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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车辆标志

发布时间:2021-03-02 02:31:39

1、奔驰仪表盘出现碰撞预防辅助系统增强版停止运作是什么意思

指提醒驾驶者注意,警示后碰撞的风险仍然在增加,制动支持功能会被激活内。
预碰撞安全系统以摄像头容、雷达同时侦测,雷达负责侦测车辆前方150米内的范围,摄影镜头则负责前方55米内的车辆动态。当与前车距离过近或路中间有行人时,会通过类似于刹车灯的警示灯亮起,提醒驾驶者注意,警示后碰撞的风险仍然在增加,制动支持功能会被激活。
刹车片能缩短响应时间,预充液压增强制动压力,确保司机在没用力踩刹车的情况下也能实现有效制动。如果司机没有实施制动而系统预见碰撞即将发生,制动器将被激活,自动采取制动措施。

2、疫情防控期公安部提请免费开放公共停车场 不得擅自设限、劝返

2月11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道路交通保障工作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公安工作提出要求:

1、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的,要履行审批手续并安排专人值守。

2、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区域的车辆,按照疫情防控需要和现有规定妥善处置;对来自其他省份、或者车籍地为湖北等疫情重点区域但长期异地行驶,未途经疫情重点区域的车辆,除对车上人员进行防疫测温等必要查验外,不得擅自设限、劝返。

3、对应急运输、民生物资运输车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警告纠正为主,原则上不予处罚。

4、要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居家防疫、停车需求上升等实际,积极提请政府采取免费开放公共停车场、减免路侧停车收费等措施。

以下为通知全文:

2月11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道路交通保障工作的通知》,部署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交管部门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道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重点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公安部强调,要按照“科学有序、依法依规”原则,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改进疫情防控交通管控措施,科学构建防控网络,扎实做好疫情防控交通保障,维护社会车辆正常通行。要严格落实“五个严禁”要求,会同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全面摸排辖区主干道路通行情况和疫情防控检疫站点设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积极稳妥处置。确需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的,要履行审批手续并安排专人值守,确保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无阻。要提请和推动完善分类管控措施,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区域的车辆,按照疫情防控需要和现有规定妥善处置;对来自其他省份、或者车籍地为湖北等疫情重点区域但长期异地行驶,未途经疫情重点区域的车辆,除对车上人员进行防疫测温等必要查验外,不得擅自设限、劝返。

公安部要求,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应急运输各项交通保障措施,结合实际优化服务保障民生的措施。要向社会公布应急运输保障服务电话并确保24小时畅通,及时提供应急运输服务,协调解决驾驶人反映的困难问题。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设置专用通道,完善相关交通设施,保障应急运输、民生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对应急运输、民生物资运输车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警告纠正为主,原则上不予处罚。

要优化城市货运车辆通行管理,便利应急运输、民生物资运输车辆进城,并适当放宽其他货运车辆进城条件。要加强对医院、货运站场、配送站点周边道路管控,增设重点运输路线指示标志,全力保障应急物资、民生物资在城市内顺利转运、配送。要结合城市疫情防控形势和群众出行需求,科学评估本地小客车限行政策,向政府提出暂停限行措施的建议,原则上不采取“一刀切”式禁行措施。要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居家防疫、停车需求上升等实际,积极提请政府采取免费开放公共停车场、减免路侧停车收费等措施,并会同相关部门调整优化停车管理措施,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停车需求。

公安部要求,要针对复工复产交通流量回升的实际,扎实做好主干公路保顺畅保安全工作。要协调调整优化检疫站点设置,增加力量、增设通道,通过复式检测、分车型检测、应用红外设备检测、提前采录信息等措施,减少群众等候时间。要加强对大中型客车、面包车等重点车辆的巡查管控。对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的集中运送农民工等群体直通车,要加强沿途安全保障。要强化货运驾驶人警示教育,严格货车安全技术状况检查,严防货车肇事引发事故。要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一长”和农村防疫安全员的作用,及时劝导纠正面包车超员、货车载人等违法行为,稳定农村交通安全形势。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3、怎样申请警灯警笛准用证

特种车辆需要安装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者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方可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申领《特种车辆报警器、标志灯具使用证》。

其中救护车为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为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工程救险车为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3)防疫车辆标志扩展资料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关于整顿警车和加强警报器标志灯具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公(交)字(1991)801号)第二条:森林防火、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车辆可安装特种车辆报警器、标志灯具,必须由本单位经县、市公安局加具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4、谁知道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安徽省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证、章、标志是指:农业部规定的五种检疫合格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免疫耳标、免疫卡、验讫标志、动物防疫监督员证、动物检疫员证、动物防疫员证、检疫业务专用章、动物检疫收费收据等。

