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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无轨车辆

发布时间:2021-04-15 03:34:28

1、7·23浙江温州动车脱轨事故中,肇事的两列动车(D301和D3115)分别是什么机型?谢谢

D301次CRH1B型,D3115次CRH2型,都属于南昌铁路局福州客运车辆段。

2、杭州的无轨电车,是“退”还是“进”

K151:无轨电车,是“退”还是“进” 在杭州的很多道路上,人们经常可以看到电车在纵横交错的电线网下奔波的身影,它们为杭城市民的出行默默奉献。随着城市的发展,杭州的交通越来越拥挤,行路难成为市民七大难题之一。由于电车线网和“掉辫子”等问题难以得到解决,规划杭州市区交通,电车是否改淡出市区道路?一时间,这个话题成了众说纷纭的焦点。详细文章请进入》》》网民观点:子弹头:当然要支持电车在杭州发展啊!小汤姆:当然是大力发展啊,因为杭州是绿色的。jason:其实大家的出发点都是为了杭州好,为什么不坐下来再论证一番呢?可以梳理调整有限度发展,但决不是撤离迁移无厘头地投降。PLA狙击兵:欧洲的很多大城市在市中心还完全保留了电车线路,难道这样就是说他们落伍了?四川农民:不管有轨没轨,有电没电,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是重要的。

3、杭州城区外地车牌限行规定

杭州外地车限行时间:工作日限行时间(上午7:00-9:00,下午16:30-18:30),全号段禁行。

一、杭州外地车限行区域:

除了包括杭州市区的错峰限行区域外,还包括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具体如下所示:

1、浙A号牌机动车: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虎跑路—满觉陇路—五老峰隧道—吉庆山隧道—梅灵北路—九里松隧道—灵溪南路—灵溪隧道—西溪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古墩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高架(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其中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和古墩路不含。

2、非浙A号牌机动车:上述“错峰限行”区域以及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

(3)浙江无轨车辆扩展资料: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一)浙A号牌机动车。

错峰限行区域内,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以下简称尾号)对应具体限行日期的原则,在工作日高峰时段禁止相应机动车辆通行,具体为:

星期一:尾号1和9禁止通行;

星期二:尾号2和8禁止通行;

星期三:尾号3和7禁止通行;

星期四:尾号4和6禁止通行;

星期五:尾号5和0禁止通行。

(二)非浙A号牌机动车。

工作日高峰时段实行机动车全号段禁行。

(三)下列车辆不受“错峰限行”限制。

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以及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快运车辆;

军(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车辆分道行驶限制的车辆。

参考链接:杭州交通信息网

4、温州中车四方轨道车辆有限公司是国企还是央企,待遇如何。

企业是国家控股,目前就管着9辆s1线动车,以后还会开通s2.s3.s4线,对于工作来说,也只能旱涝保收,五险一金给你,8小时双休,估计给你没多少权利,不想政府一样,可以从政,油水没多少。

5、宁波轨道交通采用什么车辆

宁波轨道交通均采用南车株洲电力机车设计的B型地铁列车,牵引系统由株洲西门子牵引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部分列车由位于宁波鄞州区的南车宁波产业基地生产。列车为直流1500伏架空接触网供电,6节编组,单节长19米,车体材料为铝合金,外观为鼓形,宽2.9米,全车定员1460人,最大载客量2062人,最高运行速度每小时80公里。

6、杭州现在还有无轨电车吗?

有的,151路

7、国内哪些沿海城市有无轨电车?

天津,原先是有无轨电车的91路,92路,直到96路,九十年代初期就拆除了,无轨电车没有尾气污染,但电线也占据一部分空间,马路太宽是不可以走无轨电车的,架线比较麻烦。

