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SE体系审核应该建立的资料(关于成建制车队的)
1、手册、
2、标准要求的程序文件、
3、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4、危险源识别评价记录、重大危险源
5、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考核实施情况
6、日常运行记录(野外施工职业安全控制记录、劳保用品防护记录、现场安全状况及标识等)
7、健康检查记录(岗前、岗中、离岗)、
8、安全培训记录(含法律法规)、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
9、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识别(细到条款),遵循性评价
10、相关方沟通及施加影响记录
11、职业健康安全资金投入表
12、安全证明(找当地安监局开)
13、管理者代表的任命(应该是任命决策层中的成员)
14、任命员工代表(应该是普通员工)
15、事件、事故、不符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完成情况
16、监视和测量报告
2、车辆识别代号(VIN)中年份位代码所表示的是制造车辆的历法年份,而不是车型年份。
我来回答您:GB16735-2019第3.12条款规定:“由车辆制造厂为某个单独车型指定的年份,只要实际生产周期不超过24个月,可以和历法年份不一致。 若实际生产周期不跨年,车型年份应与历法年份一致;若实际生产周期跨年,车型年份应包含且仅包含其指定年份代码对应的历法年份的l月1日。”因此年份代码可以是历法年份也可以是车型年份。
3、车辆编制依据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有哪些
?
4、车牌是怎么编制的啊~ 0开头的是不是都是政府的车啊?
两个办法:车管所交易过户前检车可以查;直接去丹东任何一个交警队了触摸屏输入车号。
5、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的常用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定
中国在2001年前,国家标准规定了各类汽车的编号规则,由汽车生产企业予以采纳和使用,并体现在汽车的主要外表面上。2001年后,有关国家标准停止使用,且未制定对汽车型号编制方法的新规定。由于汽车型号使用周期很长,其标示内容简便易懂,为多个行业所采纳和引用,因此现在汽车企业和产品大多数仍按照原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型号的编制。
除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其他汽车外,汽车型号由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包括首部、中部、尾部。
首部企业代号是代表企业的特征符号,使用2~3位字母,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按照企业的名称及产品情况分配,不同企业分配不同的代号,如SGM代表上海通用汽车公司,CA代表一汽,EQ代表二汽,SH代表上海等。
中部由4位数字组成,分为首位、中间两位和末位数字三部分。
尾部专用汽车分类或变型车与基本型的区别,如X表示厢式汽车、G表示罐式汽车等。
6、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2004年版本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国管财〔2004〕120号)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1994]14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规范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
(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 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第七条 经批准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须重新核定车辆编制,原则上只保留正、副部长级干部专车、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及会议等集体活动用车。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购置、调换、借用车辆。
第八条 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要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职工实际居住地与工作单位的距离远近,发放适当的班车补贴。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不得使用公款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
第九条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条 公检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由国管局商财政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海关、税务等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车辆购置要通过政府采购,车辆处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关于美军高机动车M-ATV和战术卡车FMTV的运用和编制
美国的部队分为重型和轻型两种,向装甲师,机械化步兵师,独立装甲旅就属于重型部队,其他伞兵师,轻型步兵师,海军陆战师,山地师属于轻型部队,美国是有很多步兵战车,但是这些步兵战车是重型装备用来配备装甲部队和机械化步兵,主要是配合坦克突击用,这些部队一般驻扎在美国本土,德国和韩国的大型军事基地里,如住德国的第一装甲师和第一机械化步兵师(就是历史上的大红一师),住韩国的第二机械化步兵师(印第安头人师)住本土的第三第四机械化步兵师(马恩磐石-常春藤),这些都是美国的精锐装甲力量,由大量的坦克和步兵战车武装起来,用于大规模战争,冷战期间驻守要地的战略性力量,二战以后除了第三机械化步兵师在伊拉克露了一回脸之外,剩下的都是不动的,尤其是德国的第一装甲师二战以后就从来没有离开过德国,这些重型装备都是战略性力量,用来应付大规模战争,如对付苏联,或者中国。这一点你从这些部队的番号就可以看出来,大红一师印第安头人师马恩磐石这些你可以查一下,都是美国历史最悠久,战功最显赫的部队。平时躲在戒备森严基地里,很少动用,所以新闻上也很少能看到他们。
向我们在电视里看到的坐着悍马(现在正被M-ATV取代)都是来自于轻型步兵师,海军陆战师的成员,这些是美国的快速反应部队,用来对付一些小规模的局部战争。他们装备轻便,便于空运,因为经常出场,上镜率也高。重型部队也有类似的车辆,主要是后勤用,作战部队都重装甲化。
其余的坐战术卡车运的一般是山地师,伞兵师,这些部队都是不编制车辆的,需要行军时由总部派卡车接送,到最近的地方,剩下的山路要自己走。
8、国家规定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2014年7月16日,公车改革,将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同时,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将有三类人群受本次公车改革影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2、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省区市厅局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出发,鼓励他们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实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实物保障的不能再领取补贴。
3、司勤人员:对于因取消公车而失去岗位的司机和后勤人员,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办法,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可以安排转岗,提前退休,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8)建制车辆扩展资料: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
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意见研究确定。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9、车辆管理所人员是什么编制?