第三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证、章、标志的领取、发放、保管工作。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实行逐级发放和管理,具体程序为:

1、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负责全市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负责本县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

3、各动物防疫监督分所在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负责本辖区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实行专人领取、专人管理、专库保存、专人发放、专帐记录。对有编号的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发放人员应详细登记号码,以备检查。

第五条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发放实行审批制度,各种动物防疫证、章、标志未经审批严禁发放。

第六条 使用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由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计、制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计、制作。

第七条 各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之间不得转借、平调动物防疫证、章、标志。

第八条 各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存根,实行审核回收制度。《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实行市、县两级审核,存根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保管;其余三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存根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保管。

入库保管的存根应分类、分单位存放,以备检查。库存的票证每半年清理检查一次,库存数应与实物帐目相符,否则,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县上报审核的《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专人审核后,出具审核结论,并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批准销号,换发新证。

第九条 各种动物防疫票证的存根或副本至少保存两年。《动物防疫合格证》及有关证件档案自撤销之日起至少销毁存根、副本或档案应进行登记,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经办;涉及财务和档案管理的按有关财务和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防疫证、章、标志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所收费用为订购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周转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调。

第十一条 丢失证、章、标志的,由本人负责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因为保管不当造成证、章、标志丢失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对非法订购、设计、制作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单位或个人,没收非法证章标志,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订购单位或直接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保管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发放证、章、标志的,责令追回;不能追回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第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它有条件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检疫任务。
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七条 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标准、检疫对象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八条 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应当执行动物防疫证章填写及使用规范的规定。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七天;赛马等特殊用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十五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

第二章 产地检疫

第十条 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第十一条 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第十二条 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二)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三)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第十三条 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三)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 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在启运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验。到达参展、参赛、演出地点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必须到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到达接受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接受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六条 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三章 屠宰检疫

第十七条 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第十九条 对动物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待宰。动物检疫员负责查验收缴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至少应当保存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 动物检疫员按屠宰检疫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屠宰前应当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 未实行定点屠宰和农民个人自宰自用动物的屠宰检疫,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检疫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对尚未出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或者无检疫合格证明的依法实施补检;证物不符、检疫合格证明失效的依法实施重检。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或者重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检疫程序进行。对补检或者重检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涂改、伪造、转让检疫合格证明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并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对不出具或不使用国家统一规定检疫证明的,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检疫的,或者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及主管领导,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检疫员应当加强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任免、奖惩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消毒,按国务院物价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消毒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5、关于红十字会预防疾病的相关板报(手抄),我急需一些关于这个板报的图片和文字资料

红十字历史

19世纪中期,欧洲商业经济日益繁荣的各国,为了争夺市场,不断以兵戎相见,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各国的陆军医疗部门无力单独解决战地伤病兵员的救护和治疗问题。因此,一场血战之后,往往陈尸遍野,呻吟呼号,悲惨万状,不忍卒暗。有个名叫让.亨利.杜南(1828-19lO)的瑞士人,1859年6月25日在前往晋见法国皇帝拿破仑三世的途中,抵达意大利北部伦巴第地区。此时拿破仑皇帝正率法军和撤丁军为一方与奥地利陆军为另一方,为争夺伦巴第地区相继在马根塔和索尔弗利诺两地血战。索尔弗利诺之战,双方资亡四万多人,大批伤兵被遗弃在战场上,烈日蒸晒,无人救护,状况十分凄惨。杜南目睹这一情景,出于对人的同情和怜悯,当即号召该地居民,同他一道组织起来,不分国籍的抢救和看护被遗弃的伤兵,前后达八天之久。
杜南回到日内瓦后,向公众讲述了他在索尔弗利诺战地的经历。人们鼓励他写书激励世人的良知。事隔三年之后,杜南于1862年11月在日内瓦发表他的名著《索尔弗利诺回忆》一书。杜南在书中追述了他在索尔弗利诺的所见所闻和救护伤兵的故事。在书的结尾中他建议;(1)在各国成立伤兵救护组织;(2)召开一次国际会议,研究制定一项保护伤兵和伤兵救护组织权益的国际公约。他积极向德、奥诸国的统治者进行游说,他的倡议获得了欧洲各国上层社会的热烈支持。于是,1863年2月9日,杜南和杜福尔将军、莫瓦尼埃律师、阿皮亚和莫诺瓦两医生等一道,在日内瓦公共福利会辖下组成了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即人们常说的五入委员会;它的首任主席由杜福尔将军担任,社南是该国际委员会的秘书,红十字会就这样诞生了。到1880年,五人委员会正式易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在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的倡议和敦促下,1863年10月26日到29日在日内瓦召开了有16个国家的36名代表参加的一次名叫预备会议的国际会议。会议通过十项决议和三项建议,特别主张:
(1)在每个国家成立救护委员会,以便在战时协助'陆军’医疗队进行工作;
(2)平时开展训练男护士的工作;
(3)救护车、陆军医院和医护人员中立化;
(4)采用统一的识别标志,即白底红十字旗帜和臂章。
五人委员会特别是杜南坚持不懈地工作,说服欧洲各国派代表到日内瓦研究制定一项保护伤兵和伤兵救护团体权益的国际公约。由瑞士联邦委员会和法国政府出面,于1864年8月8日到22日之间在日内瓦召开了有12位全权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会议几乎未加修改就通过了五人委员会提出的公约草案,于8月22日正式签定《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第一次日内瓦公约。公约仅有十条条文,概括地将1863年预备会议通过的决议用国际公约的形式从法律上肯定了下来,也为关于战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树立了一个规范性的模式。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其在武装冲突中的特殊作用,从此正式得到国际公约的承认。
随后,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欧、亚、美三洲的主要国家相继成立了43个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也于1904年5月29日在上海诞生。到1987年4月已有145个国家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正式加入了这个国际红十字运动。

