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车辆百科 > 出租运营车辆

出租运营车辆

发布时间:2021-02-17 03:39:37

1、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和出租车一样吗?性质是营运的,是一样的吗?

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和出租车一样的,性质都是营运车辆

按照《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则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1、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必须是营运手续的车辆,这样才能合法获取因业务而产生的收益。如果不是拿营运手续的车辆开展业务所获取的收益即为非法收益;

2、目前国家在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还不是很全面,从而导致一些地区对汽车租赁行业的误解。其实租赁汽车和出租汽车的本质区别就是,在有同样营运许可的前提下,租赁汽车不允许带司机服务,而出租汽车不允许不带司机服务;

3、虽然道路交通部门对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查处力度还不够大,可是一旦抓住现行就是3万-5万的罚款。比交警的罚款要厉害的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1)出租运营车辆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请问出租车公司是如何运营、管理的?公司需要买好多车吗?

看看这个对你有帮助吗?
加强对出租车运营的规范管理是我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是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际举措。能否对出租车运营情况实施科学有效管理,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在审计实施前,我市出租车管理及运营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本市主流媒体和广大民众呼声强烈。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我们于2007年1月25日至11月19日,对市区出租车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重点调查了南站广场区域的管理状况。针对有关问题,我们作了一些粗浅思考。

一、宁波市出租车管理及运营基本情况

(一)车辆及从业人员情况

我市6区出租车辆、车型及从业人员情况见下表:

类别

区域






(辆)






(家)
企业车辆数

(辆)
企业车辆所占比例
个体车辆数

(辆)
个体车辆所占比例
从业人员数(人)
从业人员学历

(人)
车型

分布

主城区

(含鄞州、北仑、镇海、大榭)
3551
21
2255
63.5%
1296
36.5%
8877
高中及以上:4705

初中:3728

初中以下:444

捷达、桑塔纳占90.65%

(二)管理部门有关情况

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管处)是市交通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出租车行业管理。经费来源主要是运管费返回和养路费的手续费,编制132人,临聘110人。市六区出租车统一经营管理区域,统一运力投放,统一经营管理标准和规范。现行运价为2004年11月调整确定,起步价为3公里8元,每车公里租价为1.8元。没有实行拥堵折合计价,并于2006年7月28日起每趟次收1元燃油附加费。出租车经营模式有公司自营、个人买断挂靠、个体挂靠、个体联合经营、个体经营5种,公司自营车有840辆;占23.7%。

全市共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点596个,并在南站建造出租车候客亭。还成立了出租车服务中心、出租车权证交易中心、代班服务中心等下属机构。

(三)有关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情况

宁波市人大在1997年出台《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2003年先后两次作了修改;宁波市政府1999年出台《宁波市出租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公管处相继出台《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宁波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宁波市出租汽车星级驾驶员管理规定》、《宁波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宁波市客运出租汽车车容车貌规范》、《宁波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分标准》等规定。

二、宁波市出租车管理及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权证高价交易,行业隐患较大

宁波市在出租车营运权管理上经历了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的转变过程。1994年以前实行无偿使用的开放性行政审批制,1994年后对出租车投放实行营运权有偿使用。分别于1994年、1995年、1997年以拍卖方式在全市范围内投放了177辆出租汽车,其中1997年拍卖的100辆出租车营运权均价达38万/辆,最高价43万/辆,创下当时的全国之最。

1998年2月,《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实行有偿使用。据此,市公管处于1999年对原以行政审批方式投放的2711辆出租车收取每辆1万元,并对1998年以前所有出租车以15年期限实行了营运权使用年限的统一。自2001年开始,又在全市分3次陆续投放了840辆出租车,有偿使用费也分别降为每辆25、20、15万元不等。

尽管宁波市交通部门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出台《宁波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管理规定》,成立出租汽车营运权交易评估中心,建立营运权交易价格评估制度,使交易双方明确车辆营运权的实际价值,提高交易的风险意识。并专门制作了出租车交易承诺书,交易双方都在承诺书上签字。如近期评估中心的出租车评估价为22万元/辆,交易双方也都在承诺书上签字承担风险。但因一些出租车从业人员存在着经营期到期政府不会收回使用权的心态,导致市场实际交易价格达到80余万元。这种高额交易行为给行业发展带来严重隐患。首先,加大了运营成本。高价转让带来的必然结果是高额的承包费用,车主和驾驶员为了收回成本,必然想方设法赚取利润,甚至不惜违规经营。其次,增加了经营风险。以2013年最早到期的车辆为例,按照目前80余万元的交易价格测算,在尚余6年左右的时间内不可能收回成本。再次,影响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交易价格越高,经营成本越高,营运期限到期后,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给行业和社会带来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 经营业户监管困难,服务质量不稳

