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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扰车辆通行

发布时间:2021-02-17 07:46:54

1、生产队的主要道路年久失修无法通行,现由个人出资维修,其中有人阻挠怎么办。可以打市里什么电活?

看来你的出资是有私心或者叫有私人目的的。
否则你这么着急干什么? 相信比专你着急的人应该更多属,首先就是村委,接着就是天天要走这条路的吃瓜群众。现在他们都不说话就证明你修这条路是有问题的,并没有象你说的那样是做好事。看着别伤心哦,我说的不过是一个常理。做好事方式不对未必有好结果,别人未必象你想的那样会理解赞同支持你。
建议你放弃投资。如果你确没私心,会有人出来给你摆平这件事。你相反可以提出共同投资,让村里也出一点,群众也出一点。你可以出大头,但不要做“大头”。

2、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录音啊,,,急用,哪位高人帮帮忙,重谢!!!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4日:49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

各地养路费征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组建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第四条 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缴纳养路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征费工作的领导,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应征不漏。

第二章 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

第六条 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

(二)按章收费,加强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牌照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制度管理等;

(三)依法上路上户对行驶车辆和有车单位、个人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车场、站、码头和公路上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抽检;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等地设立固定或临时的养路费征收稽查站;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有车单位和个人按章给予处罚;

(六)与各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了解车辆新增及异动情况,通过车辆年审年检,核验其养路费票证及缴费情况;

(七)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提高征费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开发并应用征费微机管理系统,实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七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养路征稽专用车辆,应装有白底蓝字的“中国公路征费”标牌、公路路徽标志、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

第三章 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免征收范围

第八条 除配音另有规定外,下列车辆应缴纳养路费:

(一)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以及领有牌证,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五)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六)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七)临时入境和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第九条 对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按国家正式按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含五人座)以下的小客车;

(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三)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 (不包括任何出租车);

(四)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医疗卫生部门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消防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五)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七)经县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

(八)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

本条第(一)款所列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均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第十条 对下列车辆暂定减征养路费,但在改变减征条件、赶出减征范围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核定单位的货车和五座以上(不含五人座)的客车减半征收;

(二)由专用单位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其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农场、林场、油田等单位,可根据其车辆跨行公路情况,适当减征20%~60%;

(三)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共电、汽车跨行公路在十公里以内的按费额的三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十公里以上,二十公里以下按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二十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第四章 养路费征收办法

第十一条 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一)费率:对具有健全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按营运收入总额和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征。

(二)费额:除核定按费率计征的车辆以外,其余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三轮)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

对实行承包后难以掌握营业收入的,以及专业运输企业内非营运车辆则按费额计征。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计征;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双排座汽车属货车,应按标明的载重吨位计征)。

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其吨位七折计征。

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按标准吨位计征;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每二十匹马力折合一吨位计征(十马力以上不足二十马力的按二十马力计,不足十马力按十马力计)。

对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下的征全费,二十吨和二十吨以上的部分折半计征。

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吨位折半计征。

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第十二条 各地养路费征收费率定为营运收入总额的12%~15%,具体标准由省级交通部门根据本地公路技术发展状况,以及应征车辆数量等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国家物价局、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从事营业运输的社会车辆,其费额标准按规定的费率以专业运输企业平均营运收入总额折算;非营运社会车辆的征收费额各地要从低掌握,应低于从事营业运输的社会车辆的征收费额。

第十三条 对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的车辆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在我驻地或最先入境地的费额标准的二倍征收;

第十四条 结算方法:在同一城市范围内收取养路费、通过银行实行“托收无承付”或“或托收款”(以下简称“委收”)办法结算;没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到当地征稽机构缴费。

对外国籍和来自台、港、澳地区的车辆的养路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取可汇兑的外币或外汇兑换券。

第十五条 各级征稽机构应将所征养路费全部计息存入在银行开立的公路养路费收入上解专户,及时足额上解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养路费专户。养路费利息收入上解专户,及时足额上解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养路费专户。养路费利息收入并入养路费一并核算。

第十六条 全国统一养路费票证,实行“一处交费,通行全国”的制度。

养路费票证样式由交通部负责制定,并统一定点印制核发。

养路费票证是有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行车凭证,遗失不补。

第十七条 征稽机构于每月月末之前征收次月养路费。

新增车辆领取牌照后五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第十八条 车辆停驶、转籍、过户、跨行、调驻、改装、报废和改变用途等,应按以上规定缴纳养路费;

(一)车辆因故停驶,应到当地征稽机构交存行驶执照和牌照,并办理停驶手续,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

车辆年累计报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车辆重新起用月份不足一个月的按旬计征。

征稽机构可根据车辆保有量、完好状况、历年缴费总额等情况与有车单位和个人签订 包干缴费协议,确定每年包交月数、车数和交费总额,不再办理报停手续。协议内的车辆不得调换、顶替。包缴后新增车辆另行缴费。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过户的车辆需持双方证明信(个人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及过户证件,到原征稽机构办理过户手续。转入地区征稽机构凭转出的征稽机构办理的手续登记征费。对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限期补办。