红十字标志的由来、类别和使用

现行的1949年8月12日四项日内瓦公约,正式承认三种战地救护识别标志,即红十字、红新月、红狮与太阳。1982年,红狮与太阳标准被取消。武装部队医疗部门,在战地服务过程中,使用这类标志标明所属的医疗器材、人员、车辆、船只、飞行器、房舍等,都受到日内瓦公约的保护,不得随意受攻击。现将有关情况分述如下:
一、红十字标志的由来和类别
红十字作为救护团体(即红十字会)识别标志,始于1863年10月,采用“白底红十字的臂章体为伤兵救护团体志愿人员的识别标志”。随后的日内瓦公约更以具体化,明文指出红十字标志系掉转瑞士国旗的颜色而成。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对瑞士表示敬意,因为瑞士的日内瓦是红十字会的发祥地。由此可见,红十字标志与宗教迷信没有任何联系。
红十字标志通常是由五个大小相等的红色正方形拼合成。国际红十字的规章,对红十字标志本身的大小、比例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只说明两条红色长方条成垂直相交,中心至各端的长短相等就行了。我们常见的红十字标志,因人地而异,规格不尽统一,原因就在于此。当然,最好还是前述五个正方形投合的方式制作,比较合乎大家都赞同的标准。
1876年,正在同沙俄交战的土耳其政府通知瑞士联邦委会说,“红十字标志冒犯了该国土兵的宗教信仰,”该国陆军已采用红新月标志代替红十字标志标明他们所使用的救护车。土耳其的体法,随后为一些阿拉伯和伊斯兰教占优势的国家历仿效,它们也相继采用了红新月标志。
为什么红十字标志冒犯了土耳其士兵的宗教信仰呢?要解释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得简略地回顾一小段世界史。在11世纪至13世纪之间,西欧信奉基督教,各国的王公、贵族、传教士企图从回教徒手中夺回圣城耶路撒冷和基督圣地,曾多次纠集教徒,前仆后继,进行十字军东征(最著名的有8次之多),当时他仍所使用的旗帜就是以耶酥基督受刑的十字架作为标志。十字军东征虽以失败而告终,但自此以后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即视十字架为禁物,忌讳使用。这种思想情绪,自然而然地就反映在红十字标志的使用上来了。可是,象黎巴嫩、印度尼西亚、孟加拉这样一些伊斯兰教影响较强的国家,却没有采用红新月标志,仍沿用多数国家所使用的红十字标志。
红新月标志,有向左和向右弯曲两种形式,国际红十字一般采用向右弯曲的红新月。至于标志的大小规格,跟红十字标志一样,迄今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模式可以遵循。
伊朗从1923年起采用红狮与太阳作为该国红十字组织的标志。但伊朗革命后,于1980年7月4日正式通告国际红十字会,放弃使用红狮与太阳标志,改用红新月标志。因此,到1980年7月,1949年四项日内瓦公约所承认的三种红十字标志,实际上只存在红十字与红新月两种了。在报刊文章里,有时我们还见到“红十字组织使用三种不同标志”的说法,显然由于信息闭塞,已与事实不符了。
目前,在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标联合会协会的144个成员中,使用红十字标志的有119个,使用红新月标志的有24个,余下前苏联是同时使用两种标志的唯一红十字组织。
二、红十字标志的使用
按照1949年8月12日第一项日内瓦公约第44条的规定,红十字标志(红新月标志同样适用)具有保护和说明两种截然不同的性质。前者指使用标志的人员、器材、车辆、机构等,是受到公约有关条款的保护;后者只是说明或表明使用标志的人员或某种东西,只是与红十字会有关系,或从属于红十字会,并不受公约的保护。红十字标志的使用,首先是军事当局的权限,特别是武装部队医疗部门的权限。据此,红十字标志的使用,一般应由有关军事当局授权,不得使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在战时,这种受权特别给予从事救护伤病员的军队医疗队,即它的人员在战地救护过程中可以佩戴红十字臂章;它的救护车、医院船、医疗飞机、医院等可以悬挂红十字旗帜;它的医疗器材可以贴上红十字标志;等等。交战双方应按公约给予保护,不得有违。但是,这些人员、器材、设施、机构等,一旦不再为战地伤病员服务,就不再受公约的保护;医院、救护车等如用于掩护或运送作战部队,那就构成违犯公约的行为了。
日内瓦公约参加国,根据公约的要求制定了严格的国内立法,明确规定了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方法。一般讲来,红十字会无权使用保护性质的标志,但在和平时期它可以根据国内立法的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当然这种使用不含有任何保护意义。国际红十字规定,各国红十字会会员、青少年会员、红十字会训练的急救员、卫生员等,均可佩戴红十字证章、肩章、领章、胸章、帽徽、别针等,最好在这类证章等的红十字标志周围镶饰些花纹,或铸刻上佩戴人员类别字样。标忠尤应尽量小些,不宜过大。红十字会全部占用的房舍,也可涂有红十字标志,或悬挂红十字旗帜;一部分占用的,只在占用部分的办公室悬挂红十字标志;如属红十字会所有而未占用的房舍,只能悬挂不带标志的会牌。其他如救护车、急救站等,如系红十字会所有并由红十字会在使用,也可涂上有或悬挂红十字标志。红十字会的出版物,或募捐时出售的物品,也可印上红十字标志。向灾民免费散发的救济品,也可印上红十字标志。运往国外的救济物资,贴上红十字标志,还可以得到减免运输费的优惠待遇,特别是紧急救济物资还能优先抢运。非红十字组织使用标志,事先须得到有关当局和红十字会的同意,不得自行其是。