8、浙江4年车年审现在怎么审,要多少钱?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超期审也可以,只要不超过一年。
2、不同的驾驶证年审期限也是不一样的。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而根据目前最新的规定,C1驾照是不需要每年进行年审的,最先发放的C1驾照是六年有效期。也就是说,只要在六年有效期到期前90天进行审验就可以了。
4、在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9、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1995年发布)
省政府令第61号
现发布《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万学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在非机动车道或者道路右侧行驶的下列车辆:
(一)自行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双轮车辆;
(二)三轮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三轮(不在同一直线)车辆;
(三)手推(拉)车:各种人力手推(拉)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双轮或者独轮车辆;
(四)残疾人专用车:专供下肢残疾的人单人代步使用的手摇、燃油、电动驱动的车辆;
(五)助动自行车:用燃油或者电动驱动并具备人力脚踏驱动功能的自行车;
(六)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视为非机动车辆的运载装置。
本办法所称的手推(拉)车的驾驶和行驶,是指由人力手推(拉)驱动该种车辆在道路上行进。
第三条 严格取缔擅自加装各种辅助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辆。在城市中逐步淘汰三轮车和手推(拉)车等落后的运载装置。各市(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控制辖区内非机动车辆牌证的发放数量。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健全群众性非机动车辆安全组织,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车辆及驾驶人
第六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手推、拉车除外)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伪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打钢印号码。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第七条 非机动车辆号牌分为:自行车号牌、三轮车号牌、手推(拉)车号牌、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助动自行车号牌,以及其他非机动车号牌。
非机动车辆号牌应当安装在车体明显部位。
第八条 非机动车辆不得改装、拼装,不得擅自安装动力装置。
第九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是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合格产品;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还必须是经专业部门鉴定列入《准许在本省申领牌照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的产品,《产品目录》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并定期对外公布。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产品和未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不予核发牌证。
第十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并在道路上行驶:
(一)自行车、三轮车的车铃、车闸、反射器完整有效。三轮车、手推(拉)车的车厢牢固;
(二)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车长不超过200厘米,车宽不超过80厘米,车高不超过100厘米(不包括车篷),排气和噪音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转向、喇叭、制动、灯光、后视镜等安全设备完整有效。手摇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的转向、车铃、车闸、反射器等安全装置完整有效;
(三)助动自行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36毫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4公里/小时,排气和噪音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转向、喇叭、制动、灯光、后视镜和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装置完整有效。
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初领非机动车牌证必须持购车发票,单位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单位介绍信,属个人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在购车1个月内(边远地区2个月),向车辆使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在城市购置使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事前必须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准购置并申领牌证。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
非机动车辆(除自行车外)换发牌证期限一般为3至5年;自行车牌证换发期限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凭车辆和车主身份证,在1个月内向原发牌证机关申请补发、换发。
第十四条 已领牌证的非机动车辆过户或者转籍,应当凭车主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的交易凭证或者迁移证明,在1个月(边远地区2个月)内到原发牌证机关办理过户或者转籍手续。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改变整车颜色的;
(二)车主更换家庭住址的;
(三)调换有钢印的车架或者车把的。
调换有钢印的车架、车把,必须凭旧部件及新购件发票、行驶证到发证机关办理补打钢印手续。换下的旧部件一律由发证机关收缴销毁。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失窃,由车主凭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向案发地公安派出所和原发牌证机关办理报失手续。
第十七条 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和经营出租的自行车等车辆应当按保险部门的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八条 残疾人专用车(手摇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驾驶人必须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证。申领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和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确系下肢残疾者;
(二)年龄在16周岁以上;
(三)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
(四)听力:左、右耳距音叉50厘米以上能辨清声音方向;
(五)具备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其他生理条件;
(六)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测试合格。
第十九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证。申领助动自行车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6周岁以上;
(二)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
(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测试合格。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二十条 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在各地规定期限内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资格审验。
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操作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伪造。
第三章 行驶和停放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规定,服从交通警察和纠察人员指挥;
(二)非机动车辆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侧行驶。遇障碍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借道行驶;
(三)横穿道路或者转弯前应当看清来往车辆和行人,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减速慢行;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交谈;
(五)不得在道路上学骑非机动车辆;
(六)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的行驶;
(七)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九)不得离开车座驾驶非机动车辆;
(十)不得带耳塞、耳机收听录音、广播;
(十一)手推(拉)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行驶时不得并行、滑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二)自行车、三轮车通过陡坡、横穿4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车闸失效时,必须下车推行;
(十三)禁止醉酒驾驶;
(十四)不准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车辆;
(十五)未满12周岁儿童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儿童玩具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市区非机动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指定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统一定点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小区、大型定点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配置相应规模的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规模和用地范围由城市规划部门审定,并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停车场(库)由建设出资部门或者单位管理和收费。停车场(库)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实施。
第四章 装 载
第二十五条 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带人,但装有安全座椅的,允许带学龄前儿童1人。
三轮客车乘人不得超过2人,但允许随乘12周岁以下的儿童1人;三轮货车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不得乘人,非营业性利用空车乘人不得超过3人。以上乘车人不得站立车上,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车身。
第二十六条 自行车、助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不得超过骑车人双肩,宽度不得超过车把,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50厘米;三轮车、手推(拉)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200厘米,宽度左右两侧各不得超过车身10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100厘米。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载物,载质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汽胎轮人力车为1000千克;
(二)钢丝轮人力车为600千克;
(三)三轮车为300千克;
(四)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为40千克,在其他道路为60千克。
残疾人专用车的装载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车辆:
(一)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无合法来历证明车辆的;
(二)私自编打钢印、制作号牌的;
(三)擅自拼装非机动车辆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非机动车辆或者加装燃油、电动或者其他驱动装置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改装部件、燃油、电动或者其他驱动装置。
第三十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并处30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发动机排量和时速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项规定,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三)未申领操作证或不携带操作证而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期接受驾驶资格审验或转借、挪用、涂改、伪造操作证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连续2次不参加牌证换发的,处5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换照,可以并处15天以下扣车。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并处15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醉酒后驾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车辆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和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7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期申请补发、换发号牌和行驶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按期办理变更家庭住址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非机动车装载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并责令纠正;妨碍或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并处5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停放车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
(三)12周岁以上(包括12周岁),在道路上驾驶儿童玩具车的。
未满12周岁儿童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或儿童玩具车的,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使用性质和缩小停车用地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对当场处罚有异议或者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采取暂扣车辆的措施。
扣压或者暂扣的车辆,其车主超过6个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领取车辆或者接受处理的,作无主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人,可以采取向其所在单位发行为人违章通知书或者组织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等教育措施,并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残疾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畜力车的管理由省公安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10、现在中国还有哪些城市有无轨电车?

