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号牌的悬挂标准是什么
1、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
2、号牌安装要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纵向夹角≤15°;
3、除临时入境车辆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安装时每面至少要用两个统一的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
4、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大于5mm;
5、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和临时行驶号牌应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右侧,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1)行车辆号牌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2、关于车辆号牌按规定悬挂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五条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车辆号牌扩展资料
公安部2013年新交通法规将于1月1日起执行,按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的规定,可使用牌照架辅助安装号牌,牌照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
此处牌照架应是固定式牌照框,保护号牌且不影响号牌字符识别,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式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牌照架,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和可翻转号牌。同时,机动车号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 字母 装饰图案,更不得遮挡号牌字符,否则视为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3、什么是车辆行驶证编号?是指车牌号码吗?谢谢。。。
车辆行驶证编号,是指行驶证的档案编号,如图。
4、车牌号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车牌号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中规定:
5.8 发牌机关代号
5.8.1 发牌机关即车辆登记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地、市、州、盟公安局、处车辆管理所。发牌机关代号见附录A。
5.8.2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发牌机关代号为A至Z,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后,可依次使用。
5.8.3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可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
5.9 序号编码规则和使用规则
5.9.1 序号编码规则
序号编码规则有三种,分别是:
(a)序号的每一位都使用阿拉伯数字;
(b)序号的每一位可单独使用英文字母,26个英文字母中O和I不能使用;
(c)序号中允许出现2位英文字母,26个英文字母中O和I不能使用。
5.9.2 序号使用规则
(a)序号用数字和字母组合方式的使用应按规定依次有序使用。序号的使用率超过60%后,应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后,依次启用下一种组合方式;
(b)机动车登记中收回的号牌,其机动车登记编号6个月后可重新使用。
(4)行车辆号牌扩展资料
部分城市的车牌代码:
1、天津市:津A(包括公交,警车)、津B、津C、津D、津E(出租车)、津F 、津G 、津H 、津J、津K、津L、津M、津N、津P、津Q、津R。
2、福建省:闽A福州(除平潭县),闽B莆田,闽C泉州,闽D厦门,闽E漳州,闽F龙岩,闽G三明,闽H南平, 闽J宁德,闽K省直系统,平潭综合实验区。
3、江苏省:苏A南京,苏B无锡,苏C徐州,苏D常州,苏E苏州,苏F南通,苏G连云港,苏H淮安, 苏J盐城,苏K扬州,苏L镇江,苏M泰州,苏N宿迁,苏U苏州增补。
4、贵州省:贵A贵阳,贵B六盘水,贵C遵义,贵D铜仁,贵E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F毕节, 贵G安顺,贵H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贵J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5、西藏自治区:藏A 拉萨,藏B昌都,藏C山南,藏D日喀则,藏E那曲, 藏F阿里地区,藏G林芝,藏H 西藏驻四川天全县车辆管理所,藏J西藏驻青海格尔木市车辆管理所。
5、车牌有几种颜色,各代表什么?
1、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绿底黑字黑框线,新能源汽车号牌为渐变绿色,大型新能源汽车号牌为黄绿双拼色。
2、大型汽车号牌:黄底黑字黑框线。中型(含)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电车。
3、挂车号牌:黄底黑字黑框线。全挂车和不与牵引车固定使用的半挂车。
4、小型汽车号牌:蓝底白字白框线。中型以下载客、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
5、使、领馆汽车号牌:黑底白字,红“使”、“领”字,白框线。驻华使、领馆汽车。
6、港澳入出境车号牌:黑底白字,白“港”、“澳”字,白框线。港澳地区入出内地的汽车。
7、教练车号牌:黄底黑字,黑“学”字。黑框线。教练用汽车。
8、警车号牌:白底黑字红“警”字。黑框线。汽车类警车。
9、轻便摩托车号牌蓝底白字白框线轻便摩托车。
10、民航号牌:绿底白字。车牌以“民航”二字开头,用于机场摆渡车,机场专用作业车等。
车牌第一位是汉字:代表该车户口所在的省级行政区,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简称,比如:北京就是京,上海就是沪,湖南就是湘,重庆就是渝,山东就是鲁.......;
车牌第二位是英文字母:代表该车户口所在的地级行政区,为各(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字母代码,一般按省级车管所以各地级行政区状况分划排名:(字母“A”为省会、首府或直辖市中心城区的代码,其后字母排名不分先后);
另在编排地级行政区英文字母代码时,跳过I和O,O往往被用作警车或机关单位(参见本词条“警车车牌”)。(军队、武警中的字母O等与此无关,参见本词条“军队车牌”和“武警车牌”)
6、新车正式牌照和临时牌照有什么区别
新车正式牌照和临时牌照的区别如下:
1、有效期。正式牌照有效期为长期基本伴随车辆终身,临时牌照有效期为5到15日,最长不超过30日;
2、安装方法和悬挂位置。正式牌照使用防盗固封装置安装在车辆的前后指定位置,临时牌照按规定粘贴在前后挡风玻璃内侧;
3、材质。正式牌照为铝合金材质,临时牌照为纸质。
拓展资料:
临时车牌:
准予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纸质机动车号牌,也称临时行驶车号牌。是指新购车辆在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
临时车牌的有效期一般不会超过三十天。有4种: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试验用临时号牌、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
7、汽车上牌照后,还可以更换牌照吗
原则上是不可以更换的,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车牌,必须到车管所申请重新上牌,这个程序比第一次申请车牌的程序更麻烦。
1、如果车子过户,得重新上牌,原车牌归前一任车主。汽车号牌,是国家车辆管理法规规定的具有统一格式、统一式样,由车辆管理机关经过申领牌照的汽车进行审核、检验、登记后,核发的带有注册登记编码的硬质号码牌。
2、行驶证是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记载车辆初次登记的主要内容,由车主保存,随车携带,供记载变动情况及随时查验的统一格式的登记册。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汽车号牌与行驶证是准予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定证件。
(7)行车辆号牌扩展资料:
补领新牌证很方便,直接去车管所申请,而无须去公安局报案。补领的牌照须与您原有的车牌号码一致,“个性化”车牌丢失须换领92式车牌。车主一定要亲自到所在区县的车管分所办理牌照补领手续。办理车牌补领手续的具体流程如下:
①除了车辆的行驶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外,已经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的一定要带上,公车还要带好组织机构代码。
②车主先到车管分所填一张补领牌证申请表,公车要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给车管所。车管所将给您一张警务回执单和一张临时牌照。临时牌照贴在车辆前风挡明显位置,以便民警查验。使用临时牌照不影响年检。如果您的车只丢失了一个牌照,您还要在办理申请补领牌照手续时把旧牌照交回。
③30个工作日以后,您就可以到车管所领取新牌照。新车牌上的号码与您的原车牌号相同,您的行驶证仍可使用。
参考资料:汽车牌照-网络
8、车辆号牌种类有哪些
汽车的分类按用途分可分为:运输汽车、专用汽车、特殊用途汽车、新能源汽车、按动力装置类型、有道路驾驶条件的汽车。
9、保留以前的汽车牌照 具体需要怎么操作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9)行车辆号牌扩展资料:
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10、车辆号牌,行驶证如何补办
有车辆登记人,持身份证,到车辆登记车牌车管所,申请补领行驶证和车辆号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