6、危险品车辆的种类

罐式专用运输车。运输易燃、易爆、毒害性等液体类危化品一般采用罐式专用货车。常见 罐体形状有椭圆形、方圆形、圆形等。优点:该车辆一般由碳钢内衬或不锈钢板材做成,内部设置多道全塑防波隔板。通过了高压气密性检测,罐体强度高、重心 稳、车辆运载安全平稳,并且安装有行车记录仪和定位系统。车体牢固严密,钢体外表有清晰、规范、易识别标志。
厢式专用运输车。运输工业炸药、雷管、烟花爆竹等固体类危化品一般采用厢式专用货 车。车身颜色一般为黄色,并有“严禁烟火”和“爆”等字样。车厢顶部封闭,厢体侧门装卸货物。优点:厢体外部用冷扎钢板,中间层为阻燃材料填充,内饰铝板 和防静电胶板,可起到防尘、防雨、防盗、防静电、防雷等作用。箱体内部前面与侧面装有固定拉环,与捆绑带使用捆绑货物以避免移动。
普通货车。普通货车车厢内外表面材质没有阻燃材料层或隔板,密闭性较差,不具备耐高 温、防尘、防雨、防静电、防雷等作用,发生碰撞极易导致危化品大范围泄露、燃烧、爆炸等现象。有些货车甚至是敞篷运输,没有任何遮阳措施,部分化学品经太 阳照射温度升高,很容易引起化学反应,后果十分危险。普通货车车厢外部没有喷涂所装载危化品名称、施救方法、易识别的警示标志、反光膜等,因此一旦发生交 通事故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此类车辆将是交通管理部门重点查处的对象。
通过上述几种常见危险品运输车辆对比,可以发现罐式和厢式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整体安全性较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其危害后果,而普通货车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造成泄漏、燃烧、爆炸等危险。

7、食品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则学校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您可以参考一下!

