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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管制

发布时间:2021-04-16 14:29:34

1、《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1)关于车辆管制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2、我们国家管理车辆的法律法规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124号令

江苏省还有《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3、关于加强车辆的管理

为合理使用汽车,提高汽车使用率,降低能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
1、公司员工在市内参加各种业务活动,到外地出差或开会,在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派车;
2、公司员工遇有紧急、重要公务或因路远等必需用车的情况时,在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派车。
3、公司组织集体活动,酌情安排用车。
二、非因公用车
1、职工因重病急诊、重病住院和女职工生产住院必须用车的,经批准可以免费使用。
2、经批准的其他非因公个人用车(包括离、退休人员),一律按规定收费。
三、用车手续
1、凡可预见的公务用车,请在公务前一天与综合部预约,以便安排。
2、职工非因公用车(因伤病除外),提前二天预约,由综合部酌情安排。
四、费用结算
1、用车费用的结算采取用车人签单,按月按部门分摊的方式进行结算。
2、用车人在每次用车前应要求司机将小表复零,用车后对里程数、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进行核实,并在《单车行车台帐》上签字确认。所有费用一律由司机先行垫付,至下月初至财务部统一结算。
3、当二个或二个以上部门合用一辆车时,司机需在用车结束前按单程、双程及人头数进行费用分摊,并分别由用车人签字认可。
4、各部门用车费用需由司机在下月初汇总后交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否则不予结帐。
5、各部门的用车费用一律纳入部门成本。
6、对非因公用车,除规定免费使用的情况,一律采取用车人签单,在用车人下月工资扣除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但司机需在《单车行车台帐》上注明“私用”。
7、用车结算价以《单车结算价目表》为准。
公司车辆管理规则
1.机动车辆由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原则上由专人驾驶,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或替代驾驶员的,应由经理办公室批准。
2.车辆的年检、保养、清洁、停放以及办理保险等车务手续由驾驶员负责办理。
3.驾驶员出车前必须认真做好车辆检查,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部件齐全、制动有效,不允许病车上路。如有部件损坏和不安全因素隐患,应及时处理直至修复,确保安全运输。
4.车辆每周至少清洗一次,驾驶人员在特殊天气情况下可根据车况适当调整。雨雪等恶劣天气后及长途返回时,车辆外表严重污染的应及时清洗。
5.车辆在公司期间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位,外出期间驾驶员应寻找合理的停车场所停放并保证车辆的安全;
6.遇交通事故或车辆被损坏、被盗窃的,应及时报警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解决。
7.公车私用造成的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的费用外,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给他人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8.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用车,使用者按正常用车费用的5倍缴纳车费,另外对驾驶员每次罚款200元。
9.车辆每年应彻底大修保养一次。车辆大修是一次全面的系统质量鉴定,应由资深车辆技术人员和驾驶员对车辆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部位应请承修方及时整改合格后方可接受。新车和大修后的车辆有一段磨合期,驾驶员必须注意控制车速及其它养护工作。
10.车辆使用规定:
公司车辆一般不外借。
公司车辆原则上不用于单程30KM以内的短程外出(办理5000元以上的大额存取款、携带公司机要文件物品等其它特殊情况除外)。
员工远程外出(单程30KM以上)应合理安排出行时间,以保证效率、节省时间、减少费用为原则,首选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在公交线路确实不畅,且时间确实紧急的情况下,经部门经理(含)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公司车辆,并在使用后由驾驶员立即填写《出车登记表》。
因项目原因而使用公司车辆的,按1元/KM计算项目成本,由驾驶员、项目主管、批准领导分别签字后报财务核算,从项目组包干车费中扣减。
《出车登记表》由驾驶员负责统计、保管,财务部负责监督、核算,必须如实记录,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4、车辆管理六个严禁是什么

《通知》规定,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必须坚持“六个不得”:

1

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2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4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5

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6

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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