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报车辆不按线路经营可在纪检委举报吗?
受理该投诉正确的政府监、管机构应是:①县(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②部分(乡镇)道路运输管理站③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望采纳。
2、交通考核员纪律规定的六不准指什么
不准在车行道上追逐跑;
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猛拐横穿;
不准在道路中间招呼车辆;
不准在车前车尾急穿;
不准突然横穿马路;红绿灯闪烁时,
不准进入人行横道。
3、如何强化派驻纪检组的管理和考核
一是明确职责定位,集中精力抓好主业。按照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明确派驻纪检组主要职责任务是监督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行政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执行党纪政纪情况,以及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副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政纪案件等。同时按照规定纪检组长不再分担其他业务工作,派驻纪检组长全部退出纪检监察业务以外的分管工作,专司纪检监察工作。
二是改进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通过参加驻在部门重要会议,参与部门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重大决策的制定,实现决策参与式监督。加强对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情况的日常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早教育、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切实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把权力运行监督和业务管理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坚持监督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相结合,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并进行梳理和甄别,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三是注重培训考核,打造过硬队伍。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实施办法》,把对派驻纪检干部的培训作为一种制度常态化。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和镇乡街纪检监察机构考核办法》。在选拔和交流方面,派驻纪检组长必须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共同研究确定,不能在驻在部门产生,任职5年以上的要进行岗位交流。同时派驻纪检组长直接受县纪委领导、统一管理,并接受县纪委的领导约谈、教育培训、年度考核和人事管理。
4、公务员纪律考核办法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监督检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对各招录机关和各级考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受委托负责对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当地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当地所属机构招考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招录机关和各级考试机构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加强保密观念,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试题的印制、传递、回收等工作,要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建立健全考试录用保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务员考试不出泄密问题。。要加强录用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加大对考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录用的,录用主管机关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理。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凡发生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招录机关应高度重视资格审查工作,对所有报考者应一视同仁。资格审查要客观、公正、及时。因违反资格审查的有关要求,给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停考一年的处理。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参加这项工作的各招录机关、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在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的指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准确把握政策,认真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事,切实改进作风,积极稳妥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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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省纪检监察调研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调研工作,推动出资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深入开展,省国资委纪委决定在出资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综合调研工作及评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对调研工作的认识。要深入学习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全国纪检监察调研工作会议精神,深刻认识加强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调查研究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增强抓好调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强化对调研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调研工作,切实把调研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企业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带头深入基层,带头深入群众,带头深入反腐倡廉第一线,要确保调研经费落到实处。 3、要不断改进调研作风。要深入到反腐倡廉建设的新领域,深入到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地方,深入到那些创造了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地方,深入到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地方组织深度调研,切实做到察实情、说实话、献实策、出实招。 4、调研成果要力求具有实效性。调研报告破题要小,观点要新,论述要透,指导要强,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说明问题,切忌假大空。要少写官样文章,多求创新实用,提出的对策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撰写的文稿要讲究科学性,文字表达要体现准确性。
6、纪委对本单位干部能够检查考核吗?
