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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车辆编制

发布时间:2021-02-19 11:46:53

1、车辆管理所的工作怎么样,属于什么单位。正式的是不是有编制,本人想了解怎么样才能去哪里工作

车辆管理所是一个公安系统的直属机构,正式的属于公安专项编制,即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公安行政专项编制,需要参加考试才能进入,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

凡是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由公安专项编制来解决,不允许其他编制混岗的现象存在,事业编制不属于公安专项编制,公安专项编制不允许公安机关内的工勤人员及辅助人员占用。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试录用制度。公安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机关及其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直属机构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录用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

(1)安排车辆编制扩展资料

车联管理所负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驾驶员档案管理,还负责办理机动车入户、过户、异动、检验与机动车号牌的发放以及机动车档案管理等工作。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可以调任、转任到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调任、转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公安机关应当对调任、转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2、车辆管理所人员是什么编制?

正常车辆管理所人员应该是正式警察,行政编制,还有一部分公务员;也有一部分是招聘人员,招聘人员一般是事业编制;还有一种就是政府机关的工勤人员也有在车管所工作的,这种是财政拔款,基本上类似事业编制那种,可以退休的。
为了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业务岗位正规化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国家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业务岗位管理
(一)岗位设置
1.机动车管理业务
设立机动车检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和牌证管理岗。
2.驾驶证管理业务
设立驾驶证业务受理岗、驾驶员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3.其他业务
设立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监督岗、考试监督岗、业务领导岗、嫌疑车辆调查岗、计算机管理岗和咨询岗。
(二)岗位设置原则
1.上述岗位(不含咨询岗)是车管所的基本业务岗位,必须分开设立。有条件的,基本业务岗位可进一步分解。机动车检验岗可按机动车查验、安全技术检测和检验审核分设;登记审核岗可按登记受理和登记复核分设,车管所和机动车检测站不在同一地点的,登记受理应当设在机动车检测站;档案管理岗可按档案审核和档案保管分设;牌证管理岗可按发牌发证和牌证库房管理分设;驾驶证业务受理岗可按受理申请和受理其他驾驶证业务分设;驾驶员考试岗可按预约考试、科目一考试和科目二、三考试分设。
2.基本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基本业务岗位的工作。车管所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基本业务岗位的工作。所有业务岗位的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岗位职责
(一)机动车管理业务
1.机动车检验岗
确认车型,并核对有关技术参数;查验车辆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确认有无凿改痕迹,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进行比对;进行车辆外观检查,确认车身颜色;填写有关证、表;检测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对改装改型和延缓报废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暂扣非法手续和嫌疑车辆。
2.登记审核岗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核机动车检验岗办理的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暂扣非法手续;将车辆信息录入计算机。
3.档案管理岗
复核全部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建立车辆档案;按规定报批、报审车辆手续;签发《发牌通知单》;制证;与牌证管理岗核对发牌发证数量;保管档案;暂扣非法手续;因业务需要或涉嫌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侦查需要,出具核对车辆档案的证明或车辆档案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做好档案库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4.牌证管理岗
通知车主缴纳税、费,查验缴纳税、费凭证;核发号牌;收回车辆照片;核发《机动车行驶证》;与档案管理岗核对行驶证芯用量;保管牌证;回收、销毁废旧牌证;按期填报牌证报表;做好牌证库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二)驾驶证管理业务
1.驾驶证业务受理岗
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身份证件和身体检查结果;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签发驾驶员考试预约凭证;受理其他驾驶证业务,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收回驾驶员考试预约凭证,审核收费凭证,发证。
2.驾驶员考试岗
  安排科目一考生考试;制发《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保管学习驾驶证有关资料;安排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日程;对考生考试;收回被终止考试考生的驾驶员考试预约凭证和《机动车学习驾驶证》,收回通过科目三考试考生的《机动车学习驾驶证》。
3.档案管理岗
复核学习驾驶证和科目一、二、三考试等有关资料,核对计算机记录;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制证;与驾驶证业务受理岗核对发证数量;保管档案;做好库房防潮、防火、防盗工作。
(三)其他业务
1.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监督岗
处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岗反映的问题;处理业务领导岗退办的不符合规定的有关手续;查验各岗位的业务台帐,按规定公布办理登记的有关情况;监督工作纪律;受理群众投诉。
2.考试监督岗
处理考试岗反映的问题;安排科目二、科目三的考生考试;现场抽查科目一、科目二考试情况,随车抽查科目三考试情况;监督工作纪律;受理群众投诉。
3.业务领导岗
按职责和权限审核或审批机动车和驾驶证有关手续;审核进口机动车手续,监督各岗位办理进口机动车牌证的情况;掌握发牌发证数量;处理监督岗反映的问题;检查监督各岗位的工作情况;受理群众投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4.嫌疑车辆调查岗
处理机动车业务岗位反映的涉嫌走私、盗窃、抢劫以及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的问题;复查具有走私、盗窃、抢劫以及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嫌疑的车辆,询问嫌疑车辆的有关人员并做笔录,及时移送有关业务部门立案侦查;定期将新登记车辆的信息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进行对比;其他执法部门办理涉嫌走私、盗抢机动车案件需要查阅档案或出具证明时,负责接待并协助办理业务。
5.计算机管理岗
维护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证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备份数据库;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员有关信息的计算机查询。
6.咨询岗
解答群众提出的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等问题。

3、车辆调度具体负责那些事项?