正常车辆管理所人员应该是正式警察,行政编制,还有一部分公务员;也有一部分是招聘人员,招聘人员一般是事业编制;还有一种就是政府机关的工勤人员也有在车管所工作的,这种是财政拔款,基本上类似事业编制那种,可以退休的。
为了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业务岗位正规化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国家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业务岗位管理
(一)岗位设置
1.机动车管理业务
设立机动车检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和牌证管理岗。
2.驾驶证管理业务
设立驾驶证业务受理岗、驾驶员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3.其他业务
设立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监督岗、考试监督岗、业务领导岗、嫌疑车辆调查岗、计算机管理岗和咨询岗。
(二)岗位设置原则
1.上述岗位(不含咨询岗)是车管所的基本业务岗位,必须分开设立。有条件的,基本业务岗位可进一步分解。机动车检验岗可按机动车查验、安全技术检测和检验审核分设;登记审核岗可按登记受理和登记复核分设,车管所和机动车检测站不在同一地点的,登记受理应当设在机动车检测站;档案管理岗可按档案审核和档案保管分设;牌证管理岗可按发牌发证和牌证库房管理分设;驾驶证业务受理岗可按受理申请和受理其他驾驶证业务分设;驾驶员考试岗可按预约考试、科目一考试和科目二、三考试分设。
2.基本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基本业务岗位的工作。车管所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基本业务岗位的工作。所有业务岗位的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岗位职责
(一)机动车管理业务
1.机动车检验岗
确认车型,并核对有关技术参数;查验车辆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确认有无凿改痕迹,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进行比对;进行车辆外观检查,确认车身颜色;填写有关证、表;检测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对改装改型和延缓报废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暂扣非法手续和嫌疑车辆。
2.登记审核岗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核机动车检验岗办理的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暂扣非法手续;将车辆信息录入计算机。
3.档案管理岗
复核全部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建立车辆档案;按规定报批、报审车辆手续;签发《发牌通知单》;制证;与牌证管理岗核对发牌发证数量;保管档案;暂扣非法手续;因业务需要或涉嫌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侦查需要,出具核对车辆档案的证明或车辆档案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做好档案库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4.牌证管理岗
通知车主缴纳税、费,查验缴纳税、费凭证;核发号牌;收回车辆照片;核发《机动车行驶证》;与档案管理岗核对行驶证芯用量;保管牌证;回收、销毁废旧牌证;按期填报牌证报表;做好牌证库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二)驾驶证管理业务
1.驾驶证业务受理岗
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身份证件和身体检查结果;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签发驾驶员考试预约凭证;受理其他驾驶证业务,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收回驾驶员考试预约凭证,审核收费凭证,发证。
2.驾驶员考试岗
安排科目一考生考试;制发《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保管学习驾驶证有关资料;安排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日程;对考生考试;收回被终止考试考生的驾驶员考试预约凭证和《机动车学习驾驶证》,收回通过科目三考试考生的《机动车学习驾驶证》。
3.档案管理岗
复核学习驾驶证和科目一、二、三考试等有关资料,核对计算机记录;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制证;与驾驶证业务受理岗核对发证数量;保管档案;做好库房防潮、防火、防盗工作。
(三)其他业务
1.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监督岗
处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岗反映的问题;处理业务领导岗退办的不符合规定的有关手续;查验各岗位的业务台帐,按规定公布办理登记的有关情况;监督工作纪律;受理群众投诉。
2.考试监督岗
处理考试岗反映的问题;安排科目二、科目三的考生考试;现场抽查科目一、科目二考试情况,随车抽查科目三考试情况;监督工作纪律;受理群众投诉。
3.业务领导岗
按职责和权限审核或审批机动车和驾驶证有关手续;审核进口机动车手续,监督各岗位办理进口机动车牌证的情况;掌握发牌发证数量;处理监督岗反映的问题;检查监督各岗位的工作情况;受理群众投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4.嫌疑车辆调查岗
处理机动车业务岗位反映的涉嫌走私、盗窃、抢劫以及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的问题;复查具有走私、盗窃、抢劫以及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嫌疑的车辆,询问嫌疑车辆的有关人员并做笔录,及时移送有关业务部门立案侦查;定期将新登记车辆的信息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进行对比;其他执法部门办理涉嫌走私、盗抢机动车案件需要查阅档案或出具证明时,负责接待并协助办理业务。
5.计算机管理岗
维护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证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备份数据库;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员有关信息的计算机查询。
6.咨询岗
解答群众提出的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