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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车辆检测

发布时间:2021-02-16 17:02:47

1、特种车辆年检需要甚么手续个人户头

 一、你应该先准备好汽车行驶证和身份证原件,如果是委托办理,则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都要齐全。带上车上原本装备的事故警示三角牌和微型灭火器,这两样东西都是必不可少的。

二、到检测站办事厅的咨询领表窗口领取一份《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如果是委托办理,还须领取一份《委托办理检测业务申请表》,两份表格均须详细填写,仔细填写汽车的发动机号码和车驾号码。

三、把车停在专门的检测场所,并按秩序排列整齐,一般会有站里的专业人员帮你“刷”汽车发动机号码,并将其贴在你的《机动车定期检验表》上,并在上面盖章。

四、把《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和《委托办理检测业务申请表》一起,加上你的身份证再回到办事大厅交钱,出示汽车的安全警示三角牌和微型灭火器等要求必备的安全装备,你会拿到一份电脑打印得很详细的汽车综合检验表。应该说,这份检验表是汽车年检中最为关键的东西了,要在上面盖很多章。

五、领取表格之后,回到检测场你的汽车上去。刚才是你在排队,现在该你的汽车排队了。

六、上检测线。先“外检”,就是汽车的外观检测,如果你没给你的车搞什么额外的“创意”的话,一般是没有问题的。接下来,由专业的汽车检测员把你的车开进电脑检测线,你只要在电脑检测线的另一端耐心等待就可以了。电脑检测完之后,汽车检测员就会把车开到检测线的这一头“还”给你。

现在的检测线全是电脑检测的,很先进,只要回到办事大厅的窗口稍等一会,你的汽车的检验报告就会从这边的电脑上面打印出来。电脑检测结果没有什么“不测”的话,事情已经成功了一大半。

九、到办事大厅外面检测一下汽车的尾气排放,看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接着看你办理的是什么保险,监测站里一般有保险公司驻点,到那签字盖章,以证明你有办理保险,当然要记得,强保一定要办的,不保年检可过不了关喔。

十、带着齐全的手续,到这儿来排队。办事人员会给你开出检验合格的小牌子,上面注明期限。

2、因特殊原因车辆年检过期两年怎么办

过期三年以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200加扣3分处罚。处理完了就可以续审。版

《道路交通安权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3、车辆检测要带哪些证件

需带上:
驾驶证原件、车主身份证原件、行驶证、交强险副本、灭火器、警示牌、原来的绿标

4、在那里可以找到关于机动车辆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是条例等?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 1989年2月22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管理,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质量,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标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工作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 检测站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下列任务: (一)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 (二)机动车定期检验; (三)机动车临时检验; (四)机动车特殊检验,包括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等技术检验。 第四条 检验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检测车辆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的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 (二)每一条检测线至少有工程师或技师技术职务的主任检验员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确评价的检验员若干名。 (三)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试车跑道和试验驻车制动器的坡道,要布局合理,根据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妨碍交通。 (四)检测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五)必须有设备维修人员,保持检测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 第五条 凡愿意承担社会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并具备其他必备手续,方可承担检测任务。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现有检测设备的名称、型号和精度参数,设备的安装和工艺布置等有关技术文件以及检测站的人员配备情况。经审核认可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委托书》有效期为一年。继续承办,必须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新的《委托书》。 第七条 检测设备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进行型式认定。经认定的检测设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按照标准和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标定。修理、更换零部件改变原来标定的精度,应当及时申报,重新进行标定。未经检测标定或检测标定不合格的设备不准使用。 第八条 检测站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 (四)按照委托的范围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五)向车主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报告; (六)建立检测车辆的技术档案; (七)建立检测站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九条 检测站不遵守本办法或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因检测站工作失误造成车辆肇事的,除收回《委托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主办的或与其他部门合建的检测站,也适用本办法。 军队建立的只担负检测军用车辆的检测站,其管理办法由总后车船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cpa-lawyer.net/ReadNews.asp?NewsID=6401