(三)省际间转籍车辆由转出地区征稽机构凭转籍证件办理本地缴费截止日期的证明 函件。对无证明函件的,由转入地区的征稽机构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补办证明函件。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车辆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征收养路费,外地不得重征。票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三日的,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跨行。

(五)调驻他省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调驻地养路费票证后,按当地标准征收养路费;不足三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

(六)改装车或报废车,应于当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从次月起改征或停征养路费。对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按漏缴或逃缴养路费处理。

(七)因故被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或经当地征稽机构查验后,办理停驶手续;被有关部门收用的车辆按过户车处理。

第十九条 对凡超过免征、减征、停征养路费规定期限而未续办有关手续的,均按应征车辆处理。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条 对无养路费票证而跨省行驶的,按跨行受检地所在省的费额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内一地缴纳滞纳金后,其他地区不得再处以滞纳金,但应责令该车及时到车籍所在地(或驻地)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和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倒换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除责令补缴规定全费额的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伪造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部门之外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养路费的,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阻碍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或围攻、谩骂、欧打征稽人员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者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七日内向上一级征稽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处理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公路养护与管理部门或征稽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征稽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滥施处罚、越权行政或营私舞弊的,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所有收取的滞纳金均作为养路费收入;罚款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养路费征收规定实施细则,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由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征收和使用规定》即行废止。

来源:交通部网站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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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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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29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 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
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
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
4.按国家规定分别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
5.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第八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及临时参加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营运车辆数,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第九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查同意,缴销营运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
第十条 本条例发布前已经开业的公路运输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到交通主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第三章 货物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保证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自主权。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货运车辆,主要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运力有余需参加营业性运输时,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各运输单位要服从统一调度,实行责任运输,保证完成。
第十四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重点物资以及定线货物班车运输,在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协助下,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开展合理运输。
第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货物运输,实行谁受托、谁承运的原则。托运人可择优托运。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抢装强运。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运、限运的物资,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准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按《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路货物运输承、托运双方,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订立运输合同,实行责任运输。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组织各公路运输企业之间,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横向联系,开展合理运输,相互配载,减少空驶,节约能源。

第四章 旅客运输管理
第十九条 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经营旅客运输的线路或区域,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报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客运(旅游)班车线路、站点、班次,由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经过城市的行驶路线、站点设置,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用客车要经营公路客运,须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公路客运的车辆,都要在车前右侧悬挂经营线路或区域标志,在车内悬挂所经营范围的票价表。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开行的客运(旅游)班车线,经营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停开,也不得随意减少班次、停靠站点或变更线路、区域。
第二十四条 公路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在同一条线路上经营公路客运,要根据需要统一排定班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乘客或干扰、排挤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严禁使用拖拉机经营公路客运。

第五章 省际运输管理
第二十六条 要打破地区界限,根据需要,开展省际间直达运输,方便旅客和货主。
第二十七条 省际间公路客运(旅游)班车、货运班车,应按平等互利、共同经营的原则,由双方运输企业签定协议,经双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即可营运。如一方因运力不足或其它原因暂时不能投入营运时,应允许对方先行营运。
第二十八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范围的跨省物资运输,按照平等互利、共同营运的原则,由双方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运输分工,组织双方运输企业或其他运输单位共同完成。其余跨省物资运输,按谁受托、谁承运的原则办理。

第六章 搬运装卸业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从事公路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作业范围进行作业活动。要遵守操作规程,坚持文明生产,保证装卸质量。
第三十条 承担港站搬运装卸任务的地方装卸企业,要确保港站畅通,保证完成指令性物资运输的搬运装卸任务。
第三十一条 允许货主和承运单位自行装卸。各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装卸力量,其作业任务超出本单位范围的,应纳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七章 运输服务业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允许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经营客货联运、货运委托、客运代办、货物包装、仓储理货、存车等运输服务业,并保护其正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经营公路运输服务业,必须具备同所经营的范围和项目相适应的生产资金、机具设备、站场库房和技术业务条件,并按规定收费。运输企业不得把本身正常的业务,以多种经营的名义,另设机构办理,多收费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兴办公用型客货站点,提倡运输企业现有的客货站点向社会开放,为运输单位、个人和货主、旅客提供服务。并要逐步创造条件,实行车站与车队分管。