卫生管理制度汇总
1、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责职制度
为保证学院和学院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管理、从业人员更好地履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职责,加强对学院食堂和教师、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用餐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1)XX学院院长为学院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后保处处长为直接责任人。
(2)依法办食堂,建立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内供应的食品及饮料卫生安全。
(3)统一指挥,督促学院的各有关食品卫生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对学院食堂和教师、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
(4)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学院食物中毒或流行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处理的紧急预案。
(5)责任人如果管理工作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
为加深、加强学院食品卫生工作,不断提升学院公共卫生工作水平,进一步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学院应对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上海市施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意见》,特制定本预案。

学院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应对处理。
(1)停止供餐:立即停止学院食堂或其他食品经营场所的供应。
(2)及时报告:
a事件:有5人(含5人)以下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症状。
b程序:发现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电话上报后保处和学院院长,立即与区卫生局联系,派遣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及协助学院处理事件.并即刻报市教委。后保处应在事件发生90分钟内向院部呈书面报告。处理过程
中的重大事件应随时报告。
(3)报告内容:
a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b校名、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c供应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d目前状况、事情的经过和紧急处理措施。
e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3)成立应急处理小组:
a事件发生后,学院后保处应立即启动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后保处领导、学生处领导、医卫保健教师、后勤及其他骨干教师力量组成的应急处理小组,交排好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安抚工作、家长工作,并组织力量送医院及时救治。
b学院应安排好必要的车辆,以备运送患病学生至医院及时救治。
(4)救治病人
a学院应安排教师及时将患病学生送到就近医院,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通知家长。
b学院应安排教师做好排摸调查工作,加强家校联系,派专人接听家长咨询电话,以免耽误救治时机。
c学院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做好随访工作,继续排摸调查,安排专人做好家长解释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告董事会,直至所有患病学生全部康复到校上课。
d保护现场:保留造成或导致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和设备。
e配合调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f控制事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包括教学秩序和下一餐用餐等)。
h保险介入:同时通知保险机构介入。
i其他: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
3、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管理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高质量的要求搞好服务工作。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配合学校积极搞好饮食供应,及时调整经营思路,不断改进经营方式,切实保障饮食卫生及供应工作。
(3)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严禁患有传染病及其它不适应饮食从业要求的疾病患者从事食堂工作,无健康合格证不准上岗。
(4)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确保所供应的饭菜及其它食品清洁、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5)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操作间及餐厅必须整洁卫生,菜案、面案分开,生食、熟食分开,严禁污染、腐烂、变质及隔夜食品出售。
(6)各类炊具、餐具要指定专位摆放,不准放置地面。炊具、餐具要定期消毒。
(7)积极采取防鼠、防蝇、防虫措施,并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抓好消毒工作。
(8)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要力求做到饭菜可口,品种齐全,档次搭配适当,确保饭菜质优价宜,让学生满意。
(9)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怍人员要不断征求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中要态度和蔼、一视同仁、文明服务。
(10)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积极配合学院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4、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食品验收工作,不收、不做、不售腐败变质或有害有毒的食物,做到食品件件验收,并有专人负责,把好第一关。
(2)食物生熟分开,盛器、抹布、刀具、砧墩板、冰箱均要做到生熟分开,生荤菜设专用盛器(红色或涂上红色标记)存放,未洗与洗净的蔬菜盛器分开装载(绿色或涂上绿色标记),防止交叉污染。 ’
(3)食品要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严防生熟食品污染。对剩饭、剩菜要妥善保存,严格处理。在供应前必须单独重新回锅烧透。
(4)餐饮具要严格消毒。熟菜盆、打饭用具均应在开窗出售食物前进行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实行“四过关”,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5)严格实行由原料到成品的“四不制度”,即:不收、不切、不做、不售腐烂变质和有毒有害食物。
