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规定什么级别的公务员配车?
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2014年7月16日,公车改革,将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同时,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将有三类人群受本次公车改革影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2、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省区市厅局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出发,鼓励他们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实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实物保障的不能再领取补贴。
3、司勤人员:对于因取消公车而失去岗位的司机和后勤人员,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办法,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可以安排转岗,提前退休,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1)中直单位车辆扩展资料: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
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意见研究确定。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2、公务车的车型目录
中国财政部和环保总局锁定了东风标致、东风雪铁龙、NISSAN(日产)、思威、奥迪A6和奥迪A4、宝来、捷达、开迪(Caddy)、现代等九大品牌。每个品牌下的上榜车型均获得了中国环保标志产品认证。曾经是政府用车主力车型的“桑塔纳”没有入选。
2009年6月12日,宝马汽车首次入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商名单,这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各部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部门和中直机关今后将开始招标采购宝马汽车作为政府公务用车,世界顶级品牌宝马成为中国“官车”。
(2)中直单位车辆扩展资料:
概念标准
公务车(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单位用车)
确定是不是属于公务车的范畴主要是看是否应用于公务需要。
有些政府机和事业单位的车辆虽然具有公务车的特征,但是有时用于私事,这种情况应排除在公务车范围之外。
公务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为了保证某些公务的顺利开展,可以制定相应的制度保证。比如:消防车、救护车在执行公务时可以闯红灯等。
3、市各级领导配车标准和类型
一、严格采购预算管理。市级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小汽车所需经费必须列入年初的部门预算,凡超编、超标准或未经批准私自配备的车辆,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购置经费和运行费用;对列入采购预算的车辆购置计划,在具体采购时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同时对采购资金实施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措施。
二、市级党政机关应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轿车。严禁购买进口小汽车,不准超过原配置的标准进行装修,积极提倡购买地产小汽车;市级领导干部小汽车的配备使用,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车辆更新严格按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新配备的小轿车,5年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能够使用的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时一律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得另配新车。
四、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小汽车,经公安部门鉴定、批准,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更换。单位在按规定申请购买新车的同时,必须将旧车及时报废;如旧车尚能行驶使用的,一律交由市国资部门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
五、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各单位按照核定的编制人数,每20-30人可配备一辆小汽车;编制数少 于2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最多可配备一辆小汽车;公、检、法、纪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另行确定。原则上要从严控制新增车辆,对过去已配备的超编车辆实行逐步淘汰,报废后一律不予再更新。
六、上级调拨或经批准接受赠送的小汽车,必须要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计入各单位的车辆编制。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
七、市级党政机关车辆由各单位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市级党政机关小汽车的定编、配备与更新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廉政办共同负责。
八、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改革。改革方案由市财政局、市廉政办、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处批准,并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备案。对节约车辆编制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安排车辆节约奖励经费,标准为每车每年1万元。奖励经费作为单位公用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九、市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对象借车和换车,不得自行出资以所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名义购车,更不得以各种理由长期占用有关单位车辆。
十、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收费标准:小轿车1.00元/公里,旅行车1.30元/公里。车费由用车人直接向单位支付,收取的费用必须按有关规定入账和使用。
十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其他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确需购置的,经市财政局、市廉政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十二、市级党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4、国家规定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2014年7月16日,公车改革,将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同时,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将有三类人群受本次公车改革影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2、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省区市厅局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出发,鼓励他们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实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实物保障的不能再领取补贴。
3、司勤人员:对于因取消公车而失去岗位的司机和后勤人员,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办法,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可以安排转岗,提前退休,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4)中直单位车辆扩展资料: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
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意见研究确定。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5、关于干部配车的标准~~~
各地标准不太一样,给个江苏的新标参考:
厅级及以下官员不配专车
