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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让行次序

发布时间:2021-03-08 20:11:09

1、车辆让车有哪些规定?

1、其它机动车让公共汽车和电车先行 
2、支线车让干线车先行 
3、大型车让小型车先行 
4、 拖拉机让汽车先行 
5、空车让重车先行 
6、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辆让直行和右转弯车辆先行 
7、同类车相遇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先行 
8、教练车让其它机动车先行 
9、进人环行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的车先行 
10、其它机动车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护卫车队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使路线、行使方向、行使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以上可见,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法律赋予了他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道路交通事故36种行为中规定,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负全责。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第4项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51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规定。

2、急!交通法规里面是不是有个“让右边车辆先行的”规定呀?在线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2)车辆让行次序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3、机动车应如何让行?

“不按规定让行”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未履行法定的安全避让义务的行为。在工作实践中,因不按规定让行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所占比例非常之大,应引起交通管理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不按规定让行实际上是侵犯了相对方的先行权,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也就是认定责任通常所采用的路权原则,从让行义务上来说,不按规定让行往往是事故成因,这一方所占的事故责任相对而言要大一些。但是有好多交通参与者对于明显的让行义务知道一些,而对于大部分让行义务理解不够,甚至是知之不多,下面我们从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角度,试着对让行义务作一个浅薄的阐述。
一、 在路口的让行义务。
前置条件:《中华人民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这一条首先设置了机动车在路口(包括有交通信号灯与无交通信号灯的两种情形,也无外乎这两种)的让行义务。哪几种情形属于机动车在路口要让行的情况呢?。
(一)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根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以下简称条例) (机动车通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有这样几个:
1、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2、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从字面上理解要后让先,涉及到超车了。
3、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其中转弯的机动车包括左转弯和右转弯,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包括同向行驶的车辆、行人和对向行驶的车辆和行人。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左转弯车辆转弯时占用路口面积大于右转弯机动车,这样规定,可以提高通行效率。
(二)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这样几个: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涉及到标志标线,要参照标志标线。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这一条往往是机动车驾驶人所模糊的,我的理解是因为我国的驾驶席设置在左侧,大家注意一下,当你驾驶车辆通过这处路口时,是不是位于右方的车辆驾驶员视线要比左方的好,左方车让行右方车辆便于更利于安全,所以,在进入这种路口前,要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让右方的来车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这条更好理解,老道管条例中称为借道通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还是规定了右让左。
二、在路段上的让行义务。
(一)让行人。《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条例》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绝对优先通行权,机动车要无条件避让;二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权利,车辆要主动避让;三是在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要低速行驶,注意避让。
(二)让特种车。《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一是对于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是不受各行其道、交通信号通行制约的,只要发现是执行紧急任务,要无条件的避让;二是注意避让执行任务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
(三)被超车按规定让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条件许可,是指被超车右侧无其他障碍,有避让宽度,有条件就要让行,要不就属于故意不让。
(四)让行占道非机动车。《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非机动遇此情况,驶入或占用机动车道是被近,也是法所准可,不按借道视之,机动车应减速让行。
三、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让行义务
(一)道路与铁路平交口。《条例》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保障火车通行权,这一条是必须重视的,和火车争路权是最不可为的。
(二)其他各种让行情况:在设有窄路标志的地点遇来车应当减速避让;在设有停车让行标志的应当停车让行;在设有减速让行标志的应当减速让行;在设有避让车道的地点按照规定避让;在划有停车让行线的地点应当停车让行等等需要让行的情节。

4、路口让行原则

01、转弯让直行,在没有信号灯或者指示牌的路口,如果你需要拐弯并道或者调内头,要让行直行车容辆,无论是对面来的还是后面来的。一旦发生碰撞,拐弯或者调头的车辆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A车应让B车先行后再调头或者并线)
02、在双(多)车道并为单车道的情况下,同时交通信号指示或者交警指挥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并排的左侧车道车辆让右侧车道车辆先行。如果发生事故,左侧车辆要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图中白色车辆让黑色车辆先行)
03、在十字路口,同一道路,相对方向行驶,,右拐不限行且对面左拐的情况下,右转车辆让对面左转车辆先行;(图中A车要让B车先行,发生碰撞,A车负全责或主责)
04、在十字路口,同一道路,相对方向行驶,在直行和左转同时绿灯的情况下,左转(调头)车辆让对面直行的车辆先行;(图中白色车辆应让蓝色车辆先行,若发生碰撞,A车负全责或主责)
05、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减速或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图中A车要让B车先行)

5、寻求老驾驶员对交叉路口车辆行驶次序的相关法规进行解答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2)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4)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5)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通行。

4、骑自行车安全知识

我国被称为“自行车王国”,是世界上拥有自行车最多的国家。但是,自行车结构简单、一碰就倒、稳定性差,因此它是交通工具中的弱者。在交通伤亡事故中,非机动车(主要是自行车)受伤人数居第一,伤亡人数居第二。在我国,少年儿童年满 12周岁,方能在道路上起自行车,并要遵守交通规则在慢车道上骑车。

5、乘坐公共汽车应该注意什么?

