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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车辆冶超

发布时间:2021-03-31 11:13:40

1、陕西高速公路现行对车货总重 超限车辆是如何处里的

陕西高速公路对车货总重 超限车辆的处里是:
(一)对车货总重超限500公斤(含500公斤)以内的,予以登记(统计为超限车辆)、警告,不卸载、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不罚款。高速公路告知当事人超限的计重收费标准后,准予通行。
(二)对车货总重超限500公斤以上的,运输可卸载(含分载,下同)货物的车辆,必须先卸载消除超限违法行为,再按规定标准罚款。对未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按《陕西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暂行规定》(陕政函〔2003〕182号),收取公路补偿费,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不得再收取公路补偿费。高速公路入口对超限车辆实施劝返的,可以将其移交邻近的干线及农村公路治超站处理。
(三)对车货总重超限500公斤以上运输可卸载货物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不自行卸载的由治超检测站进行卸载,卸载费用按《陕西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暂行规定》(陕政函〔2003〕182号),由承运人承担。
(四)由治超站保管卸载货物的,应将货物保管有关事项书面告知承运人,并可与承运人约定卸载货物的保管事项;承运人在7日内仍不运走的,由治超站上级主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拍卖,或与承运人协议一致进行变卖;拍卖、变卖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当事人。
(五)超限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运输冰箱、彩电、汽车、收割机等规则尺寸物品,运输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等专用运输车辆,不实施卸载,按以下情形处理。
1、对车货总重超限500(含500公斤)以内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总重超限500公斤以上的按处罚标准处罚后,责令当事人驶离治超站后尽快自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已经对同一不宜卸载货物运输车辆处罚的,不得再次处罚。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自行卸载的,将其违章行为抄告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处理,符合列入超限运输“黑名单”条件的,列入超限运输“黑名单”。
2、车货总高度、总长度、总宽度分别在4.5米、22米、3.5米以内的车辆,不予卸载、罚款,治超站经检测、登记、教育并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的批复》(陕政函[2003]182号)收取超限运输补偿费后(50元/车次),予以放行。公路补偿费实行首站收取,一票通行,不得重收。经过路段遇有施工、塌方、限高、限宽等限制通行情况不能通行的,应告知承运人改道行驶。
车货几何尺寸超出上述标准范围的,一次性处以500元罚款,符合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条件的,责令补办《通行证》,按指定线路通行。
四、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运输的许可管理
(一)超过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和证件,申请办理《通行证》,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承运人申请后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各省界入口治超站应配备必要机构、设备和人员,按审批权限和程序,为符合规定的入境车辆办理《通行证》。
(二)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桥梁的设计标准、技术等级和路况确定通行线路。通行线路中不得包括四级公路、等外公路、通村公路和技术标准低于三类的桥梁。办理《通行证》除按规定项目填写齐备外,还应注明通行线路上高速公路入、出口收费站具体名称、起运时间及承运人联系电话,以备查验、稽核。
(三)车货总重在55吨-120吨(含120吨)的超限运输申请由省公路局审批。车货总重在120吨以上的超限运输申请,由省公路局初审并书面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办理《通行证》。确定的通行线路若不能完全满足安全通行条件的,应进行线路勘测,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检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监护等措施以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费用,按《公路法》规定,由承运人承担。
(四)几何尺寸超过本实施意见规定标准的,由各市(区)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权限审批,跨区域、跨线路的由省公路局审批。
(五)为保障公路桥梁和车辆行驶安全,对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车辆,根据不同情况实行监护通行管理。
1、行驶干线公路车货总重在55吨以内或总高度在4.5米、总长度在22米、总宽度在3.5米以内的车辆,行驶高速公路车货总重在100吨以内或总高度在4.7米、总长度在35米、总宽度在3.75米以内的车辆,原则上不实施通行监护。但核发《通行证》时应向承运人签发《超限车辆通行告知单》,提示其安全通行。若经过路段遇有施工等特殊情况的,经承运人提出并签订监护协议后,路政管理机构可进行通行监护,但不得强行监护。
2、对超出上述车货总重或几何尺寸的超限运输车辆,必须监护通行,在审批办理《通行证》时与承运人签订监护协议。监护费用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经发[2009]30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对一次监护多个超限运输车辆的,按实际监护的路政车辆收取监护费。
3、监护通行实行交接单管理制度,由《通行证》签发单位开具监护交接单,沿途路政大队办理监护交接手续,监护交接单要逐级、逐月汇总上报发证单位。
4、承运人应当按照《通行证》确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进行运输,并悬挂明显标志。未按《通行证》规定运输、办理车证不符虚假《通行证》或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超过《通行证》规定时间进行超限运输的,按无效证件对待,责令其重新办证;未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要予以纠正,引导其按审批线路行驶。
(2)对擅自超限运输按规定收取补偿费、处罚后,符合办理《通行证》条件的,责令承运人补办《通行证》,方可继续通行;不符合条件的,对超限车辆实施劝返。
(3)流动稽查查出不符合规定的不可解体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干线及农村公路应将违法超限车辆引导至临近的治超站处理;高速公路应就近引导劝返出高速公路,计重收取通行费,并及时上报高速公路治超办调查和追究入口治超站责任。
(4)各治超站查出车证不符、伪造涂改证件、无证超限运输等情况的,要逐级上报到厅治超办,将其运输企业列入超限运输“黑名单”。