(6)成品(含食物)存放必须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7)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理发,勤洗内衣,勤换工作服;上班时必须佩戴“二白”(卤菜问须佩戴“三白”),开饭时一律佩戴“三白”。工作时间严禁佩戴戒指、手镯、手链、耳环,不准涂指甲油、搽香水。
(8)全体员工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a主动参加每年一次的体检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b每天小扫除不低于2次,每周大扫除1次。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即:定人、定物、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d实行每周一、三、五的卫生检查考核,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台,并记录在案。
5、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制度
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有许多火源、电源和机械设备,如有使用、防护不当,很容易发生火灾和伤害事故。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及其设备应符合消防和劳动防护规范,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加强火源管理,油灶、煤气灶、电器设备及电源控制机房有专人负责,下班前,应将所有的电源切断。
(3)随时消除油渍污垢,将易燃物品置于远离火源的地方,厨房和仓库内禁止吸烟。
(4)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
(5)加强对员工消防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对所有消防设施的检查。
(6)未经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经理批准,禁止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
6、健康晨检制度
(1)专人负责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每天上班的晨检工作。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每日配合晨检人员做好工作,主动报告有无发热、腹泻、手外伤、呕吐等情况。
(3)凡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咽喉疼痛、呕吐等现象的工作人员应暂离岗位并及时治疗,待身体恢复后上岗。
(4)做好晨检记录,并妥善保存—学期。
7、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日检制度
(1)专人负责每日对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内外环境整洁,个人卫生达标,操作过程正确。
(3)确保无一人带菌参加工作。 ’ 。
(4)监督从业人员遵守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8、食品采购验收索证制度
(1)学校一切食品必须定点采购,每年初对定点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信誉评价,对合格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供货质量要求。
(2)每次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要此批食品的检查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即索证)。
(3)索证时对索证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必须查清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
(4)索证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检验单位印章。
(5)包装食品必须检查食品标签,严禁“三无”产品进库。
(6)食品进库或制作加工前必须由验收员验收,并签字。
9、食品储存卫生制度
(1)存储食品仓库必须做到卫生、整洁、整齐,食品与杂物严格分离。
(2)食品库房周围不能有有毒、有害污染及蚁蝇孳生地,防止交叉感染。
(3)库房内地面平整、硬实,严禁直接裸露土地,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接射入,保持所需的温度和湿度。
(4)库房内有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潮设施,防止食品发霉、变质发生虫子。
(5)库房内设立食品垫离板、存放台、存放案,做到所有食品离地离墙。
(6)食品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食品和原料出入库登记、检查保管制度,做到定期清洗、消毒、换气,经常保持清洁状态,避免尘土、异物污染食品。
(7)对进库的各种食品原料、半成品应进行验收和登记;掌握食品的进出状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存时间。
10、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1)必须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每年体检和培训至少一次。
(2)上班时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帽,头发不露帽外。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如熟食、盒饭等均应戴口罩。
(3)上班前和便后应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帽和口罩进入厕所。
(4)在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品,必须使用清洁卫生的售货工具。
(5)操作区严禁吸烟,严禁对着食品打喷嚏、咳嗽和出现其它易污染食品的不卫生动作。
(6)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每餐出售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双手消毒除菌)、勤换衣,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擦香水,不戴戒指等外露饰物。
(7)工作时不赤膊、不赤脚、不穿拖鞋和背心。
11、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1)坚决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格执行“五四”卫生制度,即:
a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不收、不切、不做、不售腐烂变质食品。
b成品(食物)存放“四隔离”: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物、药物,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c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d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定人、定物、定时、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e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内衣,勤换工作服。
(2)烹饪人员必须使用新鲜原料,对变质、霉变、虫蛀的原辅料,不予加工制作。
(3)加工食品要认真负责,避免外熟内生的假熟现象发生。
(4)严禁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盛放熟食,不用生揩布擦洗餐饮炊具。
(5)生熟盛具标志明确,调料盛器内外干净,操作场地无积水、无污垢,冰箱内按规定存放食物,防止生熟、荤素交叉,杜绝食物中毒事件。