事业单位的纪委,主要是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纪律考核,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干部人事升迁的检查考核,一般来说由单位党委和人事部门负责。
7、如何建立纪检监察工作检查考核评价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政党的专门监督机构,提高其监督能力是完善社会整体监督的关键环节,必须及时紧密联系具体实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不断进行资源整合,以保证监督顺利、有效地实施。 一、明确任务,适时调整纪检监察的监督功能和目标《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由此可以看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系统的目标是通过加强监督确保公共权力廉洁高效运行,是对监督对象实施全面而有效的监督。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应确立“一个龙头两个拳头”的指导思想,即以责任制为“龙头”,运用好查办案件和执法纠风这两个“拳头”,既便于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又能够突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在实践中可取得比较好的监督效果。 二、 加强协调,整合党内外监督力量《党章》赋予了纪委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职能;我们党在长期的反腐败斗争中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明确任务,分解责任,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财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各自优势,形成互补机制,扩充纪检监察监督系统的功能。如建立信息联席会议制度、办案协调机制等,借助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力量,实现系统内外的能量、信息交换,增强监督的效果。同时,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监督意识,加大监督投入,正确对待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发展争财力、争人力、争地位的问题,建立健全监督激励制度和失监问责制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监督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地应在实践中研究制定一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成效评价体系,通过量化考核建立绩效测评机制,并以此作为监督激励和失监问责的依据。 三、优化队伍素质和工作环境加强自身建设、改善工作环境是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的客观要求。 一要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意识和政治素质。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把握党的建设、经济建设与强化监督之间的辩证关系,在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中站稳立场,做遵纪守法和清正廉洁的模范。 二要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要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大轮岗交流力度,重视干部的定期不定期培训。对现行纪检监察干部体制有必要进行改革,把纪检监察员真正作为专业职务,而不是解决职级待遇的手段,规定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才具有执纪执法办案的主体资格,确保我们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专业执法执纪队伍。 三要大胆创新监督手段。要大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用高新技术装备纪检队伍,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高科技含量。要将一些有利于加强监督的手段纳入党纪法规的范畴,特别是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取证,要允许使用侦察手段。 四要完善纪检监察内部管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当前党务、政务环境的变化,科学设置职能机构,市州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内设科室不要强调上下对口,但要分工明确,在重点工作上安排足够的力量以保证监督的有效实施。纪检监察干部考察任用体制要在实践中完善,要严格选拔。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在干部和群众中要具有导向作用和表率作用。对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配备,要坚持能者上、庸者让、劣者下的原则,对不会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适宜在纪检战线工作的要进行调整。 四、完善法纪,构建反腐倡廉法规保障机制遏制腐败的前提条件是以法控权,依法行政,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一是修缮条规。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推进,我国先后出台了大量的党纪政纪条规,这对规范党政干部的行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必须看到这些制度中,重复雷同、操作性不强、缺乏法律支撑、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此要全面清理已有的党纪政纪条规,对过时的要废除,对有缺陷的要修缮,对新形势下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尽快制订新的规范化要求。尤其是对条规的解释和实施细则要及时明了。 二是加强立法。如果不完善立法,严肃执法,强化监督,要根治腐败是不可能的。应把一些比较成熟的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相关的制度上升为廉政法规,要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和新的行政、经济政策的出台及实施,制定相应的法规。建议制定出台《廉政法》、《监督法》等实体法规,并对已出台的法规条文作出权威的司法解释,增强操作性。现实生活中,违规人员多数心存“宁要饭碗不要党票,宁弃帽子不要铐子”的想法,客观上影射出纪律处分手段的乏力。因此要扩大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权限,赋予纪检机构独立的案件调查权、处分权和对重大决策的“一票否决权”,并明确纪检机关调查取证的法律效力。目前,要改变纪委对同级党委成员的违纪问题有初核权,没有立案权;对下级党政机关和直属机关党政一把手的立案权不充分的现状。通过立法确定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要以法定的知情手段和处置权保证对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融汇贯通。 三是完善制度。《党内监督条例》将现行党内监督制度归纳为十个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是党在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中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目前进行党内监督的基本依据。但这些制度本身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在实践中逐步细化、硬化和量化,不断完善。 五、理顺关系,改革现行的监督体制要克服监督软弱无力的问题,必须探索新的监督管理机制。《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这更加凸现出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体制性矛盾。为此,应该改革现行的反腐败领导体制,确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由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管理为主,以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同时,进一步完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运行机制。可考虑从社会各界选举部分优秀党员担任纪委委员,增加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必须完善纪委全会议事制度,改变目前开会不多联系少,讨论问题宏观多、微观少,讨论多、决定少的状况,建立全委会例会制度,经常检查常委会工作。必要时,对重要的监督事项以全委会的名义作出决定,以增强监督的民主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