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学生拒绝乘坐违规车辆为了保护我们的安全手抄报
9月18日下午:教育局校车办张峰、陈兴君两位主任参加了城厢小学举行的“拒绝乘坐违法违规车辆”宣传活动。毕传生副校长介绍了城厢小学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周边的交通安全环境,结合一些身边的事例,深入浅出地讲述了小学生应如何安全行走、过马路等安全知识。强调不能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确保上学、放学途中安全。张峰主任指出非法营运车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是无牌无证,二是交通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上路行驶,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无法追究责任人。学校希望家长要有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意识,做到不让孩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会后,家长们纷纷表示一定重视孩子上学、放学安全问题,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并自愿签下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承诺书。
2、非法扣留车辆什么罪
非法扣留车辆构成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拒接非法车辆扩展资料:
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件。侵占罪是自诉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侵占罪
3、非法拦截车辆会有怎样的处罚?
&
4、为什么要拒绝乘坐违法车辆
什么是“五类车”
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改装(拼装、报废)车,被统称为“五类车”。
拒绝乘坐“五类车”
“五类车”基本上无牌无证、没有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事故损害赔偿难以得到保障,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五类车”驾驶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漠视交通安全,超速、超载、逆行、乱穿插变线等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警方将对“五类车”各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5、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一般是怎么处罚的。譬如,私自侵占他人车辆拒绝归还会怎么处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内不退还的,处二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上述是刑法处罚规定,实际像这种行为会是怎么处罚,看该车 的估价数额是多少的, 上 律·师 询问的链接http://tieba.baidu.com/p/4717997275 ~~要么直接去 寻问 清楚。
6、非法扣押车辆怎么办?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
一、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本博客注: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扣押他人车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本博客注: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拒不返还所扣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胁迫方法扣押他人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进行敲诈勒索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处罚外,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此类案件接到报案,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巡逻警察都应当及时受理,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主管部门管辖。以上所列情形,经公安机关责令,能及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7、个人有扣留他人车辆的权利吗,如果是非法扣留了,又当怎样判刑?
个人没有扣留他人车辆的权利。如果是非法扣留了,涉嫌侵犯他人财务,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1、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拒接非法车辆扩展资料
非法扣留他人车辆,不仅没有维护自己的权益,反而触犯了法律。3月27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通过巡回的方式调解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12月25日,原告宋某所有的营运货车被被告原某甲、原某乙扣押,扣车原因是该车原车主刘某拖欠二被告修车费和借款,原告就扣车向派出所报警,后又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扣车事宜,但被告就是扣着车不放,并扣了两个月。
此案中,原告宋某和被告原某甲、原某乙是同村,为了能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该院法官决定在二名被告的修车厂内,对此案进行巡回调解。调解刚开始,原被告双方剑拔弩张,尤其是被告方,声称扣车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坚决不还车。
法官耐心对二名被告释法明理,引导他们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的气焰终于消散,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名被告当场将扣押的车辆返还给了原告,并支付停运损失13000元,双方也握手言和。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法院网—河南武陟:非法扣车酿纠纷 巡回调解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