第八章 汽车维修业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营汽车维修(含汽车保养和专项维修)的企业和个体修车户,须具备必要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汽车维修企业要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个体修车户应有合格的修车技工。
第三十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修车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和交通主管部门制订的技术规范和修理质量标准,并符合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第九章 运输工具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所辖范围内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机动车辆、拖拉机、人畜力车,分别建帐立卡进行登记,做好车辆注册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搞好辖区内公路运输行业的经济调查,根据当地运输需要和油料供应情况,按时向有关综合部门提供全行业对增加、更新车辆和车型、品种的需求信息。
第四十条 凡需购置和更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向主管部门报送所需车型、数量计划的同时,要抄送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合理核定各类汽车的耗油定额和供油标准,组织推广节油新技术,并定期向石油供应部门提供本辖区汽车数量、类型、运量、油耗等情况的统计报表、数据资料,配合石油部门做好燃油供应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公路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工具、从业人员、生产量、生产成本、油料消耗、营业收入等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章 价格及单证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制定公路客货运价和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汽车维修等费率,经物价部门同意后,在本辖区内公布实行。
第四十四条 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统一的费用结算凭证和客票。违反者,单位不予报销,银行不予划拨。
第四十五条 凡机动车辆,均须使用统一行车路单。行车路单是行车命令,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进行运输统计的依据,由车属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自行填写、使用。营运车辆的行车路单,不作为车辆通行的路检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公路运输的营运证、统一行车路单,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一章 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公路运输管理费是根据国家规定,向应征者征收用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的事业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由各车籍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稽查。
第四十八条 公路运输管理费按公路运输经营者的营业额征收,收费标准按经交〔1983〕59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不易按营业额计算的,可测算年度营业收入,按月定额征收。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公路运输的监督、检查。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运政管理机关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联合检查站,负责对客货运输商务活动、营运证照、经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纪律及运价、票证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条 对公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商务、质量等重大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在赔偿时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运政机关申请调解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扣营运证件的处分。对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条例行为,原则上由车籍所在地运政管理机关处理。在检查中,发现外籍所在地车辆违反条例行为,一般应采取发违章通知书办法,转告车籍所在地运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严禁乱扣车、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公路运输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有统一标志和证件。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涉外公路运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暂行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辱骂交警 阻挠执法 会被拘留多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可以予以治安处罚,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版罚款;情节严重的权,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辱骂交警的,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4、如何查高速过路费?

查询高速过路费方法如下:

举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收费

1、首先打开“四川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下图为首页

2、点击公众服务栏,就会出现这样的页面收费查询 

3、选择出发出入口站点查询。

(4)阻扰车辆通行扩展资料: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渝高速公路交通和收费管理的通告(1993年5月8日)

为加强成渝高速公路交通和收费管理、维持交通秩序、保障行车安全畅通和偿还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按照高速公路管理的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成渝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和路政管理,根据“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所有过往车辆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守交通规则,维护行车秩序。抗拒和阻扰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处理。

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各行其道。履带车、铁轮车、教练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人力车、自行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行车时速低于五十公里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违者予以处罚。

三、严禁自行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违者处以五至十元罚款,对酿成车祸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发生伤亡者责任自负。

四、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不准在超车道和主车道上停车。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的,应当将车辆移离至紧急停车带(港);因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故障致使车辆不能移离超车道和主车道的,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乘车人应迅速转移到车道之外的安全地带,同时向附近的交通安全、路政值勤点报告。

五、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发生的人生伤亡、车辆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处理;排除路障和车辆损坏路产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六、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其收费标准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交重〔1993〕212号文件规定执行。统一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使用经财政监印的统一票证,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和伪造、复制票证。

七、偷、漏通行费的机动车辆,除补收应交的车辆通行费外,按全程加收一倍的通行费。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除扣车扣证外,处以伪造票额十倍的罚款,并补收通行费,情节特别严重的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5、福建一村民阻扰兴泉铁路施工如何处罚的?

2018年5月3日,(福建)永安市西洋镇西洋坑村村民张某富因阻扰西洋段“兴泉铁路”项目施工车辆通行,被永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7日。

2018年,因修建“兴泉铁路”项目,施工车辆需经过永安市西洋镇西洋坑村民主坑口的一条山路。4月中旬以来,张某富向“兴泉铁路”项目部主张称施工车辆经过的这条山路是自己多年前与他人合伙修建的,并以此索要赔偿款。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后,张某富多次将自己一部三轮摩托车停放山路上,阻碍“兴泉铁路”项目施工车辆通过。在现场工作人员、西洋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村两委干部多次劝阻的情况下,依旧将三轮车停放在施工车辆必经之路上。其阻挡施工车辆通过的行为,延误了国家重点工程工期,并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经过永安市公安局西洋派出所调查取证,张某富的行为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依法对张某富处以行政拘留7日。

相关法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提醒广大群众,在表达诉求时,要利用正当渠道,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如果采用偏执、过激等不法手段,既解决不了问题,又影响了他人、触犯了法律,得不偿失。

