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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车辆

发布时间:2021-02-22 09:58:29

1、失控的禁鱼期

当地保护伞太好了,船是从哪里出海的?在哪里卸货的?怎么运输到市场的?是敌人太狡猾呢?还是执法人员太无能呢?

2、渔政管理系统怎么样?

渔政监控管理系统的原理:
雷达设置警戒圈→(发现湖边人员活动自动触发报警信号,自动引导)→智能红外光电摄像仪→(AI识别、视频识别人员的行为)→实景融合地图弹出具体位置信息→到达现场处理→系统工作日志汇报处理结果
系统以雷达为主,可根据地形设置警戒区域,实现区域性电子预警,集成智能红外光电摄像仪、GPS、GIS、实景融合指挥平台系统等设备,通过集成平台对数据的融合处理,实现湖面周围的宏观动态、实时、立体化的综合智能监控;通过雷达检测技术、视频监控技术、地理信息融合技术的应用结合,实现对湖区周围组织管理的智能化,对突发警情的实时监控、辅助决策、高效指挥,实现应急调度的智能化。人员警戒雷达,具有稳定可靠的超远距离探测功能,对成年人员侦测的距离不小于2500米,对车辆的侦测距离不小于4km,不受雾霾雨雪等恶劣天影响。管理平台具备实景融合地图功能,点击地图任意一点,可引导高空的智能红外光电摄像仪转到此处监控。可实时提供湖区周围报警具体位置,实现处置人员快速到达现场的目的。并生成相应的工作日志:日期、时间、次数、警情具体位置、处警人员、事件真相、处理结果....。通过网络可实现远程异地监控。
电力解决:采用单晶A级太阳能板+风力发电机为前端铁塔上的设备供电系,考虑到湖区的连续阴雨天情况,蓄电池支持没电3天的工作时间。信号传输:采用大功率高带宽无线微波网桥将前端的信号传送到岸基指挥中心。

3、交通运输部有文件要全国统一交通执法的制服车辆吗?

《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里面有规定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政法发[2010]789号)和部领导在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要求,大力推进全行业行政执法形象的统一和规范,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部组织制定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
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的总体目标:
1.统一标准,提升形象。
按照部有关执法形象建设规范的要求,以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航行政等行政执法领域为重点,对外实现行政执法形象的“四个统一”:统一执法标志,统一执法证件,统一工作服装,统一执法场所外观。做到标志标识一致、醒目,人员服装、场所外观统一。
2.强化管理,提高素质。
通过加强执法形象建设,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准入管理和执法风纪建设,提高执法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执法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新形势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务水平,增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公信力和凝聚力。

4、潮州海警局处置涉案海砂转让?

近日,广东潮州海警局成功破获一宗非法采矿案,抓获涉案人员8名,查扣涉案砂船一艘,海砂约4000吨。

▲涉案船只

7月7日12时许,广东潮州海警局执法员在巡逻过程中查获一艘无船名船号的钢质船舶,执法员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船舶装载有疑似海砂的货物一批,船上共有7名船员,且未携带船舶相关证件及货物合法单据。经审讯,康某等7名船员对其实施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8月7日,雇主陈某迫于追查压力,主动投案接受调查。目前,涉案全部犯罪嫌疑人均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嫌疑人指认现场

随着近年海砂需求量剧增,价格逐年攀高影响,饶平县作为全市唯一临海港口县区,打击非法海砂上岸的压力逐年加大。为遏制非法盗采堆放运输海砂行为,饶平成立了以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整治违法开采、运输、销售海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常态化巡查联防打击机制,县海砂办牵头海警、海事、渔政、交通、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等部门和沿海各镇政府定期交流情报和开展巡查活动,形成高压打击态势。

“坚决不让一艘非法海砂船从饶平这里上岸”

“要树立全局观念,约谈不履职单位”

“要堵住源头渠道,加密排查和巡查”

“要震慑不法分子,依法顶格处罚”

“要用好法律武器,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接下来,饶平县将按照去年县海砂整治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措施,采取“查、抓、堵”的整治方式抓好落实,不间断地对辖区内的堆砂点和上砂码头进行排查,严厉打击违法堆放、销售海砂行为;加强重点路段车辆视频监控,防止运输海砂车辆利用夜间运载海砂通过饶平;加大陆地和海上执法巡查和防控,对原来涉嫌经营海砂的各个码头、堆场进行长期跟踪,常态巡查。

5、我开车出去电鱼还没有下河,被渔政人员连车子都被扣了。说是没收这样合法吗?