据介绍,根据《(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省级干部、省级离退休干部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厅级以下(含厅级)干部不配专车。省级党政机关部委办厅局(不含二级局)现任正职领导干部,可相对固定用车,其他厅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由机关按规定提供用车。
领导干部调动不准带车
省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汽车,不准购买
进口车,不准搞超过原配置标准的
装修。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在25万元以上小汽车的,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领导干部在任职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岗位一律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准配备新车。
机关不得与下级企事业换车
省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对象借车与换车;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照实际里程数计费。收费标准:小轿车1.00元/公里,旅行车1.30元/公里,车费由用车人直接向单位交付,收取的费用可用于单位车辆维修。
提倡机关租用社会车辆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改革,改革方案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提倡各单位租用社会车辆,对节约车辆定额的单位,由省财政安排车辆节约奖励经费,标准为每车每年2万元。
6、单位车辆规定的是多少年报废
单位车辆的报废年限可以参照下列法律规定执行: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_
7、固定资产分类中,行政单位的普通公务小汽车属于专用设备还是通用设备?谢谢
公务小汽车是种交通工具,虽然价值较大也是通用设备。
根据财政部2012年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回务规则、准答则和会计制度的最新修订,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由原来的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提高到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固定资产分类由原十一类变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8、单位车辆是属于私家车还是营运车
属于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为政府财政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主要分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和公务人员公务活动用车两大类。
当前,党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总量为200多万辆,每年公务用车消费支出1500亿元~2000亿元(不包括医院、学校、国企、军队以及超编配车)。
(8)中直单位车辆扩展资料: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对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购置费用,分别归口列入四个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按照地方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地方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或者“其他资本性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购置”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单独列示。
9、中央和国家机关涉及公车改革总共清理多少公车
7月16日,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现状如何、车辆将如何处置、车补标准如何制定、司勤人员怎样安置,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记者采访了国管局有关司局负责人。
中央国家机关涉及改革公车近5000辆
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和国家机关每个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公务用车。国管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目前,中央国家机关本级涉及改革的公务用车有近5000辆。
2011年1月,中办、国办联合出台了两个文件,从定义、范围、标准、使用年限等方面对全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进行规范,明确公务用车全面实行编制管理。
2011年4月至2013年7月,历时近两年半,由中纪委牵头,国管局等12个相关部门开展了全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国共清理违规公务用车19.96万辆,基本实现了公车总量减少、费用下降、管理规范的目标。在专项治理中,中央国家机关清理了1442辆违规用车。
负责人表示,上述工作为此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车辆或公开拍卖,或解体报废
负责人表示,此次车改方案制定过程中,较为核心的问题是补贴标准的制定、车辆处置以及司勤人员的妥善安置。车辆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充分竞争的原则。
车辆处置主要涉及三类机构,分别为鉴定评估、拍卖、解体报废机构,负责人介绍,将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中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取消车辆的处置机构,招标的每个环节向社会公布,引入社会监督。
鉴定评估机构将对取消车辆进行客观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作出处理。处理方式一为公开拍卖,二为解体报废。
“车辆进行拍卖的,拍卖价格将以评估价作为基准价,拍卖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如果出现流拍的情况,将重新启动评估,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负责人说。
负责人表示,公务用车拍卖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只要符合条件,都可参与竞拍。初步考虑8月底完成处置机构的招投标,9月底完成处置车辆的移交封存工作。被处置车辆的号牌将按规定交回交管部门,由车管所收回。
应防止车补演变成变相福利
关于补贴标准的制定及车辆处置,负责人说,从1994年开始,审计署、环保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4个部门开展了公车改革试点工作,为此次公车改革积累了经验。
补贴标准的制定,既要防止演变成变相发放福利,还要保障正常的公务出行。负责人介绍,《方案》规定了相应的车补标准,同时,为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统筹部分,但比例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江琳)
《 人民日报 》( 2014年07月18日 09 版)
10、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以四川省为例,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或更新一般公务用车, 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其编制及购车资金来源、 拟购车辆标准等情况, 出具同意购置或更新批文, 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依据批文办理资金支付和车辆采购等事项。
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参与社会经营活动和出租。单位职工因私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车辆使用费。
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不得借用、换用、占用企业和下属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在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车辆运行的相关费用。
(10)中直单位车辆扩展资料:
实行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公务用车必须到定点企业维修、加油、保险,才能报销由财政部门支付的相关费用。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公务车辆费用使用情况和定点维修、加油、保险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加强车勤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行车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党政机关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