6、私闯民宅影响正常施工邻居阻扰怎么办

问题问得不清楚啊,谁私闯民宅?影响谁的施工?首先私闯民宅已经触犯法律版了,这种权情况是可以报警,请警方来处理解决的。至于影响施工引起邻居阻扰,那先要看看是不是没有规范施工,所以才引起邻居的不满,自己方先做改正,再与邻居沟通,协商解决矛盾。

7、重型载重车走房屋旁边过有什么规定吗

您好
重型载重车走房屋旁边过有几个案例您参考:
 开发商的重型机械车在门前的路上行驶近两个月,震动造成房屋损坏,路边的4户居民要求开发商赔偿却未能如愿,故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修复费、折旧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4户居民获赔1万余元至2万余元损失的一审判决。其中金先生获赔维修费(包括搭脚手架费用)20813.12元和鉴定费8000元。
房屋受损索赔
金先生的家在七宝镇企路的西侧。2006年9、10月间,开发商为房产开发,使用包括履带式机械车、土方车、推土车等在内的重型车辆出入开发小区,沿途路经镇企路。因重型车辆的通行造成金先生家房屋受损,故告上法院索赔损失。金先生称,自2006年年底左右,开商为了交付房屋,将开发小区建好,动用重达几十吨的挖土机、推土机、土方车、混凝土车等大型机械,从本已狭窄的镇企路通行。因为开发商大型机械两个月左右的通行,造成自家房屋严重受损,致使房屋墙体倾斜千分之六点八、承重墙开裂和沉降、楼顶和阳台漏水、天花板发霉与脱落、屋顶瓦片脱落、下水道完全受堵、井水发臭,但开发商不赔偿损失。故诉至法院,提出开发商赔偿屋维修费,房屋折旧费,鉴定费等6万余元,并要求开发商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等诉请。
不是恶意行为
开发商辩称,对镇企路东侧旧房改造开发手续完备,利用镇企路进行车辆通行是正常的运输行为。施工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并没有受到公路管理部门或交警等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相反在此过程中遭到了几户沿路居民的阻扰。应该说,夜间在镇企路上行驶大型车辆对沿路居民会造成一定听觉、感觉上的不良影响,但这并不是恶意的行为。开发商认为,金先生房屋经过检测,从检测报告中可以看出房屋目前的损坏现象并不是一个因素造成的,其中有建筑的设计与材料的质量、使用年代的久远与维修的不当等外来因素与正常损坏等几大因素所造成的。金先生主张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现要求依法判决。
鉴定给出结论
经鉴定,结论为金先生房屋均为自建房,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成后又有部分改、搭建,构造连接施工处理不能满足现有规范要求,长期使用中对房屋缺少维护。目前房屋存在墙面粉刷龟裂发霉、连接处竖向裂缝、混凝土构件钢筋锈蚀、铁胀等损坏。在施工期间,重型施工车辆在镇企路行驶对房屋造成不利影响,使房屋存在裂缝扩展、粉刷松动等损坏。房屋有倾斜,倾斜方向无规律性,最大倾斜率均未达到现行规范危险点限值。根据修复方案,参考上海市定额标准和市场价格,对金先生房屋进行修复的费用为9374.84元。2009年6月19日,鉴定部门经现场勘查对原鉴定报告进行修改和增补,并出具补充检测鉴定报告,新增检测的房屋。原鉴定报告已有内容部分进行修改为主楼天花板有多处渗漏、阳台有渗漏现象。鉴定结论新增房屋损坏修复费用为4533.71元,新增屋面修复需搭脚手架费用为8000元。
应当据实赔偿
法院认为,确定金先生房屋现受损的原因,一为施工中重型车辆行驶带来振动造成的影响,二为金先生房屋在镇企路东侧开发商负责施工的小区基础施工影响范围边缘,三为金先生房屋自身建造年代较早、结构不同部分之间连接构造处理不当,长期使用中对房屋维修管理不善。
尽管镇企路系本市一条支路,可以通行车辆,但开发商作为紧邻金先生居住房屋镇企路另一侧的施工方,在使用镇企路进行通行时,使用了大量重型机械,又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确给金先生房屋造成了影响,且对承建小区的基础施工也给金先生房屋造成一定影响,故应对房屋受损处进行相应的赔偿。金先生主张房屋折旧费的意见,其所依据的空白协议书,双方并未签名确认,对其主张的房屋折旧费并没有证据证明。且依房屋的状况,已依检测报告就维修费用进行了赔偿。故要求支付房屋折旧费的请求,难以支持。金先生另主张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8、为什么陕西和河南高速公路不准危险品车辆通行!

在我的印象中好复像没有说不让走高速制公路的问题。而是危险品运输必须由专业的公司负责承运,而且要与交通部门联系,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必要时还要交管部门派车子清道。总不能随便一辆车,拉上一大堆炸药就上路了吧?

在高速公路上还曾经运输过核燃料,这个够危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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