没收已经是情节较轻的了,罚款拘留都是有可能的。所谓的电捕鱼器、电打鱼器指的是电鱼器。电鱼器一般由蓄电池、逆变器、整流电路组成的,通过对水体释放高压大电流电能来将大鱼电晕、小鱼电死。一般这种设备在网上有售,有些渔具用品专卖店也私下有售。理论上任何功率大小的都可以,只是作用范围的问题。
友情提示一下:电鱼是违法的。是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灭绝性的扑杀行为,会对渔业造成毁灭性伤害而且也会误伤下到水中的人、家畜、家禽,危害公共安全。这是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行为。电鱼会造成许多珍贵鱼种的数量减少,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量可以电倒一头牛,小鱼一般当时就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能活下来,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并且鱼的味道会发生变化,可能会对人产生影响,因此电鱼作业被业内称为“绝户”捕捞。将会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还间接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被电过的水体没有任何生机,漏网逃脱的鱼类也难逃一死。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性腺发育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也会对生长在水里的、螺蛳、贝类小蝌蚪等造成毁灭性破坏。尤其是在鱼类繁殖的季节,电鱼将使得鱼类的繁殖生长受到很大影响。电鱼设备在升级,其输出电压甚至可达上千伏,而在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造成水体真空,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窒息死亡。实验表明,220V电压会导致半径20米内的水体真空,因电击或窒息而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会沉积水底,腐烂变质。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严重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
古代帝王围猎时也懂得将四面的围猎网去掉一面,“网开一面”,为的就是动物的可持续发展和好生之德;渔民使用大网孔的渔网捕鱼也就是可以让小鱼可以通过网孔逃走而继续繁衍生息;广大钓鱼爱好者也明白抓大放小的道理,为的也是可以年年有鱼。
而且国家有很多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这种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电力法》规定,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是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这种“电鱼”行为,还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后果的,则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建议为了可持续发展、为了后代有鱼吃、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为了家庭幸福,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进行电鱼行为。
任何公民都有权直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且有责任和义务向渔业部门、电力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该违法行为,这些部门都有权利和义务处理这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报警电话110。

6、渔政部门到高速公路上查车合法吗?

不管什么部门,在高速公路上查车都是违法的。因为高速公路上是不允许停车的。即使是要检查车辆也应该在收费站设卡检查。

7、惠东港口镇渔政新闻

港口镇召开渔政中队规范化管理工作会议

6月21日下午,我镇在政府2楼会议室召开渔政中内队规范化管理工作会容议。参会人员包括市渔政支队相关人员、18个镇区农业局长和渔政中队长。省渔政总队处长林炎光、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陈伟伦、市渔政支队长吴国颂和镇长陈有兴等领导出席了会议。
发布日期:2013年6月25日

惠东渔政大队奋力抢救搁浅受伤鲸鱼
发布时间:2006-03-15 信息来源:
2006年2月25日11时30分,惠东渔政大队接到群众报告,称在惠东县平海镇东和村高洋尾海滩有一条重约500斤的鲸鱼搁浅并已受伤。惠东渔政大队接报后马上组织人员派出执法快艇和车辆兵分两路及时赶赴现场。当时海面风力5级以上,海浪2米左右,抢救工作有一定的难度,为了不耽误营救时间,渔政人员决定雇请专业潜水员协助营救,方法是用人力将搁浅鲸鱼抬离沙滩,再由救生潜水员护送至外海。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紧张工作,在惠东渔政大队、港口镇政府、平海镇政府以及专业潜水员的共同努力下,搁浅受伤鲸鱼终于离开沙滩游回大海。

8、我杭州座汽车到上海渔政大厦怎么走最放便

驾车路线:全程约178.0公里

起点:杭州市

1.杭州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南方向出发,沿湖墅南路行驶100米,左转进入环城北路

2) 沿环城北路行驶1.6公里,过右侧的汇金国际约50米后,直行进入环城北路地下隧道

3) 沿环城北路地下隧道行驶1.9公里,直行进入艮山西路

4) 沿艮山西路行驶3.1公里,朝S2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彭埠互通

2.沿彭埠互通行驶990米,直行进入杭甬高速

3.沿杭甬高速行驶25.0公里,直行进入沪昆高速

4.沿沪昆高速行驶124.3公里,过南辅道桥,朝虹桥枢纽/S20/浦东机场/S4方向,稍向右转进入莘庄立交桥

5.沿莘庄立交桥行驶1.9公里,过虹莘路淀浦河桥,直行进入外环高速

6.上海市内驾车方案

1) 沿外环高速行驶14.1公里,过外环跨线桥,朝曹安公路/G2/G42/G312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外环沪宁立交桥

2) 沿外环沪宁立交桥行驶460米,过外环沪宁立交桥约370米后,直行进入京沪高速

3) 沿京沪高速行驶1.5公里,过右侧的嘉龙大厦-B座约1.1公里后,朝真北路/中环路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4) 沿匝道行驶50米,朝真北路方向,稍向左转进入真北路立交桥

5) 沿真北路立交桥行驶310米,直行进入曹安公路

6) 沿曹安公路行驶320米,在第3个出口,朝武宁路方向,左转进入真北路

7) 沿真北路行驶630米,过右侧的联通租赁集团总部科研大楼约190米后,朝真北支路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真北支路

8) 沿真北支路行驶40米,右前方转弯

9) 行驶30米,左前方转弯

10) 行驶70米,到达终点

终点:渔政大厦

9、江苏12345投诉网站

常州新北区龙湖塘,镇澄路与科技大道右边车道增加专用车道,有直行车堵转车辆堵得严重,转弯处小湖社区周边路,乱停车在人行道上、早餐摊贩占用人行道,导致电动车在机动上穿梭很危险,希望有领导关注。谢谢!

