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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车辆

发布时间:2021-04-10 00:06:32

1、非法运营车辆处罚标准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营运责任认定 根据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非法营运具体包括:未取得道路运输(包括道路货物、道路危险货物、道路客运(班线)、国际道路运输等,下同)经营许可,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非法营运的构成要件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认定非法营运行为,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一种经营行为,二是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2、在法律上如何认定自用车辆非法营运?

有非法营运行为,有非法营运的主观故意。没有合法营运资格

3、非法使用机动车牌照扣几分?

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2003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国产汽车不需要提交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到确认机动车的地点确认机动车。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的,还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二、办理地点
(一)确认和检验机动车的地点为:
1、进口机动车、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进口底盘的国产改装车到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确认和检验;其中使(领)馆、外籍号牌的国产机动车还可到盛华机动车检测场进行确认和检验。
2、国产汽车、挂车、京A号牌的国产轻便摩托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指定的新车检测场确认和检验。
3、国产普通摩托车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在区县检测场确认和检验,所在区县没有摩托车检测线的到所在区县车管站确认和检验。
4、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城八区的轮式自行机械,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确定的新车检测场确认和检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在本区县车管站确认和检验。
5、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管站确认和检验。
6、售前检验的国产汽车可任选新车检测场检验,摩托车可任机动车检测场或者车管站确认和检验。
(二)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为:
1、进口机动车、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进口底盘的国产改装车到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简称车辆管理所)办理。
2、国产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在远郊区县的轮式自行机械到本区县的车管站办理;
3、其他车辆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进口机动车三个工作日内,国产机动车当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 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五、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的进口机动车底盘进口凭证);
(五)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六)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八)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六、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有已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其他规定
(一)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提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该车的原始发票,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国外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但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提供该车的原始发票。
(二)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使(领)馆的内设机构,可以使用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但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名称登记。
(三)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国产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无法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四)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城八区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柴油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专项作业车和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除外。
申请道路专项作业车辆登记的,在限制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申请摩托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其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申请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市运输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申请警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公安部或者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申请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特种车审批证明。
八、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6、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三)住所的地址是指:
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四)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非法营运车辆处罚标准怎么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使用车辆扩展资料: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非法运营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非法营运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理解:

一、道路运输经营:

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所谓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

经营性道路运输,也就是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处,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二、客运: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货运: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5、对于非法营运车辆依据什么法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5)非法使用车辆扩展资料:

案例:私家车非法营运被罚款三万元

近日为了打击非法载客,按照新城区交通运输局统一部署,火车站运政稽查大队对火车站广场开展了一次“利剑”行动。

当运政执法人员巡查到尚德门外时,发现从一辆越野车上下来两名乘客,其中一名乘客手中还拿着手机,刚给司机完成付费。在证据面前,司机说,他把两名男子从长安区拉到西安火车站,通过微信红包收取乘客40元车费。

由于该车没有取得道路客运资格涉嫌非法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该车辆被依法扣押,同时运政稽查大队也对司机做出了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当天,火车站运政稽查大队累计查扣3辆涉嫌非法营运的私家车。

6、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

公安部法制司对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批复明确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  

答复针对具体的非法扣押车辆的情形和方式分别依照破坏交通秩序、抢夺、抢劫、敲诈勒索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处罚。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该答复同时要求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巡逻警察接到此类案件报案的,都应当及时受理,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主管部门管辖。  

以上所列情形,经公安机关责令,能及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上述可以概括为“拒不改正型”寻衅滋事。也就是说,一些事出有因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这里包含了债务纠纷引起的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债务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特别是基于积怨,尽管由此导致的过度私力救济及侵权行为仍具有非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具有寻衅动机。  

但是公安机关遇到此类警情必须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如果拒不改正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说明在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行为人应当明知行为的非法性,再次实施不法行为,表明行为人存在藐视和挑战社会一般交往规则的意图,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寻衅动机。  

(6)非法使用车辆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非法扣车酿纠纷巡回调解化矛盾  

非法扣留他人车辆,不仅没有维护自己的权益,反而触犯了法律。3月27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通过巡回的方式调解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12月25日,原告宋某所有的营运货车被被告原某甲、原某乙扣押,扣车原因是该车原车主刘某拖欠二被告修车费和借款,原告就扣车向派出所报警,后又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扣车事宜,但被告就是扣着车不放,并扣了两个月。  

此案中,原告宋某和被告原某甲、原某乙是同村,为了能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该院法官决定在二名被告的修车厂内,对此案进行巡回调解。调解刚开始,原被告双方剑拔弩张,尤其是被告方,声称扣车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坚决不还车。

法官耐心对二名被告释法明理,引导他们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的气焰终于消散,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名被告当场将扣押的车辆返还给了原告,并支付停运损失13000元,双方也握手言和。

7、私家车非法营运怎么处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

拓展资料:

非法营运危害:

一、偷逃国家税费,损害国家利益。据不完全统计,单台“黑车”仅每年偷逃国家各种税费就达1.7976万元。

二、影响城市形象和发展。为降低营运成本,“黑车”多为报废车,或改装、拼装的残破车辆,影响我市改革开放的形象和城市的发展,是城市“视觉污染”。

三、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其运营成本低廉,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黑车”的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投诉无门,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五、影响行业稳定。非法营运现象扰乱了客运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抢夺市场份额,对合法经营者造成极大的冲击,合法从业人员对此反响极大,是行业不稳定的重大隐患。

六、引发社会问题。因为共同的利益关系,一些不法车主纠集在一起相互“照应”、“帮忙”,形成团伙、帮派,划分“势力范围”,甚至受恶势力操纵,以排挤其他客运车辆及逃避检查。产生了诸如:内讧、与其他客运车辆、乘客经常发生冲突,甚至暴力抗法等诸多社会问题。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网络

8、交警查获的非法车辆是怎么处理的

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车子属于报废车上路行驶的,都是送到定点的报废中心去解体。二是超过半年车主不来处理的话,交警会在公安交通网下达一份限期处理通知书,你可以到那去查询,一般是限定一个月,如果依旧不来处理的话,交警有限处理该车。其中就包含拍卖。但是基本都是直接拉去报废解体的。

9、什么情况下属于非法营运车辆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非法营运可以分为三部分来理解:

1、道路运输经营:

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所谓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

经营性道路运输,也就是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处,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2、客运: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货运:

(1)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3)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9)非法使用车辆扩展资料:

非法营运处罚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一般罚款三万到十万,违法所得大于2万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非法改装车辆怎么处理?

1、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200元罚款。

2、对非法改装的助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超过规定时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10)非法使用车辆扩展资料:

非法改装车辆包括: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7、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

8、改变轮胎数量、规格。

9、增加钢板弹簧片数。

10、改变货厢结构(如:将栏板货车改为厢式或仓栅式货车,在普通货车上增加随车吊,在封闭的货厢顶部开口或两侧开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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