宁波市出租车行业经营业户小、散、弱问题突出,市区现有出租车公司21家,其中运力规模在100辆以上的公司只10家,运力规模在200辆以上仅3家,最大的公司也只有267辆出租车。公司车辆总计2265辆,其中自营车仅840辆,其它多为挂靠车,还有1286辆个体车辆。

出租车公司、车主、驾驶员三者缺乏发展的共同动力与市场竞争力。营运权证私下交易不规范 ,抬高了运营成本,经营者急于短期回收投资,一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了服务质量。如:晚高峰时段(下午5至6点)和上下班高峰期打的难;南站、飞机场拒载时有发生;晚间10点后不规范经营的现象更加严重。调查显示,市区出租车有效里程利用率达到61.34%,单车日均营业额达到677.8元,这两个指标明显高于同类城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规定,大中城市出租车配置最低标准为20辆/万人,目前全国大中城市每万人出租车平均拥有量达到30辆,而宁波市区仅为19.8辆/万人,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出租车运力不足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拒载、服务不主动、违规违章载客等问题,同时,也为“黑车”提供了生存空间。

(三)管理定位模糊,机制体制不顺

出租车主要服务层次与对象定位模糊,供求关系不平衡。出租车与公交车服务消费对象定位没有区别,两者运价也没有高低之分,造成了几乎完全相同的乘出租车与公交车的消费群体。再加上运价低于附近其它城市(宁波市出租车起步价为3公里8元,每公里增加1、8元;杭州是3公里10元,每公里增加2元)。在上班高峰期、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主要路段,打的难已经司空见惯。调查表明,市中心城区出租车乘客平均候车时间12.49分钟, 90%以上的受访市民表示难以接受如此长的候车时间。

管理体制与机制不顺。国务院“三定方案”没有明确出租车的管理体制,更没有统一的法规。从中央到省、地市的出租车管理部门不一,政出多门,形不成工作的统一认识与行动。再者,宁波市出租车管理力量不足,编制体制也欠合理。如武汉、南京及大连等城市都有专门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浙江省的杭州、台州等市也加强了对出租车管理的体制建设,形成了行政许可、执法、培训、日常管理统一体系。而宁波市只是在市公管处设有一个9个人的出租车管理科。面对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流动性大、个体利益驱动性强的全大市5000余辆的出租车队伍,管理力量明显不足。同时,由于投诉举证要求较高,尤其是对拒载投诉,要求投诉乘客提供书面证据,执法的时效性就大打折扣,有效投诉和投诉处理率就较低。2006年投诉出租车拒载2859件,最终能够认定的只有30件。2007年下半年,有效投诉和投诉处理率有了明显提高, 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了98%。

(四)法规意识薄弱,管理力量不足

城区近万名出租车从业人员中,近一半人员的文化程度是初中以下学历,法规意识比较淡薄。尽管行业管理部门已注重强化教育,但还必须要有个学习与工作提高过程。近期,管理部门加大对出租车违规违章行为稽查处罚力度。在机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设立出租车管理站,出台《宁波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实行出租车驾驶员违章计分管理等,但非法营运等违章违规现象时多时少再现。主要是监管力度不足,管理人员力量不够,有关法规也不够完善。例如,行政处罚规定对出租车司机拒载投诉认定必须有两人以上的书面证据,苛刻的出租车违章投诉程序规定往往导致乘客的投诉无法有效查处。出租车公司、个体车主及承包司机违规成本太低,致使他们敢于无视有关法规制度。