1、做好用车预约:应坚持做到:当班用车一小时前预约,下午用车上午预约,次日用车当日预约,夜间用车下班前预约,集体活动用车两天(三天)前预约,长途用车三日或一周前预约等。调度对每日用车要心中有数,做好预约登记工作。

2、做好派车计划:调度根据掌握的用车时间、等车地点、乘车人单位和姓名、乘车人数、行车路线等情况,做计划安排,并将执行任务的司机姓名、车号、出车地点等在调度办公室公布或口头通知司机本人。

3、做好解释工作:对未能安排上车辆,或变更出车时间的人员,要及时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以减少误会,或造成误事。

(3)安排车辆编制扩展资料

车辆调度原则  

1、按制度调度:坚持按制度办事,按车辆使用的范围和对象派车。

2、科学合理调度:所谓科学性,就是要掌握单位车辆使用的特点和规律。调度合理就是要按照现有车的行驶方向,选择最佳行车路线,不跑弯路和绕道行驶;在一条线路上重复派车;在一般情况下,车辆不能一次派完,要留备用车辆,以应急需。

3、灵活机动:所谓灵活机动,就是对于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而确定需要用车的、紧急的,要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恰当处理,不能误时误事。

4、怎样安排会议车辆调度

重要的国际性会议、行业重要会议、知名公司全球或者大区会议,参与者通常人数较多,身份较高,如果在主办者所在地,车辆调度可能不成问题,如果在异地举办,那么车辆调度就值得好好研究。
通常,异地举办会议基本上委托当地专业机构代理,车辆调度涉及到主办者与代理方的沟通,还涉及到会议举办地的车源问题。对于主办方,通常只提出用车要求及安排要求,而代理公司则要考虑时间安排、预定的合理车辆数量、行走时间及线路等等。因此,主办方应该提前告诉代理方相对准确的与会者抵达时间、人数、此时间段内抵达客人的身份及车辆使用标准,并告诉代理方如果出现与预告情形不符时希望采取的弥补措施及愿意为此承担的代价。

5、车辆调度及管理

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办机动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车辆管理

1、机动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加油等统一由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和办公室人秘科进行管理,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领导负责安排调度。

2、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驾驶人妥善保管。涉及车辆的养路费、年审、保险等事务由司机掌握办理时间,报人秘科或分管车辆调度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司机负责具体办理,人秘科协助办理。

3、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所有车辆停放在 侧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外单位向我办借车的,须经主任批准。

5、对所有车辆分别进行加油登记,由人秘科负责登记,每月由人秘科将各台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进行审核公布。

6、逢节假日,一般情况下轮流安排一辆值班车。其他车辆一律归库停放。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值班领导与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第二条、车辆调度和使用

1、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正职后副职,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乡镇后城市,先会议后出差,先保证工作需要后私人用车的原则。

2、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由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统一进行安排、调度。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领导外出时,由办公室人秘科负责安排调度。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分管领导批准或人秘科通知,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司机必须经分管领导或人秘科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

3、办公室各工作人员遇如以下情况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人秘科提出申请,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负责安排。①本单位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②遇天灾人祸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车辆的过桥过路费由用车人承担。

第三条、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

1、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2、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

3、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4、车辆在公务途中遇有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立即向交警、保险部门报案,同时还应向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车辆维护与修理

1、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2、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搞好清洁卫生,出车前必须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及时添加机油、电瓶液等,保证车况运行良好。

3、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人秘科报告,由人秘科向分管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修车。修理时由人秘科派人一起前往,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验收。一次性修理费在100元(含)以内的由人秘科长决定;100元以上至200元(含)的由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决定;200元以上的由主任审批。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和干部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后,由司机和随车人员会同前往修理,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送分管车辆调度领导审批后,方准报销。

4、车辆必须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5、修车时间由人秘科向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报告后,由分管领导安排好修理时间。

6、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6、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2004年版本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国管财〔2004〕120号)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1994]14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规范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
(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 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第七条 经批准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须重新核定车辆编制,原则上只保留正、副部长级干部专车、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及会议等集体活动用车。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购置、调换、借用车辆。
第八条 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要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职工实际居住地与工作单位的距离远近,发放适当的班车补贴。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不得使用公款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
第九条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条 公检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由国管局商财政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海关、税务等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车辆购置要通过政府采购,车辆处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如何写公司员工接送车辆安排的通知

公司员工接送车辆安排的通知
各位员工,接公司通知于年月日开始接送,车号为++,早时间+==,晚时间++,具体路线为+=。请各位员工周知。
此通知。

年月日


与安排车辆编制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