1)乘坐公共汽(电)车,要排队候车,按先后顺序上车,不要拥挤。上下车均应等车停稳以后,先下后上,不要争抢

6、让右侧车辆先行是什么意思?

“让右则车辆先行”的浅解:在通过十字路口时,左边的直行车让你先行;右边的直行车则你让他先行;左转的车辆让你先行;你左转时则让右边来车先行;正在超车时,前方有障碍(未完成超车过程)则让右边(被超)车辆先行。这是以右为先的原则,每个驾驶人都必须要遵守!事故小议:你是行经右边无横道丁字路口的直行车辆,小车是右转车辆,在这一过程中,你与小车没有构成“让右则车辆先行”的说法,但是右转的小车与你的大车则构成了“让右则车辆先行”的说法。而小车正是违反了这条规定而造成了这次交通事故!按照法规而言,应该是小车的全部责任。因为“转弯车让直行车”,十字路口的右转弯车辆更应该在不防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右转。但是,事故的判定要根据现场的勘察和取证方能作出最终认定,不是一句定断,但小车负主要责任不为过。谢谢!

7、机动车应如何让行

“不按规定让行”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未履行法定的安全避让义务的行为。在工作实践中,因不按规定让行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所占比例非常之大,应引起交通管理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不按规定让行实际上是侵犯了相对方的先行权,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也就是认定责任通常所采用的路权原则,从让行义务上来说,不按规定让行往往是事故成因,这一方所占的事故责任相对而言要大一些。但是有好多交通参与者对于明显的让行义务知道一些,而对于大部分让行义务理解不够,甚至是知之不多,下面我们从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角度,试着对让行义务作一个浅薄的阐述。一、 在路口的让行义务。前置条件:《中华人民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这一条首先设置了机动车在路口(包括有交通信号灯与无交通信号灯的两种情形,也无外乎这两种)的让行义务。哪几种情形属于机动车在路口要让行的情况呢?。 (一)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根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以下简称条例) (机动车通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有这样几个: 1、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2、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从字面上理解要后让先,涉及到超车了。 3、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其中转弯的机动车包括左转弯和右转弯,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包括同向行驶的车辆、行人和对向行驶的车辆和行人。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左转弯车辆转弯时占用路口面积大于右转弯机动车,这样规定,可以提高通行效率。(二)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这样几个: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涉及到标志标线,要参照标志标线。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这一条往往是机动车驾驶人所模糊的,我的理解是因为我国的驾驶席设置在左侧,大家注意一下,当你驾驶车辆通过这处路口时,是不是位于右方的车辆驾驶员视线要比左方的好,左方车让行右方车辆便于更利于安全,所以,在进入这种路口前,要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让右方的来车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这条更好理解,老道管条例中称为借道通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还是规定了右让左。 二、在路段上的让行义务。(一)让行人。《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条例》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绝对优先通行权,机动车要无条件避让;二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权利,车辆要主动避让;三是在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要低速行驶,注意避让。(二)让特种车。《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一是对于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是不受各行其道、交通信号通行制约的,只要发现是执行紧急任务,要无条件的避让;二是注意避让执行任务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三)被超车按规定让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条件许可,是指被超车右侧无其他障碍,有避让宽度,有条件就要让行,要不就属于故意不让。(四)让行占道非机动车。《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非机动遇此情况,驶入或占用机动车道是被近,也是法所准可,不按借道视之,机动车应减速让行。 三、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让行义务(一)道路与铁路平交口。《条例》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保障火车通行权,这一条是必须重视的,和火车争路权是最不可为的。(二)其他各种让行情况:在设有窄路标志的地点遇来车应当减速避让;在设有停车让行标志的应当停车让行;在设有减速让行标志的应当减速让行;在设有避让车道的地点按照规定避让;在划有停车让行线的地点应当停车让行等等需要让行的情节。

8、十字路口,汽车通行顺序??急!!!

十字路口汽车通行顺序是转弯让直行、支路让主路、右侧先行。在无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前进方向的右侧车辆拥有优先路权,需要让右侧车辆优先行驶;双方都是绿灯的时候,右转的车辆需要让直行的优先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8)车辆让行次序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交通警察发现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指出其违法行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

(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

9、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让行规则有何具体规定

实施条例细化了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分道通行的规定,分别对有灯控路口和无灯控路口的通行规则作了详细规定。同时,根据提高通行效率的需要,实施条例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的让行规则作了修改,删除了“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将“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修改为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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