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盗抢嫌疑车辆?
会先扣了你的车,然后调查,
如果真的是盗抢车,就按脏物,依法没收.
2、派出所对报盗抢车案子,什么情况可以立案?
接受报案和决定立案是两回事。
没有丢失时间,又没有及时报案,这是失主的责任,也是失主的选择权,确实会给公安破案带来一定的困难,但如果失主报了案,公安是有权将其列为被盗抢案子来接受的,接受报案以后,所开展的工作叫初查,待案情符合立案标准时,就可立相应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根据侦查进程,就可以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或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公安不存在渎职行为。
3、公安部分人员将盗抢车辆据为己用,这是一个怎样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1997年4月3日颁布施行)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四)集体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物或者赃款赃物的……”在承担责任方面,按照该《规定》的第十条之规定“对应当承担责任的领导人,要区别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给予政纪处分和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人的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商政治部门分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警衔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那么,该公安部门的领导起码应当承担以上行政责任。
其次,关于盗抢车辆的损失问题,被盗抢车辆本来所有权应当属于失主,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失主,而破案后故意不发还赃物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失主对该车辆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根据《人民警察法》第50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失主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的诉讼以挽回经济损失(主要是台班费,也包括损坏、维修等费用)。
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第二百二十三条 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移交财物时,由接收入、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这样解释,你是否清楚了?如还有疑问,请对问题进行补充。
关于明知是网上盗抢车辆而收购自用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销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前提条件必须是该公安机关领导对于所收购车辆的性质是明知,或有证据证实其应当明知为要件,否则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会有问题。
4、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车辆盗抢罪
刑法上没有车辆盗抢罪这个罪名,请具体说明一下。
5、我的车出现盗抢嫌疑
首先必须判断是否投保盗抢险
投保: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有保护的义务,若出现盗抢未遂事件,应及时报警备案,并采取积极有效补救措施,防止车辆出险,若盗抢事故依旧发生,则应依照事故后保险理赔流程:第一时间报警、向保险人报案,配合保险人查勘定损,提供相关单证,等待事故理赔。
未投保:可批改保单附加车辆盗抢险。
另:若车主故意行为加大投保车辆盗抢风险,或未能及时报告取得证明,可能会对事故理赔金额造成影响,车辆使用年限、行驶证原件提供、投保金额比例均对最终理赔造成影响,各保险公司不同,细节规定不同,请详见《附加险:车辆盗抢险》保单附件条款。
6、购买盗抢车辆怎么处罚
购买盗抢车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事前与盗窃、抢劫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6)车辆盗抢行为扩展资料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第四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7、派出所对盗抢车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立案?
一、来有证据证明存在犯自罪事实(事实条件)
二、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罪责条件)
三、符合管辖的规定(管辖条件)。
8、车险中的盗抢险具体是什么意思
盗抢险全称是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一般来说,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两项:
一是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 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2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都是不予赔偿的。
(8)车辆盗抢行为扩展资料
保险责任包括:
1、被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或被抢劫,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抢三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2、保险车辆的零部件或附属设备失窃,没有构成全车被盗,不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3、整个保险车辆被盗后,经由公安部门立案,在三个月以上仍未找到者属保险责任;在三个月内查获,但发现车辆已遭破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这种因全车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也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条款予以相应的赔付。
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三个月以上,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取得车车权益转让书后,可按规定予以赔偿。当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车辆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给予赔偿;当保险金额低于车辆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
5、若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公安部门将被盗抢车辆查获,可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并撤销其权益转让书,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收回原车,则该车所有权归保险公司。
6、如果车辆被盗抢是由于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对车辆管理不善所致,因其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免赔20%。
7、盗抢险的保险费为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的20%~30%,即盗抢保险费=(车辆损失险基本保险费+保险金额X费率)X20%~30%。
9、汽车全车盗抢险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一条保险责任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此种情况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保险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车钥匙、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另增加0.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另增加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符合本附加险条款第一条第(二)款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第六条其它事项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