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坛快报 | 中国累计召回缺陷车辆8010.2万辆
中国累计召回缺陷车辆8010.2万辆
近日,据了解,截至2020年9月底,中国已累计实施汽车召回2119次,召回缺陷车辆8010.2万辆,约占我国汽车保有量的30%。其中最近五年,年均召回汽车227次,已呈常态化。从召回原因来看,除了传统的气囊/安全带、发动机、转向/悬架和电子电器总成等的缺陷,由软件故障和新能源汽车故障引发的召回数量在近几年呈现明显增长的趋势。
中汽协:9月汽车整车进口10.4万辆,同比增23.8%
10月26日,中汽协发布2020年9月汽车进出口情况简析、1-9月前十家汽车生产企业销量排名、1-9月前十家中国品牌汽车生产企业销量排名。数据显示,2020年9月,中国汽车整车共进口10.4万辆,环比增长22.4%,同比增长23.8%。
现代汽车第三季度净亏损11.18亿元
10月26日,根据现代汽车公布的财报显示,2020年第三季度收入同比增长2.3%至27.58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634亿元),但是营业亏损却达到3138亿元(约合人民币18.58亿元),净亏损达1888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1.18亿元)。
华晨10亿元债券到期违约 合资依赖弊端不断显现
近日,据了解,华晨集团未能按期兑付,规模为10亿元的私募债券“17华汽05”,发生实质性违约。按照相关规则,华晨旗下所有债券即将停牌。与此前银行贷款、信托以及保险资金债权计划违约的情况不同,本次违约是华晨集团在公开债券市场上的首次违约。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华晨集团共计存续15只债券,规模达175.73亿元。
奥迪印度负责人:疫情或令印度豪华车市场倒退5-7年
10月26日,德国汽车巨头奥迪一位高级管理人员表示,冠状病毒疫情对印度豪华车市场造成沉重打击,致使该市场倒退五到七年,两到三年后才能恢复到2014-2015年前后的水平。与此同时,疫情导致的供应中断正逐渐恢复,尽管基数较低,但明年该市场豪华车的销量仍将有所增长。
行车小贴士
刹车系统有这4种情况千万别大意!不去修理刹车失灵,等出事哭也没用
1.踩刹车的时候感觉越来越硬或者厚重,就是在刹车的时候明显感觉踩不动,或者是要用很大力气才能踩得动,说明是刹车系统里的单向阀门坏了从而就有踩不动的感觉。
2.刹车踏板总踩不到底,有的车主在踩刹车的时候会感觉到自己还没踩刹车呢,踏板就自动归位了。这应该是刹车系统里的各种油液量不够了,一般情况下,刹车系统里的制动液量是足够的,可能是出现了漏油情况。
3.刹车的时候明显感觉有抖动的感觉,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刹车片磨损导致刹车片表面不平整,所以说当你一踩刹车,就感觉有种抖动感。
4.刹车的时候会有方向偏移的情况出现,一般来说,该往哪个方向就是往哪个方向刹车的,出现偏移就是因为刹车泵出现问题了。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具体规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上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条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
第十五条 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制造商应当向车主、销售商、租赁商提供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文件,便于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十八条 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3)。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在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 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第二十八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计划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主管部门未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主管部门递交修改后的召回计划,直至主管部门批准为止。
第三十四条 制造商应在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实施召回,并在召回计划时限内完成。
制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主管部门可根据制造商申请适当延长召回期限。
第三十五条 制造商应自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每3个月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7)的召回阶段性进展情况的报告;主管部门可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制造商是否应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每一辆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车,制造商应保存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8)的召回记录单。召回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主保存,一份由制造商保存。
第三十七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对制造商提交的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造商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向社会公布。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可责令制造商采取补救措施,再次进行召回。
如制造商对审查结论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的决定暂不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制造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缺陷汽车召回、召回效果审查结论等有关信息,通过指定网站公布,为查询者提供有关资料。