5、机动车年检标准

一、机动车应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期限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两年检验1次,超过6年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内每两年检验1次,超过4年每年检验1次;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二、机动车所有人可在机动车所属行政区域自主选择机动车检测站检验,超过20年非营运乘用车,到特种检测站检测机动车安全性能和底盘输出功率。经查验和检验合格车辆凭行驶证、机动车管理卡、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单、交强险,到辖区交警支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三、车主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交管部门将核对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有交通违法记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四、特型车辆由市车管所统一安排到具备特型车检测条件检测站检验,不能上线检测,由市车管所派员人工检验。五、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应按有关规定治理。六、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不予办理年度检验,由车主到国联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机动车解体和注销登记等手续。七、机动车外廓尺寸与登记信息不符的,车主应到车管所重新核定外廓尺寸,按国家有关规定更正后方可办理车辆检验手续。八、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燃气汽车、教练车检验,由市车管所统一安排。九、车辆号牌破损、褪色,须到辖区车管所换领号牌,更换号牌后方可参加检验。十、因赴外省市作业不能返津参加年度检验车辆,应由车主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到市车管所办理异地委托检验。外省市在本市作业不能返回登记地参加年度检验车辆,车主应持登记地车管所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委托书,就近在本市检测站检验,并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委托书、行驶证、交强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到市车管所办理手续。十一、车身粘贴、悬挂、喷涂广告车辆,须撤销广告后方可办理检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准 GB 7258-2004

代替GB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 power 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2004-07-12 发布  200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GB 7258-2004

目 次

前 言………………………II

引 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整车……………………… 5

5 发动机……………………… 8

6 转向系……………………… 9

7 制动系……………………… 9

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气设备……………………… 15

9 行驶系……………………… 17

10 传动系……………………… 18

11 车身……………………… 19

12 安全防护装置………………………20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23

14 机动车环保要求………………………2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 24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24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24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25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26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26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7

参考文献……………………… 31

GB 7258-2004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 -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 -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 、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 GB7258 -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 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 );⑶ 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 );⑷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 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

3 、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 、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 、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 、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 、在“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8 、在“8.4.6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

9 、在“8.5 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

10 、在“9 行驶系”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 )及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9.4 )和悬架特性(9.8 )要求,允许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同(9.1.8 )。

11 、增加了“10.5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12 、在“11.6 车门和车窗”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类型安全玻璃的适用范围(11.6.3 ),允许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根据需要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11.6.5 )。

13 、在“12 安全防护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 )、“12.8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 )。

14 、在“14 机动车环保要求”中增加了机动车车外噪声控制的要求。

15 、在“附录”中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适宜采用的检验方法和设备,规定对满载/空载两种状态下后轴轴荷之比大于 2.0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满载)检验制动性能。

GB 7258-2004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 、4.8.3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7.2.11 有关部分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7.12.2 有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8.2.5 挂车及车长大于 6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的要求对于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单轴挂车及车长大于 6 m 且不大于 10m 的机动车;8.2.7 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8.5.5 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9.1.8 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的要求;10.5 对于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1.2 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示文字的要求;12.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7 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2 、7.12.4 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不大于 5 的乘用车;12.1.1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同向或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前方一定距离内无防护物时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3 、4.1.2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4 、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 5 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5 、7.1.2 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对于低速货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6 、4.1.2 和 4.1.3 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 )和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4.1.3 )。7 、8.5.5 的要求对于其它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张咸胜、王玉林、秦煜麟、何勇、吴卫、魏嘉文、王凡、尚项绳、刘欣、赵家琳、鲍晓峰、李爱民、占建云。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7258 -87 、GB7258 -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全文点此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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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种车辆的驾驶证在哪年审

当地车管所。检测时间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2012年9月后的小车6年一检)审车时间为每年行驶本证注册日期到期前三个月,车辆年检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我们家用车都是遵循本条规定)
必要携带
备年检时需要携带的东西:
1.交强险 首先年审前,看一下含车船税的交强险有效日期,如果已失效或者在审车日期后三个月之内到期,建议提前办理按期续上,避免诸如排到了,不得不让蹲点的“办事员”替你“操心”一下;
2.车主或代办人的身份证;
3.车辆行驶本;
4.其他:验车之前到交管局的网上检查自己的车辆有无违章记录,如果有尽快处理,然后再网上查询,直到网上显示没有违章记录。

7、保定市保联特种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保定市保联特种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范围:A1、A2、A3、B1、B2、C1、C2、C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1月16日),机动车尾气检测等。
法定代表人:张丽
成立时间:2005-11-11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3060000003256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保定市北市区东金庄乡东后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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