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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返还车辆

发布时间:2021-02-27 04:08:39

1、恋爱期间赠予的车子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给付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
,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恋爱期间赠送对方财物,要求返还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附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符合条件时生效。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
。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解答意见,仅仅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民法理论而提出的。如果依据该事实提起诉讼,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该附条件赠与行为的客观存在。仅凭自己的一方之词,你会承担因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2、我给情人买的车,现在她要分开,我的车子能要回吗,我有车辆登记证书,和买车的付款手续和还分期的手续。

你好,车在你名下可以随时要回来。不过可能会惹上官司,如果你是婚外情的话。

3、南京女子恋爱期间获赠奔驰,分手后被法院判返还,这事你怎么看?

爱情使人盲目!处于热恋中的人们,有时会为对方做很多的事情,花很多钱。然而,并不是每段感情都能走到最后,很多热恋过的情侣都是无疾而终,有的甚至走到对簿公堂得地步!

2020年5月23日,南京溧水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情侣分手后的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在恋爱期间赠送的车辆!

据报道,南京的严先生和孟女士原本是恋人关系,恋爱期间,严先生向孟女士赠送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奔驰车。然而,两人的恋情并没有最后,而是以分手结束。于是,两人上演了夺车的一幕,最终,法院判决孟女士将车辆归还严先生。

据严先生所说,自己买车辆车的时候就把钱花完了,原本想着两人可以在一起,一块开车,没想到最后分开了!严先生称,如果知道两人不会在一块就不会买这个车了!

看到这则消息,很多人的心理恐怕都是咯噔一下!恋爱期间相互赠送东西非常的正常,很多人收到东西之后可能第一时间就用掉了,如果分手的时候赠送的东西都要返回,很多人恐怕就要抓狂了!

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决孟女士归还车辆主要基于两点:一个是孟女士跟严先生签了分手协议,还写了便条同意将奔驰车返还严先生;第二个是大额赠与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发生纠纷的时候被赠方需要返还!

这个案件虽然是个例,但对很多人都是一个警示,不能因为恋爱期间感情好就放松了警惕!

摆正心态

恋爱期间的赠与,往往是基于感情的行为,不该带有任何的利益色彩。如果一方想着让对方给自己花钱,送东西,这种感情就变了味。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恋爱期间如果掺杂太多的经济色彩,感情必然会受到影响。

如果双方中有人总是计较谁花得多、谁花得少,斤斤计较,这样的感情不会长久!

先礼后兵

恋爱期间,如果担心产生经济纠纷,双方可以事先有个约定,钱怎么花、财产怎么分。

如果心里计较,却因为面子抹不开而不说明,只会在两人的心里留下不满、计较的种子,总有一天会把感情冲的支离破碎!

感情原本应该是乐意奉献的,但人总是不停的变化,再好的感情也不敢说肯定逃脱分离的命运!恋爱应该以结婚为目的,但不能只做肯定会结婚的准备,还要给“分手”留条后路!不要最后连“好聚好散”都做不到!

4、恋爱期间赠送车辆,分手后能不能要回来

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对于恋爱或者订婚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之后,因双方没有结婚可能时,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物的,受赠人应当予以返还赠与的财物。因为这些赠与的行为基于婚约关系作为前提赠与对方的财物,应当视为“附义务赠与”合同。一但婚约关系不存在就丧失赠与的合同内容,受赠人应当向赠与人返还不当得利的财物。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5、未婚男女一方在另一方知道的情况下把另一方车卖了?

卖车需要车主同意,不知车主有没有同意,
假设车主没同意、没有去车管所过内户,那是无效容交易;可以报警追回车辆,卖车人返还非法所得并判刑,买车人返还车辆,然后情侣分手。
假设车主同意签字并去车管所过户了,那就是有效交易。原车主就只能找另一半要钱了,其中赠予的是要不回来的,法律不支持;借给伴侣的钱是可以要回来。
话说回来,汽车是一个消费品(赔钱货),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可以考虑卖车,但是卖车的钱必须落到车主手里,毕竟情侣还不是夫妻;如果钱没有落到车主手里,那车主可以考虑分了,损失能追回多少算多少。先不说对方动机纯不纯,光是这控制欲就让人受不了。

6、婚前赠与对方车辆离婚时要返还吗

婚前自愿赠予,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配

7、当初买车我出的钱写的前男友的名字现在分手了他反告我要我返还他车辆

找律师吧,估计有点悬,现在登记的是他的名字,你给的钱又没立字据,还是现金就更不好说了,要是刷的卡还有据可查

8、赠与车辆能否要求返还

赠与车辆能否要求返还给你讲一个案例你就懂了:
争议焦点是讼争小汽车的赠与是否附条件。朱某与陈某两人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其后朱某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赠与陈某并登记在陈某的名下。朱某称该赠与是出于能于陈某结婚,用于日后共同生活而为,对此,结合本案的案情以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于二审复核程序中的陈述:“我方认为上诉人买车送车是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但被上诉人作为受赠与方对结婚一事是û有承诺的。”可以认定朱某的这种赠与不是单纯地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目的是与陈某缔结婚姻关系,而陈某对朱某的这一意图显然是知晓的。陈某在这种情形下接受了小汽车,应视为其同时接受赠与行为所附之条件,并受该条件的约束,而不能将赠与物与所附的条件割裂开来,只接受赠与物,而不接受赠与所附的条件。现陈某提出分手,朱某赠与的目的落空,该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陈某对其取得的小汽车便失去了占有的合法依据。因此,二审判令陈某将讼争小汽车返还给朱某正确,应予维持。

9、一场赠与车辆的恋爱案件分析

1、案情介绍


二原告为夫妻关系A、B,而被告之一则是两位原告的亲生儿子C,另一名被告是他们儿子的前女友D。2010年被告C与被告D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被告C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宝马车以书面赠与的形式赠与给了被告D,并且办理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数月后,两人分手,被告C向被告D索要宝马车,要求其归还,遭到被告D的拒绝。

被告C的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C与被告D返还由原告A、B出资购买的宝马车辆。

被告D认为车辆是被告C在恋爱期间赠与本人的,并且已经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成立,现属于其本人的个人财产。遂被告D委托马长春律师办理此案。


2、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A、B的诉讼请求。


4、律师建议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具有处分权,需要交付的完成交付,需要登记的完成登记,这样赠与才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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