主管部门应向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通报进口缺陷汽车的召回情况。 第四十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
(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
(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第四十三条 从事缺陷汽车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缺陷调查、检验和认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保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 自2006年8 月1日起对M2、M3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也开始适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3、电力中断/起火隐患 路虎召回部分车型
[汽车之家 资讯]? 日前,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
召回范围:
(一)自2021年2月5日起,召回2018年11月28日至2020年8月31日生产的部分进口2019-2020款路虎发现汽车,共计7044辆;
(二)自2020年12月12日起,召回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10月14日生产的部分国产2020款路虎发现运动版、路虎揽胜极光微混版车型,共计33980辆。
召回原因:
本次召回范围内的部分进口2019-2020款路虎发现汽车由于制造工艺问题,蓄电池的接地螺栓可能受损,导致蓄电池接地螺栓与底盘接地不良。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车辆电力中断,造成车辆无法启动或车辆行驶中发动机熄火并影响转向助力、制动助力等功能,存在安全隐患。
本次召回范围内的部分国产2020款路虎发现运动版、路虎揽胜极光微混版车型,可能因轻度混合动力(MHEV)电气系统偶发过载导致的直流-直流转换器内部半导体晶体管(MOSFET)故障,造成直流-直流转换器内12V电路短路。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直流-直流转换器内部热量积聚,可能引发车辆起火,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
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免费为召回范围内部分进口2019-2020款路虎发现汽车安装一个新的蓄电池接地螺栓,以消除安全隐患。
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将免费为召回范围内部分国产2020款路虎发现运动版、路虎揽胜极光微混版车型升级直流-直流转换器相关模块的控制软件,以消除安全隐患。该版软件增加了对直流-直流转换器内部短路的监控,短路发生后系统会自动切断直流-直流转换器的48V侧供电,断开电路回路,防止热量积聚。
应急处置措施:车辆召回维修前,上述短路故障发生时仪表会显示充电系统警示信息,用户发现相关警示信息后应立即在安全区域停车熄火并与厂家服务热线联系。
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将通过挂号信等方式,通知有关用户此次召回事宜。用户可通过座机或手机拨打路虎品牌客户服务热线:400-820-0187进行咨询。此外,也可登录网站dpac.samr.gov.cn、www.recall.org.cn,关注微信公众号(SAMRDPAC),了解更多信息,反映缺陷线索。(编译/汽车之家 马艾骏)
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介绍
汽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2002年,中国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相关条例;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拉开帷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31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汽车属于召回范围之内,但却查不到召回信息,也没有人通知,现在车子频繁熄火,出现了召回缺陷问题,维权
首先熄火门抄事件理应属于质量问题。原因是通用为节约成本,将电子油门改为拉线油门,导致程序不匹配所致。现在通用叫你做升级,就是修改程序的不匹配,修改后问题应该已经解决,不必担心。其次,3千公里做首保有点早,通用官方建议每6个月或5000公里进保养,包括首保。
6、被召回车辆一定就要去处理吗?
所谓的汽车召回,就是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车辆是由两万多个零件组成的,不可能生产出来就知道有哪些地方有缺陷,一般都是要通过市场的检验和反映,才能逐渐改进和完善设计,所以车市才有了召回的这种说法,汽车专业人士表示,一般都是商品有问题车辆才会被召回。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2011年底,一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起了比较重大的作用,而几乎全部的合资品牌和豪华品牌在中国国内市场都进行过召回这一举措,由此大家应该可以放心,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一般召回的过程是汽车厂商会经过经销商与用户取得联系,而机构用户如果觉得有问题又会找到经销商,然后经销商得再找厂商,最后再把处理结果层层反映到用户手里,所需要的时间长,手续和程序复杂,十分麻烦,于是很多人想了解车辆用户是不是必须要响应召回? 答案是否定的,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对此进行解释,因此,当被通知或是自己了解到所持有的汽车需要召回时,车主既可以选择响应召回,同样也可以不响应。