2、陕西货车超载以什么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因此:机动车载物只要是超出行驶证上的核定载质量即为超载,超载和超限是两个概念。

3、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的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4、在陕西办超限证在什么地方办

陕西省 1、一般超限车辆(不需监护车辆):审批人员审查承运人申请资料、检测站预检信息,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填写《安全通行告知单》,1个工作日签发通行证(通行交通管制等特殊路段的车辆除外)。 2、特殊超限车辆(需监护的超限车辆)
(1)西安始发只行驶高速公路的,承运人先在省公路局路政大厅按照程序办理通行证,大厅给高速路政一、二支队发监护通知,承运人持通行证、监护交接单到一、二支队办理相关手续后通行,

5、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的第四章 超限车辆检测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用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在未设置治超检测站路段,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流动检测,治理车辆分载、合载、绕行等逃避超限检测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治超检测站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可以根据流动稽查需要,规划、设置卸货场地。
设置治超检测站和卸货场地,应当由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共同进行勘验后,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公路规划设置治超检测站和卸货场地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
第二十八条 治超检测站的建设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其建设规模、检测设备和人员配备应当与货车流量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治超检测站和流动稽查所使用的称重计量器具、测量超限几何尺寸的计量器具应当按期进行检定;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在站内明显位置公示治超检测站的批准机关和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超限检测程序和处罚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未列入国家规定车辆生产目录的悬浮轴车辆,或者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超限检测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第三十二条 治超检测站对货车进行超限检测、检查时,被检测、检查的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区域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流动稽查发现的超限车辆,不得当场予以处罚。检查人员应当将超限车辆引导至邻近的治超检测站或者卸货场,按照静态检测磅秤复检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计重收费站发现超限车辆,应当将超限车辆和相关称重信息及时移交路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不再收取公路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 运输可卸载货物车辆超限的,治超检测站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承运人不自行卸载的,由治超检测站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对卸载货物妥善保管,并将货物保管有关事项书面告知承运人。承运人应当在7日内对卸载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治超检测站依法处置。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违法超限车辆信息登记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违法超限车辆登记信息加强对货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1年内违法超限记录超过营运车辆总数5%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违法情况,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治超联合机制。对聚众闹事、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威胁治超人员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6、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的第三章 超限车辆通行规定

第二十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其车货的长、宽、高,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
第二十一条 承运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始发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 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向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申请;
(二)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行驶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申请;
(三) 跨设区的市、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向省公路管理机构申请。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承运人申请后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订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制订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
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以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当签发由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管理机构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中指定的路线不得包括四级公路、等外公路、通村公路和技术标准低于三类的桥梁。
承运人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确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进行运输,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当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7、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装载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由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核定标准的(不含静态磅秤称量的误差),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超过核定标准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予以警告;
(二)超过核定标准500公斤以上2吨(含2吨)以下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核定标准2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核定标准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超过核定标准10吨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货总长、总宽、总高超限的车辆,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进行超限运输或者承运人未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要求进行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作出5000元以上、对单位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8、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的修改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
七、对《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按照规定变卖”修改为“依法处置”,并删除“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当事人”的规定。
………………。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政府规章作相应修改,条款项顺序重新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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