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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车辆

发布时间:2021-02-28 14:46:02

1、重磅!后天起至疫情防控结束,全国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

2月15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经国务院同意,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全版国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权费。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据了解,此次免费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免费对象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其中,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开放式收费的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具体工作,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加强公路保通保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2、交通运输部:免收车辆通行费期间高速免费不免服务

据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消息,2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期间加强高速公路运行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确保免收车辆通行费期间高速公路“免费不免责”“免费不免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资料图:检疫人员在一高速公路服务区设专用通道,对驾乘人员逐一测量体温。

《通知》指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依法批准的高速公路防疫检测站点,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做好体温检测和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增派人员力量,做好交通组织,提高检测效率,缩短车辆等待时间。

《通知》要求,加强路面交通管控,确保右侧应急车道畅通,保障应急运输车辆快捷通行。强化收费站和服务区卫生管理,做好公共区域通风、消毒及污染物处理等工作。配发防护用品,严格落实员工上岗防疫措施,确保一线员工和过往司乘人员健康安全。

《通知》明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收费站场地和货车流量等因素,采取渠化路面、增设标志标识、电子屏幕滚动提醒等方式,引导客、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出口分车道通行。加强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引导货运车辆按序进入称重检测车道,接受称重检测,坚决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防止高速公路安全通行水平下降。

《通知》强调,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农民工返岗包车公路通行费的通知》,按照统一式样,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员自行打印通行证,自行填写,随车携带。有条件的收费站要设置专用绿色通道,悬挂明显标识,引导应急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出现拥堵缓行情况时,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大现场交通管控力度,保障应急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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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购置税免税范围 什么样的车辆可以免收车辆购置税

就是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免税政策:符合以下条件的免税。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4、疫情结束前北京市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自2020年2月17日00:00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北京市域内所有收费公路对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联网收费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开放式收费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的时间为准。

免通期间车道栏杆常开快速放行车辆

免费通行期间,我市所有收费公路出入口车道将保持栏杆常开,快速放行通行车辆。对MTC车辆来说,2020年2月 16 日12:00 至 24:00 期间,在入口收费站收费车道领取纸质通行券,在出口收费站正常交费通行。2 月 17 日 00:00 后,在入口收费站车道无需领取纸质通行券,在出口收费站直接免费通行。免通终止当日18:00至24:00期间,在入口收费站车道领取纸质通行券,在免费时段内驶离出口收费站的,无需交回纸质通行券,直接免费通行。免通后,收费公路收费站恢复正常收费运营模式,入口收费站恢复发放CPC卡,出口收费站对持有纸质通行券或CPC卡的MTC车辆正常收取通行费。

对ETC车辆来说,2020年2月 17日 00:00 至免通终止时间内,ETC车辆计费为 0 元。对于其它应免未免的ETC车辆通行交易,将进行退费处理。

ETC鲜活农产品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运输车辆、集装箱车辆预约及查验工作免费时段内通行的,驶入收费公路无须预约,出口无须查验。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驶入收费公路的货车仍需进行入口称重检测,超限货车不得驶入收费公路。

多措并举做好收费公路服务保障工作

免通期间,收费站高峰时段保证收费车道100%开通,同时将加强车道通行管理,合理配置疏导人员,开展现场服务和交通疏导,及时处理特情,保障车辆快速通行。

服务区将做好消毒、通风、测温、防护等工作,并加强停车场管理,合理安排车辆停放;同时加强加油站、充电站、超市、卫生间、停车场及无障碍等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确保食品、油料等供应充足,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路政路产养护部门将加大道路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道路通行安全隐患,修复路面坑槽及沿线撞损设施,保障车辆安全通行。做好道路救援、道路抢险、抢修等应急准备工作,遇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响应。合理安排清障救援车辆,配合交警部门及时清理交通事故现场,保障道路通行顺畅。

免通期间,北京市交通部门将及时向公众发布实时路况、气象、交通管制等道路信息,为广大市民提供出行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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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规定免征车辆范围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2.拖拉机
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5.警用车船
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特定减免
1.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出具该纳税年度的减免税证明,以方便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诚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6、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包括哪些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如下“第九条—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7、2月17日零时起全国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

2月15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经国务院同意,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回,全国收费公路免收车辆答通行费。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据了解,此次免费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免费对象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

其中,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开放式收费的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具体工作,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加强公路保通保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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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哪些车辆可以免、减车辆购置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指标为: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三个车轮的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募集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购置的,用于“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9、交通部:疫情防控期间车辆免收通行费

 2月15日下午,交通运输部正式宣布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自2020年2月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权控工作结束),免收依法通行全国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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