召回车辆是有期限的依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生产者对每一次车辆召回的时候都要宣布一个截止日期,主要的目的是催促和监督生产者在这个日期之前完成在一定程度上的汽车召回完成率,以此来取得不错的召回结果,避免低效率,而购买者在得知车辆的召回信息后,应当要尽快到维修站来进行产品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和重大缺陷,以保护自己、家人和公众的安全,而且生产者在公布的时间期限之后,仍然有责任按照公布的召回的相关措施来消除缺陷产品上的缺陷。
费用承担情况
我国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召回汽车是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召回不等于退货,说白了,其实召回就是给车主进行免费维修,只不过汽车的毛病是先天的,修好后汽车会返还给车主,如果有巨大缺陷则会给车主退还车辆,但一般情况下,退车和换车的情况是极为少见的。
以这次车辆召回作例,现在的车辆都是多个气囊的,并且部分还带有气帘,所以维修工作和程序也相对复杂,4S店承担着召回车辆的所有维修费用,其中也包含了许多零配件和一定工时费,但车主自身送车、拿车及维修期间的一切出行费用,都是由车主自己承担的,汽车专业人士表明,所召回的车辆均由4S店专业的维修人员处理,一般不会对产品的其他部位造成损坏。律师表示,依据侵权理论,由于维修人员的错误而引起车主所有车辆的损失,车主可以要求修理的一方来承担赔偿责任, 维修人员在本次车损事故中所进行的工作显然应当是他的职务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责任和费用应当由其所在维修方来承担。
引发伤亡有保障律师还表明,用户在购买汽车的时候,相当于是与车辆厂商签订了一个协议。根据《合同法》的对等原则,车辆厂商对汽车质量负有一定责任,假设购买者在使用过程中引发了伤亡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可以向主管部门主张自己的权益,举出详细的证据表明不在用户方,而是在车辆厂商的身上,当然相反车辆厂商也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据,来表明事故与车辆缺陷无关,也就是说,车主假设不响应召回而出现了交通事故,同样允许用户方向车辆厂商索求补偿,但是,鉴于国内还未出现因为车辆不响应召回,而引发交通事故,进而引起死伤的案例,因此没法做出相应的参考。
7、自燃事件发生后,威马主动召回1282辆汽车承诺负责到底
一个月内接连发生多个起火事故后,威马汽车针对电池包缺陷主动发起“火线”召回。
10月28日,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消息,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召回部分威尔马斯特电动汽车。
公告显示,威马决定自即日起,召回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9月23日期间生产,装备了电芯型号为ZNP3914895A-75A的动力电池的部分2020款威尔马斯特电动汽车,共计1282辆。
据介绍,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电芯供应商在生产过程中混入了杂质,导致动力电池产生异常析锂。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电芯短路,引发动力电池热失控并产生起火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将通过授权经销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其他供应商提供电芯的动力电池包,以消除安全隐患。
与此同时,威马汽车也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了《关于威马汽车主动召回部分产品的说明 》,就此次召回做出了进一步解释说明。
《关于威马汽车主动召回部分产品的说明 》
威马宣布召回前一日,10月27日,一辆威马电动车在北京刚发生起火事件。据威马表示,当天晚上21时左右,一辆EX5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内发生起火。公安、消防等部门迅速出警,事故很快得到处理,未造成人员受伤及其他财产损失。而威马也在获悉后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据周围相关目击居民反映,该车型是在原地未充电状态下出现起火爆炸,且有明显震感,现场弥漫着刺鼻的味道。
10月27日晚,一辆EX5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内发生起火
最近一个月内,威马汽车接连经发生了四次起火事件。9月23日,温州一辆 威马EX5自燃;10月5日,福建邵武市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威马EX5自燃;10月13日凌晨,同样在福建南平邵武,一辆威马EX5在充电时发生自燃,车辆烧毁严重。
据威马内部人士向相关媒体透露,10月5日的第二起自燃事故出现后,威马迅速排查了相关问题,就决定主动上报进行召回。
就目前来看,经过技术分析和反复验证,威马确认起火原因是由于电芯供应商生产过程中混入杂质。而公开资料显示,威马的电池供应商也相对较多,包括宁德时代、浙江谷神、苏州宇量、天津力神等,至于此次引发起火的电芯来自于上述哪家供应商,还有待官方进一步披露相关消息。
根据威马公布的最新产销数据显示,这家新势力造车企业今年9月销量达2107辆,同比增长38.8%。威马EX5自2018年9月交付至今,累计销量近3.6万辆,位居造车新势力单一车型销量冠军。而9月22日,威马刚宣布完成100亿元的D轮融资,这也是造车新势力史上最大的单轮融资。
不仅如此,面对蔚来,理想等竞争对手的接连上市,威马也被曝正在冲刺科创板上市。10月中旬,上海证券局官网信息显示,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已于9月30日正式提交了科创板IPO辅导备案,辅导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按照此前公开信息,威马计划于2021年初在科创板上市。
对于一家成立时间尚短的新造车公司来说,在这一关键发展阶段,起火事故无疑对威马形成严峻挑战。因此不难理解威马此次通过火线召回,以及承诺负责到底的态度,来树立外界对它的信心。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8、缺陷汽车召回是归我们国家那个部门管?
国家质检总局
9、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什么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现定》的决定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