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警酒后驾驶机动车殴打他人怎么处理
1、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3、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a)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b)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c)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视为无证驾驶,可按照1、2的情形处理。对于没车又借到车出了车祸的按犯罪处理。按无证驾驶处罚我国《刑法》中没有袭警罪,应该是“妨害公务罪”,如果一个警察在休假时期被袭击,对方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见,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
可以去试试,祝你成功,如果复议成功,那位交警兄弟一定后悔当初为什么没将你的车拖走,而是将告知单夹在雨刷器上。
3、警察在清网行动中,查询过往车辆中,发现驾驶员,有酒驾嫌疑,民警可以扣人吗?
这个当然是可以扣人了。必如严重酒驾的。他能可能会被拘留的。如果是放他走。还怎么去拘留他呢。
4、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给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是要交通警察依法扣留驾驶证呢?还是依法吊销驾驶证啊?
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可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民警发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颁布后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后果的警察应该处理吗
会处理的,因为那是碰了高压线。记住还有五条禁令在那里。只要是酒版后驾车不管有没有造成权后果都会处理的。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中国公安部于2003年1月22日发布了“五条禁令”。
这“五条禁令”是: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此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指出,原有规定与此禁令不一致的,以此禁令为准。
6、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现在是否有效
没有《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的文件,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1)19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法发〔2013〕15号 )依然有效。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
公交管(201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4、改进执勤检查方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要求驾驶人接受呼气酒精测试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操作,每测试一人更换一次新的吹嘴。当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
5、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6、提高检验鉴定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人员的培养。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检验职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7、严格办案时限。要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办案时限要求。为提高办案效率,对现场发现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可以口头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有条件的,对当事人可以现场调查询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讯问。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三、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
8、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9、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10、规范强制措施适用。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11、做好办案衔接。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及时归档。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强制措施适用、物品扣押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要严格落实案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对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必须经法制员和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确保案件质量。要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严格办案信息网上录入的标准和时限,逐步实现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制作法律文书、法制审核、审批等全过程网上运行,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四、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措施
13、配备执法装备。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配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反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执勤车辆还应配备灭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简易破拆工具、拦车破胎器、测速仪等装备。
14、完善查处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安全、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工作要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进行。要保证民警人身安全,明确民警检查动作和查处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民警受伤害案件。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法发〔20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7、遵守交规!看交警如何处理?
1月21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案,在人民公园附近有一名驾驶员涉嫌超速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
李某的违法行为
该名驾驶员用行车记录仪记录下了2020年1月26日11时45分,卡车闯红灯的画面。 办案交警将其荣路传唤至志丹县公安局后交警大队威远中队办案中心调查取证得知,驾驶人李某违反了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为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员李某因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为的行为,被宁河市交警处以了扣12分及5000元罚款。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行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的,记6罚款200元。
外出出行要注意安全
隧道光线昏暗,视线较短,驾驶员在变换车道或者超车时,都非常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请大家匀速行驶,各行其道,安全驾驶! 汽车行车有序,不能随意变更车道,随意变更车道停车,不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遵,守交通规则。 经民警调查发现,李某共有8项交通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摩托车、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购买交强险、未系安全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等。 该起事故万幸的是李某伤情不重,双方已协商解决。
车辆故障的处理方法
驾驶员在变道之前必须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并且车辆观察后方车道是否有来车,在确保一切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并线超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道路上临时停放的机动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行车途中车辆发生事故或意外需停车时,一定要开启应急灯,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该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路障。 行车注意,切勿分心!
出行遵守交通规则
12日晚19点20,公巡一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辖区天成路与城区路由南向北方向,有一辆轿车撞到路灯后导致车辆侧翻在路中间,影响道路正常行驶。 沧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安全驾驶车辆。 因此,新手上路要记住提前减速,不轻易紧急变换车道,及时转换指示灯确保自身的行车安全。
小事不能小视,细节关乎安全安全牵动人心。 交通安全无小事,你的人身安全时刻牵动家人的心哦~在此小编呼吁广大驾驶员朋友,在您出行途中请安全驾驶、遵守规则,文明驾驶,做一个中国好司机。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8、查验摩托车驾驶员驾驶证后警察为什么大吃一惊?
四川富顺一女子实力坑爹, 让父亲冒用已故亲家驾照被查处。
5月1日,自贡市富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挡获一辆摩托车。随后,民警发现驾驶员不仅“酒驾”,而且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最离奇的是,这名驾驶员使用的竟然是一名“逝者”的驾照。
当天,富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带队在东街设卡开展路面重点违法行为检查中,挡获一辆川C2***9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因涉嫌“酒驾”,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6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在依法对驾驶人进一步检查中,民警发现其机动车驾驶证照片上的人微胖,与当事人脸型不相符,无法确定其真实信息。为了查清事实,民警依法将当事人带回富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区,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这一查,让办案民警大吃一惊。民警通过公安系统查询驾驶证上驾驶人的信息时,系统显示驾驶证本人邹某已经死亡,那民警挡获的又是谁?
在民警的询问和教育下,该驾驶员陈述了事情原委。据了解,该驾驶员真实名为李某,与邹某系亲家关系,摩托车也是亲家的。女儿知道父亲李某无法通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便想出此举。在公公邹某去世后,将公公的驾驶证移送给父亲使用,以逃避法律打击。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还是未能逃过公安交警的火眼金睛,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目前,李某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第1种行为)之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之规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之规定。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依法给予了李某行政拘留5日和2240元的罚款。
来源:网易新闻
9、当警察发现有人要醉驾是当她上车的时候就抓住它还是说当他行驶一段路程的时候?
首先,醉驾的定义是血液酒精超过八十,需要经过严格鉴定才可以确定是醉驾的;其次,如果警察在知道事主喝酒仍要驾驶机动车时,出于职业道德,他会及时纠正该人的驾驶行为,而不是任其上路再抓。
10、车内移形换影暗藏玄机,民警检查揪出无证驾驶及非法运输烟草行为
?近日,绣花庙高速交警在山丹东收费站执勤时,发现一辆陕A牌照的白色小轿车突然停在收费站匝道口,执勤民警看到后仔细观察车内情况,发现驾驶员与后排乘车人调换了位置。民警遂上前将该车辆引导至安全区检查,对驾驶员及车辆例行检查后,民警要求车辆后排乘车人出示驾驶证,熊某以自己没有驾驶过车辆为由不予出示。随后民警调取卡口监控,面对清晰的监控画面,熊某终于承认了自己驾驶证注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当民警对车内情况巡视时发现,该车后排座位有大量物品被遮盖,民警询问后排座位放的什么东西时,驾驶员及乘车人支支吾吾,言语闪烁其词,民警打开遮盖物后发现,车辆后排座位及后备箱里塞满了各式香烟,清点后有红兰州、延安、红塔山等共计116条,价值约3900余元。经民警询问,该批香烟是其从非法渠道购买,准备带回陕西售卖,且该驾驶员及其他乘车人均未取得运输烟草准运证,也未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民警联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及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交做进一步处理。
最终,驾驶人熊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绣花庙大队处以罚款一千元行政处罚,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另案处理。
无证驾驶对车辆如何处理?
1)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