(6)工作结束,擦洗干净调料盛器,按规定加盖。灶上灶下必须冲洗干净,垃圾及时清除。剩余原料及时入库保存。
(7)荤、素原料严禁着地放置。灶头有试味工具,食物有留样备验制度。
(8)门窗、玻璃明亮,照明完好。
12、食品冷藏卫生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要根据食品的种类选择冷冻或冷藏法保存食品,动物性食品应置于冷库或冷冻箱中保存;果蔬类食品及随即可用食品应置于冷藏箱中,在4℃左右的温度中短期保存。
(2)冷库或冰箱应该经常检查其制冷性能,由专人负责定期除霜和除冰块、清洁和消
毒,使其保持整洁无异味。
(3)进出食品应有记录,做到先进先出先用,已腐烂或不新鲜的食品不得放入冷库或冰箱内保存,已解冻的食品不宜再次冷冻。
(4)冷库中的各类食品应分开存放,生熟食品不得混放,食品与非食品类不得一起冷冻或冷藏,不得在冰库中存放私人用品。
(5)冷库或冰箱因停电或故障导致储存的食品解冻,在重新冷冻前要进行清理。
13、食具消毒卫生制度
(1)食堂食具清洗消毒工序合理,严格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的制度操作。
(2)食堂有专人负责保管消毒剂,并定期查验消毒剂的有效期。
(3)食品加工器械用后及时清洗,并有保洁措施。
(4)容器、用具生熟分开放置和使用,并有明显识别标记。
(5)专用餐具清洗消毒,消毒后餐具应存放在专用的密闭或保洁柜内。
(6)食具消毒应达到规定的药物浓度、时间和温度。
(7)专用保洁柜须保持清洁、无杂物、无苍蝇和蟑螂。
(8)己消毒与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在存放柜上有明显标记。
(9)餐具消毒后应无水渍、无污垢、无油渍、无食物残渣、无异味。
14、烹调卫生制度
(1)食品要现烧现吃,必须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隔顿隔夜要回锅。
(2)做到成品与半成品分开,生与熟食品分开。
(3)生熟盛器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记。
(4)成品及时进入各餐间,防止污染。
(5)严格每餐做好留样和登记工作。
15、调料间卫生管理制度
(1)窗无灰,玻璃光亮,照明完好。
(2)六面光洁。墙角、天花、灯架、无积灰、无蜘蛛网、无吊灰。
(3)无霉变腐酸异味,货架、台面干净,调料存放合理。盛器清洁卫生。
(4)调料间无私人物品,无不洁工具。
(5)灭害措施得力,保持灭害工具常备,并全天侯保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6、卤莱间卫生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必须双手洗净,穿戴“三白”。
(2)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上岗。专间内禁止吸烟,无私人杂物,无变质食品。
(3)每餐营业前,必须按规定配制消毒水,药物消毒有效氯浓度必须保持在250ppm(百万分之),必须将刀、砧、抹布、操作台面、盆、夹、勺、铲、电子秤台面等一切用具进行消毒处理。
(4)开窗出售时严禁用手直接接触熟食。
(5)熟食专用无霜冰箱内禁止存放生类食品和其它食品。盛放熟食必须使用盒子,并保持冰箱整洁。
(6)严禁销售无证熟食。进货渠道必须正规,如违反规定,卤菜制作人员不予加工。
(7)严禁出售未经回锅的隔顿食品,严禁敞开作业。
(8)以“三专一严”(专人、专用、专门工具,严格消毒)制度为基础,严格生熟交叉。
(9)熟食间必须有良好的防害、防尘、隔离措施。必须装备杀菌消毒灯具,定时开灯杀菌。
(10)保持窗明台净,六面光洁无油垢。
17、操作区卫生管理制度
(1)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理。
(2)及时做好落手清,禁止刀、砧等交叉使用,防止污染。
(3)坚持每天两次小扫除,每周一次大扫除。
(4)严禁在操作区(含出售间、厨房间、仓库、蒸汽锅房)内吸烟、吐痰。违皮者将严肃处理。
(5)严禁放置个人物品,严禁赤膊、穿拖鞋或穿着非工作服、帽上班操作。
(6)严禁佩戴戒子、手镯、手链、耳环等外露饰品进行上岗操作。
(7)严禁瓜果蔬菜着地存放。
(8)保持操作区场地洁净卫生、墙面光洁,无蜘蛛网、吊灰,吊扇、照明设施完好,无灰尘。
18、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天天搞好落手清,每周一次大扫除。
(2)食堂四周的环境清洁、明沟畅通。大小花池内无杂草、杂物。
(3)门口沿墙无张贴、无自行车停放。
(4)泔脚桶(池)、洗碗池内干燥、无残汤渗出、无酸味、无污垢。
(5)洗碗池下水道畅通,无堵塞,龙头完好无漏水,沿墙明沟无杂物,并保持干燥,下水道保持畅通无阻。
(6)垃圾箱四周保持无外溢、无污水,并设有防蝇设备。
19、饭厅卫生管理制度
(1)饭厅内六面光洁,门窗玻璃洁净明亮。
(2)灯架、电视、吊扇无积灰,照明完好。
(3)餐桌、凳椅见本色无油垢。
(4)实行餐中清理残渣剩烫,保证后来就餐同学的餐桌洁净。
(5)地面干燥、无污垢、油腻,墙面无污迹、油渍。
(6)饭厅外墙四周沿墙无杂草、杂物,明沟洁净干燥畅通。
(7) 泔脚车、桶内外洁净,无汤水渗漏现象。
(8)洗碗池附近必须配备相应有效防害措施,保证厅内“四害”得到有效控制。
20、餐饮机械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1)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详细检查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荤、素加工时,必须全面清洁冲洗(刷)、保洁后再使用。严禁未经任何处理直接交叉连续使用,防止混昧、污染。
(3)机械加工后,应及时擦洗和清理,防止机内残留原料因变质而污染新的原料。
(4)使用完毕保洁后,必须加盖防尘、防害,对设备加以保护。
(5)必须保持机械使用场地的清洁、干燥。
(6)严禁在机械设备(含消毒箱、蒸饭箱)附近烘烤衣物。
2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负责人卫生工作职责
(1)对本部门的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及防疫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网络,责任到人。
(3)定期进行食品卫生、防疫等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负责实施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4)实行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卫生、防疫工作检查评比,大力表彰食品卫生、防疫工作成绩显著的班组和个人,从重从严处理违规操作和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人和事。
(5)定期召开卫生、防疫专题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通报校内外食品卫生、防疫重点的情况,确保本单位的食品卫生与卫生防疫工作与社会接轨,不出差错。
(6)做好“五薄一卡”的记录备案工作。
22、长假后清扫、消毒、验收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全体人员长假后提前l天上班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学习。
(2)对食堂周围环境进行全面清扫。
(3)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4)对仓库、保洁橱、冰箱作清洁、整理、食品分类、分架、隔离、隔地存放,容器生熟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5)对灶头、液化气、锅炉进行检修,确保安全。
(6)暑假期间对食堂墙面进行粉刷,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进行全面整改。
23、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知识及技能培训。
(3)学校定期对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各类食品卫生法及饮食卫生知识,提高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及卫生安全意识。
(4)应积极组织食堂人员到外单位学习先进管理模式及烹饪水平。