10、农业农村部公布哪十大非法捕捞案件?

2018年7月25日,农业农村部公布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损害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十大涉渔典型案件。

农业农村部介绍,春、夏季是我国主要海洋经济鱼类的繁殖期和生长期,为了促进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农村部从每年5月1日起,在我国沿海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今年海洋伏季休渔实施以来,沿海各级渔业渔政部门压实执法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有效开展了“中国渔政亮剑2018”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以“最高标准、最严措施、最佳状态”保持了“史上最严”执法监管态势,保障了海洋伏季休渔秩序良好。执法过程中,各地渔业渔政部门积极作为,查办了一批涉渔违法违规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据不完全统计,沿海各级渔业渔政部门累计派出执法人员19万人次、车辆2.2万辆次、船艇1.5万艘次,检查渔港码头3.4万个次、渔船34万艘次、市场1.3万个次、渔船网具修造厂点2242个次,海上巡查37.4万海里,查办案件3946起、涉案人员504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00件、涉案人员523人),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2231艘,没收非法渔获物86.8万公斤,行政处罚1679万元。

为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违反海洋伏季休渔期制度、损害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渔政执法监管十大典型案件。这是继2017年12月发布“亮剑2017”渔政专项执法行动十起典型案例后,农业农村部第二次集中通报渔政执法监管典型案件。十大典型案件分别是:

一、“辽某渔35127”等8艘渔船非法捕捞案

5月7日,山东省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查获“辽某渔35127”“辽某渔运85030”“某捕渔0109”等8艘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出海并携带小于国家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对8艘渔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58.4万元的处罚。

二、“辽某渔23037”等20艘渔船非法捕捞案

5月11日,山东省莱州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联合三山岛公安边防大队开展执法行动,一次性查获“辽某渔23037”等20艘违规出海捕捞渔船,刑事拘留62人,其中57名船员涉嫌在海洋伏季休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5名船员家属因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被刑事拘留。这是山东省一次性查处船舶、刑事拘留人数最多的涉渔案件。

三、辽宁省水产品运输车违法收购非法渔获物案

5月13日,辽宁省丹东市东港渔政管理处在大鹿岛码头查获3台水产品运输车涉嫌违法收购非法渔获物1103公斤。辽宁省丹东市东港渔政管理处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和没收非法渔获物的处罚。

四、冼某等4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案

5月15日,广东省湛江市东海渔政大队、湛江市开发区公安边防大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查获4名使用禁用网具捕捞的违法作业人员。当事人冼某等3人涉嫌使用禁用网具捕捞被公安边防部门刑事拘留,1人因年纪大、并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2000公斤非法渔获物被没收。

五、“闽某渔运0153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渔获物案

5月20日,浙江省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获“闽某渔运0153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10.7万公斤。浙江省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将非法渔获物作为证据在冷库中保存,船长朱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移送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处理。

六、“闽某渔运6072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渔获物案

5月21日,福建省连江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查获“闽某渔运6072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13万公斤。目前,渔获物被没收并作为证据在冷库中保存,涉案船舶被强制扣押在福建省连江县违规渔船扣船点。

七、“苏某渔11396”等8艘渔船非法捕捞鳗苗案

5月31日,江苏省海洋渔政监督支队与南通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联合开展执法行动,一举查获“苏某渔11396”等8艘非法捕捞鳗苗的渔船,刑事拘留9人,其中8人涉嫌使用小于国家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从事捕捞、1人涉嫌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

八、两艘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案

6月7-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直属一支队、霞浦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查获两艘非法捕捞的涉渔“三无”船舶,涉及5670公斤非法渔获物。目前,两艘涉渔“三无”船舶被强制扣押,拆解手续正在办理中。

九、“闽某渔运60766”等10艘船舶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案

6月12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福建省海警总队在海上联合巡查过程中,一举查获“闽某渔运60766”等10艘违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的船舶,其中5艘非法捕捞船舶未刷写船名号(船主为山东籍),涉及非法渔获物6.7万公斤。目前,非法渔获物被全部没收,10艘船舶被强制扣押在福建省连江县高塘扣船点。

十、“辽某渔23811”等6艘渔船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案

6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查获“辽某渔23811”“辽某渔运25105”等6艘渔船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2.4万余公斤。辽宁省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6艘非法船舶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没收非法渔获物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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