三、对宁波市出租车管理及运营的一些思考

(一)加快修改《条例》,坚持依法治运

《客运出租汽车条例》的修改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出租车营运权要逐步从有偿过渡到无偿。要合理确定承包价格,规范承包合同。二是缩短经营期限,建议与车辆使用年限一致为5年。车辆退出,营运权即收回,重新配置投放,形成良性循环。三是对有偿使用的车辆也要限制转让。如规定经营满二年以上方准转让,并设定转让条件,转让前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等,以遏制私下炒卖行为。对无偿使用的禁止转让,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政府机构收回,私自转让一经发现,立即收回经营权。四是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如现场两个执法或管理人员就可确定违章处理事实证据。乘客电话投诉加上GPS轨迹确认,基本可以认定拒载行为成立,拒载两次以上的就取消经营资格。

(二)科学调控运力,推动规模经营

要建立以乘客平均候车时间、日均营业额及出租车站交通流比例为主要决策参数的出租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监控体系,按照供需平衡的原则对宁波市的出租车总量进行控制,适当投放新运力。要注意采用有效的调整出租车与公交车运价比的手段,即适当提高出租车运价,实行拥堵折合计价,降低公交车运价,使更多人优先选择公交出行。要注意利用运力投放和2013年经营期限到期等有利契机,明确政策与市场等导向,鼓励个体出租车经营者走公司化、规模化道路。

(三)完善管理机制,倡导优质服务

从宁波市经济发展和出租车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调整、充实、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势在必行。首先,应该科学定编。根据宁波市出租车管理的实际需求,成立宁波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形成出租汽车统一管理系统。第二,按照管理工作任务的需求配足、配强行业管理人员和必要执法装备设施。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执法能力。第三,要尽快建立出租车管理数据库系统,与公安交通违章管理系统、城管违章管理系统实现联网,对出租车司机、个体出租车、出租车公司的每一个违规违章记录和乘客投诉进行登记、存储、处理,统一纳入服务质量测评系统。第四,要尽快建立并落实一套完善的出租车服务质量考核标准,规范行业管理理念与行为。进一步完善落实出租车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出租车行业实行全面、系统、持续、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质量评价,促使整个行业管理上台阶。

(四)制定科学预案,妥善处置隐患

2007年宁波市区货运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给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敲响了警钟。相比较而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私下交易、炒卖现象更突出,情况也更严重。出租车比“货的”的私下交易价格更高、数量更多,对社会和谐的隐患影响面更大。因此,及早制定宁波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稳定工作预案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要深入进行法规宣传,加大政策导向,组织落实稳定有效举措。要注重按照“尊重历史,平稳过渡”的原则,积极妥善地处理原有市场主体继续经营问题。根据新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现有经营户经营期满后,根据经营期内的服务质量考评结果,实行择优劣汰。对买断经营的出租车,出租车公司要采用回购或入股的方式明晰产权。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妥地明确经营权、使用权、所有权工作,从根本上消除行业不稳定的隐患。

(五)重视南站窗口,落实综合管理

南站是宁波市经济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根据宁波市政府《批转海曙区政府关于南站区域市级管理机构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7〕110号)文件精神,各有关部门要加派精干力量,配备齐全必要的设备设施,积极参与南站区域的综合管理。南站区域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有效融合各方执法力量。市级有关部门及海曙区政府应加强对南站综合管理工作的考核和支持,使南站成为和谐有序行政执法的模范地区。

3、汽车租赁公司车辆都是运营牌照吗

运营牌照的租赁汽车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车证上车辆性质为“运营”并且有内12年强制报废期容。

二、根据地区不同,可能会采用专属牌照号段。

三、具备运营许可证,也就是运政有备案。

四、二级维护证、也就是3个月检一次车。

五、治安正,也就是派出所备案。

六、保险费是普通非运营车辆的两倍。

(3)出租运营车辆扩展资料:

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

1997年颁布实施的《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按照租赁期的长短将汽车租赁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在实际经营中,一般认为15天以下为短期租赁,15~90天为中期租赁,90天以上为长期租赁。

长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期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车辆价格、维修维护费、各种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值后,按合同月数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服务的租赁形式。

短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根据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短期内(一般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用车服务,收取短期租赁费,解决用户在租赁期间的各项服务要求的租赁形式。

4、非营运车辆可以用来租赁吗?(出租给他人使用,别人自己开)