8、预防交通安全知识有哪些

安全行车十五想:
出车之前想一想,检查车况要周详;
马达一响想一想,集中精力别乱想;
起步之前想一想,观察清楚再前往;
自行车前想一想,中速行驶莫着忙;
要过道口想一想,莫闯红灯勤了望;
遇到障碍想一想,提前处理别惊慌;
转弯之前想一想,需防左右有车辆;
会车之前想一想,先慢后停多礼让;
超车之前想一想,没有把握别勉强;
倒车之前想一想,注意行人和路障;
夜间行车想一想,仪表车灯亮不亮;
通过城镇想一想,减速鸣号切莫望;
雨雾天气想一想,防滑要把车速降;
长途行车想一想,劳逸结合放心上;
停车之前想一想,选择地点要适当。
1 、认真学习交通安全常识,自觉遵守交通秩序;

2 、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走证马线.’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

3 、不闯红灯、不乱穿道路、不在道路上嬉闹玩耍,不越护栏、.不追车扒车、不抛物击车;

4 、排队乘车、不向窗外乱扔东西,从右侧下车,不乘坐带病车、超载车和农用车;

5 、骑车靠右,不逆行、不双手离把、不互相追逐、不扶身并行;不突然猛拐;

6 、遇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遇交通事故主动报警;

7、主动宣传交通安全法规,积极参加交通安全社会公益活动
行车安全歌谣
出车之前讲安全,遵守法规保平安。
开车之前要检查,细心观察除隐患。
车动之前先鸣笛,防止车辆出问题。
车速千万不能快,十次事故九次快。
中速行驶好处多,千万不能开飞车。
转弯之前要注意,谨慎驾驶不麻痹。
减速鸣号靠右行,莽撞容易出险情。
两车相会讲礼貌,礼让三先要作到。
下坡首先让上坡,空车应该让重车。
超车之前先鸣号,道路不宽不能超。
强行超车危险大,赌气开车更可怕。
城镇车马行人多,行车牢记守规则。
判断情况要准确,处理问题要灵活。
火车道口易闯祸,一慢二看三通过。
简易公路小桥多,不要桥上来会车。
山路崎岖险情多,注意转弯和会车。
下山不要放空挡,上山不要急冲坡。
下雨行车条件差,容易打滑最可怕。
方向油门运用好,防止车辆两边跑。
冰雪路滑车似船,处理情况要提前。
风雪雨雾视线暗,车速一定要减慢。
夜间行车视线差,灯光不好有危险。
急事行车莫慌张,精心驾车莫莽撞。
前后左右勤照看,稳住油门别蛮干。
以上经验用血换,行车安全在心间。
为了你我他幸福,开车一定要安全。 一、行走须知
1、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要靠路边行走;
2、行人不准在车行道 上追逐、猛跑,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猛拐横穿;
3、不准在道 路上扒车、追车,不准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不准在公路上玩耍、嬉闹;
5、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二、乘车须知
1、不准在道路中间招呼车辆;
2、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3、乘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在车内吃东西;
4、不强行上下车,做到先下后上,候车要排队,按秩序上车;下车后要等车辆开走后再行走,如要穿越马路,一定要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穿行;
5、不乘坐超载车辆,不乘坐无载客许可证、运动证的车辆;
三、骑车须知
1、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
2、拐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拐弯;
3、不准双手离把,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4、不准车辆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5、要经常检查车子性能,响铃、刹车或其他部件有问题时不能骑车,应及时修理;
6、不准撑伞骑车,不准骑车带人;
7、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车;
8、不准在车行道上停车或与机动车争道抢行;
应急事件处理
上下楼梯,安全第一;不要追逐,不可拥挤。
打闹玩耍,危险游戏;生命可贵,倍加珍惜。

通过走道,不可拥挤;上操下操,特别注意。
不追不闹,不急不躁;靠右慢行,安全记牢

9、西安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怎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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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防疫车辆标志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