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货运车辆的法律法规?
货车主要涉及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货运车辆最常面临的风险——超载问题上,根据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关于车辆运输扩展资料
货车超载的危害主要有:
1、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破坏了公路基础设施。由于超载超限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载荷,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使用年限大大缩短。
2、车辆超限超载,载质量增大而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增大。如果严重超载,则会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起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事故。另外,超载还会影响车辆的转向性能,易因转向失控而导致事故。
3、驾驶人驾驶超限超载的车辆,往往会增加的心理负担和思想压力,容易出现操作错误,影响行车安全,造成交通事故。
4、由于超限超载后的车辆无法达到正常速度行驶,长时间占用车道,直接影响着道路的畅通。
因此,驾驶车辆运载货物或乘客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的装载规定,不得超限超载。
2、交通部联合公安部下发《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继续督促企业按计划继续退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强化对集中装车点、物流厂站、主机厂厂区的监督检查;实施高速路口劝返;加大不合规车辆的打击力度,对于不合规的车辆将依法采取罚款、吊销证件、拘留等处罚;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明察暗访;通报严重违法企业。
会议提示:7月1日起将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运行,绝对不会延长过渡期;国家部委有坚定的信心完成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不会半途而废;执法将更加严格,将对驾驶员、车辆、企业实施严格处罚,包括扣分、吊销证件、拘留、联合惩戒等;7月1日后将持续关注车辆运输车市场,建立长效机制,保持管控力度。
3、请问有没有什么关于车辆运输等道路的协调管理的APP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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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运输部关于哪些车辆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管理的通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具体要求办理大货车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货车辆的,其他应参考当地省级道路运输条例,(如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具体规定。
5、如何应对新的超限车辆运输管理规定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问:交通部门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在2007年12月18日前对公告的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对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和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交警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对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把关,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对逾期未检验的重型汽车、挂车状况进行登记,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逐级上报至省交警总队汇编成册,下发全省交警对照备查。
问:有哪几类治超检测站点?
答:目前,我省公路上设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各类治超检测站点有: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问:交通部门在治超站点如何工作?
答:交通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检测结果最高允许有6%的误差),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处罚。同时依法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问:交警在站点如何工作?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就近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对违法驾驶人处罚、记分;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督拆解销毁;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确保不发生严重交通堵塞。
问:对非法改装、拼装和报废车辆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对非法改装部分要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不能当场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点强制拆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扣留,负责监督拆解、销毁或者另行在专门场地统一拆解、销毁。
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答:交通和公安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的规定,结合山西实际,确定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两轴车辆、农用车辆、低速载货汽车(含三轮)一律按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标准认定;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问:如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
答: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则交通部门不再处罚;如果交通部门处罚后,则公安部门不再处罚。但如果被其他的站点或流动稽查队检测后,确认与法律文书记载的不一致,仍超限超载的,可依法再处罚。
问: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都可以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给予300元的罚款和记2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至50%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50%至100%的给予15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1%,加处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同时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每吨公里0.2元。
比如:一辆前四后八(四轴)车,整备质量(车辆自重)12吨,行车证核定载质量18吨;实际装载货物27吨,车货总重39吨,虽然超过行车证核定载质量9吨,但没有超过四轴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40吨),则公安、交通部门均不予处罚。
如果同样是该车,实际装载货物35吨,车货总重47吨。则该车辆超过认定标准(40吨)7吨。首先必须卸载7吨,公安交警可按超过行车证核定载质量(35-18)吨/18吨,为94.44%,可处罚1500元,记6分;或由交通部门按超过认定标准(47-40)吨/40吨,为17.5%,罚款3500元,按超限7吨和实际行驶里程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0.2元/吨公里。但公安、交通部门同时只能有一个部门处罚,不能同时都处罚。违法行为将被罚款、记分、缴纳补偿费。
问:不称重、不卸载能处罚吗?
答:任何单位、任何人员不经称重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严禁以目测认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认定超限超载不得进行处罚。
问: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要公开吗?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结果要做到公开透明,实行张榜公布,同时建立完善的案卷档案,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便于规范管理和社会公开查询。
问:收取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交体字[2000]297号)规定的标准吨公里0.2元收取道路补偿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及保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晋价费字[2003]46号)规定收取装货费(3.5元/吨)、卸货费(2.5元/吨)和保管费(2元/吨),向当事人出具货物保管等事项告知书。所卸载的货物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保管3日(72小时),超过3日的按无主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6、车辆运输
可以登报试下。
最好是多跑几家建筑队联系一下。
7、关于车辆道路运输的问题
问题1:你所驾驶的是自用车辆没有运证拉货其违反了交通法,一般都是交通局管版理部门管理,只要权不超载不归交警管辖和职责之内,你是面包车只要不超员是不会遇到处罚的,现在交通部门对微型车辆管理甚差,只要你不把车装的满满的不会遇到问题,现在交通部门针对的都是大型货挂车辆超载 超高 超宽 等问题感兴趣,赌到它们罚款额高来的比较快,你的问题对他们是九牛一毛,大可放心。
问题2:罚款问题不在于我们公民在于警察想不想罚你!~
只要你属于运输你没有运输证就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