对于租车,全国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主管部门对此也是各不相同。如果在你的所在地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可以向他们咨询一下,是否有规范的租赁合同,但如果是主动去的话,可能就需要办理一定的证件才能从事汽车租赁业,但这样也算是合法经营了,不是么?按照道理来说,汽车租赁业应该归属于交通部门管理,但有些地方的交通部门对此也没有完全适用的规章条款,或者说是有规章条款也没怎么执行。相当地区的汽车租赁行业主要还是工商部门管理的多些。 在法律意义上从规避车主的风险来说,拟定一份租赁合同是很有必要的,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明确指出租赁期间的承租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承租期间对于违章处罚(主要还是通过缴纳押金的方式,交还车辆后在一定的周期内,通过在交警部门的违章记录来确定是否有违章)。对于车辆提供方也要明确责任包括各项保险规费的缴纳,保障车辆状况等。遇到纠纷怎么解决等等事项尽可能都写到合同里去。 还有一点就是,你讲的光车租赁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是涉及到带驾驶员租赁,那就复杂多了,就类似是从事出租车营运了,这要是被稽查查到,会罚很多银子的。 个人拙见,希望能帮到你。

5、租赁车辆办营运证吗

关于车辆营运证的办理:
1、如果只是单纯的汽车租赁,在交通部门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2、如果是配驾驶员的汽车租赁,那么租赁公司要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需要办理从业资格证。

6、租赁公司的车算营运车还是私家车

现在国家没有规定要求租赁公司的车必须办理运营执照,所以现在租赁公司大部分的车辆都是注册在个人名下的。

7、营运的出租车!公司和个人的手续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参与对象不同,公司的手续是公司和个人,个人的手续是个人和个人。

2、规范性不同,公司的手续更规范一些,而个人的手续相比规范性差一点。

3、出租的车辆归属不同,与公司签订手续,出租车是公司的,与个人签订手续,出租车是个人的。

4、出租车的营运证不同,与公司签订手续,出租车的营运证是公司的,与个人签订手续,出租车的营运证是个人的。

5、出租车的营业收入不同,与公司签订手续,手续中对出租车的营业收入划分比较正规和官方,与个人签订合同,手续中对出租车的营业收入划分是双方沟通决定的,比较人性化。

8、租赁公司往外租的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

按照《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则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所以,租赁的公司出租的车辆应该属于营运车辆

9、私家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是否就变为营运车辆?

这要看情况而定,分析如下:

1、必须车辆性质变为租赁性质,这主要和营运险种有关,私家车任何形式跑租赁车辆,都是非法营运,而且保险上明确规定,非法营运,不给予任何理赔。

2、所谓营运车辆就是通过当地交通部门核准并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车辆方能成为营运车辆。如果没有道路运输证,则该车的营运行为为非法营运行为,是要受到法律法规限制和惩罚的。

3、其次,私家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后,如果单纯地从事自驾出租,则该车没有产生营运行为,车主和租客之间只有实物租赁的关系。

这种情况要分开讨论:

a、租赁车辆的客人采取营运并收取报酬的,属于非法营运,车主负有连带责任。b、汽车租赁公司利用该车实施营运行为,属于非法营运行为。

4、不会因为车辆挂靠了汽车租赁公司就会变成营运车辆。但是,如果车辆通过汽车租赁公司或者租客实施营运行为,则该车辆属于非法营运车辆,车主以及营运主体都会被相关营运部门处罚的。

(9)出租运营车辆扩展资料

危害

一、偷逃国家税费,损害国家利益。据不完全统计,单台“黑车”仅每年偷逃国家各种税费就达1.7976万元。

二、影响城市形象和发展。为降低营运成本,“黑车”多为报废车,或改装、拼装的残破车辆,影响我市改革开放的形象和城市的发展,是城市“视觉污染”。

三、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其运营成本低廉,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黑车”的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投诉无门,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五、影响行业稳定。非法营运现象扰乱了客运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抢夺市场份额,对合法经营者造成极大的冲击,合法从业人员对此反响极大,是行业不稳定的重大隐患。

六、引发社会问题。因为共同的利益关系,一些不法车主纠集在一起相互“照应”、“帮忙”,形成团伙、帮派,划分“势力范围”,甚至受恶势力操纵,以排挤其他客运车辆及逃避检查。产生了诸如:内讧、与其他客运车辆、乘客经常发生冲突,甚至暴力抗法等诸多社会问题。


与出租运营车辆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