月11日联合发布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并且于2012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规。

讲简单一点:

 

     方法与手段差不多,还有比较 早的08年标准 。比较原始,只是限于设备和技术上的原因。现今设备与检测方式手段细化了许多,严格了不少,其实更多的要与国际接轨,这是适应形式的要求。汽车大国,势在必行。

 

‍    至于以下关心较多的家轿或是个别的特殊车辆:较为常见也较公式化的。

 

      A、机动车初次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机动车在申请号牌和上路行驶资格时所进行的检验。国家免检的机动车型申请机动车号牌时,在法定期限内免予初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在申请

登记注册后直接获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B、机动车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是指对合法取‍得号牌和行驶证上路资格的机动车,定期按照国家有关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按技术标准所进行的强制性定期性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通常是一年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或者未经检验的不准再上路行驶,否者予以行政处罚。


 C、机‍动车的临时检验,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某种指示或者特殊的情况下进行的临时性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如:春运时的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暑期时的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等临时性检验;检验不合个的不准参加客运。


   D、机动车安全技术的特殊检验,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特殊的车辆进行的特别检验。如:国家外事活动的外宾、首长用车,或针对改装的机动车或者交通肇事的车辆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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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面包车年审车辆的标准

1、营运来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源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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