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辆停车管理费和停车服务费有什么区别
有。
1、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有义务做好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尤其是收过“车辆停车管理费”或“停车服务费”的,如果物业能证明自己已尽安全防范义务(巡逻、监控、来人登记等等),那么一般只需付比较次要的责任,否则需要付一定的责任。
2、根据你的描述,如果物业能证明不是在小区内被撬,那物业就没有责任。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 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停车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停车场经营成本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停车场经营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四) 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的办法,也可实行按停放时段不同分别计费的办法。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
第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面广和调整有争议、社会反应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3、机动车辆停车规定是什么?
你好,问题已经收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秩序,维护车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综[2002]214号)、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徐价费[2006]192号)等规定,现就我市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本地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形式
(一)政府定价
1、定价范围。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外设置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
2、计费办法。政府定价的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费收费办法,即机动车每停放8小时计费一次,不足8小时的按8小时计费。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按天(24小时,下同)计费,不足1天的按1天计费。停放时间超过30天的属于长期停车,超过部分减半收取停车费。货物看管费等另文制定。
3、车辆类型的划分。根据汽车核定的载客(货)量等指标,有关部门将汽车主要划分为蓝牌和黄牌照两种类型。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蓝牌照(含蓝牌、黄牌照以外的其他牌照,下同)和黄牌照两种类型;摩托车划分为两轮和三轮两种类型。
4、收费标准。市区车站、旅游景点外设置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蓝牌照机动车每辆每次5元、黄牌照机动车每辆每次10元、两轮摩托车每辆每次0.5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蓝牌照机动车每辆每天10元、黄牌照机动车每辆每天20元、两轮摩托车每天2元、三轮摩托车每天5元。
5、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除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还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实施收费时,应向车主提供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收据。
(二)市场调节价
1、市场调节价范围。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内部配套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
2、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制定,计费办法、车辆类型划分可以参照政府定价停车场的有关规定。
三、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徐州市政府徐政发[2003]118号文件规定,住宅小区设立收费停车场或非机动车存车处,应征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管理企业会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四、在保证交通畅通和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沿街单位利用合法使用的场地设置临时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的停车服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1、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抢险检修、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以及为业主搬家、送货的车辆;
2、其他收费停车场对即上即下、即停即走的车辆。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所有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其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向车主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计费单位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七、对应该执行政府定价而不执行政府定价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和本通知抵触的,一律废止(希望采纳为最佳答案)
4、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分别按照什么服务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抄增值税试点袭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4)车辆停放服务扩展资料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5、1、汽车场地使用费 2、 汽车停车费 3、汽车停放服务费 三者有什么区别?各自承担什么责任?
场地费就是你使用面积的费用,汽车费是车子停在那里的费用,汽车服务费就是保障你车子的安全,不被偷和碰擦
6、营改增后,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什么税目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7、车辆停放服务区一年多可以报交警拖车吗
答:有部面包车,停放在服务区一年多了,事实应该可以报交警拖车。
8、交给物业公司的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是什么
就叫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平时的环境、卫生、秩序等的管理)不包括车损、丢失等,可以参照当地物业管理条例
9、车辆停靠服务按照什么服务缴纳增值税
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为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9)车辆停放服务扩展资料:
缴纳增值税要求规定:
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停车场收费方提出“只提供停放,不负责保管”的条款是否合理?
这一霸王条款已不具有法律效应,车主可依法追究停车场管理方责任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明确将停车场收费项目名称确定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更凸显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该《管理办法》中新增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损毁、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投了保险的,投保车主可以直接向保管人提起赔偿诉讼,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然后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额少于车主全部损失的,不足部分可另向保管人追索;保险公司取得代为追索权后,可作为原告向保管人索赔。该办法还规定,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和宾馆酒店,虽然没收费,但却以此来吸引消费,如果停车场内出现车辆损毁,保管方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具体由法院来定。
市民进行索赔,一定要保存好以下证据:车辆停放凭证,比如停车卡、月卡、交费收据等;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丢失报警证明;车辆行驶证和车籍档案材料;购车发票和其它车辆价值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