北京15条(101~109, 111, 112, 114, 115, 118, 124路)

410路(玉泉营—黄村火车站)曾经是电车线路,也是北京历史上唯一一条郊区无轨电车线路。后因京开高速施工改用汽车。
广州15条(广州还开办了一条全国唯一一条电车夜班,经过没有架设路轨的天河,这也为天河CBD开进无轨电车作预备)
(101~114路、夜78路)

由广州市电车公司(2007年10月12日归并至广州市第一巴士公司名下)负责运营。(广州曾于民国时期计划兴建有轨电车,但因多种原因中途夭折,详情请见广州有轨电车[1])首条线路于1960年通车,路线为越秀公园至中山三路大东门,不久延长至农林下路,即现时的东山电车总站。广州无轨电车发展至今,仍为广东省内唯一的无轨电车城市。

目前现存线路如下:

101:机场路-海印桥

102:文化公园-东山
103:文化公园-机场路
104:中山八路-海印桥
105:文化公园-棠安路(新市花园)

106:文化公园-锦城花园(东风东)
107:中山八路-东山
108:黄石路-东山
109:中山八路-天平架

110:文化公园-天平架
111:黄石路-天平架

112:南田路-天平架
113:南田路-棠安路(新市花园)
114:南田路-罗冲围
夜78:中山八路-广州火车东站
粗字代表该线路全部使用空调车 ,其中112、113、114为首批过珠江的路线,112路行经江湾大桥,113路行经解放大桥,114路行经人民桥,夜78路为广州第一条夜班电车线,由107路车运营,到达杨箕站后,将利用电车辅源行驶。另外108则为全广州最长之电车线路,全程最快也需要一小时半。

现时广州无轨电车线路票价于市内大部分公交线路一致,即非空调车1元,空调车2元,不设分段收费。但目前广州大部分都为空调无轨电车。还在使用无空调电车的只剩下101、105、109、111四条线。
上海11条(6, 8, 14, 15, 19, 20, 22, 23, 24, 25, 28路)

进入21世纪,上海无轨电车日渐衰落。2003年6月14日,18路为配合人民广场架空线入地工程改汽;2005年1月29日,配合四川北路景观道路改造,21路改汽;17路被运营企业于2007年2月10日强制改汽;13路因线路上5辆电车报废,1辆电车调至23路运营,于2011年7月初改为全线汽车运营。目前,正在运营的15路和24路电车线路分别只有4辆电车和3辆电车作为加车行驶,电车班次极少。11路与26路为超级电容车示范线路。
武汉7条(电车1~4, 7路)
太原5条(101~105路)
济南4条(101~104路)

其中101使用可由电池供电的双动源无轨电车。
青岛3条(2, 5, 30路)

其中2路另有汽车路线,电车作为区间车)
洛阳3条(101~103路)
杭州1条(K151路)
大连1条(101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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